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小议我国税收法制和法治[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7 10:40:17 财政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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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我国 小议 法治 税收 法制
法制是指法律制度(体系),法治是指依法治理(事务)。延伸之,税收法制就是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税收法治就是依法治理税收事务。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没有法制就没有法治,法治是法制的实现和归宿,没有法治,法制就成了虚设的空文。毫无疑义,法制和法治已经成为现代税收的基本特征,是保障国家无偿、强制、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说,没有法制和法治就没有现代税收,就不可能正确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就不可能确保国家取得足够的财政收入。我国的税收法制和法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在此尝试着做些探讨。 一、税收法制和法治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制方面 1、税收法制体系不健全,立法级次低。目前,我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三部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其他税收法规主要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或草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税收法制体系不健全、立法级次低直接影响税收法制的等级效力和稳定性,既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也不利于税收法制化和法治化。 2、税收法制统一性欠佳,甚至滞后或缺位。我国改革开放已经二十多年,遗憾的是,目前依然缺少一部规范税收关系、税收原则等税收基本制度的税收基本法,造成目前我国税收法制既庞杂又无规范,统一性欠佳。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改革亦不断深化,而税收法制或出台时间远远滞后或缺位,导致税务人员在执法中面临暂时性的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有时不得不针对个别问题进行请示和批复,这不仅加大了税务系统的工作量,也影响了税收法制的稳定性,进而影响了税收法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税收法制虚置,税法的可操作性难以保证。有些问题法律法规有规定但不明确,致使执法者难以操作;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现实脱节,难以操作。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何谓“有明显转移、隐匿的行为”?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均未界定,执法中很容易引发争议。当前的税收法制中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区和界定不够明确的法律概念,常常使得执法者处于两难境地。 4、纳税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而计划经济的制度惯性和“官本位”等不良思想还或多或少表现于税收法制之中,纳税人的义务多于权利,税务机关的权利多于义务,纳税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必然导致税收法制失之于公正和合理。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税法就是国家收税之法,强调的是国家的本位,把国家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仅仅强调税法是国家收税的法律,这是片面的。税法也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纳税人的权利既有实体方面的,也有程序方面的,纳税人的权利既涉及税收收入方面,也涉及税收支出方面。在很多时候,我们都过于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纳税人交完税之后,对政府如何分配这些税款毫无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如此,公民纳税的自觉性难以提高,并且怀疑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理性。 (二)税收法治方面 1、缺乏严格的执法程序。税务机关只有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才能保证税收法制和法治的统一性以及税收征管的透明度。wto原则明确要求税收待遇上体现公平竞争原则,这既包括税负的公平合理又包括征收方法的公平合理。如果缺乏具体严格的执法程序,即使税收法制是公平合理的,也会造成不公平不合理。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不依法授予法律文书,由此侵害纳税人的知情权;在处罚金额的确定上,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进行处罚。现实中,税务人员因违反程序法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2、法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计划任务。在计划考核方式下,税源好的地方担心计划连年递增,完成计划任务后搞“藏富于企业”,有税不收;税源差的地方为完成计划,寅吃卯粮,借税入库,甚至买卖税款。另外,为达到税收计划中的分税种计划的要求,部分税务机关在总计划完成的情况下,擅自调整税种的数字,致使国家的整个统计失真。原因就在于一些税务干部税收法治意识淡薄,为了计划任务,不惜实施税务行政违法行为。 3、执法不严又不规范。个别税务工作者“权大于法”的思想还时有抬头,“关系税”、“人情税”还有一定的市场,如偶尔随意进行税收减免,滥用自由裁量权,人为造成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个别税务人员由于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差,执法水平偏低,造成办税程序烦琐,效率低下。有些单位不能很好地落实税法公告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侵犯了纳财政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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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是指法律制度(体系),法治是指依法治理(事务)。延伸之,税收法制就是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税收法治就是依法治理税收事务。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没有法制就没有法治,法治是法制的实现和归宿,没有法治,法制就成了虚设的空文。毫无疑义,法制和法治已经成为现代税收的基本特征,是保障国家无偿、强制、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说,没有法制和法治就没有现代税收,就不可能正确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就不可能确保国家取得足够的财政收入。我国的税收法制和法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在此尝试着做些探讨。 一、税收法制和法治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制方面 1、税收法制体系不健全,立法级次低。目前,我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三部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其他税收法规主要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或草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税收法制体系不健全、立法级次低直接影响税收法制的等级效力和稳定性,既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也不利于税收法制化和法治化。 2、税收法制统一性欠佳,甚至滞后或缺位。我国改革开放已经二十多年,遗憾的是,目前依然缺少一部规范税收关系、税收原则等税收基本制度的税收基本法,造成目前我国税收法制既庞杂又无规范,统一性欠佳。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改革亦不断深化,而税收法制或出台时间远远滞后或缺位,导致税务人员在执法中面临暂时性的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有时不得不针对个别问题进行请示和批复,这不仅加大了税务系统的工作量,也影响了税收法制的稳定性,进而影响了税收法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税收法制虚置,税法的可操作性难以保证。有些问题法律法规有规定但不明确,致使执法者难以操作;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现实脱节,难以操作。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何谓“有明显转移、隐匿的行为”?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均未界定,执法中很容易引发争议。当前的税收法制中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区和界定不够明确的法律概念,常常使得执法者处于两难境地。 4、纳税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而计划经济的制度惯性和“官本位”等不良思想还或多或少表现于税收法制之中,纳税人的义务多于权利,税务机关的权利多于义务,纳税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必然导致税收法制失之于公正和合理。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税法就是国家收税之法,强调的是国家的本位,把国家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仅仅强调税法是国家收税的法律,这是片面的。税法也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纳税人的权利既有实体方面的,也有程序方面的,纳税人的权利既涉及税收收入方面,也涉及税收支出方面。在很多时候,我们都过于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纳税人交完税之后,对政府如何分配这些税款毫无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如此,公民纳税的自觉性难以提高,并且怀疑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理性。 (二)税收法治方面 1、缺乏严格的执法程序。税务机关只有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才能保证税收法制和法治的统一性以及税收征管的透明度。wto原则明确要求税收待遇上体现公平竞争原则,这既包括税负的公平合理又包括征收方法的公平合理。如果缺乏具体严格的执法程序,即使税收法制是公平合理的,也会造成不公平不合理。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不依法授予法律文书,由此侵害纳税人的知情权;在处罚金额的确定上,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进行处罚。现实中,税务人员因违反程序法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2、法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计划任务。在计划考核方式下,税源好的地方担心计划连年递增,完成计划任务后搞“藏富于企业”,有税不收;税源差的地方为完成计划,寅吃卯粮,借税入库,甚至买卖税款。另外,为达到税收计划中的分税种计划的要求,部分税务机关在总计划完成的情况下,擅自调整税种的数字,致使国家的整个统计失真。原因就在于一些税务干部税收法治意识淡薄,为了计划任务,不惜实施税务行政违法行为。 3、执法不严又不规范。个别税务工作者“权大于法”的思想还时有抬头,“关系税”、“人情税”还有一定的市场,如偶尔随意进行税收减免,滥用自由裁量权,人为造成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个别税务人员由于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差,执法水平偏低,造成办税程序烦琐,效率低下。有些单位不能很好地落实税法公告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侵犯了纳财政税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