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审计论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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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之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亦将推行。由此国家对教育投入的财政性资金拨付方式开始发生根本性变革,也引发了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重大变化。
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2月16日国务院召开的第三次廉政会议上特别强调:要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央部门要全面纳入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范围,地方要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面对新的形势和环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如何适应、向何处发展,这是每一名教育审计工作者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问题。对此,笔者提出如下一些粗浅认识。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在预算单位动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商品、劳务和支付款项时,由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即商品、劳务供应者和用款单位,下同)。
目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还在不断完善之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也仅仅是财政拨款部分;同时,在运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但是,必须看到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管理制度的又一项重大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原有财政性资金支付方式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如:财政性资金层层划拨、在预算单位滞留时间长,降低了使用效率并难以有效集中财力;财政信息反馈迟缓,难以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财政性资金使用缺乏事前和事中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按照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从而在体制和机制上保证了财政性资金在支付过程中不再有中间停滞状态,直接从国库支付到收款人。这样有利于消除上述弊端,规范财政支付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止腐败。因此,尽管目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教育系统尚未全面实施,但全面推行此项制度已成不可逆转之势。
二、国库集中支付对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影响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后,教育系统内部财务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
(一)日常财务支付方式的改变
过去教育系统在使用财政性资金时,都是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将财政性资金先拨入各预算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然后在支出发生时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现金的方式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各预算单位主要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银行间的实时清算系统”,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平时财政性资金存放在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账户之中,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存放的只是用款额度而不是资金存款。只有当预算单位实际支出发生时,才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而无需经过预算单位。
可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前教育系统各预算单位办理支付时是实实在在的资金划转,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除少量的现金支出外,各单位办理支付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资金支出,而是经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银行间的实时清算系统”,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减少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由国库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因此,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教育系统各预算单位原有的财务支付方式。
(二)财务管理重心的转移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前,只有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存款,才能保证教育系统各项财务支付和工作计划的顺利实现。各预算单位不论是主管财务的领导,还是财务部门、内部用款单位负责人,都要投入相当的精力和时间,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跑资金、争拨款”,千方百计地争取可能多的资金拨款;而教育主管部门却是年初忙于分配资金,年中忙于调拨资金(拨款),年末忙于结算资金,许多工作都是围绕资金管理来展开。这个时期教育系统的财务管理重心是保障经费资金的供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主管部门已不再负责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日常财务管理已基本不再涉及资金管理;而预算单位的财务支出实现与否,也不再取决单位银行账户有无资金存款,而取决于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只有符合年度预算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才能审批;只有在用款计划的范围内,才能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这就从管理机制上强化了部门预算的约束力。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都必须把财务管理重心由重视资金管理转向重视预算管理,这将是教育系统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财务管理的显著特点。
(三)财务管理目标的调整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前,作为教育经费主要来源的财政性资金分散在教育系统各个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对这些资金使用缺乏事前和事中监管,加之市场经会计审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