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国外对高科技产业的税收取向[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3 19:32:06 财政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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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高科技产业 取向 税收 国外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最直接的手段,在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中被各国政府广泛运用。 一、充分发挥折旧“挡税板”的作用 国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二战前后一般为20年,目前已缩至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从而使折旧金额常常超过企业所增资本额,对企业更新设备和采用新技术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产业,为了适应其飞速发展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国家采取对若干行业和对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的特殊政策,折旧期更短,折旧率更高,设备更新更快。 在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仅为3年,是所有设备中折旧年限最短的。美国还以加速折旧作为政府对私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巨额补贴的一种方法,以此来促进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目前,美国每年的投资中,折旧提成所占比重最高达90%; 新加坡政府规定,企业在科研开发、优先工程项目等领域投入固定资产可一次性提取50%的初次折旧。 日本为了促进技术引进与技术革新,先后制定了“试验研究开发用机械特别折旧制度”、“科学技术振兴折旧制度”、“新技术投产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以及有效利用能源和开发本国资源等多项特别折旧制度,总数已达几十种。 德国制定了具体的折旧制度,直接体现其科技政策。如对需重点发展的高科技领域研究开发或实际应用所需要的固定资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实行特殊的折旧制度。德国高新技术企业界,仅从特别折旧这项措施中,1987年就获得约2.5亿马克的资金。 其他国家也都广泛采取加速折旧办法。如西班牙规定,研究与开发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和无形资产可分5年提完折旧(建筑物为7年)。法国规定,开发软件费用可以在发生年度当年全部扣除。 二、投资税收抵免(investment tax credit) 美国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可直接扣除,而不必作为计提折旧的资本支出;凡是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3年的研究与发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15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1999年底美国通过《r&d减税修正法案》(从1981年开始设立,税率已降至20%),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其一定的免税,该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些州政府也作出规定,例如佛罗里达州规定,科技园区出售的产品免缴产品税,从事研究与开发的企业只征有形财产税。 意大利于1998年实行“税收信用”优惠政策,国家根据企业r&d经费开支,采用冲抵企业应缴税款的形式给予支持,每年的额度限制在3500亿里拉以内。 丹麦规定:(1)基础研究费用可获得免税扣除;(2)公司参与研究项目的费用可以扣除12.5%,或者如果他们参与的计划在法律上已被认定为费用可以扣除12.5%时,也可以扣除1-2.5%;(3)公司可扣除某些向研究单位提供的捐赠。 为支持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日本政府制定了《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用于新材料、尖端电子技术、电气通讯技术、宇宙开发技术等的开发资金全部免征7%的税金。后来又对尖端电子、高性能机器人、新材料、生物工程等的研究经费及相关的机械设备和建筑物免征10%的税金。另外,日本税法还规定,公司购置并使用某些可折旧资产,该资产经大藏省指定作为促进研究和开发基础高科技产业项目时,公司可选择下述两项金额中较小者冲抵法人税:(1)额外研究与开发费用的20%加上述资产购置成本的5%;(2)法人税的13%。若为中小企业(即公司和母公司股本不超过1亿日元),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的6%可替代按上述计算额外研究与发展费用的10%。日本政府还设立了“电子计算机购置损失准备制度”,规定日本计算机厂商可以从销售额中提取10%作为准备金,以弥补意外损失。在此基础上,通产省还要求国会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从1985年起,日本政府每年减少税收1000亿日元,以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在新加坡,对带来“先进工艺”的高新技术外国公司投资设厂,可享有减免盈利33%的税收,减免期为5-10年;从事研究开发的公司享受其研究开发支出50%的政府津贴;对具有新技术开发性质的产业给予5-10年的免税期;对计算机软件和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医药研究、试验室和检测服务等生产和服务公司用于研究和开发的支出允许双倍扣除。 三、减免税收 减免税收最能体现国家对高科技产业的税收取向。 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私人风险投资的发展,将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财政税收论文
关键字:高科技产业 取向 税收 国外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最直接的手段,在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中被各国政府广泛运用。 一、充分发挥折旧“挡税板”的作用 国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二战前后一般为20年,目前已缩至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从而使折旧金额常常超过企业所增资本额,对企业更新设备和采用新技术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产业,为了适应其飞速发展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国家采取对若干行业和对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的特殊政策,折旧期更短,折旧率更高,设备更新更快。 在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仅为3年,是所有设备中折旧年限最短的。美国还以加速折旧作为政府对私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巨额补贴的一种方法,以此来促进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目前,美国每年的投资中,折旧提成所占比重最高达90%; 新加坡政府规定,企业在科研开发、优先工程项目等领域投入固定资产可一次性提取50%的初次折旧。 日本为了促进技术引进与技术革新,先后制定了“试验研究开发用机械特别折旧制度”、“科学技术振兴折旧制度”、“新技术投产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以及有效利用能源和开发本国资源等多项特别折旧制度,总数已达几十种。 德国制定了具体的折旧制度,直接体现其科技政策。如对需重点发展的高科技领域研究开发或实际应用所需要的固定资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实行特殊的折旧制度。德国高新技术企业界,仅从特别折旧这项措施中,1987年就获得约2.5亿马克的资金。 其他国家也都广泛采取加速折旧办法。如西班牙规定,研究与开发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和无形资产可分5年提完折旧(建筑物为7年)。法国规定,开发软件费用可以在发生年度当年全部扣除。 二、投资税收抵免(investment tax credit) 美国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可直接扣除,而不必作为计提折旧的资本支出;凡是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3年的研究与发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15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1999年底美国通过《r&d减税修正法案》(从1981年开始设立,税率已降至20%),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其一定的免税,该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些州政府也作出规定,例如佛罗里达州规定,科技园区出售的产品免缴产品税,从事研究与开发的企业只征有形财产税。 意大利于1998年实行“税收信用”优惠政策,国家根据企业r&d经费开支,采用冲抵企业应缴税款的形式给予支持,每年的额度限制在3500亿里拉以内。 丹麦规定:(1)基础研究费用可获得免税扣除;(2)公司参与研究项目的费用可以扣除12.5%,或者如果他们参与的计划在法律上已被认定为费用可以扣除12.5%时,也可以扣除1-2.5%;(3)公司可扣除某些向研究单位提供的捐赠。 为支持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日本政府制定了《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用于新材料、尖端电子技术、电气通讯技术、宇宙开发技术等的开发资金全部免征7%的税金。后来又对尖端电子、高性能机器人、新材料、生物工程等的研究经费及相关的机械设备和建筑物免征10%的税金。另外,日本税法还规定,公司购置并使用某些可折旧资产,该资产经大藏省指定作为促进研究和开发基础高科技产业项目时,公司可选择下述两项金额中较小者冲抵法人税:(1)额外研究与开发费用的20%加上述资产购置成本的5%;(2)法人税的13%。若为中小企业(即公司和母公司股本不超过1亿日元),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的6%可替代按上述计算额外研究与发展费用的10%。日本政府还设立了“电子计算机购置损失准备制度”,规定日本计算机厂商可以从销售额中提取10%作为准备金,以弥补意外损失。在此基础上,通产省还要求国会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从1985年起,日本政府每年减少税收1000亿日元,以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在新加坡,对带来“先进工艺”的高新技术外国公司投资设厂,可享有减免盈利33%的税收,减免期为5-10年;从事研究开发的公司享受其研究开发支出50%的政府津贴;对具有新技术开发性质的产业给予5-10年的免税期;对计算机软件和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医药研究、试验室和检测服务等生产和服务公司用于研究和开发的支出允许双倍扣除。 三、减免税收 减免税收最能体现国家对高科技产业的税收取向。 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私人风险投资的发展,将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财政税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