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审计论文:浅谈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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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旨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正确、完整;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基础是否正确、完整;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结果是否正确;合并会计报表及附注各项目的披露是否恰当。下面我想结合上述四个方面谈谈如何进行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一、检查合并范围是否正确、完整
根据财会字(1995)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根据上述规定,审计人员应检查符合下列条件的被投资单位是否已纳入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被投资单位,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况:(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控制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2、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况:(1)通过与该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3)有权任免公司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同时,还应注意是否将下列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纳入了合并范围:已准备关停并转的子公司;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准备近期出售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应注意有的企业将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二、检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基础是否正确、完整
1、检查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所列个别会计报表是否经审计。如经审计,则与审定后的个别会计报表核对一致,并考虑个别会计报表审计意见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如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则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供的资料进行复审、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以以审计问卷的方式商请答复。如规模较小,其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在企业集团中所占比例不大,则可要求该子公司提供与合并报表及其附注有关的明细资料。
2、检查母公司和子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是否一致。“暂行规定”要求:母公司为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应当统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使子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一致时,母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本身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对于公司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要求重新编制会计报表,然后将经调整一致的个别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检查母、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一致。2001年1月9日财会(2001)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财会20031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会计审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