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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卖孩子器官2015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2 03:41:41 作文素材
人贩子卖孩子器官2015作文素材

篇一:2015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北京警方辟谣“人贩子进京偷孩子” 造谣者已被拘

原标题:警方辟谣“人贩子进京偷孩子”

近日,“人贩子进京偷孩子用于非法人体器官交易”谣言,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引发网民恐慌。昨天,记者从北京警方获悉,编造、散布这一谣言的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朝阳警方刑事拘留。

7月25日,微信朋友圈中出现一则“人贩子进京”的图文消息,称“北京有八个孩子被偷,主要用于非法人体器官交易,朝阳一派出所抓获了2名嫌疑人并供认这次有200余名人贩子进京”。该消息一经发出,立刻受到网民广泛关注,并在网上迅速传播,引发大量网民猜测和恐慌。

北京警方就此迅速展开侦查。经查,该消息不实,警方一方面迅速通过“平安北京”辟谣;另一方面,由刑侦总队和朝阳公安分局组成专案组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26日19时左右,专案组在小红门附近一经营门店内将涉嫌编造、散布谣言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 今年33岁的张某是河北张家口人。经审查,张某对其通过网络编造、散布谣言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称自己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类似信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为取乐就将消息中的地点改为北京,然后通过朋友圈转发。

目前,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朝阳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警方表示,将坚持依法严惩任何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希望网民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记者周鑫)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sa.offcn.com?wt.mc_id=br4383)

篇二:2015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2015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一、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1988年9月,被告人蓝树山伙同同案被告人谭汝喜(已判刑)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将被害人向某某(女,时年22岁)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经林传溪(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向某某出卖。1989年6月,蓝树山伙同黄日旭(另案处理,已判刑),经“邓八”(在逃)介绍,将被害人廖某(男,时年1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拐带至大田县,经林传溪介绍,将廖某出卖。此后至2008年间,蓝树山采取类似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33名3至10岁男童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永春县,经林传溪、苏二妹(另案处理,已判刑)和同案被告人郭传贴、涂文仕、陈建东(均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其出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树山为牟取非法利益,拐卖妇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虽然蓝树山归案后坦白认罪,但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蓝树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蓝树山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蓝树山死刑。罪犯蓝树山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蓝树山拐卖妇女1人,拐骗儿童34人予以出卖,不少

儿童被拐10多年后才得以解救,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众多家长为寻找被拐儿童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其中有1名被拐儿童亲属因伤心过度去世。综合考虑,蓝树山所犯罪行已属极其严重,尽管有坦白部分拐卖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亦不予从轻处罚。

二、马守庆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马守庆伙同被告人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均已判刑)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向侯会华、侯树芬、师江芬、师小丽(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从云南省元江县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江苏省连云港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其中马守庆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其中1名女婴在从云南到连云港的运输途中死亡。马守庆与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共同实施部分犯罪,在其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马守庆等人的犯罪所得22.6万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守庆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马守庆参与拐卖儿童37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主犯,应依法惩处。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守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守庆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马守庆死刑。罪犯马守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拐卖犯罪团伙实施的特大贩婴案件。本案犯罪时间跨度长,被拐儿童人数多达37人,且均是婴儿。在收买、贩卖、运输、出卖婴儿的诸多环节,“人贩子”视婴儿为商品,缺少必要的关爱、照料;有的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极易导致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本案中即有1名婴儿在被贩运途中死亡。实践中,不法分子在贩运途中遗弃病婴的情形亦有发生。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马守庆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

危害后果,对其依法判处死刑,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三、孙同山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孙同山伙同张祖斌、田学良等17名被告人(均已判刑)以出卖为目的,通过居间介绍或强抢等方式,贩卖婴儿共计14人。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同山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贩卖儿童7人,强抢儿童并贩卖7人(1名婴儿系从亲生父母处强抢,其余6名系从同案被告人处抢得),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孙同山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罪行,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同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孙同山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交叉结伙贩卖儿童的共同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且互相介绍、互为依托、共享信息,使该团伙的拐卖“供需”网络不断扩大,买卖双方“交易”成功率上升,导致买卖地拐卖儿童案件高发,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容易滋生新的犯罪。特别是本案被告人不仅通过收买后贩卖的方式作案,在拐卖团伙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后,逐渐出现强抢儿童予以贩卖的现象。犯罪分子不仅从“人贩子”手中强抢婴儿,亦从亲生父母手中强抢,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进一步升级。因此,在加大对此类犯罪团伙打击力度的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父母的安全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邢小强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被告人邢小强的妻子陈某怀孕,经检查是一对双胞胎。邢小强想将孩子卖掉,后经他人居间介绍,约定孩子出生后,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石某某、龙某某夫妇。同年12月19日,陈某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婴,邢小强即将两个孩子抱走,交给龙某某,得款2万余元。

2012年12月,陈某再次怀孕。被告人邢小强还想将孩子卖掉,主动找人介绍,寻找买家。经联系,约定若是男婴,便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孔某某、党某某夫妇。2013年1月,陈某生下一名男婴。邢小强让孔某某的父亲将小孩抱走,得款1万元。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邢小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3名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邢小强经人居间介绍,出卖亲生儿子,在共同拐卖儿童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邢小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居间介绍的其他多名同案被告人,均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或者被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一些父母出卖、遗弃婴儿,以及“人贩子”收买婴儿贩卖的现象仍多发高发。对于父母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收取钱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就应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邢小强先后两次将3名亲生儿子卖给他人,且均是在孩子出生之前即主动表示要卖出孩子,联系居间介绍人要求帮助寻找买家,并且明码标价,收取数额较高的钱财,孩子出生后即按事先约定将孩子卖出。根据上述事实与情节,足以认定邢小强并非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才被迫将孩子送养,而是将孩子作为商品,将生孩子出卖作为牟利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据此认定邢小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对参与犯罪的居间介绍人,根据各自地位、作用、责任大小,分别判处轻重不等

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的鲜明态度。

五、王宁宁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013年12月,被告人王宁宁以收养为名,先后通过互联网联系3名未婚先孕且不想抚养孩子的妇女到山东省临邑县待产。3名妇女产子后,王宁宁单独或伙同周长峰、邵金环(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3名男婴分别以每名儿童3万余元至4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宁宁以收养为名,将从亲生父母处骗来的婴儿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王宁宁拐卖儿童3人,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宁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孕妇并通过互联网贩卖婴儿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不断变换手法,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实施拐卖犯罪。比如,事先联系好“买主”,物色、组织孕妇到“买主”所在地,待孕妇临产后即将其所生子女出卖获利,以此逃避长途贩卖、运输婴儿过程中被查缉的风险。此类犯罪手段的变化已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本案的依法审理,是对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

六、杨恩光、李文建等拐卖妇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恩光、李文建伙同田沈忠、张兴祥、李春飞等人(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先后以嫖娼为名,在云南省河口县一些宾馆、酒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越南籍妇女被害人阮某桃、阮某恒等17人带至云南省富宁县、砚山县、

篇三:人贩子怎么对付

人贩子怎么对付

真是个让人没有安全感的世道!不说每天都要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说房价高得让多数人都成为房奴,不说每天来自工作的压力和养家糊口的负担,不说时常可见的碰瓷现象,不说……他妈的!这些苦一苦、累一累、忍一忍、小心谨慎避免也就是了。可是,谁能告诉作为父母的我们,怎么才能避免人贩子数十人甚至百多人组成的团伙无孔不入地拐卖儿童事件发生?

带着孩子上个街,一转身孩子不见了;校园门口冒充家长拐走儿童;甚至路边直接劫走儿童……人贩子的各种手段简直让人防不胜防。每当听闻某地又有儿童失踪,有多少父母心惊肉跳,有多少在外工作的父母急切拿起电话,嘱托家里的老人一定看好孩子。孩子被拐走以后,又有几个能被父母找回?不要说电视里或报纸上报道的被拐儿童被警察送回父母身边,或者孩子失踪了多少年以后又无意中和父母重逢,那样的事情才有几个?你只要看看身边那些孩子失踪的家庭,多年以后他们可找回了孩子?你再看看身边那些因为各种原因从人贩子手里买来孩子的家庭,他们把孩子养大了,孩子的亲生父母也没有找来。不是没有用心找,而是世间之大,人海茫茫,他们就算找到心力交瘁,找到老找到死,也没法找到!

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宝,哪里只是宝,那就是父母的命!小偷或者强盗偷盗他人财物,虽然是不劳而获,那偷盗的也只是死物。可是人贩子,你拐卖的可是活生生的人!孩子被从一个家庭拐卖到另一个家庭,也许有的人要说:只是拐卖罢了,毕竟没有伤害到孩子性命。确实没有伤害到孩子的性命,也许孩子到了另一个家庭以后会生活得更好。可是,谁来弥补那些失去孩子的父母的伤痛?他们生下孩子,看着孩子笑而笑,看着孩子哭而心焦,他们生下孩子,不是留给人贩子拐卖从而发财的!如果他们知道他们的孩子有一天会被拐卖,他们也许从一开始就会选择不生,拥有后再失去的痛,谁能承受。何况,被拐的孩子被卖到另一个家庭去还是好的结果,又有多少孩子在拐卖过程中受到伤害,甚至失去性命。更让父母不敢想象不忍想象的是,有些被拐的孩子据说被卖到了一些黑心医院,作为器官的提供体! 拐卖儿童的事情屡屡发生,有孩子的父母闻之心惊,征服怎么就不能采取有效的手段遏止呢?对于人贩子,你那么不轻不重地判几年有什么用?网上有不少人说,要么终身监禁,要么死刑;要么把人贩子的器官挖出来,捐给那些需要移植器官的人;要么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把人贩子的孩子送给别人抚养,终生不让他们见面……当然,这些话偏激了。但是,征服总归是该采取有效措施,不要求拐卖儿童事件一例都不发生,至少也不要发生得那么频繁,让做父母的实在心里难安。人贩子也许都是没有孩子,将要断子绝孙的吧,所以才会那么狼心狗肺地拿别人的孩子去卖钱。可是那些从人贩子手里买孩子的家庭,你们怎么不去想想孩子亲生父母的心情?也许你们自己不能生育,想有个孩子作为依靠,那么,孤儿院里那么多孩子,你们怎么不去领养?你们从人贩子手里买孩子,就是间接鼓励怂恿人贩子拐卖更多的儿童!如果判刑,那些买孩子的家庭也不该免除刑罚。

篇四:2015年2月27日最高法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2015年2月27日最高法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2-28 10:52:23字号:小大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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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案

2.马守庆拐卖儿童案

3.孙同山拐卖儿童案

4.邢小强拐卖儿童案

5.王宁宁拐卖儿童案

6.杨恩光、李文建等拐卖妇女案

7.李侠拐卖儿童、孙泽伟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8.王尔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拘禁、强奸案

一、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1988年9月,被告人蓝树山伙同同案被告人谭汝喜(已判刑)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将被害人向某某(女,时年22岁)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经林传溪(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向某某出卖。1989年6月,蓝树山伙同黄日旭(另案处理,已判刑),经“邓八”(在逃)介绍,将被害人廖某(男,时年1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拐带至大田县,经林传溪介绍,将廖某出卖。此后至2008年间,蓝树山采取类似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33名3至10岁男童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永春县,经林传溪、苏二妹(另案处理,已判刑)和同案被告人郭传贴、涂文仕、陈建东(均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其出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树山为牟取非法利益,拐卖妇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虽然蓝树山归案后坦白认罪,但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蓝树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蓝树山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蓝树山死刑。罪

犯蓝树山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蓝树山拐卖妇女1人,拐骗儿童34人予以出卖,不少儿童被拐10多年后才得以解救,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众多家长为寻找被拐儿童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其中有1名被拐儿童亲属因伤心过度去世。综合考虑,蓝树山所犯罪行已属极其严重,尽管有坦白部分拐卖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亦不予从轻处罚。

二、马守庆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马守庆伙同被告人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均已判刑)等人,以出卖为目的, 向侯会华、侯树芬、师江芬、师小丽(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从云南省元江县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江苏省连云港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其中马守庆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其中1名女婴在从云南到连云港的运输途中死亡。马守庆与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共同实施部分犯罪,在其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马守庆等人的犯罪所得22.6万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守庆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马守庆参与拐卖儿童37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主犯,应依法惩处。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守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守庆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马守庆死刑。罪犯马守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拐卖犯罪团伙实施的特大贩婴案件。本案犯罪时间跨度长,被拐儿童人数多达37人,且均是婴儿。在收买、贩卖、运输、出卖婴儿的诸多环节,“人贩子”视婴儿为商品,缺少必要的关爱、照料;有的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极易导致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本案中即有1名婴儿在被贩运途中死亡。实践中,不法分子在贩运途中遗弃病婴的情形亦有发生。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马守庆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依法判处死刑,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三、孙同山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孙同山伙同张祖斌、田学良等17名被告人(均已判刑)以出卖为目的,通过居间介绍或强抢等方式,贩卖婴儿共计14人。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同山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贩卖儿童7人,强抢儿童并贩卖7人(1名婴儿系从亲生父母处强抢,其余6名系从同案被告人处抢得),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孙同山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罪行,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同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孙同山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交叉结伙贩卖儿童的共同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且互相介绍、互为依托、共享信息,使该团伙的拐卖“供需”网络不断扩大,买卖双方“交易”成功率上升,导致买卖地拐卖儿童案件高发,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容易滋生新的犯罪。特别是本案被告人不仅通过收买后贩卖的方式作案,在拐卖团伙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后,逐渐出现强抢儿童予以贩卖的现象。犯罪分子不仅从“人贩子”手中强抢婴儿,亦从亲生父母手中强抢,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进一步升级。因此,在加大对此类犯罪团伙打击力度的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父母的安全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邢小强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被告人邢小强的妻子陈某怀孕,经检查是一对双胞胎。邢小强想将孩子卖掉,后经他人居间介绍,约定孩子出生后,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石某某、龙某某夫妇。同年12月19日,陈某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婴,邢小强即将两个孩子抱走,交给龙某某,得款2万余元。

2012年12月,陈某再次怀孕。被告人邢小强还想将孩子卖掉,主动找人介绍,寻找买家。经联系,约定若是男婴,便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孔某某、党某某夫妇。2013年1月,陈某生下一名男婴。邢小强让孔某某的父亲将小孩抱走,得款1万元。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邢小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3名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邢小强经人居间介绍,出卖亲生儿子,在共同拐卖儿童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邢小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居间介绍的其他多名同案被告人,均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或者被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一些父母出卖、遗弃婴儿,以及“人贩子”收买婴儿贩卖的现象仍多发高发。对于父母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收取钱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就应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邢小强先后两次将3名亲生儿子卖给他人,且均是在孩子出生之前即主动表示要卖出孩子,联系居间介绍人要求帮助寻找买家,并且明码标价,收取数额较高的钱财,孩子出生后即按事先约定将孩子卖出。根据上述事实与情节,足以认定邢小强并非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才被迫将孩子送养,而是将孩子作为商品,将生孩子出卖作为牟利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据此认定邢小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对参与犯罪的居间介绍人,根据各自地位、作用、责任大小,分别判处轻重不等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的鲜明态度。

五、王宁宁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013年12月,被告人王宁宁以收养为名,先后通过互联网联系3名未婚先孕且不想抚养孩子的妇女到山东省临邑县待产。3名妇女产子后,王宁宁单独或伙同周长峰、邵金环(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3名男婴分别以每名儿童3万余元至4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宁宁以收养为名,将从亲生父母处骗来的婴儿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王宁宁拐卖儿童3人,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宁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孕妇并通过互联网贩卖婴儿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不断变换手法,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实施拐卖犯罪。比如,事先联系好“买主”,物色、组织孕妇到“买主”所在地,待孕妇临产后即将其所生子女出卖获利,以此逃避长途贩卖、运输婴儿过程中被查缉的风险。此类犯罪手段的变化已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本案的依法审理,是对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

六、杨恩光、李文建等拐卖妇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恩光、李文建伙同田沈忠、张兴祥、李春飞等人(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先后以嫖娼为名,在云南省河口县一些宾馆、酒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越南籍妇女被害人阮某桃、阮某恒等17人带至云南省富宁县、砚山县、广南县、马关县等地,通过赵阿林、何万周(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联系,转卖给当地村民。其中,杨恩光参与作案6起,拐卖妇女12人,李文建参与作案7起,拐卖妇女14人。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恩光、李文建等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绑架妇女后出卖,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均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杨恩光、李文建提起犯意,具体负责联系买家交易及分配赃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恩光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恩光、李文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田沈忠、张兴祥、李春飞等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宣判后,杨恩光、李文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害人身份特殊,均系越南籍妇女,且多数在我国境内从事卖淫活动,本属依法整顿治理的对象,但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对拐卖妇女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本案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遏制一切形式拐卖妇女犯罪的决心。案发后,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积极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将被解救妇女妥善安置,并及时与有关外事部门联系,提供司法协助和司法救助,将被解救妇女全部安全地送返国籍国。

七、李侠拐卖儿童、孙泽伟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侠发现左某某带领孙子陈某某(不满2周岁)和孙女在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世纪广场玩耍,遂趁左某某不注意时将陈某某盗走。后李侠冒充陈某某的母亲,在网上发帖欲收取5万元钱将陈某某“送养”。被告人孙泽伟看到消息后与李侠联系,于5月23日见面交易。在未对李侠及陈某某的身份关系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经讨价还价,孙泽伟付给李侠4万元钱,将陈某某带至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家中。公安机关破案后,

篇五:2015内蒙古选调生考试时政热点:“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

2015内蒙古选调生考试时政热点:“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

儿童

【导语】2015年内蒙古选调生考试时事政治热点,无论是在选择题中还是申论材料里都有可能设考点。为了帮助2015年选调生考生及时了解国际国内动态,丰富时政知识,中公选调生考试网整理国内外时事政治热点汇总,为2015年选调生考试提供了一份完整的时事备考资料。

【背景链接】

2015年6月17日,一个关于“人贩子应不应该判死刑”的话题在微信朋友圈蔓延,经过十几个小时持续发酵,转载或评论该话题的网民不计其数,大家纷纷留言表达自己的看法。

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步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只是数量较少,比如在2010年,全国最大的贩婴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

【深度解析】

[问题分析]

一方面,“一刀切”刑法,背离了现代法治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从现代法治精神角度说,人贩子究竟要受到怎样的处罚,该不该被判处死刑,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要重判,轻罪要轻判。“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不区分情节,“一刀切”的判处死刑,就背离了现代法治的原则。即便是呼吁对人贩子处以极刑的有关机关以及相关人士,也只是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而不是呼吁对所有人贩子都判处死刑。

另一方面,“一刀切”刑法,不能减少贩卖儿童问题,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从客观后果上讲,“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未必就能增强威慑力,有效遏制拐卖儿童案件的发生,相反会危及被拐卖儿童的人身安全,可能逼迫人贩子在最后一刻报复社会和被拐卖的儿童。

[参考对策]

对此,中公选调生考试专家认为:

第一,提高社会整体的防范和治理体系。

现有法律中,对比较恶劣的贩卖儿童行为,也可以追究死刑;而且可以确定的是,执行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决所有问题。因此,从务实的角度看,比执行死刑与否更重要的议题是,如何健全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执行力,建设社会预防机制,让贩卖儿童行为不发生或很容易被查处,这才是一个更迫切的讨论话题。

第二,加强法律知识传播,减少法盲数量。

很多人忽视了贩卖儿童的前提是买方持续不断的需求,尤其是广大农村。而根据刑法,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又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严厉打击贩卖儿童的另一面,是对买儿童行为的纵容。加大对买方的惩罚未必能有效地制止儿童买卖的行为,因为买儿童的很多都是农村里没孩子的家庭,有的完全是法盲,只抱着“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对他们加大打击力度不如进行更多教育。

第三,建立合法健全的收养体系。

并从制度上把收养制度变得更人性化。如果有一个便捷合法正式领养孩子的渠道,必定减少对儿童的买卖。这是关乎刑法、收养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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