财政税收论文 :新税法中成本费用的扣除[1]
成本费用的扣除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条规定实质上明确了税前扣除中除权责发生制原则外的另外两个基本原则,即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企业在实际操作时,首先要把握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然后正确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1.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权责发生制:凡是属于当期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扣除;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扣除。
相关性:是与取得收入,包括能给企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可预期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所实际发生支出。
合理性: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必须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当中,必须说明成本费用是真实的且已经实际发生了,这是建立在真实性和合法性基础上的。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的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其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基于上述主要原则和条件,新税法对企业各类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收益性支出费用均进行了明确。下面主要侧重对新旧税法中有重要变化和调整的项目,尤其是收益性支出费用方面进行说明。
2.收益性支出费用的扣除
归纳起来,成本费用的扣除主要分为不予扣除项目、限定条件扣除项目、限额扣除项目、加计扣除项目。分别来看一下:
不予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9)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以上大多数不予扣除项目,基本上与原税法是一致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6)和(9)项,这都是企业在实际操作容易忽视且新税法中新强调的项目。
第(6)项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这条规定是原内资条例的延续,对于外资企业而言,需要特别注意。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理解和把握“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可能不同税务机关会有不同的理解,企业应予以关注。
第(9)项是新税法新增的规定,原内资、外资税法均没有直接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改变了原内外资企业“不得列支关联企业管理费”(原内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除外)的规定,意味着新税法要求对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均不得扣除。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注意“管理费”和“服务费”的区别,对于企业确实发生的接受管理服务的费用,只要该劳务服务价格符合独立企业公平交易原则,应可以按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处理,而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税前扣除。“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均属于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除了银行内部营业机构支付的利息外,即使其他类型企业各营业机构内部独立核算,由于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无需对内部往来费用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
限定条件或限额准予扣除项目:
税法规定了部分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限定条件或限额扣除标准,不满足扣除条件或超出扣除限额部分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些限定条件和扣除限额是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①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新税法取消了原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限制,这对许多内资身份的纳税人是盼望已久的“利好”政策。但从新税法的规定来看,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几点:第一是支出仅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目前新税法没有明确“合理”的具体含义,需要依赖实践中税务机关的操作。第二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即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不能在未支付的纳税年度扣除。第三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基本社会保障支出等,虽然也是支付给职工的,但均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第四是工资薪金包括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确定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是确定与工资薪金限额有关的其他扣除项目的前提,应特别注意。
②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一般而言,其应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同工资薪金一样,其限工商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