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祥和万家
篇一:新华人寿祥和万家两全保险产品条款
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合同构成 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不满56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合同终止:
⑴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的;
⑵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⑶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
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三.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7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受益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提出保单贷款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执行。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3.8 养老年金转换
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仍生存且年满60周岁,则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将领取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与终了分红之和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按照购买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申请转换的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风险提示
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附加防癌疾病保险条款(摘要)
2.1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篇二:祥和万家两全保险
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 | 产品基本信息 | 保险责任 | 案例演示 | 责任免除 | 风险提示
产品特色 非常价值6合1,完美生活可预期
· 生命价值——2.5倍身故全残保障,让您的爱可延续
· 财富价值——1.5倍满期生存给付,规划您的未来目标
· 健康价值——32种重疾保障及癌症额外保障,为您的健康护航
· 尊严价值——60岁且满期可转换养老年金,保证您的晚年生活品质
· 关爱价值——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残豁免保费,免除您的后顾之忧
· 附加价值——延续经典保额分红,双重分红加速您的财富与保障增值
产品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5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交
保险期间:
期满型:15、20、30年
岁满型:至60、70周岁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案例演示
刘先生30岁,8年前大学毕业,在建筑设计行业工作,新任设计总监,月收入2.5万元,妻子29岁,在一家国企工作,月收入1万元,两人刚刚置换了新房并喜得贵子,让人十分羡慕。此时,刘先生想到的却是:自己作为家庭的重要经济支柱,万一得了大病或是出了意外,再失去收入,必将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他想先准备一套充足的保障计划,安安稳稳到退休的时候还可以有一笔补充养老金。
通过对未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之后,他的妻子为他投保了新华保险的祥和万家保险计划,成功迈出了财富自由的第一步。
险种
保险金额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年交保险费
祥和万家
20万元
20年
至60周岁
11980元
附加08重疾
25万元
20年
至60周岁
2425元
附加防癌
25万元
20年
至60周岁
1350元
定期寿险B
50万元
20年
至60周岁
2800元
20年交,年交保费18555元 (平均每月约1547元)
养老无忧:60周岁时,刘先生可领取30万元,这笔钱可申请转换养老年金,使他的晚年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关怀“倍”至
重疾全面呵护:投保一年后到60周岁前,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癌症以外),给付25万元。
防癌加倍呵护:投保一年后到60周岁前,确诊初次患癌症,给付50万元。这笔钱可以作为补充治疗费用或是收入补充,以保证整个家庭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癌症保险金发生给付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尊贵身价:刘先生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
100万元,这笔钱保证了即使刘先生不在了,太太和孩子还能撑起这个家。
特别关爱: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祥和万家和附加防癌险的保险费,被保险人继续享有相应的保障。
注:以上计划未包含因分红增加的保单利益,其他未尽保单利益请参见产品条款。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风险提示 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篇三: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11)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不满56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本合同保险金额
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2.3.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保单分红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年度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终了分红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3.4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转换条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6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7满期养老年金转换
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仍生存且年满60周岁,则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将领取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与终了分红之和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按照购买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
准确定。申请转换的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3.8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受益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提出保单贷款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执行。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满期生存保险金、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1.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申请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或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6.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7.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 基本条款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您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篇四:祥和万家特享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祥和万家特享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 | 产品要素 | 主险产品责任 | 附加险产品责任 | 案例演示 | 责任免除 | 犹豫期及 退保说明 | 风险提示 产品特色 ? 延续原产品“六重价值”特色 生命价值——2.5 倍身故全残保障,爱可延续 财富价值——1.5 倍满期生存给付,规划未来 健康价值——32 种重疾保障额外保障,为健康护航 尊严价值——满期且 60 岁可转换养老年金,保证晚年生活品质 关爱价值——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残豁免保费,免除后顾之忧 附加价值——延续经典保额分红,双重分红加速您的财富与保障增值 ? 产品要素 ? 产品构成: 主险:祥和万家特享款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险:附加 08 特享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人范围: 1、 持有公司有效长险保单 (须过犹豫期) , 且单张保单年交保费金额 (期交、 趸交均可) 在 2000 元以上(含主附险合计)的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 2、持有公司长险保单,且保障期已满的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投保年龄:出生满 30 天~50 周岁 交费方式:19 年交 保险期间:期满型:20、30 年 岁满型:至 60、70 周岁 注:主、附险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保险期间完全一致。 ? 主险产品责任 ? 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给付条件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购买指南:新华保险金牌销售员 徐铭霞,T:15890052312QQ:421038467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 倍 为以下二者之和: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 病身故或身体全残①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 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豁免保费 ? 附加险产品责任 ? 保险责任 给付条件 一年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一年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 给付金额 附加险保险金额的 10%+附加险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 附加险的保险金额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 且年龄已满 18 周岁 未满 61 周岁 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重大疾病保险金(32 种重疾)其他附加险种:附加精选二号两全保险(万能型)、附加住院费用 A 款(726)、附加 住院费用 B 款(727)、住院费用(2007)(717)、住院补贴(2007)(718)、附加个人 意外(362)、附加意外医疗(2641) 此外,“祥和万家特享款”还有满期养老年金转换、保单贷款、减保、转换条款等其他功能。? 案例演示 ?刘先生 30 岁,8 年前大学毕业,在建筑设计行业工作,新任设计总监,月收入 2.5 万元,妻子 29 岁,在一家国企工作,月收入 1 万元,两人刚刚置换了新房并喜得贵子,让人十分羡慕。此时,刘先生想 到的却是:自己作为家庭的重要经济支柱,万一得了大病或是出了意外,再失去收入,必将给家庭带来沉 重的负担,他想先准备一套充足的保障计划,安安稳稳到退休的时候还可以有一笔补充养老金。 通过对未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之后,他的妻子为他投保了新华保险的祥和万家特享款保险计划,成功迈出 了财富自由的第一步。险种 祥和万家特享款 附加 08 重疾特享 款基本保额 20 万元 25 万元交费期间 19 年 19 年保险期间 至 60 周岁 至 60 周岁年交保险费 11980 元 2425 元19 年交,年交保费 14405 元 (平均每月约 1201 元)养老无忧:60 周岁时,刘先生可领取 30 万元,这笔钱可申请转换养老年金,合同终止。使他的晚年生活 更加丰富多彩。 关怀“倍”至购买指南:新华保险金牌销售员 徐铭霞,T:15890052312QQ:421038467
重疾全面呵护:投保一年后到 60 周岁前,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给付 25 万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发生给付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尊贵身价:刘先生 60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 50 万元,合同 终止。这笔钱保证了即使刘先生不在了,太太和孩子还能撑起这个家。 特别关爱:投保人(刘太太)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祥和万家特享款”的保险费,被保 险人继续享有相应的保障。 注:以上计划未包含因分红增加的保单利益,其他未尽保单利益请参见产品条款。? 责任免除 ? “祥和万家特享款”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 2-7 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 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附加 08 重疾特享款”保险责任详见产品条款。? 犹豫期及退保说明 ?自合同生效后,您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风险提示 ? 祥和万家特享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 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 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 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购买指南:新华保险金牌销售员 徐铭霞,T:15890052312QQ:421038467
篇五:祥和万家
XXXXXXXX
经管学院保险学考试设计(论文)
“祥和万家”防癌加强险的重要意义
2011 届 经济管理学院
专 业 XXXXXXXX
学 号 XXXXXXXXX
姓 名 XXXXX
指导教师 XXXXX
2014年6月8日
1保险的意义和功能
众所周知,保险在我们的身边无处不在,而且他的意义对于我们来说也是有
重大的意义的。保险的意义和功用: 保险是:
※ 利用大家的力量以最小的代价防患一生的风险 ※ 半强迫储蓄并保证长期最优惠的利率
※ 以微不足道的投入帮我们负起对家庭、子女的重担 ※ 确保将来的退休生活、医疗费 ※ 保单现金价值可弹性贷款或领出 ※ 节税并确保完整的转移资产给下一代 ※ 个人生命末期期尊严的保障
保险不是保证不发生风险,而是在发生风险时,得到帮助和支持。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抵御风险的能力大提高。保险的基本原则是累计千千万万人的财力,结成一个抵御化解风险的大集体,在这个大集体中每个人都是付出者,但同时也是受益者。通过付出,在遭遇事故时,得到及时的救助,这就是保险的基本功能。
保险就象飞机上的降落伞,虽然未必有用,但这一份保障却是实实在在的。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愈加激烈,各大保险公司相继推出各种为满足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但是针对癌症这一疾病的保险确实少之又少,新华保险推出了一款防癌加强险,广受市场的需求,而且推广效果很好,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款保险产品。
2“祥和万家”保险介绍
3“祥和万家”产品的社会反映
从产品形态上看,主险“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采用了经典的保额分红,兼具满期生存利益和寿险保障功能。在此基础上,还附加了重大疾病、防癌、住院医疗及意外伤害等多种附加险组合,给不同保障需求的客户提供了充足的选择空间。从产品功能上看,该产品不仅能满足客户对意外风险、重大疾病、教育开支、养老储备等人生基本的保障需求,还能帮助客户进行资产规划,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抵御通货膨胀造成的财务损失。从客户定位上看,“祥和万家”的适用对象十分广泛,从6岁到70岁的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收入水平、不同保障需求的消费者都可以选择购买。
自2012年11月上市以来,成功将保障与分红均衡统一在一起的“祥和万家”不仅受到了评委的一致好评,销售业绩也一路走高。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是在于此类产品成功地“号”准了市场的脉搏:对于平均年龄介于30-40岁之间的保险主力消费人群而言,2012年的他们越来越深地陷入了两难。一方面,整体经济形势的困顿和资本市场的低迷使他们的囊中日益羞涩;另一方面,生活成本、卫生医疗、子女教育、父母养老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却不断走高。这使得作为家庭支柱的他们不得不在为自身寻求保险保障的同事,期待一定程度的投资理财回报。
市场发出的这种信号,已经得到了业内主流观点的确认。经过2012年的纠结与洗礼,“转型”已经成为了保险行业广泛认同的发展趋势,但想从分红险一支独大扭转向“回归保障”,个中关窍的拿捏就变得十分考验各方的智慧。业内资深人士指出,作为保额分红的倡导者和业内首先提出“回归保险本原”的专业寿险公司,新华人寿“祥和万家”在处理分红与保障二者关系这一点上拿捏得十分老到。
4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大意义
安全与保障,是每个人生命中最大的需求。在人一生中不同的阶段,面临不同的财务需要和风险,这种财务需求可以通过保险来安排。保险的功能不仅在于提供生命的保障,也可以转移风险,规划财务需要,因此成为一种理财的方式。 -
从单身贵族到有房有车的中产,从养育小孩到面临养老与遗产问题,这是一个都市白领必经的人生历程。在这个历程中,有7张保单不可或缺。 -
保险理念漫谈 -
寿命:我们为什么要工作?绝大多数人都会回答:"赚钱"。我们需要平稳而向上的收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等等各项开支。但人生无常,如果我们在一个不适当的时候,很不幸地离开这个世界,我们的家人可能会突然失去经济支柱,那他们往后的生活该怎么办呢? -
教育:要养育子女成才,教育对于他们来说,扮演着重要的一环。但教育费用日益增加,子女的入读会令家庭生活的担子顿然增加,为了令子女长大后有更多更好的选择,我们应该由现在开始为他们做最好的打算。 -
理财:理财的重点就是将每个月的收入减去基本支出,得出余额,然后将余额合理地分配在风险、投资、储蓄和退休四个方面,找到适合自己的理财计划,令投资回报更加稳健,从而令自己达成每一个人生目标。 -
退休:退休后,我们的收入可能会慢慢减少甚至完全停止,这时日常的生活支出,便要依赖退休前的储蓄,退休金和子女给予的生活费,而子女长大后也要负担自己家庭的一切开支,对他们来说同时应付我们的退休生活是一个很沉重的负担,所以我们自己的储备便显得更加重要。 -
伤残:世事难料,意外一旦发生,足以令我们暂时或永久失去工作能力,我们的收入就会因此而大大受到影响。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在意外发生后,需要支付一笔庞大的医疗费,那时候,无论我们个人和家人的开支都会大大受到影响,除非有足够的伤残保障替我们担起重任。 -
危疾:除了死亡,我们要考虑的还有疾病,疾病的降临是无可避免的,万一身体不幸发生问题,我们需要的除了一笔未知的救治费用以外,还有我们的生活费用。 -
身体健康,不需要买保险?
身体健康,才有资格投保,等身体有问题躺在病床上时,要投保就来不及了。 -
身体健康的人活动多:驾车、游泳、交际、应酬、抽烟、喝酒,出外奔波,这才真正需要保险来保平安。现在的人身体比以前健康,寿命长,但是人在60岁就退休,退休后就不能赚钱,而要用老本,这笔费用也不小。 - 物价上涨,钱会贬值,买保险不值得?-
初中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