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造价师挂靠合同
湖南造价师挂靠合同造价工程师考试
甲方: 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建设部相关要求,为了做好甲方资质定位及乙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登记工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作为造价工程师在甲方注册,甲方聘用乙方担任造价工程师职务,乙方不得擅自以甲方名义开展工作,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甲方保证乙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丢失或吊销,甲方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赔付乙方10000元;资格证、注册证吊销:甲方赔付乙方80000元。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执业资格印章由乙方保管,甲方需在工程项目相关文件上使用乙方的执业资格印章时,应告知乙方,乙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3、甲方负责乙方完成造价工程师的初始或变更注册,并提供注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证明,以保证乙方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成功。
4、乙方应配合甲方在企业资质年检和升级过程中提供需要的乙方相关证件及材料。
5、聘用的造价工程师实行不坐班工作制。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按每年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支付乙方基本工资,支付日期从2007年 月起,以银行储蓄卡的形式,每年定期支付(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前)。如果甲方效益较好或其它原因应增加乙方基本工资,双方友好协商。
6、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的注册(含续期注册)费用、继续教育费、执业年检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年检所需资料及业绩证明材料等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进行相关的配合。
7、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执业资格印章用在工程项目上,否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8、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一方需要在前一个月事先告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1)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资;
(2)乙方初始注册不成功;
(3)甲方有其它违约行为。
9、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叁年,自2007年 月 日至200 年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协议可自动延长,延长期为一个注册期(叁年)。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除该协议,但主张解除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10、协议解除后,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无故刁难。
11、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12、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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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造价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