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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提分试题及答案2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7 09:39:01 国家司法考试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提分试题及答案2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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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选题] A公司是甲国的公司,B公司是中国广州的一家公司,主要生产烟花爆竹。B公司在2008年向A公司出口了一批烟花爆竹。后来,甲国公民C在使用B公司生产的烟花时,由于烟花突然改变方向,致使 C左眼被炸伤。C在甲国法院以B公司为被告提出侵权之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损失若干元。甲国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最后判决B公司败诉,向C赔偿损失若干元。因为B公司在甲国既没有代理机构,也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以C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串请承认和执行该项判决,但由于甲国和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存在。那么,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屯对甲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作程序上的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B.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可向中国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D.不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但重新受理案件,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至263、条的规定,关于司法协助的根据和范围,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的基础上相互请求进行司法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由于甲国和中国既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存在。故甲国法院的判决无法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应予驳回,解决的唯一方法是该当事人向中国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2[单选题]迈克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2003年去世。其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认为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迈克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迈克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1)反致:甲一乙,乙一甲,甲一甲。

  (2)转致:甲一乙,乙一丙,甲一丙。

  (3)间接反致:甲一乙,乙一丙,丙一甲,甲一甲。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甲一乙,乙一丙,丙一乙,甲一乙。

  (5)双重反致:英国的一种做法,指英国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应适用某外国法,则应假定将其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向外国法院的法官判案一样,再依该外国对反致的态度决定最后的准据法。

  解题的关键是确定法院地。最后适用了法院地法的,那就是反致,反之则是转致。如果有中间环节,则分别是间接反致或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至于双重反致,则只是英国法上的一个概念,都是作为干扰项出现的。

  3[单选题]中国公民张某长期定居在甲国,2009年在美国度假期间死亡。张某在甲国留有房屋和存款若干,其生前在甲国留下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其在中国的外甥罗某继承。其女儿玛丽以张某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关于张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可以适用:

  A.美国法或中国法B.甲国法C.美国法D.《民事行为能力罗马公约》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初看可能是继承问题,其实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l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因为张某长期定居于甲国,因此其行为能力适用甲国法。故B项正确。至于D项中的《民事行为能力罗马公约》则根本不存在,是作为干扰项出现的。

  4[单选题]中国公民李某与英国人布朗订立了一项仲裁协议,约定对因双方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一切争议提交仲裁。根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若该仲裁协议仅约定,将来发生的争议提交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则可以视为他们对仲裁机构进行了有效的选择

  B.若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货物买卖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C.如果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所适用的法律没有约定,因此应适用仲裁地法

  D.若布朗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裁决作出地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则裁决作出地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仲裁法》第l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A只规定了北京的仲裁机构,北京的仲裁机构不唯一,因此不能视为已选择了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可知,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B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l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因此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可知,D项正确。

  5[单选题]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中,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碰撞地即侵权行为地是韩国。同时本题中,发生碰撞的两船国籍不同,一为巴拿马;二为利比里亚,故此排除了共同的船旗国法的适用,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韩国法,D选项正确。

  6[单选题]美国人乔伊今年9岁,今年5月随父母来中国访友期间,其父母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现其法国籍叔叔和英国籍的姨妈为其监护权产生纠纷,遂诉至我国法院,我国法院不可能适用下列哪国法?

  A.中国法B.美国法C.法国法D.英国法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的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益的法律。本案中三方当事人的国籍国和经常居住地国均有可能被适用。而中国既非当事人的经常住所国。也非国籍国,所以不可能被选择。因此答案选A项。

  7[单选题]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本题中,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应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项说法正确。

  同法第1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B项认为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观点是错误的。

  同法第5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C项认为不提供担保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观点是错误的。

  同法第9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D项误认为该期限是1年。故此错误。

  8[单选题]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成员,玛丽是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杰克是甲国派驻乙国的三等秘书,皮特是甲国派驻乙国的外交随员,约翰是玛丽的丈夫,与玛丽同住并担任使馆的司机。下列关于乙国法院的做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玛丽以使馆的名义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被债权人起诉,乙国法院裁定有权管辖

  B.约翰以乙国公民汤姆欠款为由向乙国法院起诉,汤姆反诉约翰向其出售的电视机有质量瑕疵,后约翰撤诉,乙国法院裁定约翰应接受管辖

  C.皮特是乙国某一刑事案件的唯一目击证人,但该案件的被告人百般抵赖,为伸张正义,皮特决定出庭作证,则乙国法院可将其带到法庭作证

  D.杰克在驾车旅游时发生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三死八伤。乙国法院裁定无权管辖。随后乙国请求甲国放弃杰克的豁免,但甲国没有答复,乙国法院以此推定甲国同意放弃管辖豁免,而对杰克提起刑事诉讼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外交人员的豁免主要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受侵犯、绝对的刑事管辖豁免和原则上的民事行政管辖豁免、免税和免验以及免除作证义务等。这些豁免,尤其是管辖豁免,须由派遣国通过明示方式放弃,外交人员自己不能放弃。故CD项错误。外交人员的民事行政豁免有一定例外,包括:第一,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故A项错误。第二,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参与继承所涉事项的诉讼。第三,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第四,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反诉。故B项正确,应选。外交人员的范围:大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也享有和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本案中约翰是家属,但也享有相同的豁免。

  9[单选题]一涉香港仲裁在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裁决。关于该裁决的执行问题,依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项?(  )

  A.内地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B.香港法院同意执行内地所有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C.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有管辖权

  D.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住所的,可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错,依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两地均有住所和财产所在地的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总数。B错,依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香港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经港澳办提供)依中国仲裁法作出的裁决。C对,第1条规定,内地管辖的法院即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有关人民法院。D错,依第2条第3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10[单选题]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设甲、乙、丙国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会员国,以下投资者中,一般不能够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是哪项?(  )

  A.甲国国民独资在乙国建立的外资公司

  B.甲国国民与乙国国民在丙国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

  C.甲国国民与乙国国民合资的公司A在丙国进行投资

  D.A公司在甲国注册并在甲国设有主要营业点,A公司在乙国的投资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就合格的投资者而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3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所以首先排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故B项人选。A项的情况属于“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所以可以被承保。C项的情况属于“法人”(公司A)的多数资本为几个会员国或者其国民(甲国、乙国)所有,且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所以C项也是合格的投资者。D项属于“该法人(公司A)在一会员国注册(甲国)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且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甲国不等于乙国)”,所以D项是合格的投资者。故本题选B。

  11[单选题]某项多边公约的签订过程中,谈判国甲国的代表超越本国议会授予的特殊权限限制就某一事项做出了承诺,并签署了条约。后条约生效,甲国议会先是以代表越权为由主张条约无效,后又批准条约。几年后,该条约经2/3以上缔约国同意进行修正,但甲国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修正后的条约条款。条约修正生效后不久,乙国加入该条约。就这一事实,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若甲国没有事先将对其谈判代表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则甲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的根据

  B.除条约明文规定允许一方退约或解约外,未经其他缔约国的同意,甲国不得单方面终止或退出条约

  C.该条约生效后,应当根据条约规定迅速向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

  D.乙国与甲国之间应适用修正后的条约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除非事先已经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条约无效的根据,故A项正确。除条约明文规定允许一方退约或解约外,一般不经过其他缔约国的同意,不得单方解约或退约。故B项正确。已生效的条约必须尽快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未生效的条约不得进行登记。故C项正确。条约修正一般通过专门协定的方式进行,但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在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正条约协定约束的当事国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故D项错误,应选。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