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金融论文: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与思考[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7 11:50:09 证券金融论文
关键词 衍生金融工具 网络财务报告 公允价值 信息披露
1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信息披露制度也叫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等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和公告,以便投资者了解其情况的制度,它包括发行前的披露和发行后的持续性信息的公开制度。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是由法律规范和准则规范两个层次组成,证券立法包括《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主要对强制披露、强制审计和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准则制度规范中,《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对证券立法中的披露要求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所应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其对具体项目的起码要求;《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是会计报告最根本的基础,它规定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明确提出了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要求,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实务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并限制了管理者歪曲财务数据的能力,尽管管理者仍然有很大的自由来反映他们对经营状况的深刻了解;《审计准则体系》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强调外部独立审计对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鉴证作用。总的来说,在结合本国实际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信息披露在相关规范方面已取得了很大成就,相关制度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建设的历史比较短,难免存在一些缺陷,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1 信息重要性标准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62条规定: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情况,并列举了11种属于重大事件的范围。笔者认为该定义存在以下问题:怎样才算“较大影响”,必须达到何种程度,无据可依,给实践增加了判断的难度,等于仍未明确重要性标准;“可能”两字更增加了要领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问题是对信息披露质的要求,必须对重要性标准有一个相对确切的界定,才不致于企业披露信息时有空子可钻。在此可以借鉴美国“理性人”概念,即如果在理性股东谨慎考虑后认为某信息具有实在的重要性或对遗漏的事实加以披露,则肯定有可能被理性投资者视为会大大改变目前可获得信息所致混淆不清的状况,则该事实确为重要。所谓“理性投资者”是指根据各种信息做出合乎逻辑的投资决策的投资者。
1.2 信息披露及时性问题
时效是信息的生命。《证券法》分别规定了上市公司提交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时限,同时对临时报告强调即时性提交。问题在于:中期报告于每个月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报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在这样长的时间间隔里,极有可能使所披露的消息失去时效,同时也会助长一些小道消息的滋长蔓延。况且在实践中,大多数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到4月中、下旬才迫于无奈公布其年度报告。反观美国市场,经过了12年的准备,终于在1996年5月正式实施全国上市公司强制性电子化信息申报制度,它的实行使上市公司做出信息申报与信息生效并得以向公众公布的时间大大缩短,信息传播更为及时。而我国电子化信息披露的现状基本上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信息披露存在披露内容不全面、披露对象模糊化、披露的报表格式单一等问题。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规章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网上信息质量的规范与罚则还没有详细的规定,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等。
1.3 完善会计准则问题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包括法律规范与准则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范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方式和时间,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有着紧密的联系。会计准则是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财务信息质量要求直接受到会计准则的影响,如果没有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做出规范,则无论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如何完善,其作用的发挥也很难保证。正如具有完备的信息披露的美国,其会计准则无论是在制度模式、制定机构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安然事件及一系列财务丑闻爆发后,美国会计制度首当其冲地遭受多方责难,使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处于尴尬的境地。我国应从中吸取启示和教训,应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操作性。
1.4 财务报告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现行财务报告体系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其中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主要由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来规范,其他财务报告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的披露准则和其他法律规定来规范。在此环境下,现行财务报告体系存在问题主要有证券金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