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钢集团受贿案
篇一: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吴金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吴金龙劳动争议纠
纷一案一审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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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舞民初字第166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国全。
被告吴金龙。
委托代理人杨东旺。
原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金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国全、被告吴金龙委托代理人杨东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8年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履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通知被告终止合同。并且:1、被告在工作期间的表现极差。2、公司不愿再和被告有劳动关系。3、公司因发生重大客观变化,金融危机导致企业效益下滑,企业机构合并,工作岗位减少,已没有相应的工作岗位接纳被告。
4、签定劳动合同双方无法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舞劳仲案字(2009)03号仲裁裁决书,判决原告和被告之间不能继续签订履行合同。
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被告自1989年已在原告单位工作,至今已20余年。2008年2月被告多次要求和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原告无理拒签,并强调只和被告签
订一年劳动合同,并于2009年元月突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被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断然拒绝,并不让被告回到工作岗位上班。所以被告向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认真审理,作出舞劳仲案字(2009)03号仲裁裁决书,裁令原告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89年被原告招为合同制工人,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06年1月1日双方订立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月2日双方续签了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07年12月31日止。2007年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被告收到通知后向原告表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双方于2008年2月29日又续订了一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被告因此向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舞劳仲案字(2009)03号仲裁裁决书,裁令原告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舞劳仲案字(2009)03号仲裁裁决书为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所称无法续签、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诉讼费10元由原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强
审 判 员 李伟军
代理审判员 张果园
二O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垒
篇二: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秀兰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秀兰劳动争议一
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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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二终字第209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兰,女。
委托代理人曹耀曾,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 法定代理人刘保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钢城中段。
负责人王汉中,经理。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谭邵欣,男,1983年7月6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女,1983年7月6日出生。
上诉人张秀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10)舞民初字第4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宣判后,张秀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元月27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3日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允许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现原告起诉两个被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其诉求的劳动争议产生的民事责任既违反实体法律规定,又违反程序法关于原告起诉要有明确被告的相关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秀兰的起诉。
张秀兰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请二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裁定,裁定舞钢法院审理案。
二被上诉人辩称,张秀兰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秀兰起诉二个被告,有明确的被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作为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允许同时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实体处理的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原告张秀兰的起诉不当,张秀兰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舞钢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 瑞 英
审 判 员 王 绍 峰
审 判 员 张 小 青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祖 清 清
篇三:【90年代腐败大案回眸(一)】河南省汝州市原市长徐中和贪污受贿案
河南省汝州市原市长徐中和贪污受贿案
1993年10月28日。河南平顶山市。西风肃瑟,落叶飘零。刚刚被公安人员从法庭上押回牢房的徐中和,此时再也没有了往日的骄横、傲慢。他艰难地移动着突然间麻木的双腿,缓缓地走到牢房一侧带着粗粗铁栅栏的小窗前,双目失神地望着窗外随风起舞的落叶。那一片片不甘“零落成泥碾作尘”的落叶,似乎还想凭着借西风之势重上九霄。翻腾一阵终于纷纷撞到电网的高墙上,跌落下来,一团团地蟋缩在墙根。这景象使黯然神伤,耳旁又响起了法官洪亮而庄严的声音:“??根据已查证的犯罪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第155条和第185条之规定,判处案犯徐中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末日来临!一想到自己永远失去了权力,将像枯落的黄叶一样销声匿迹,徐中和不禁浑身颤抖,潸然泪下??
一
豫西,群山绵延起伏,物产丰饶。中原大地的沃土无私地回报着在这片土地上辛勤耕耘的人们。但是,历史上这里群雄纷争,战火连绵,人民世代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正因为如此,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对新中国建立后的和平与安定倍加珍惜,他们用全部的汗水无私地浇灌着获得新生的土地,使这片古老的土地焕发出勃勃生机。
徐中和,1939年出生在这块土地的一个贫困劳顿的农民家庭。
这个小小年纪便饱尝了旧社会干辛万苦的穷孩子,是沐浴着新中国的阳光长起来的。在学校,这位皮肤略黑,显得并不强壮的学生,骨子里却有一股天不怕、地不怕的犟劲,在任何事情上都不甘人后。中学毕业后,他进入了煤矿,当了一名矿工。
在幽黑的矿井中,头顶矿灯的徐中和曾经手持风镐,终年累月地开采着乌金,黝黑的臂膀上了留下了汗水冲刷煤灰的痕迹??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他靠着苦干实干,从一个普通的采煤工人,走上了一级级领导岗位:小组长、班长、采矿队党支部书记、矿井党支部副书记、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矿务局局长、局党委书记。
人民是公正的,徐中和出色的工作和责任心赢得了组织和群众的肯定,并授予他莫大的荣誉:省、市煤炭战线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十佳矿长”、“矿山铁人”??1978年,他作为河南省为数极少的代表之一出席了首席首届全国煤炭战线群英会,获得了党授予他的最高荣誉。
在一片喝彩声中,他飘飘然了,这位从山村里走出来的穷孩子开始觉得自己是苦尽甜来,该“享受”一番了??
二
改革开放,给人们一展才华带来了机遇,但它也向每一个领导提出了挑战:如何看待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其实,这种挑战在1949年全国解放的炮声中,当我们的解放军被敲锣打鼓的群众簇拥着进城的时候就开始了。今天,这挑战似乎更加严峻和急迫了。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刚刚”。遗憾的是徐中和这位党和人民逐渐培养起来的“公仆”,却忘了先贤的这一至理名言。在私欲的驱使下,施展起权力的魔法。千方百计用权力去换票子、房子、车子,要用票子为儿子杀出一个“新天地”来!
有了权,徐中和早已忘记了和他曾朝夕相处的矿工兄弟,心中首先想到的是徐氏香火的延续、兴旺。他一共有二个儿子四个女儿,用公款上学的竟有五人。其中长于、二女儿、四女儿都不在矿务局工作,却被徐以公款5947元送进了专业学校。他认为:要使子女出人头地,没有“文化的资本”是不行的。他认为:权力所至,无所不能。为了使子女有“文化的资本”,他不惜动用权力、勒索公款为自己服务的。
有了权,徐中和要为自已经营“安乐窝”了。1986年、1988年,他先后在汝州城内建造两座独院小楼,上下各十间,内外装修高档豪华,共占地304。5平方米,建筑面积448.56平方米。城建部门测量此房价也需863万余元,而徐中和只付68万元。
有了权,徐中和开始讲排场、摆阔气了。当然,花的只能是公款。他违犯规定,大量购买小汽车。几年之内,他坐的车由“上海”换“桑塔纳”,再换“蓝鸟”、“标致”,直到豪华“皇冠”、“公爵”。“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徐局长弃旧图新的“壮举”,使下属大开眼界。基层单位争相仿效,刮起购买小汽车之风。1987年至1988年间,全局共购买小汽车30部,耗资483万余元。
落一笔笔权与钱的交易,使人不由得想起一则古希腊的神话
三
权钱交易之“禁果”犹如鸦片,中毒越深,烟痛越大,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中毒颇深而又沾沾自喜的徐中和,初尝禁果,胃口大开。他总结出一条“致富之路”:要捞大钱,就得掌大权,要掌大权,就得当大官;要当大官,就得花大的血本。
徐中和以钱铺路、跑官买官的攻坚战打响了??
1988年8月8日晚,省城郑州。徐中和住进了堪称郑州最高级的宾馆——中州宾馆的3号楼一个优雅舒适的高级房间里。连续几天的“拜望”,收获还真不小:某领导干部的“大公子”想进厅机关,我老徐给跑成了;某书记想买便宜的彩电,我“设法”送去了??想着这一件件的“杰作”,徐中和陶醉了。忽然,他脑子里又冒出一件“要事”:一定要为某厅长的儿媳转户口“破费”点。钱嘛,不成问题,哪个下属敢不效劳?这回该宰梨园矿务局所属的省煤矿供应公司梨园分公司周经理了。想到这,徐中和立即掀起了电话??
周某接电话,招之即来。听自己的顶头上司细声慢语地说完需要一笔“业务费”以后,他虽然犯难,也只好说:“具体需要多少?”
徐中和眨巴几下小眼睛:“那就出1.5万算了。”然后诡秘地说:“记着,这事一是越快越好,二是只许你和会计知道。”
几天后,当徐中和回到矿务局局长办公室后,一笔1.5万元现金被锁进了徐中和柜子中??
不久,我们这位主人公心机费尽,终于如愿以偿,“荣任”汝州市副市长、代市长。又过了不长时间,又被升为市长。
当上市长了,徐中和的老婆孩子闹着要跟着他到南方“风光风光”。花销自然不是个小数目。徐中和一盘算:我是借到南方“考察”之机看看从那边的“据点”能捞多少回来,他们跟着总是太“碍眼”。管他呢!一起去就一起去,不过钱还得从梨园矿务局打主意。记得上次见到副局长范干朝时,曾对他说过将来办事花钱还得靠梨园的话。干朝是我一手提拔起来的,他来安排这种事肯定不会有什么闪失。他一想到范干朝平时极尽奉承迎合自己的媚态,嘴角露出了掩饰不住的笑容。
范干朝为能顺利接替徐中和而当上矿务局局长,正想向“老局长”献殷勤呢!两人是一拍即合。没等徐中和交待完,范干朝就连连说:“好,好,您尽管放心,我立即着手办!”
1989年4月21日,徐中和、徐妻孙某、徐的三女儿、小儿子,以及陪同的范干朝等人分乘崭新的“公爵”“桑塔纳”,到达了温州苍南县龙港镇。这伙人到南方游山逛水,跑到龙港镇干嘛?原来,他们是找一个名叫朱德龙的个体户。
早在几年前,徐中和名为扩大矿务局的产品经销范围,实为自己将来找个可靠的发财之地,曾在宁波设了一个经销处,安排了家在温州苍南县龙港镇的个体户朱德龙承包经营。而
徐中和借批发便宜焦炭等产品之便,向朱德龙索取各种“好处”。此番到南方来,直奔朱家,目的就是要“捞”一把。
朱德龙早已心领神会,深知自己顶头“老板”此行的目的,早就按范干朝的吩咐打点好了“东西”。徐中和一行人一到,朱德龙就诚惶诚恐地送上一只黑色密码箱:“徐市长、范局长,我按范局长的吩咐,把准备‘买车’的现款提来了,看好的啦,这是8万元现金呀,这是六大两小八块金砖,一共260多克,都是24K,含量量4个9的啦。”
徐中和摸着胡茬茬的下巴,双目出神地盯着箱子里一捆一捆的人民币和闪闪发光的金砖。嘴里“啧啧”有声:“不错,不错啊!”??
随后,这只沉甸甸的箱子被塞进了“公爵”车后箱内。
两天后,徐中和一行“游”到了诸暨县,一顿挥霍之后,范干朝对暗行的朱德龙说:“小朱,能不能再搞点现金?你放心,以后在给你的焦炭中多算几个亏吨就是了。”
朱德龙小眼睛闪了闪,连连说“可以可以”。当晚,装满14万元现金的另一只密码箱也被塞进了“公爵”车后箱内??
江南美景看不够,但随身带着几十万元的现金和金砖总有点让人不放心。徐中和金钱到手,游兴已尽,立即“凯旋”汝州。回到家后,他立即安排自己的老婆孩子及亲友四处奔波,将这笔巨款以不同姓名分别存入汝州、汝阳、郑州等地的储蓄所里??
四
今天,人民当家作主的今天,以权谋私的人,必然会被人民运用法律的武器给予无情的惩罚。
徐中和肆无忌惮以权谋私的违法乱纪行为激起了矿务局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强烈不满。一封封署名举报揭发他在“孩子、房子、票子、车子”问题上严重以权谋私的信飞到了省市有关部门的办公桌上。河南省纪委领导同志接到群众来信后,立即决定派人进行调查了解。之后,决定正式立案并由平顶山市委查办。
1989年8月,平顶山市委组成由市纪委牵头,市监察局、市检察院配合的联合调查组,正式对徐中和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但狡猾的徐中和早从其苦心经营的“关系网”中听到了“风声”,他闻风而动,立即安排亲信四处活动,掩盖其蛛丝马迹;同时,他“上窜下跳”,祈求“保护层”“显灵”。在他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后,徐中和便摆出一副有恃无恐的架式,要跟市委调查组较量一番??
徐中和第一招使用瞒天过海法。他假惺惺地对调查组说:“如果能查出我徐中和一分钱的经济问题,你们砍我的脑袋!”他指了指自己油光光的大脑袋,煞有介事地盯着调查人中,转而又皮笑肉不笑地敲着桌边:“不过,要是直不出我的问题,组织上必须追究诬告者的责任!”可谓软中有硬,软硬兼施。
徐中和第二招则采用造谣诬陷。他指挥亲信四处散布谣言:“梨园的问题是派性问题,是台下和台上的权力之争”,“调查组组的某某左得很,就喜欢到处整人”,“调查组在宾馆不干事,只会吃喝玩乐”等等,企闲在舆论上压倒办案人员。徐中和第三招便是暗做手脚。他派人暗中监视调查组,看调查组找某某谈话,他们就随后到某某家里“看望”一番,似便摸清底数,针锋相对进行疯狂反扑??
干扰和破坏使这次为期三个多月的调查工作搁浅了,这次,只查清了徐中和几个一般性问题,对于徐的重大经济犯罪问题未能查出。
调查组一撤,徐中和更加猖狂了。他一面继续往省市某些领导干部家里跑,察言观色,或痛述“冤情”,或投其所好,拉拢腐蚀,企图把自己的“关系网”“保护层”织得更大更厚。一面“调兵遣将”进行“反攻倒算”。一天晚上,在矿山职工俱乐部看电影时,徐中和的两个远房侄子故意挑起事端,揪住一名曾向组织反映过徐中和问题的职工就打,边打边骂:“看你还告不告徐中和,再告看不打死你!”他们将这名职工打昏在地才扬长而去,徐中和的“反
攻倒算”真称得上是“唱做俱佳”了。他还鼓动不明真相的报刊为其张目;一时间有人要整“改革家”、“企业家”的言论甚嚣尘上,矛头直指市委调查组和揭发检举的干部群众。就在矿工俱乐部发生打人事件后不久,一天晚上,徐中和长子、梨园派出所所长徐海潮约一帮“哥们”在局建筑公司楼上吃喝后,借酒发疯,对天鸣枪,狂妄叫嚣:“谁敢整老徐,就跟谁玩命!”与此同时,徐中和在矿务局当宣传干事的女儿徐秀云也在密谋以“矿务局全体职工”的名义编写书面材料,准备投寄省市及中央有关部门,为徐中和评功摆好??
人民愤怒了!他们永远也没有忘记,1952年2月10日,保定市体育场回荡着那两声震耳枪响,过去的红小鬼刘青山和张子善,倒在他们已变了颜色的血泊中。人民坚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面前,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任何践踏国家法律的人,都将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面对徐中和等人滥施的淫威,群众没有屈服,他们顶着各种威胁,继续揭发了徐中和等犯罪分子大量犯罪事实。
党是人民的后盾,党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早在1949年3月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党就向她的全体成员发出了防止糖衣炮弹进攻的震耳告诫。如今,物换星移,历史变迁了,但党坚决清除党内腐败分子的信念和原则却是丝毫没有改变。
1990年7月,由河南省纪委、监察厅、检察院同志组成的专案组,在平顶山市委调查组的配合下,二次进驻梨园矿务局,再次擂响了查处徐中和特大贪污受贿案的战鼓??
五
调查组准备进驻梨园矿务局的消息,被徐中和精心编织的“关系网”迅速捕捉到,又以最快的速度反馈到徐中和那里,这回,骄横一世的徐中和吃不香睡不着了。他暗想:“我老徐怎么啦?哪根香没烧到?为什么总有人揪住我不放?难道这次真的会出事?,不,不会的!他随即又想:我的关系网非同寻常,三亲六故把持梨园矿务局的人、财、物大权,用金钱串在一起的知情人也是铁板一块。再说,上次与调查组较量过一番,小试锋芒即让他们空手而归了。这次大不了老子再被挂上阵,给他们个下马威,让他们“吃不了,兜着走”。想到这儿,他的嘴角露出一丝狞笑??
联合调查组刚住进梨园矿务局的招待所,办案人员们就连续接到一批县以上的领导干部的电话,有的强调徐中和文化水平低、政策观念不强,在改革中犯错误是难免的,应当予以帮助、谅解;有的以“伯乐”面孔出现,打保票说徐中和只是工作中得罪了一些人有意见和反映是难免的,保证经济上没什么问题;也有的人心中有鬼,声称“整徐中和是假,整我才是真”,非要把水搅混不可??徐中和多年来若心经营的“关系网”又一次“撒开”了??
干扰和阻力远远不只来自“上层”。徐中和几十年经营的梨园矿务局也培植了一大批亲信。俗话说:“养兵于日,用兵一时”,徐中和当然要在关键时候“打”出自己所有“王牌”。
其一是釜底抽薪。徐中和暗中召集亲信密接其奸:“调查组来了,可能时间不会短,你们要积极活动起来,做到:冬到暖气不能热,夏到冷气不能冷;生活要差点,伙食费要高点;平时多送点,为今后告他们准备材料??”。
其二是煽风点火。1990年11月至12月间,梨园矿务局周边乡村的个别干部在徐中和策动下,带领一些不明真象的群众滋生事端,制造混乱。有的以矿务局占地为由索取钱物不成,断掉了矿上生产的道路;有的派人封锁矿务局外销煤炭的过磅房;有的停了矿务局的生活区用水,断了生产用电??
其三是以攻为守。1990年底,徐中和在梨园矿务局担任宣传干事的女儿徐秀云,伙同个别被徐一手提拔起来的干部,编写书面材料,除为除中和评功摆好外,重点污蔑省市的调查组,胡说“工作组闹得梨园矿务局人心浮动,人人自危,没有查到徐中和的问题,反而查垮了梨园矿务局,使生产、改革受到严重影响,生产下降,职工发不出工资来??”。
其四是控制舆论。徐中和非常重视舆论工具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报刊为自己评功摆好,
以达到混淆视听,向调查组加压的目的。
汝州市某刊物这样写道:“有人状告矿务局原局长、现任汝州市长徐中和作风霸道、有经济问题、排挤知识分子、重视大老粗等等??上级接连派来调查组,内查外调,会议一个接一个闹得人心惶惶。工作组犹如大军压境,雷鸣闪电。”并评论调查组“不理解改革家”,“不理解典型人物”,“不理解真正干事业的企业家”。
其五是销赃匿迹,为了隐瞒罪行,逃避被调查后问题暴露,徐中和召集妻子、儿子、女儿、女婿们安排转移隐藏赃物等“事宜”,订立攻守同盟??
其六是打击报复。徐中和对揭发检举他问题的干部、群众恨之入骨。图穷匕首见,他竟然免去了揭发他问题的一批批干部的职务。
山雨欲来风满楼。调查组同志身心承受著有形无形的双重压力??两个多月过去了,调查工作仍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徐中和的心里乐开了花:看来这一回合的较量又稳操胜券了,瞧这些调查人员如此收场吧!
六
共产党拒绝腐败。人民给予的权力只有根植于为人民谋利益的沃土中,才能树立它应有的丰碑;当权力成为交换金钱、催化腐败的商品时,党必将代表人民把它收回。
在重重阻力面前,河南省委领导下安决心:一定要迅速彻底地查处此案。
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此案的同志风尘仆仆地赶到了平顶山。
省市联合调查组同志们的眉头舒展了,他们顶着迎面扑来的困难和压力,又一次向腐败分子发起了猛攻??
办案人员重新分析了案情:徐中和等人经过上一次调查之后,对于其所作所为留下的蛛丝马迹进行了清理,该串供的串了供,该销赃的销了脏,该转移的作了转移,该补漏的都补上了漏洞。表面上似乎已无懈可击,天衣无缝。如果沿着第一次调查线索查很可能误入迷途,事倍功半。所以,必须重新确定战略重点,选准查证的突破口。
群策群力,终于走出了“山穷水尽疑无路”的困境,调查工作开始找到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通途。调查组这次决定从经济线索入手:一是徐中和侵占公款建私房的可能性很大。因为他从1986年以来连续在汝州城内建造两幢使用面积400多平方米的小楼,最低造价也得8万多元,而徐中和近十年的正常收入也不过3万多元,建房巨款从哪来的?
二是徐中和的儿子徐海潮又是买汽车又是花天酒地大肆挥霍,他的款子又是从何而来呢?
据初步了解,徐中和既无外援,又无外债,在银行里也无贷款,这两笔巨资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而来的可能性非常大。对,就照这条线摸下去。
经过分析研究,办案人员了解到徐中和的房子是和当时任副局长的范干朝的住房同期建造的,是由矿务局办公室副主任李某一手筹建,局建筑公司的工程队施工装修的。徐家搞运输的车辆也是经范干朝购买的,而且范干朝自己也购买了汽车。要想“顺藤摸瓜”,就必须从范干朝、李某、建筑公司经理王某及副经理郭某身上予以突破。突破的关键是要取到有力的证据,而要取到证据就必须从查账入手,然后才是外围突破??
一项周密的计划正式付诸实施了??
调查组根据群众反映的线索,临时封存了梨园矿务局建筑公司、局劳动服务公司经理部1980年至1990年间的有关帐表、帐册及记帐凭证,逐页逐项进行审查核准。此一举,不仅取得了徐等人部分贪污公款、挪用公款的第一手证据,而且还发现了诸多疑点。于是,办案人员立即南下湖北、江苏,北上洛阳、郑州等地进行调查取证。
经过紧张细致的工作,调查掌握了徐中和建私房过程中侵占征用宅基地款,内外粉刷用料款,暖气安装费,电料安装费等共计1.8万多元和他用公款送子女上大学等大部分书证,同时掌握了范干朝挪用公款15万多元为自己和徐中和及其他人购买汽车,从中受贿3.4万
篇四:李秀根诉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秀根诉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
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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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舞民初字第89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秀根
委托代理人张瑞林
被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保平
委托代理人谭绍欣
委托代理人刘丽丽
被告路常用
原告李秀根诉被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钢舞阳矿业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根及委托代理人张瑞林,被告安钢舞阳矿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谭绍欣、刘丽丽,被告路常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路常用开办的林州市河顺镇龙池沟铁矿签订了采掘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生效后,原告与被告路常用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使工程承包工作顺利、有序进行。2005年3月7日,被告安钢舞阳矿业公司以禁止本矿区周围的人员下井为由,带200余名工人手持木棒或钢钎强行阻止原告的雇工下井工作,造成原告无法履行协议。之后,被告安钢舞阳矿业公司又强行收走原告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该事件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路常用解决协议履行问题,但路常用称协议不能履行不是他
本人行为所致,长期不予理睬。同时,原告亦多次向各级党委和政府反映解决,但调处无果。
综上所述,被告安钢舞阳矿业公司,先强行阻止原告履行承包协议,后又强行收走原告承包工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工程投资与设备投入等经济损失612776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损失应由被告安钢舞阳矿业公司赔偿。被告路常用虽无实施侵权行为,但对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的客观事实置之不理,也负有过错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钢舞阳矿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2776元,被告路常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安钢舞阳矿业公司辩称:(1)根据原告诉称,其所谓的侵权事实发生在2005年3月,至今早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原告主张的权利不具有合法性。首先,涉案工程产权归安钢舞阳矿业公司所有。起初,安钢舞阳矿业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了安钢舞阳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后安钢舞阳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又转包给了被告路常用。路常用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在未经原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又擅自将工程转包给了原告。为此,原告与路常用的承包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安钢舞阳铁矿劳动服务公司与路常用签订的承包合同终止日期是2003年底,之后并未续签合同,原告称2005年其所谓的采掘权利受到侵害,这种权利缺乏合法来源。其三,矿山采掘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技能方可施工,而原告并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3)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不存在。被告作为矿山的所有者,对所有矿井包括涉案工程均享有合法的管理和开采权利,其正常的管理行为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4)原告诉称的赔偿数额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路常用辩称:原告与被告路常用签订协议时曾开宗明义地约定,根据安钢舞阳铁矿劳动服务公司与路常用签订的赵案庄矿劳务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签订。也就是说,原告与路常用签订的合同是以安钢舞阳铁矿劳动服务公司与路常用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为前提的。
2004年12月,安钢舞阳铁矿劳动服务公司与路常用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终止,在此情况下,原告与路常用签订的合同自然终止。现原告以2005年3月为侵权日期起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已无合法依据。同时,原告的请求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次,按照原告与被告路常用签订的协议,路常用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至于原告与被告安钢舞阳矿业公司之间的问题与路常用无关,原告要求路常用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03年8月9日,原告李秀根和袁永生(案外人)作为乙方共同与被告路常用私人申办的林州市河顺镇龙池沟铁矿(甲方)签订一份《采掘工程承包协议书》,承包了林州市河顺镇龙池沟铁矿转包的从安钢舞阳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处承包的位于安钢舞阳矿业公司八台工区的部分井下采掘工程。该矿管理及采掘经营权归被告安钢舞阳矿业公司,安钢舞阳矿业公司将此工程委托给了安钢舞阳铁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开采。后经安钢舞阳矿业公司同意,安钢舞阳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又将承包的工程发包给了被告路常用,即林州市河顺镇龙池沟铁矿。路常用这次向原告方转包未经安钢舞阳矿业公司及原发包人安钢舞阳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同意。根据原告方与被告路常用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实行全面承包,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产量、包进度、包井下电费、包品位、包运输(工作地区至大巷运输),按矿计价。合同期限双方约定:根据甲方需要协商终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对该工程进行了设备投资并开始了采掘作业。2005年3月春节过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施工时遭被告安钢舞阳矿业公司人员阻止,致使原告施工所使用的设备至今还在井下。庭审中,原告称所主张的损失系不能正常生产造成的间接损失。
另查明:原告方与路常用《采掘工程承包协议书》签订后,作为原告方合伙人之一的袁永生于2004年5月6日因资金问题退出了合伙。还查明:原告方不具备从事矿山采掘施工的相应资质。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侵犯承包合同经营权而引起的赔偿纠纷,而认定涉案合同是否有效是正确处理此案的关键。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原告承包施工的矿山其开采经营权属于被告安钢舞阳矿业公司,路常用对该工程享有的采掘权来自于安钢舞阳铁矿劳动服务公司的转包行为。虽然原告与被告路常用也履行了《采掘工程承包协议书》,但该协议并未经安钢舞阳矿业公司及安钢舞阳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同意,同时,原告也不具备从事矿山采掘作业的相应资质。依据《合同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与路常用签订的《采掘工程承包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安钢舞阳矿业公司作为涉案矿山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出于安全因素考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出面制止原告的非法开采行为是正当的,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原告要求安钢舞阳矿业公司赔偿其损失并由路常用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损失系因与被告路常用签订的《采掘工程承包协议书》无效引起的,涉及合同双方的责任划分问题,为此,可通过另案起诉的办法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秀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27.76元,由李秀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彩云
审 判 员 胡俊耀
人民陪审员 孙小红
二00九年十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卓琳
篇五: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浩劳动争议纠纷
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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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舞民初字第2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保平
委托代理人孙国全
被告刘浩
委托代理人杨东旺
原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国全,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东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9月,被告技校毕业后分配到原告单位上班;2007年1月2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2008年2月,经双方协商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又续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原告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终止后,原告依法支付了被告的经济补偿金,并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2009年8月,原告突然接到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才知道被告要求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告已经在原告单位工作10年以上为由,裁决原告与被告刘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原告有权不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一、2008年双方选择了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即使被告
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因为2008年双方选择了签订一年期的合同,就意味着一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有权终止合同权利义务。既然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允许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否则,就失去了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意义。从公平的原则讲,在双方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实际已放弃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2009年8月被告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续订合同的条件。2008年12月31日,双方一年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在办理了各项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后,被告当时也没有向原告提出其他任何要求,据此认为双方对终止合同都没有异议,只是在2008年8月18日,原告才接到舞钢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知道被告要求和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该事实,即使被告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这时提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续订合同的条件是:1、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2、必须在原合同期满前提出。而被告直到双方原合同终止后8个月才提出,显然不符合续订合同的条件。况且原合同终止后,被告已离开原告单位8个月之久,其间,并没有在原告单位上班。被告现在提出的不是续订劳动合同,而是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问题。既然是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告有选择不签的权利。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有权不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告辩称:1、被告在原告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2、原告称2009年8月被告提出续签合同与事实不符,被告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续签合同,被告未上班8个月是因原告不让其上班,无奈才提出仲裁。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审理查明:被告刘浩于1996年9月从技校毕业分配到原告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自1996年9月1日起至2001年9月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1996年9月2日至2005年
12月31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1月1日双方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2007年1月2日续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07年12月31日止。2007年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被告收到通知后向原告表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经原告同意后,双方于2008年2月29日又签订了一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将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打入被告工资账户。2009年8月13日,被告以原告终止劳动合同侵害其权益为由向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9月29日,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舞劳仲案字(2009)第5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被告申诉理由成立,裁令原告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对此不服,随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自1996年9月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到2007年2月29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已在原告单位工作十年以上,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被告已取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此时,尽管原、被告选择签订了一年的固定期劳动合同,但不等于被告在最后一个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就丧失了选择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权利。虽然原告在最后一个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前通知了被告终止劳动关系,也主动将一年的经济补偿金打入被告工资账户,但其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单方的,被告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诉说明被告权利没有放弃,原告称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没有提出续签合同请求,且8个月之久无上班应视为已默认终止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原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原告刘浩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书民
审 判 员 胡俊耀
人民陪审员 孙小红
二O?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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