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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南海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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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南海仲裁结果字数作文

篇一: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新闻汇总

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新闻汇总

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单方面依据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对中国提起强制仲裁,同时向中国提交外交照会及《关于西菲律宾海的通知与权利主张说明》。

(转 载于: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菲律宾南海仲裁结果)

菲律宾要求仲裁的事项主要有三类:

1、中国划定的南海断续线不符合《公约》,是无效的;中国只能在南海主张《公约》规定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

2、点名一些目前由中国控制的岛礁,要求认定特征和法律地位:美济礁、西门礁是菲律宾依据《公约》享有的大陆架的一部分;南熏礁、渚碧礁至多算是“低潮高地”,不能拥有领海,也不在中国大陆架之上;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永暑礁不属于《公约》定义的“岛屿”,而是 “岩礁”,只能拥有领海,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菲律宾享有《公约》规定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中国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水域主张和开发生物资源及非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阻止菲律宾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开发生物资源及非生物资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013年2 月19 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约见菲律宾外交部官员,退回菲律宾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拒绝接受仲裁。

2013年3月,依照《公约》附件七的仲裁程序,菲律宾为仲裁庭指派德国籍法官沃夫勒姆(Rüdiger Wolfrum)作为仲裁员,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Shunji Yanai)代中国指派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作为仲裁员。

2013年4月,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指派余下的3名仲裁员:法国籍法官皮耶尔.柯(Jean-Pierre Cot)、荷兰籍法官阿尔弗莱德.松斯(Alfred Soons)、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Chris Pinto)。5人仲裁庭成立,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为庭长。

2013年4月25日, 菲律宾外交部发言人赫尔南德斯称: 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已经任命完成全部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 接下来将择期开会讨论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但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2013年5月6日,因被披露其妻子是菲律宾人而涉嫌潜在的利益冲突,仲裁庭庭长的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辞职退出仲裁团。

2013年6月21日,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按照原来的指派方法补缺”,于指派了加纳籍的曼萨(Thomas Mensah)作为仲裁庭庭长。

2013 年7 月11日,仲裁庭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选定设在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作为该案书记官处(registry),并通知双方享有对程序规则草案提交意见的机会。

2013年7月31日,菲律宾提交对程序规则草案的意见。

2013 年8 月1 日,中国照会仲裁庭,重申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

2013 年8 月27 日,仲裁庭发布第一号程序令,确定了程序规则及仲裁的初步时间表,并确定2014年3月30日为菲律宾提交书面陈述的日期。

2014 年3 月30 日,菲律宾提交了近4000 页的诉状,阐述了仲裁庭管辖权、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以及争议的实体问题。据悉该陈述共分为十章,第一章主要内容是将近270页的文字陈述,其余九章则为支持其诉求的证明文件及地图。

2014年5 月14 日,仲裁庭发布第二号程序令,要求中国在2014 年12 月15 日前提交回应菲律宾诉状的辩诉状。

2014 年5 月21 日,中国照会仲裁庭,再次重申不接受该仲裁的立场,以及该照会不应被视为中国接受或参与了该仲裁程序的声明。

2014年10月4日,菲律宾国防部长加斯明在国会上院的一次预算听证会上表示,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已亲自下令维持南海菲占岛屿的现状,其中包括维修位于南沙群岛的飞机跑道。他说,菲方虽然有经费改善设施,但因为已提出国际仲裁,为免影响仲裁庭的判决,于是停止工事。

2014年12月5日,越南向仲裁庭发表声明宣布立场。据说是支持国际法庭审理菲律宾有关南海问题仲裁案;确认越南驳斥中国南海断续线主张的观点;同时保留越南必要时可能参与该案件之权。

2014月12月5日,美国国务院发表官方研究报告《海洋界限:中国的南海主张》,支持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仲裁案中的第一类仲裁请求:除非中国澄清南海断续线只是对线内岛屿及其根据国际海洋法享有的任何海洋区域的主张,否则中国的南海断续线主张不符合国际海洋法。

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详细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的3个理由:

1、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2、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3、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2014年12月11日,越南外交部发言人发表声明,反驳中国的立场文件,同时宣布,越南已经要求联合国海洋法法庭仲裁庭在处理菲律宾仲裁案时关心到越南的合法权益。

2014年12月17日,仲裁庭发布第三号程序令,指定2015年3月15日为菲律宾提交补充书面陈述的截止日期,2015年6月16日为中国对此提交评论的截止日期。

2015年3月17日,菲律宾外交部称,菲律宾已经向仲裁庭提交了3000多页补充材料,力图让国际仲裁庭受理其对南海部分岛屿的主权声索。

(依据仲裁程序,仲裁庭可能在2015年下半年就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如果裁定有管辖权,将开始审议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事项,并且最早可望于2016年年初作出裁决。如果裁定没有管辖权,则案件终止。)

国际法庭关于该案网页

篇二:菲律宾南海仲裁案

一.南海争端的由来

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其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无论是考古发现还是中外历史典籍都证明了这一客观事实。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承认我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但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地质考古发现我国南海地区储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且处于极其重要的战略位置,相关的周边国家开始蚕食、侵吞其中的一些岛礁。而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获得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加刺激了这些国家对南海诸岛的分割占领。这些国家声称南海诸岛在其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并据此主张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在南海领土主权问题上与中国公然抗争,大大提高了南海问题解决的难度,从而逐渐造成了今日南海的局势。 二.菲律宾南海仲裁案

中菲南海争端愈演愈烈,2013年3月下旬,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成为南海争端国状告中国的第一案,更是将中菲南海争端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发出了《关于西菲律宾海的通知和主张声明》(以下简称《声明》)。2月19日,中国外交部将其退回菲律宾,并申明中国反对此种做法、希望菲律宾回到谈判桌上来的立场;而菲则表示将继续单方推进仲裁程序。至6月25日,五名仲裁员组成的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以下简称仲裁法庭)正式成立,并于7月11日在海牙召开了第一次会议。8月27日,仲裁法庭发布了第一号程序令,确定了书面程序的初始时间表和适用仲裁的程序规则。

(一).菲律宾对黄岩岛主权的主张是否合法

中菲争端的焦点就是黄岩岛领土主权的争端问题,黄岩岛的地理位置,对于中国神圣领土的完整性,对于开发南海的经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黄岩岛的战略位置同样对菲律宾至关重要,它离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仅300多公里,曾是驻

菲美海军武器试验场。把西沙群岛比作扼守南中国海的西门、监控越南的话,黄岩岛就是扼守中国南海的东门、监控菲律宾。 菲律宾对南海诸岛主权的主张主要从地理角度和法律角度来看待菲律宾的南海问题。

1、继承主权说:菲律宾宣称,美国自上世纪50年代以后,曾控制黄岩岛并将其作为训练靶场。因而,菲律宾从美国人手中“继承了对黄岩岛的主权和管辖权”。美国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国际法,是对我国领土主权完整的侵犯,国际社会不可能承认其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依据国际法,菲律宾的这种主张声索完全站不住脚,其无论如何也改变不了中国拥有黄岩岛主权的事实。

2、黄岩岛在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内: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规颁布实施后,菲律宾政府以黄岩岛位于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为理由,宣称对黄岩岛拥有海洋管辖权。事实上,菲律宾所谓的“专属经济区”,是基于其自身对海洋法的单方面解释,简单地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为200海里,而黄岩岛东距菲律宾吕宋岛约125海里,于是就在其专属经济区之内。《联合国海洋公约》允许沿海国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但沿海国无权因此而损害他国固有的领土主权,企图以《联合国海洋公约》改变领土主权归属的想法和做法都是违反国际法的,也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菲律宾罔顾黄岩岛的主权已归属中国的事实,片面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所谓“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损害中国的领土主权,构成了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滥用,同时也违背了《联合国宪章》关于领土主权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

3、地理临近说:菲律宾还宣称,黄岩岛与菲律宾的某些岛屿最为接近,因而理所当然“归属”于菲律宾。菲律宾政府提出由于南沙群岛“在我们家门口,都是我们的”这种荒谬的说法,以“地理临近说”来声索主权,是菲律宾一贯采用的手法。早在1978年6月,菲律宾藉此借口,擅自把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非法划为菲律宾领土,并命名为“卡拉延群岛”。

2009年2月17日,菲律宾国会通过了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黄岩岛划入菲属岛屿领海基线的法案,企图通过立法手段侵吞其所谓的“卡拉延群岛”和黄岩岛。 从国际司法实践来看,菲律宾的这种主张依据是站不住脚的。且不说以地域远近划分疆土的国际法通则并不存在,仅就国际判例而言,所谓的“地理临近说”并不能构成一国侵占另一国领土的依据。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距本土非常遥远而距其他国家更近的领土,国际上类似这种远离本国的大洋区域,或在邻国海岸附近拥有岛屿的事例很多,但这并未因地理位置的接近而改变岛屿的主权归属。此外,黄岩岛与菲律宾群岛在地质构造上本身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地理单元,两者之间存在马尼拉海沟,其最大深度约5400米,构成了中国中沙群岛与菲律宾群岛的自然地理分界。

国际法上承认的领土取得方式只有先占、添附、自愿割让、民族自决等。黄岩岛是中国固有的领土,中国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中国是以先占的方式取得黄岩岛的领土主权的:1、中国最早发现黄岩岛;2、中国对黄岩岛进行了长期的开发利用;3、中国最早将黄岩岛列入版图,实行主权管辖;中国政府多次对此提出严正抗议,并重申黄岩岛和南沙群岛历来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任何其他国家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岛屿提出领土主权要求,都是非法的,无效的。菲律宾对黄岩岛的主权声索是荒谬的,不仅毫无历史事实依据,1、一系列国际条约规定,黄岩岛不在菲律宾境内;2、长期以来菲律宾地图并未包括黄岩岛;3、而且从国际法上也难以自圆其说。无论菲律宾以何种理由将黄岩岛划归于其领土范围之内,其做法都是侵犯我过领土主权的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为国际社会所谴责。

(二)、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对菲律宾诉中国案的管辖权问题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则不应该接受强制仲裁。

一) 菲律宾要求国际法庭裁决什么?

1.菲律宾认为中国的九段线是不正当的要求,是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

2.菲律宾认为中国目前在南海所占领的“岛礁”其实只能算是岩石,本身没有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能力。因此,这些岛屿无法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3.中国在南海以水底礁石为基础所建造的人造建筑物,俗称高脚屋,没有生成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4.中国在南海对菲律宾船只的骚扰不合法。

根据海洋法公约,主权争议并不在公约的管辖范围之内。但菲律宾的四项仲裁申请都没有涉及主权归属问题。因此在法理上,海洋法法庭有权受理这些仲裁申请。

二)菲律宾的诉讼要求具有可受理性

1. 1947年,国民政府内政部方域司绘制了《南海诸岛位置图》,其中标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群岛,并标绘了11条断续的线段。1948年商务印书馆将此图收入《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公开印行。中国对南海诸岛礁及相关海域由历史形成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是在2000多年间形成的,1994年生效的《公约》不能追溯既往。它不能追溯和重新划分历史上形成的各国的主权、主权权利和海域管辖权,同时它承认各国关于海洋和岛礁的历史性权利。因此,菲律宾认为中国“九段线”不正当的要求是不合法的。菲律宾的这一要求实际上已经涉及了我国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问题,根据了《公约》不应进行强制仲裁。

2. 菲律宾未在诉前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公约》第283条规定:“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如果解决这种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或如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 菲律宾认为从1995年开始便一直存在交换意见的行为,但《声明》在第25段承认交换意见涉及的是中菲间在南海争议海域中航行的权利、开发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权利、南沙群岛中海洋地质结构以及黄岩岛的地位,这些实际上均是争端的具体内

容,与交换意见选择何种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无关。因此,菲律宾在没有与中国交换意见而单方面向国际海洋仲裁法庭提起诉讼的做法违背了《公约》规定的交换意见义务,应不予采纳。

三.总结

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的领土,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任何国家以任何理由侵犯我国领土主权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中国不应放任这种行为。

同时,中国应该加强对南海诸岛的管辖,不应给别国有“钻空子”的机会。在保护南海诸岛领土主权的问题上应有所作为。如:1. 通过宣布领海基线和相关海域范围以“定分止争”;2.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积极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3.加强对已占岛屿与周边海域的开发;4.在相关海域进行军事演戏等。

菲律宾所主张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的说法与做法都与国际法规定相违背,其主张不应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而是应得到谴责。因此,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不应予以接纳。同时,菲律宾提出的诉讼要求涉及我国领土主权问题,并且没有尽到与我国交换意见的义务,因此我国可以不接受国际海洋仲裁法庭的强制仲裁。

篇三:外交部官员解读“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方立场文件

外交部官员解读“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方立场文件

2014年12月07日 09:09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谈中国政府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发表管辖权问题立场文件

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 外交部7日受权发表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就此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记者:为什么我国政府要针对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就管辖权问题发表立场文件? 徐宏: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中国政府对此坚决反对,一再申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严正立场。

菲律宾不顾中国的强烈反对,执意推进仲裁程序。一些人士不明真相,对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表示疑惑。还有人别有用心,片面或歪曲解读有关国际法规则,藉此指责或影射中国不遵守国际法,妄称中国为国际规则的“挑战者”。针对这些情况,中国政府发表立场文件,从法律上阐明中国认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阐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以匡正视听。

记者:我国政府的立场文件明确指出,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这一立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徐宏: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这是十分明显的,立场文件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是从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来分析。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本质上是领土主权问题,而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的范畴。《公约》框架下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仅限于处理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无权处理《公约》以外的事项。

二是从中菲之间已经达成的协议来分析。中菲两国之间通过一系列双边和多边文件,已经就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达成共识,排除了其他方式。这是双方之

间的国际法义务。菲律宾单方面就有关争端提起仲裁,违反了两国之间的协议,违反了国际法。

三是从《公约》本身的争端解决条款来分析。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在某些方面可能被认为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但它也是中菲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从上述三个方面可以清楚地看出,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明显没有管辖权。 记者:有一种观点认为,菲律宾提起仲裁是依据《公约》的规定,仲裁本身也是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中国是《公约》缔约国,也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但却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令人难以信服。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徐宏:国家之间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有很多,其中最主要、最优先的方式是当事国直接谈判,而非仲裁。

根据国际法,选择何种方式解决争端是各当事国的主权权利。国际仲裁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必须遵循“国家同意”原则,以当事各国的同意为基础。在一个双边争议中,如果一方不接受、不参与仲裁,另一方不得强行提起仲裁。

《公约》虽然规定了强制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但适用这类程序是有条件和限制的。这类程序只能用于处理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如果当事国之间自行选择了其他的争端解决方式,也优先于这类强制程序;一方当事国还可根据《公约》作出声明,将特定事项排除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如前所谈,仲裁事项的实质是根本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的领土主权问题;中菲之间已达成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端的协议;而且中国从未就有关争端接受强制程序。因此,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显然是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国际上不应该提倡这种做法。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是捍卫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主权权利,是行使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记者:菲律宾的核心诉求涉及中国依据南海断续线所主张的权利,国际上也有一些声音希望中国依据国际法澄清南海断续线的含义,而立场文件并未回答这些问题,请问是如何考虑的?

徐宏:1948年,中国政府在官方地图上标绘了南海断续线。立场文件在叙述有关南海问题的历史经纬时提及这一史实。

中国在有关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权益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一直为中国政府所坚持。

在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所提仲裁的前提下,中国政府的立场文件阐明了仲裁庭对于仲裁案没有管辖权,而不就仲裁事项所涉实体问题作出回应。这一点在立场文件的引言部分作了清楚的说明。

记者:据了解,仲裁庭要求中国于今年12月15日前提交辩诉状。我国政府选择在这个时机发表立场文件,是否可理解为是对仲裁庭上述要求的回应?立场文件的发表会对仲裁庭发挥何种作用?

徐宏:中国政府的立场文件不是关于仲裁案的辩诉状,也不是针对仲裁庭的要求作出的回应。发表政府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的立场不会改变。

中国政府发表立场文件,针对仲裁案管辖权问题阐述法律观点和理据,从法律上反驳了菲律宾的无理主张,也彰显了中国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的形象。我相信,任何真正秉持法治精神的机构和人士都会尊重和理解中国政府的立场。

记者:我国政府发表立场文件,对处理南海有关争端、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有何积极意义?

徐宏:立场文件从法律上阐明,为什么仲裁庭对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没有管辖权,为什么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于法有据。立场文件同时强调,谈判始终是国际法认

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方式。它向国际社会传递一种信息:有关国家要妥善解决在南海的争端,强加于人行不通,磋商谈判是正道。

正如立场文件所指出的那样,通过谈判,中国已与绝大多数陆地邻国彻底解决了边界问题,也与越南划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事实证明,存在分歧不可怕,问题复杂也不可怕,只要相关国家秉持善意,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磋商和谈判,就可以增进互信、积累共识,逐步妥善解决领土争端和海域划界问题。处理南海问题理应如此。

中国敦促菲律宾尽快回到通过谈判解决争议的正确轨道上来。中国也愿与有关各国一道,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妥处分歧,加强合作追求共赢,共同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

篇四:炒作“国际官司” 菲律宾提交所谓南海仲裁请求

炒作“国际官司” 菲律宾提交所谓南海仲裁请求

菲律宾3月30日正式向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递交所谓的南海主权仲裁请求,要求法庭就其“有关中国侵犯菲律宾领土主权”问题进行仲裁。而为了配合这场所谓的“国际官司”,菲律宾方面29日还强闯我南海仁爱礁,对其“搁浅”仁爱礁长达15年的破旧登陆舰“马德雷山”号进行补给和驻军轮换。

执意提交“南海主权仲裁”

菲律宾外长德尔罗萨里奥30日下午召开记者会宣称,尽管中国警告称此举可能损害双边关系,但马尼拉已经于当天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递交相关文件,正式提起“南海主权仲裁”。

他透露,菲方此番提交的“诉状”共有10章,仅

第1章就有270页,内容是菲律宾针对可用法律及相关证据所做的分析,其余9章则为支持菲方主张的文件证明及地图,总计将近4000页。德尔罗萨里奥称,菲方需等到仲裁庭批准后才能对外公开其诉状的内容。

出席当天记者会的菲律宾检察总长哈尔德勒萨则称,由于30日是星期日,菲方只向法庭呈交了电子版诉状,纸质文件将于3月31日上午递送至设在海牙的仲裁庭。作为此次仲裁事宜的菲方负责人,哈尔德勒萨

称,菲方此番在提交的请求中修改了原来的主张声明,纳入对仁爱礁的索讨。

2013年1月,菲律宾曾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提交了一份所谓的南海主权仲裁声明,其中主要包括4点请求:中国的九段线是无效的、中国在黄岩岛占领的仅仅是岩礁、中国在九段线内的水下设施是非法的以及中国在海上对菲国民的骚扰是非法的。

德尔罗萨里奥30日宣称菲律宾政府将把法庭的仲裁视为行动指南,而之所以执意提起“南海主权仲裁”,正是为了“获得一个基于国际法的公正、持久的解决方案”。他称,“仲裁庭将会决定下一步骤,并通知相关各方”。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26日表示,中方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并强推仲裁坚持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这一立场有着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并呼吁菲方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免给两国关系带来进一步的损害。

不过,菲律宾总统府马拉坎南宫29日扬言,菲方将把“南海主权仲裁”进行到底,已准备面对中国政府的报复行动。菲律宾总统府副发言人瓦尔特称阿基诺总统也意识到联合国仲裁法庭可能无法针对中国执行裁决,但是菲律宾政府坚决这么做至少可以表达菲

方对此事的决心,“提高菲律宾的国际地位”。

强行补给“搁浅”登陆舰

尽管菲官方宣称并未期望“国际官司”很快就有结果,但为了炒作这一官司却小动作不断。3月29日,菲律宾的一艘公务船闯入我南海仁爱礁海域,强行为其“搁浅”登陆舰提供补给。

为了上演此次“补给”闹剧,菲方谋划已久。首先,菲方选择吨位小、吃水浅的“费尔德南·加托”号公务船执行强闯任务,当中国海警船挡住其航道时,该船随即向浅水海域驶去,并躲过中国海警船的抯拦,将执行轮换任务的菲海军陆战队员、粮食饮用水和部分修船用的材料送到搁浅登陆舰上。菲律宾总统府和国防部发言人随后表示:“菲海军成功突破中国海警的封锁,为驻守在仁爱礁上的军队提供了补给。”菲律宾大小媒体借机大肆炒作。

菲政府还为此次行动做足了舆论,不仅让菲律GMA新闻台、ABS-CBN新闻台、《每日问讯者报》等菲主流媒体派记者随行,还拉上了常驻马尼拉的美联社、路透社记者同行。

菲律宾外交部也早为这一闹剧准备好了措辞。当菲律宾公务船进行补给后,菲外交部立即发表书面声明称:“我们重申仁爱礁是菲律宾主权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我们要求中国立即停止对我们安全造成威胁的行径!”

值得关注的是,菲律宾政府此次还把美国军方拉了进来。为了确保此次行动“不发生意外”,29日,除菲空军出动一架军机为公务船掩护外,美国海军太平洋舰队的一艘战舰也在仁爱礁附近海域游弋,一艘从菲律宾苏比克湾秘密潜艇基地派出的美国侦察潜艇也赶到事发海域附近,而一架有美国海军标志的飞机更是在菲公务船“抢滩”之际掠过仁爱礁上空。

为“国际官司”大造声势

有国际政治分析人士指出,菲律宾29日展开的行动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这也是菲律宾近期第二次在仁爱礁挑起事端。

本月9日,两艘装载有施工材料的菲律宾船舶试图强行驶入仁爱礁,但被中国海警船驱离。此后,菲律宾方面称其在仁爱礁附近作业的“渔船”遭到中国海警的“水炮”攻击,并向中方提出抗议。

本月1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国海警船编队3月9日在仁爱礁海域驱逐两艘装载施工材料的菲方船舶。秦刚称菲方的行径侵犯了中国领土主权,并明显违反了中国和东盟各国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方不得不作出必要反应。

菲方的挑衅动作却远未停止,菲总统府和国防部稍早前已正式决定强化仁爱礁的驻军,大有打“南海争夺持久战”之势。菲律宾将我南海的仁爱礁称为“爱尤银礁”,划归巴拉旺省管辖。1999年,菲律宾海军将废旧军舰“马德雷山”号拖至仁爱礁附近搁浅,以此宣示主权并将其作为军事观测站,现有12名菲海军和海军陆战队人员驻守。据一名菲律宾军方高级官员透露,菲海军眼下正在对“搁浅”的“马德雷山”号进行维修。

此外,菲前军官、国家安全顾问古雷兹也在其微博中称:“中国下一步一定是要占领仁爱礁,菲律宾一定要做好军事手段应对中国行动的准备。”本月26日,菲律宾政府与韩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军事采购计划,紧急增购十多架韩国生产的战斗机,以充实其“直面南海的空中力量”。

与此同时,菲律宾方面还不遗余力地拉拢盟友为其撑腰。本报记者从马尼拉外交渠道得知,美国在南海问题上给予菲律宾的支持堪称“全方位”,不仅仅在军事上提供保障,还在“打官司”方面为其提供国际海洋法专家与经费支持,日本一些财团也向菲律宾表示愿意“出钱出力”助其在南海“对抗中国”。

篇五:中方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问题立场文件

中方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问题立场文件

2014年12月07日

一、引言

1.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交仲裁通知,提起强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2. 本立场文件旨在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不就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本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在任何方面认可菲律宾的观点和主张,无论菲律宾有关观点或主张是否在本立场文件中提及。本立场文件也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3. 本立场文件将说明: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基于上述,并鉴于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二、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4. 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管辖。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非法侵占中国南海岛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政府恢复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派遣军政官员乘军舰前往南海岛礁举行接收仪式,树碑立标,派兵驻守,进行地理测量,于1947年对南海诸岛进行了重新命名,并于1948年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标绘南海断续线。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并采取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南海诸岛的主权。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上述行动一再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的海洋权益。

5. 20世纪70年代之前,菲律宾的法律对其领土范围有明确限定,没有涉及中国的南海岛礁。1935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国家领土”明确规定:“菲律宾的领土包括根据1898年12月10日美国同西班牙缔结的《巴黎条约》割让给美国的该条约第三条所述范围内的全部领土,连同1900年11月7日美国同西班牙在华盛顿缔结的条约和1930年1月2日美国同英国缔结的条约中包括的所有岛屿,以及由菲律宾群岛现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全部领土。”根据上述规定,菲律宾的领土范围限于菲律宾群岛,不涉及中国的南海岛礁。1961年《关于确定菲律宾领海基线的法案》(菲律宾共和国第3046号法案)重申了菲律宾1935年宪法关于其领土范围的规定。

6. 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钥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和司令礁等岛礁;非法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宣布为所谓“卡拉延岛群”,对上述岛礁及其周边大范围海域提出主权主张;并对中国中沙群岛的黄岩岛提出非法领土要求。菲律宾还在有关岛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从事资源开发等活动。

7. 菲律宾上述行为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严重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是非法、无效的。中国政府对此一贯坚决反对,一直进行严正交涉和抗议。

8. 菲律宾将其所提仲裁事项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类:

第一,中国在《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外,对“九段线”(即中国的南海断续线)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

第二,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甚至更多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

第三,中国在南海所主张和行使的权利非法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权权利、管辖

权以及航行权利和自由。

9. 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上述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这些仲裁事项均无管辖权。

10. 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第一类仲裁事项,很显然,菲律宾主张的核心是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然而,无论遵循何种法律逻辑,只有首先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才能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

11. 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其海洋权利的基础,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际法院指出,“海洋权利源自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这可概括为‘陆地统治海洋’原则”(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判决第185段,亦参见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判决第96段和1978年爱琴海大陆架案判决第86段),“因此陆地领土状况必须作为确定沿海国海洋权利的出发点”(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判决第185段、2007年尼加拉瓜-洪都拉斯案判决第113段)。国际法院还强调,“国家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基于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陆地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向海延伸部分行使权利的法律渊源”(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判决第140段)。

12. 《公约》序言开宗明义地指出,“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显然,“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是适用《公约》确定缔约国海洋权利的前提。

13. 就本案而言,如果不确定中国对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仲裁庭就无法确定中国依据《公约》在南海可以主张的海洋权利范围,更无从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然而,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畴。

14. 菲律宾也十分清楚,根据《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对于领土争端没有管辖权。菲律宾为了绕过这一法律障碍,制造提起仲裁的依据,蓄意对自己提请仲裁的实质诉求进行精心的包装。菲律宾一再表示自己不寻求仲裁庭判定哪一方对两国均主张的岛礁拥有主权,只要求仲裁庭对中国在南海所主张的海洋权利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进行判定,使仲裁事项看起来好像只是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不涉及领土主权问题。然而,菲律宾的包装无法掩饰其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就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

15. 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第二类仲裁事项,中国认为,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问题不可分割。

16. 首先,只有先确定岛礁的主权,才能确定基于岛礁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

17. 《公约》规定的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权利均赋予对相关陆地领土享有主权的国家。脱离了国家主权,岛礁本身不拥有任何海洋权利。只有对相关岛礁拥有主权的国家,才可以依据《公约》基于相关岛礁提出海洋权利主张。在确定了领土归属的前提下,如果其他国家对该国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提出质疑或者提出了重叠的海洋权利主张,才会产生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如果岛礁的主权归属未定,一国基于岛礁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规定就不能构成一个可以提交仲裁的具体而真实的争端。

18. 就本案而言,菲律宾不承认中国对相关岛礁拥有主权,意在从根本上否定中国依据相关岛礁主张任何海洋权利的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菲律宾要求仲裁庭先行判断中国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是本末倒置。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有关岛礁争端的案件中,从未在不确定有关岛礁主权归属的情况下适用《公约》的规定先行判定这些岛礁的海洋权利。

19. 其次,在南沙群岛中,菲律宾仅仅挑出少数几个岛礁,要求仲裁庭就其海洋权利作出裁定,实质上是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

20. 南沙群岛包括众多岛礁。中国历来对整个南沙群岛、而非仅对其中少数几个岛礁享有主权。1935年中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中国南海各岛屿图》,1948年中国政府公布《南海诸岛位置图》,均将现在所称的南沙群岛以及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南沙群岛。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公布南海诸岛部分标准地名,其中包括南沙群岛的岛礁。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南沙群岛。

21. 2011年4月14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就有关南海问题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第CML/8/2011号照会中亦指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1998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有关规定,中国的南沙群岛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显然,按照《公约》确定中国南沙群岛的海洋权利,必须考虑该群岛中的所有岛礁。

22. 菲律宾在仲裁诉求中对南沙群岛作出“切割”,只要求对其声称的“中国占领或控制的”岛礁的海洋权利进行判定,刻意不提南沙群岛中的其他岛礁,包括至今仍为菲律宾非法侵占或主张的岛礁,旨在否定中国对整个南沙群岛的主权,否认菲律宾非法侵占或主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事实,从而篡改中菲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性质和范围。菲律宾还刻意将中国台湾驻守的南沙群岛最大岛屿——太平岛排除在“中国占领或控制”的岛礁之外,严重违反了一个中国的原则,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显而易见,此类仲裁事项的实质是中菲有关领土主权的争端。

23. 最后,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本身明显是一个领土主权问题。

24. 菲律宾认为其仲裁诉求所涉及的几个岛礁是低潮高地,不能被据为领土。对于上述岛礁是否属于低潮高地,本立场文件不作评论。应该指出的是,无论这些岛礁具有何种性质,菲律宾自己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却一直对这些岛礁非法主张领土主权。菲律宾1978年6月11日颁布第1596号总统令,对包括上述岛礁在内的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及其周边大范围的海域、海床、底土、大陆边及其上空主张主权,并将该区域设立为巴拉望省的一个市,命名为“卡拉延”。虽然2009年3月10日菲律宾通过了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规定“卡拉延岛群”(即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斯卡伯勒礁”(即中国黄岩岛)的海洋区域将与《公约》第一百二十一条(即“岛屿制度”)保持一致,但该规定仅是对上述区域内海洋地物的海洋权利主张进行了调整,并没有涉及菲律宾对这些海洋地物,包括低潮高地的领土主张。菲律宾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在2011年4月5日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第000228号照会中还明确表示:“卡拉延岛群构成菲律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菲律宾共和国对卡拉延岛群的地理构造拥有主权和管辖权”。菲律宾至今仍坚持其对南沙群岛中40个岛礁的主张,其中就包括菲律宾所称的低潮高地。可见,菲律宾提出低潮高地不可被据为领土,不过是想否定中国对这些岛礁的主权,从而可以将这些岛礁置于菲律宾的主权之下。

25. 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本身是一个领土主权问题,不是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公约》没有关于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的规定。国际法院在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的判决中明确表示:“条约国际法对于低潮高地能否被视为领土的问题保持沉默。法院也不知道存在统一和广泛的国家实践,从而可能产生一项明确允许或排除将低潮高地据为领土的习惯法规则”(判决第205段)。这里的条约国际法当然包括1994年即已生效的《公约》。国际法院在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的判决中虽然表示“低潮高地不能被据为领土”(判决第26段),但未指出此论断的法律依据,未涉及低潮高地作为群岛组成部分时的法律地位,也未涉及在历史上形成的对特定的海洋区域内低潮高地的主权或主权主张。无论如何,国际法院在该案中作出上述判定时没有适用《公约》。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不是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

26. 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第三类仲裁事项,中国认为,中国在南沙群岛和黄岩岛附近海域采取行动的合法性是基于中国对有关岛礁享有的主权以及基于岛礁主权所享有的海洋权利。

27. 菲律宾声称,中国在南海所主张和行使的权利非法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权权利、管辖权以及航行权利和自由。菲律宾这一主张的前提是,菲律宾的海域管辖范围是明确而无争议的,中国的活动进入了菲律宾的管辖海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中菲尚未进行海域划界。对菲律宾这一主张进行裁定之前,首先要确定相关岛礁的领土主权,并完成相关海域划界。

28.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一贯尊重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

29. 综上所述,菲律宾要求在不确定相关岛礁主权归属的情况下,先适用《公约》的规定确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并提出一系列仲裁请求,违背了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所依据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任何仲裁请求作出判定,都将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岛礁以及其他南海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判定,都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实际上海域划界的效果。因此,中国认为,仲裁庭对本案明显没有管辖权。

三、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是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

30. 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中菲之间就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两国在南海的争端也早有共识。

31. 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

明》指出,双方“同意遵守”下列原则:“有关争议应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决”(第一点);“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第三点);“争议应由直接有关国家解决,不影响南海的航行自由”(第八点)。

32. 1999年3月23日《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公报》指出,双方承诺“遵守继续通过友好磋商寻求解决分歧方法的谅解”(联合公报第5段)。“双方认为,中菲之间的磋商渠道是畅通的。他们同意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争议”(联合公报第12段)。

33. 2000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21世纪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第九点规定:“双方致力于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同意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促进争议的和平解决。双方重申遵守1995年中菲两国关于南海问题的联合声明”。

34. 2001年4月4日《中国-菲律宾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专家组会议联合新闻声明》第四点指出:“双方认识到两国就探讨南海合作方式所建立的双边磋商机制是富有成效的,双方所达成的一系列谅解与共识对维护中菲关系的健康发展和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35. 中菲之间关于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共识在多边合作文件中也得到确认。2002年11月4日,时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毅作为中国政府代表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各国政府代表共同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36. 《宣言》签署后,中菲两国领导人又一再确认通过对话解决争端。2004年9月3日,时任菲律宾总统格罗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双方一致认为尽快积极落实中国与东盟于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有助于将南海变为合作之海”(联合新闻公报第16段)。

37. 2011年8月30日至9月3日,菲律宾总统贝尼尼奥·阿基诺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9月1日,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重申将通过和平对话处理争议”,并“重申尊重和遵守中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联合声明第15段)。《联合声明》确认了《宣言》第四条关于谈判解决有关争端的规定。

38. 中菲双边文件在提及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时反复使用了“同意”一词,确立两国之间相关义务的意图非常明显。《宣言》第四条使用了“承诺”一词,这也是协议中通常用以确定当事方义务的词语。国际法院在2007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关于适用《防止和惩治灭种罪公约》案的判决中对“承诺”一词有以下明确的解释:“‘承诺’这个词的一般含义是给予一个正式的诺言,以约束自己或使自己受到约束,是给予一个保证或诺言来表示同意、接受某一义务。它在规定缔约国义务的条约中经常出现······它并非只被用来提倡或表示某种目标”(判决第162段)。此外,根据国际法,一项文件无论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只要其为当事方创设了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就具有拘束力(参见1994年卡塔尔-巴林案判决第22段至第26段;2002年喀麦隆-尼日利亚案判决第258段、第262段和第263段)。

39. 上述中菲两国各项双边文件以及《宣言》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据此承担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义务。

40. 中菲双边文件和《宣言》第四条反复重申以谈判方式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并且规定必须在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之间进行,显然排除了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前述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第三点指出“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这里的“最终”一词显然在强调“谈判”是双方唯一的争端解决方式,双方没有意向选择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中菲双边文件和《宣言》第四条虽然没有明文使用“排除其他程序”的表述,但正如2000年南方蓝鳍金枪鱼仲裁案裁决所称:“缺少一项明示排除任何程序[的规定]不是决定性的”(裁决第57段)。如前所述,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在上述中菲双边文件和《宣言》的制订过程中,中国的这一立场始终是明确的,菲律宾及其他有关各方对此也十分清楚。

41. 因此,对于中菲在南海的争端的所有问题,包括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双方同意的争端解决方

式只是谈判,排除了其他任何方式。

42. 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在中菲之间已就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也不适用。

43. 《公约》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公约》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44. 如前分析,中菲两国已通过双边、多边协议选择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没有为谈判设定任何期限,而且排除适用任何其他程序。在此情形下,根据《公约》上述条款的规定,有关争端显然应当通过谈判方式来解决,而不得诉诸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45. 菲律宾声称,1995年之后中菲两国就菲律宾仲裁请求中提及的事项多次交换意见,但未能解决争端;菲律宾有正当理由认为继续谈判已无意义,因而有权提起仲裁。事实上,迄今为止,中菲两国从未就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进行过谈判。

46. 根据国际法,一般性的、不以争端解决为目的的交换意见不构成谈判。2011年国际法院在格鲁吉亚-俄罗斯联邦案的判决中表示,“谈判不仅是双方法律意见或利益的直接对抗,或一系列的指责和反驳,或对立主张的交换”,“谈判······至少要求争端一方有与对方讨论以期解决争端的真诚的努力”(判决第157段),且“谈判的实质问题必须与争端的实质问题相关,后者还必须与相关条约下的义务相关”(判决第161段)。

47. 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其解决绝非易事。有关各方至今仍在为最终谈判解决南海问题创造条件。在此背景下,中菲之间就有关争端交换意见,主要是应对在争议地区出现的突发事件,围绕防止冲突、减少摩擦、稳定局势、促进合作的措施而进行的。即使按照菲律宾列举的证据,这些交换意见也远未构成谈判。

48. 近年来,中国多次向菲律宾提出建立“中菲海上问题定期磋商机制”的建议,但一直未获菲律宾答复。2011年9月1日,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双方再次承诺通过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然而未待谈判正式开始,菲律宾却于2012年4月10日动用军舰进入中国黄岩岛海域抓扣中国的渔船和渔民。对于菲律宾的挑衅性行动,中国被迫采取了维护主权的反制措施。此后,中国再次向菲律宾建议重启中菲建立信任措施磋商机制,仍未得到菲律宾回应。2012年4月26日,菲律宾外交部照会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提出要将黄岩岛问题提交第三方司法机构,没有表达任何谈判的意愿。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即单方面提起了强制仲裁程序。

49. 中菲此前围绕南海问题所进行的交换意见,也并非针对菲律宾所提的仲裁事项。例如,菲律宾援引1997年5月22日中国外交部关于黄岩岛问题的声明,以证明中菲之间就黄岩岛的海洋权利问题存在争端并已交换意见;但菲律宾故意没有援引的是,中国外交部在声明中明确指出:“黄岩岛的问题是领土主权问题,专属经济区的开发和利用是海洋管辖权问题,两者的性质和所适用的法律规则都截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菲方试图以海洋管辖权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企图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一声明的含义是,菲律宾不得借口黄岩岛位于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否定中国对该岛的领土主权。可见,上述交换意见的核心是主权问题。

50. 还需注意的是,菲律宾试图说明中菲两国自1995年起交换意见的事项是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但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历史上,菲律宾于1961年6月17日颁布第3046号共和国法案,将位于菲律宾群岛最外缘各岛以外、由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等国际条约所确定的菲律宾边界线以内的广阔水域纳入菲律宾领海,领海的宽度大大超过12海里。菲律宾于1978年6月11日颁布第1596号总统令,对所谓“卡拉延岛群”(即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及其周边大范围的海域、海床、底土、大陆边及其上空主张主权。菲律宾自己也承认,直到2009年3月10日通过的第9522号共和国法令,菲律宾才开始使其国内法与《公约》相协调,以期完全放弃与《公约》不符的海洋权利主张。该法令首次规定,“卡拉延岛群”(即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斯卡伯勒礁”(即中国黄岩岛)的海洋区域将与《公约》第一百二十一条(即“岛屿制度”)保持一致。既然菲律宾自己都认为,其直到2009年才开始放弃以往与《公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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