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国际保理公约》若干问题评析——写在公约颁布10周年之际[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7 08:41:37 法学论文
内容摘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88年《国际保理公约》为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框架,极大地推动了国际保理的发展。然而,公约的一系列缺陷,也使得公约在十年的运行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尽管如此,《国际保理公约》仍是国际保理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关键词: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公约》 评析
Comments on Several Problems of UNIDROIT#39;s 1988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Abstract:UNIDROIT#39;s 1988 Convention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which supplies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a uniformed law system, has been dramatically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since its birth. Though many problems appeared during the past ten years as a result of the its internal disadvantages, Convention still is a significant benchmark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Key words::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omment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保理商为以赊销方式向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买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提供的一种综合性的金融业务,保理商从供应商处取得供应商与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所有权,并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帐务管理、应收帐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以上或全部服务。
与信用证交付方式相比,保理业务能更为有效地消除由赊销贸易带来的商业风险并可以克服资金占用、手续繁琐和机制僵化等一系列弊端 [1],可以更好地保障和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令人不解的是,虽然保理业务具有一系列的优点且在英美两国有着较长的历史,但除两国之外,尤其是在那些没有普通法传统的国家,它仍是一个晚近才出现的制度,至于在国际贸易中保理业务的开展就更少之又少了。为什么保理这种良好的国际融资机制在实践中“发育不良”呢?一套可预测性的统一国际保理规则的缺失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以国际贸易中的双保理为例:由于供应商和债务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此项保理业务涉及到不同国家贸易商之间、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间以及进出口保理商与贸易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单靠一国的法律根本无法调整。同时,各国国内法对于国际保理的规定也形式各异、分歧颇大。因此,各国保理机构往往不愿意承办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发展地极其缓慢。为实现国际保理规则的统一化并促进保理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应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经过十余年的努力起草了《国际保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8年渥太华会议上通过,1995年5月1日正式生效。公约共4章23条,包括适用范围与总则、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再让与和最后条款等内容,对应收账款让与的效力、债务人抗辩权、抵消权,收回付款权和付款义务以及应收账款的再让与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今年是公约生效十周年,评述公约的主要内容,回顾其运行状况,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国际保理公约》的目标是为便利保理的广泛使用创建一个国际法律制度框架,同时为处于不同发展水平和具有不同保理法律制度的国家提供示范法。因此,笔者以公约所创设的制度框架为依托,对公约中的若干问题作一评析。
一、禁止债权转让约定的效力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2]是国际保理中的基础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基础合同确立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尽管该合同与保理合同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但公约仅仅旨在调整保理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无意管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另一方面,由于保理业务的核心环节是保理商受让销售合同中应收帐款的债权, [3]因而公约不可避免地要对销售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效力作出判断,尤其是销售合同中禁止转让合同金钱债权之约定的效力问题。若一个有效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包含一个禁止债权人转让合同项下任何权利的条款,但债权人置合同法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