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发放工作通知
一、范围对象
参加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成绩达到国家或重庆市合格标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二、颁证机构及证书制发
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市卫考办”,下同)受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委托,统一核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体工作由市卫生服务中心承办(地址: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附1号百业兴大厦22楼,电话:023-63651231)。
(一)国家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寄送至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后,由市卫考办领取后统一打印,加盖“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卫生考试证书专用章”。
(二)市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市卫考办领取后统一打印、编号,加盖“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卫生考试证书专用章”。
三、办证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办证程序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则上以各区县卫计委为单位统一集中办理。市卫考办每年年末(具体时间视国家空白证书到达重庆时间而定)将证书办理时间、批次、要求和当年合格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到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按照文件要求,及时通知辖区内考试合格人员准备好申请材料,交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统一到市卫考办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错过集中办理证书时间的合格考生,应在考试次年4月30日前登录“重庆医药卫生人才网”,在“人才考评”专栏查看办证须知,按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到市卫考办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申请材料
1﹒集中办理须提交以下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附件1)一式3份,合格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卫生计生委审核后退回考生),本人2寸照片1张、1寸照片3张(同底彩色免冠登记照),区县卫生计生委统一填写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汇总表》(附件2)。
2﹒个人办理须提交以下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一式3份,合格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2寸照片1张、1寸照片3张(同底彩色免冠登记照)。个人委托他人办理者,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书及领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证书补办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补办程序
1﹒国家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人向市卫考办提出补办申请,市卫考办汇总补办信息后,每年7月中旬向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递交一次补办申请。补办信息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印制并寄送空白证书到重庆后,由市卫考办打印并加盖印章,通知补办人员领取。
2﹒市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人向市卫考办提出证书补办申请,市卫考办核实、登记后,重新打印、盖章并于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书。市卫考办每年7月中旬将补办信息(纸质件、电子件)汇总后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二)补办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向市卫考办提交以下材料:经本人工作单位盖章的《证书补办申请书》(格式自拟,无工作单位的须经本人亲笔签字),声明遗失证书作废的市级报纸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资格证书时所填写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有关要求
(一)考生及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考试档案管理工作。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考生应当妥善保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作为考生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一份由办证机构留存、一份由考生交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生本人保管。
(二)市卫考办须将当年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纸质件和光盘)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耐心细致、及时有序做好证书集中办理工作。
(四)办证机构要坚持准确、高效、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发放程序,切实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及时发放。对有关办证要求,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推诿,对证书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注:此通知自2016年3月24日正式执行卫生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