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交通事故视频
篇一:自行车交通事故分析
自行车交通事故分析
出处:李德庄
一、前言
自行车交通事故同其它路交通事故一样,是现代人类社会活动不可避免的。现代社会里的每个人只要参与交通活动,在不同程度上都有遭遇交通事故的危险性。但是,对于不同的交通参与者,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后果是不同的。例如,相对较快、较重和较坚硬的汽车与运动速度相对较慢、没有保护而又相对不稳定的自行车相撞,这种相撞事故的结果,通常是伴随自行车使用者伤亡和自行车的损坏以及汽车的轻微损坏。
我国自行车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是至今对自行车交通事故的研究很少,有待探索自行车事故的规律特点和坚定理论及方法,以适应提高自行车交通安全、降低自行车事故和事故处理的需要。
二、自行车交通的特点
我国是当今世界上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发展中国家之一。虽然人均汽车拥有量还很低,但是,中国的自行车年产量已达5000万辆,自行车保有量增长速度极快,1988年只有2.4亿辆。自行车是一种便利的交通工具,目前在我国适合众多人出行的需要,自行车是及节能又经济方便的代步工具,总结起来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自行车是一种简单的交通机械,骑车技术易掌握,不必专门培训:其维护也简单、经济:使用时对道路条件要求也较低。
2、 自行车务污染,节约能源。自行车无废气,无排放物,噪声小。自行车行驶的动力是由人的体力提供的,不消耗燃料。
3、 舒适性差。自行车无驾驶室等防护措施,受天气条件和气候季节变化的影响大,如风、雨、雪天气骑行不便。自行车全靠人力驱动,其功能受到地形和出行距离等各种条件限制。
4、 稳定性差。自行车仅有两点接触地面,接触面积小,重心较高,稳定性差。骑行过程中稍受干扰就会改变方向、摇晃或倾倒。稳定性差也是导致自行车事故率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5、 干扰性大。在我国当前城市道路交通条件下,存在自行车严重侵占机动车道、与机动车抢道行驶、在机动车前截头猛拐等现象。特别是在交叉路口,自行车与机动车、行人形成许多交织的潜在冲突点因此,它是自行车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自行车交通事故的情形和成因分析
1、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几种情形
自行车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使得自行车事故形成中国交通事故的特点,在城市交通事故中的自行车事故比例较高。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自行车突然左转弯造成的交通事故。自行车在交叉路口或路段左转弯时,要与同方向直行和右转弯机动车行驶路径相交,要与对向直行和左转弯机动车行驶路径相交,突然猛拐,与机动车发生冲突,这是事故后果最为严重的一种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
2) 自行车突然从支路驶出造成的交通事故。自行车突然从支路快速驶出,试图横过或进入主干道,与直行的机动车行驶路径形成四个潜在的冲突点,这类交通事故要比第一类事故的发生率还高一些。
3) 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造成交通事故。这类事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自行车与机动车同方向行驶,由于两者速度有差异,而发生追尾碰撞:二是自行车突然逆行进入机动车道,这也是最危险的一种情况。
4) 自行车在正常行驶中被撞得交通事故。这类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公交车站设在路沿,公交车辆由机动车道进入公交车站时与自行车碰撞:二是大型货车或其它车辆在非机动车道靠边停车时与自行车碰撞:三是机动车转向或制动失控入慢车道与自行车相碰撞。
2、自行车交通事故的成因分析
通过上述自行车交通事故几种情形的成因分析,以下原因是导致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1) 道路类型与交通流状况
城区道路的自行车交通事故伤亡率要比较区道路高:但重大伤亡交通事故郊区道路要比城区道路高。郊区道路由于车速快发生的自行车交通事故后果较城区严重:自行车交通事故主要出现在机动车交通量打和交叉路口多的道路上。也容易发生自行车交通事故。
2) 交通参与者的行为
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是违法骑车,例如:违法带人载货、双手撒把、单手撑伞骑车、扶肩并行、攀扶车辆、截头猛拐、抢道行驶以及强行超车等行为。当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与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也有关系,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很多是机动车驾驶员道路线差或疏忽大意而没有看见自行车所致。
3) 交通环境
交通环境即天气与时间对骑仔细那个车人的影响。在通常的情况下,夜间比白发生的交通事故要多。由于自行车夜间行车没有照明装置,车辆交会前不易发现目标,待双方接近时,常因搓手不及而发生事故。雨、雪天气骑自行车人因穿着雨衣、棉帽影响了视线或听觉,而看不见机动车或听不到机动车的喇叭声以及发动机的轰鸣声,常造成彼此相撞。
四、自行车交通事故技术分析
1、自行车与机动车碰撞过程
自行车与机动车事故中,在机动车保险杠、发动机罩前端以及水箱罩部位是碰撞的最常见接触部位,特别明显的是,机动车的左前端和前中间区域是碰撞时接触最密的区域。
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的运动过程一般可分为接触、自行飞行和滑移三个阶段,自行车开始接触机动车,吸收机动车的冲撞能量,身体上部迅速倒向机动车发动机罩,下肢及自行车向上抛起:然后自行车和汽车人先后被抛向汽车前方:落地后,自行车和骑车人分别以滑动或滚动的形式向前运动至最终静止位置。对于碰撞点高于自行车和骑车人系统质心高度的情形,接触过程可以视为瞬间完成的,即整个运动过程仅由自由飞行和滑移两个运动阶段组成。
2、自行车事故成痕特征及勘验重点
自行车的运行轨迹不同于机动车,它是运动轨迹呈“蛇形”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碾压的情况非常多见,发生他事故后形成车身很急的机会较多,主要形成碰撞痕迹、刮擦痕迹、摩擦痕迹。其痕迹产生的部位及特征如下:
(1) 碰撞痕迹:自行车正面与机动车接触后形成痕迹的部位一般在:前轮胎、前轮辋、前叉、车把处等。碰撞的形态表现为:前轮胎有撞击痕迹,前轮辋扭曲变形,前车把把端有擦划痕迹,所有痕迹部位都有可能附着碰撞客体转移的一些微量物质。
(2) 刮擦痕迹:自行车在相互交错、左右转动时最易与机动车接触,形成刮擦痕迹,刮擦痕迹产生的部位和形态一般是:两侧车把把端、车闸把端及把杆前面部;轮胎胎壁易留下大面积的斜纹理摩擦痕迹,同时将黑色的橡胶粉末擦蹭在其他物体的表面;车把是自行车失去平衡最容易受力的构件,其端部容易形成擦划痕迹,如果车把为橡胶把套,最容易将橡胶物质附着与其他客体上。
(3) 摩擦痕迹:自行车发生事故时失去平衡,在地面滑移摩擦形成摩损渐层痕迹,其产生部位一般是车身支撑构件,如脚踏板部、车把端部。有时脚踏板端部。开裂、脱落或被摩烂。
3、自行车痕迹的鉴定
在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中,为了查明交通事故事实,需对车辆痕迹进行鉴定,这对认定肇事车辆和交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鉴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说明。
(1)在对该类型事故进行鉴定时,首先要了解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这有助于分析研究车体痕迹的形成和变化过程,以及对检材痕迹特征的正确认识。
(2)对自行车按照上述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时,先要寻找痕迹的一般特征,然后根据该特征,寻找机动车可疑部位能够形成自行车痕迹的一般特征,如果一般特征有明显差异,无需进行进一步检验,例如,观测痕迹的位置、形态、状态、方向、宽窄,另外,还要结合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状态、装载等情况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车辆接触部位,尤其是车辆的 接触部位。
(3)根据检验情况,按照同同一认定的原理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确定已发现特征的符合点和差一点,对差一点的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综合事故整体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五、案例
2005年11月8日吗,在XX市XX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小客车将一骑自行车人撞到致伤。案发后,公安交管部门要求对小客车与自行车接触部位、接触时自行车的朝向以及自行车发生事故时是否为骑行进行鉴定。
通过检验,小客车痕迹集中在车前部 左侧,自行车痕迹集中在后尾部。小客车发动机罩前部左侧一处凹陷痕迹,并有红色物质附着,凹陷前端距地65厘米,凹陷处有擦划痕迹,其中有两条平行状划痕,方向由车前向车尾,两划痕间距为5厘米。自行车后衣架中部两支架端头有擦划痕迹,其中一端头附着灰色物质,两端头外沿间距离为5.6厘米,断头距地高66厘米:后车筐受力后由车前向车尾方向变形。
通过对小客车与自行车进行分别检验,并结合该案案卷材料综合分析,小客车前部左侧痕迹与自行车后尾部痕迹的形态、位置均吻合。小客车发动机罩前部左侧两条平行状划痕是与自行车衣架中部两支架端头接触形成,根据小客车发动机罩前部左侧两条平行状划痕的形态、方向及自行车后挡泥板变形情况确定,小客车前部左侧与自行车后尾部接触,且接触瞬间自行车与小客车顺行。
根据自行车后车筐由车前至车尾受力变形以及小客车前挡风玻璃左侧破损,车顶左前角凹陷变形情况,确定自行车与小客车接触时为骑行。
六、结束语
自行车与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同机动车与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相比,情况比较复杂,研究也比较少,还有许多未知领域。因此,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必须掌握渊博的专业知识和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要求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将实
践经验升华到理论高度的能力,才能在该领域有所发展,才能更好的解决交通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2010年4月
篇二:自行车撞人致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自行车撞人致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杜先生咨询:蔡某在骑自行车去公司上班途中,在街道拐弯处将一位老人撞倒在地,老人被送往医院 治疗花去医疗费12000余元,但蔡某不支付,请问能要求蔡某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吗?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车辆”的规定,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被指明为
“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 外形尺寸符合有关连胜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本案中自行车是“以人力驱动
”、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因此自行车属于车辆概念中的非机动车类型,其次,本案事故发生在街道上
,符合关于“道路”的法律要件;第三,蔡某在街道拐弯处将老人撞伤,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给老人
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蔡某应承担对老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篇三:防止汽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思考
防止汽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思考
防止汽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思考 摘要 我国素有自行车“王国”之称,在众多的交通事故中,汽车和自行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有很大的比例,本文初步分析了自行车的行车特点,提出了一些防止汽车和自行车相互碰撞的行车措施和方法。 论文内容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不断地得到提高,作为社会发展标志之一的各类机动车的社会拥有量已大幅度增加,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机动车驾驶员人数以年平均20-25%的速度递增。各类机动车以它开诉、方便、用途广、效益高的优势进入寻常百姓家庭。 在各类机动车大量增加的今天,交通事故也在同步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为在整个交通运作的五大系统中,以汽车为代表的道路交通运输虽然具有诸多优点,但与其它交通运输方式相比较,又存在着安全性较差、事故发生率高,所造成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的绝对值最大等缺陷。在和平年代里非正常伤残和死亡的原因首推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成为“当今人类的一大杀手”。 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而自行车以其轻便灵活、经济实惠、一学就会等优势成为人们工作、生活首选交通工具,故我国被世界誉为“自行车王国”。 在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比例占到一定数量。其中,汽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的比例更高。所以分析研究如何防止汽车与自行车发生行车事故,找出避免汽车与自行车发生行车事故的方法和措施,确保行车安全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提出防止汽车与自行车发生行车事故的方法和措施之前,首先分析一下骑自行车人和自行车特点:
一、自行车行车特点: 1、自行车在城市里轻便灵活,所以骑车人就会见空就钻、见慢会超、见阻会绕、逢友会停、逢闹会看,一碰就倒,一倒就伤。 2、自行车在农村带人载货,重车摇晃,空车冲撞,几辆并行,上坡绕骑,下坡加速,刹车不灵。 二、骑自行车人的一般特点: 1、骑车人对交通法规知之甚少,遵章守法观念淡薄。骑自行车人不必经过专业培训,不需任何机关考核发证,所以对交通法规知之甚少,城里的人耳听目染,对城市道路交通法规还略知一二。农村里的人则茫然不知了,他们只知道目的地是自己骑车的方向,他们是凭感觉,凭兴趣在骑车的,他们的许多行为都是违法交通法规的。 2、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性格的人骑车特点不一样。因自行车是一种老少皆
宜、一学就会的交通工具,所以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性格的人有不同骑车特点。青年人喜欢骑飞车,见空就抢道;女同志胆小怕摔,遇到情况骑车不稳;做生意的载货赶市骑的猛;农民无规则想东想西随心所欲;学生、职工为赶上学、上班,心急怕迟到“勇往直前”。 3、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骑车特点:早晨,学生上学、职工上班车辆较为集中,生怕迟到而骑的较快。下午放学,学生结束了一天紧张学习,成群结队嘻嘻闹闹。职工下班想带些东西回家而在途中东张西望。晚上出门休闲,会几人有说有笑地并行骑车。 4、不同的气候、不同的道路条件有不同的骑车特点:路宽时骑车人容易麻痹大意,思想不集中;路窄,车辆摇摇晃晃;城镇集市等地方人车秩序较乱;巷弄路口自行车乱穿插;冰雪路面容易摔倒;路边不平骑在中间;泥沙路面为避风沙而逆向骑行;雨天骑车披着雨披撑着伞而视线不清;雷雨来临之际为避雨而不顾左右;等等。 分析掌握骑车人一般特点及规律,机动车驾驶员就能识别判断其一般骑车人动态,遇到各种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而防患于未然。 三、市区行车如何防止和自行车相撞的操作方法 1、在市区,特别是在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的混合交通道路行车时,要集中精力,警惕青年人骑车“见空就钻“特点,人多车密就容易发生刮擦,被擦的骑车人就极易不碰就倒。转弯时如果驾驶员只注意自己车头已过骑车人而猛打方向,也会碰擦骑车人,特别是超长货车。遇到这种情况,驾驶员应做好停车准备,注意两边后视镜,必要时采取紧急果断制动措施。 2、在市区车辆被堵时,要警惕骑车人“见堵就绕”特点,汽车一堵,自行车、行人密集,驾驶员如果只注意前方动态而不观察左右两边情况,就极容易造成碰撞自行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遇到这种情况车辆起步时,应观察左右两边后视镜,监视两边自行车动态,确认安全方可起步行使,要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3、在市区与车辆交会时,要警惕注意自行车“见慢就超”特点,汽车一慢自行车就超,如正遇两车交会把骑车
倒向机动车而被车辆后轮压过造成车祸,驾驶员遇到这种情况不要多鸣号,应减速让行,多留安全距离,注意观察两边情况,决不能在窄路上冒险超越自行车或与之交会。 5、在市区,城郊行驶中遇到自行车上下班高峰时要警惕“职工上班怕迟到”特点,在人多车密情况下,你尽管不断鸣号,但骑车人为赶时间仍不礼让居中骑车,这时驾驶员就要采取减速行驶,切勿采取加速绕道穿行或抢道超越,否则在双方加速的情况下极易临危不及而酿成大祸。只有减速避让,观察车流动态,及时准备停车才能确保安全。 6、市区夜间行车时要警惕骑车人“几个人并行说说笑笑”特点。因为夜晚车辆较少,骑车人串在一起有说有笑,注意力不集中,与车辆交会时受灯光照射影响,视线模糊眼发花,受精神紧张而措施不当发生意外,因此遇到这种情况时驾驶员应变近光灯或小灯,集中思想,流出足够安全距离,减速行驶,缓缓通过。 四、在公路上行车防止和自行车碰擦的操作方法 1、在公路上超越自行车时要警惕“路宽麻痹路窄摆”特点。并注意被超自行车的前方道路上有无其他障碍物,无障碍方可超越,如果前方过程中,自行车可能因听见汽车声音而回头张望,碰到前方障碍物而连人带车一起倒下,为了安全,驾驶员
应在超前作出综合分析,果断作出该超不该超判断,然后再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的前提下再超越,超越时不能靠的太近,临危时不能急打方向,否则易碰擦自行车而造成危险。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需要选择适当地点,减速靠边留出足够的安全间隙超越自行车,情况复杂,路面狭窄而自行车又无停车,下车相让迹象时,还是让骑车人超过障碍物之后再驾驶通过,千万不要冒险勉强交会或超越。 2、在上、下坡驾驶车辆时要注意“上坡绕行、下坡飞跑、刹车无效”特点,特别是遇到上坡弯道,农村骑自行车人在车架上带着人或载着货,下坡时车速块,冲力又大,刹车又不灵,遇到汽车心一慌不知所措,又不懂交通规则,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遇到这种情况时要集中思想,驾驶在自己路线上,不能随着自行车的行驶方向来改换自己行驶路线避让,遇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制动停车,避免防止发生不测。 五、不同气候行车防止和自行车碰撞操作方法 1、遇到雨雾天气行驶时要注意“驾车人和骑车人同样存在着视线不清”特点。视线就是安全,若你常在雨雾中开车,那视线不清是最大的隐患,尤其是左右侧及后方的视野更为重要,驾车人的视线好坏在于车窗玻璃,
当然除雨刷的刮水动作外,也可以亮起前大灯来让骑车人看清你的位置。而雨雾天汽车人因下雨天穿着雨披、打着伞低头骑车,视线不清、听觉不灵,只顾骑车赶路,很少注意周围,驾驶员遇到这种情况要有预见,警惕骑车人横穿道路,左右摇晃,突如其来的改变方向而撞在汽车上发生事故。因此该提前减速,行驶在自己路线上做好准备,以防自行车临近横穿或滑倒。 2、在冰雪路面上行车时要注意骑车人“冰雪路面宜滑倒”特点。下雪以后道路冰冻,自行车很难骑,容易滑倒,加上自行车与骑车双方制动和方向不易控制,很容易发生事故,驾驶员遇到这种情况,就应减速行驶,密切关注前方骑车人动态,不能跟得太近,靠得太拢,以防骑车人滑倒而来不及避让发生意外。 结束语 车让车让出礼貌,车让车让出一份安全,车让车让出一份文明。综上所述,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中如何在不同的路面、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气候充分掌握骑自行车的不同的规律,不同的特点,相应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才能有效地避免汽车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本人虽有多年的驾驶经历,但水平和经验有限,表达能力较差,文中难免存有不足及错漏之处,恳请专家教授及同行们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及资料: 1、《交通安全教程》浙江科技出版社 2、《雨天安全驾驶汽车》湖北交通出版社
篇四:骑自行车撞人属于交通事故,严重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骑自行车撞人属于交通事故,严重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注: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先,骑自行车撞到人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实例:朋友张某于2011年6月8日下午3时,在骑自行车去上班的途中,不慎将李某撞到在地,李某因此而住院,医药费达8000余元,双方调解无果,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请问:自行车撞人致伤,属于交通事故吗?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在道路上造成事故的,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据该规定,自行车是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本案发生在街道上,符合关于“道路”的法律要件;张某“不慎”将李某撞到在地,张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给李某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骑自行车撞到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从主体上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从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人员。非机动
车在道路上发生事故的,认定为交通事故,前面已经论述。所以骑自行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
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被认定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即说明其存在过失。
从客体上看,骑自行车撞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
从客观方面来看,发生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骑自行车撞到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从构成要件来分析,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
附: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认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骑自行车肇事获刑案例
2011年5月28日下午,李世平骑自行车从奉节县新民镇九树村前往李湾村。晚上7时10分,李世平对一辆摩托车超车时,因刹车无效,将路边行人喻具超撞倒。随后,喻具超抢救无效身亡。事故发生后,李世平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李世平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9年5月20日,辽宁省抚顺市61岁的张某,骑自行车将一过马路的女子撞倒身亡。随后,警方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提出起诉建议书。
2007年11月13日,浙江省瑞安市张某骑着一辆前轮没有刹车的自行车,将林某刮倒致死。法院认定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3年11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民罗大勇骑自行车将75岁的黄某撞死。2004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罗大勇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参考文献:
1、漯河市郾城区法院,《骑自行车撞死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刘律师
QQ793297364 电话15824318904 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篇五:这起交通事故自行车应负全部责任
这起交通事故自行车应负全部责任
《这起事故应该如何认定》一文中,作者魏琦提出“摩托车方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负事故同等责任;自行车方借道通行时未让所借道路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负事故同等责任;电动自行车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方遇此情况应减速让行,故电动自行车方无责任”。笔者认为:自行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简要案情:一天上午9时,甲方持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12米宽的沥青路面上由南向北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自行车(乙方)发生相撞后又与对面绕越临时停车的电动自行车(丙方)相撞,致乙方和丙方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调查事实:1、路口为T形路口,中心虚线,两条机动车道,划分有非机动车道。
2、临时停车符合停车规定。3、自行车由东向西借道通行时占用摩托车道。 4、摩托车方除无号牌外无其他违法情节。5、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时在由北向南机动车道内。6、电动自行车绕道通行时占用机动车道。[1]
首先,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这个责任原则强调两点:(1)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2)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应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应该确认各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各方车辆的法定权利义务与违法情况
1、自行车
自行车的通行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该路段划分有非机动车道,所以,自行车在该路段行驶时,非机动车道是自行车的合法通行路面。
自行车的通行义务:
(1)发生事故的路口为T形路口,中心虚线。自行车由东向西借道通行时占用摩托车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规定,由于摩托车通行的道路上有中心虚线,所以,该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该路上的摩托车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自行车未让摩托车先行,违反了该规定。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规定,在自行车横过道路时,“确认安全”是自行车的义务。很明显,自行车违反了该规定。
2、摩托车
摩托车的通行权利
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的规定。
摩托车的通行义务
(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所以,摩托车有与同方向行驶的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的规定,摩托车有“确保安全超车”的义务。
(3)当同车道的前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的规定办理后,摩托车有安全绕行故障车的义务。
从以上分析,摩托车在法定的路面按照规定的时速行驶,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因为摩托车方除无号牌外无其他违法情节所以,摩托车无责任。
事故成因
摩托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至路口时,由于自行车突然横穿,未遵守法律规定让摩托车先行,为了避免与自行车相撞,摩托车采取向左打方向躲避,与自行车相撞后,又进入对方车道,与电动自行车相撞。本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自行车未遵守法律规定让摩托车先行。
关于摩托车无牌的问题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规定,摩托车方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
摩托车没有牌照,并不会侵犯自行车的通行权,也不会妨碍自行车履行应尽的法律(安全)义务,如果摩托车有牌照,该事故同样不可避免。所以,摩托车没有牌照与本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魏琦观点的错误
因为“事故调查事实”部分中没有证据证明摩托车有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所以,以“摩托车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为理由认定摩托车的交通事故责任是完全错误的。完全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因此,这个观点是典型的枉法裁判,执法犯法。
“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应该指的是摩托车在采取措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时,向左打方向与对面车道内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的情况。在遇到前方自行车自右向左横穿道路时,突然间无谓地增加了摩托车的避险义务,摩托车为了避免发生事故,出于本能向左打方向,这就是本事故的因果关系。
作者魏琦的观点,牵强地认定摩托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是想套用《道路交通安
全法》“(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认定摩托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这是交通事故认定理念的错误。负同等责任的观点,是以生命权压路权,实际上是在向《道路交通安全法》挑战,向客观的道路交通规律挑战,是典型的唯心主义思想方法的表现。一般来说,法律是从行为上对人进行规范,而不是从达到的总体客观效果上进行规范。因为一个正确的行为,特别是单方面的正确行为,不一定会导致有效的结果。换言之,正确的措施未必一定是有效的措施。能否有效的关键有时在于客观(条件),有时在于对方的配合。
现代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现代的文明。与此同时,人们常处于高速、高能等高危环境,这就需要人们更尊重客观的自然规律,约束自己,不能以为是人就可为所欲为。不尊重客观规律,不尊重自然规则,不遵守法律,其结果必然是害人又害己。划分路权就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道路通畅,避免人车相撞,是保护生命权的具体体现。而作者魏琦的观点,实质上是否认法律规定的路权原则,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会纵容交通违法行为,使道路交通的混乱局面愈演愈烈。
可怕的是,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思想还大有市场。
注释:
[1]引自2005年4月2日《人民公安报 交通安全周刊》中《这起事故应该如何认定》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邵军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郭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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