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东济南统计从业资格报名时间:6月15日-8月21日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2/05 03:53:29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2015山东济南统计从业资格报名时间:6月15日-8月21日
2015山东济南统计从业资格报名时间:6月15日-8月21日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无忧考网-2015山东济南统计从业资格报名时间:6月15日-8月21日】:
济南市统计局关于

  开展二○一五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济统字〔2015〕10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部门、企业集团、中央及省属驻济企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济南军区所属行业:

  为进一步贯彻《“十二五”时期统计教育培训规划》,根据《统计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和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统计从业资格工作的通知》(鲁统办字[2015]13号)文件精神,现将全市2015年度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安排如下:

  一、报名对象

  全市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考)。

  二、考试时间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计局统一命题、统一考试。今年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日期为9月20日。

  上午9:00—11:00,《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下午14:00—16:00,《统计法基础知识》。

  三、报名方法、时间及注意事项

  考生报名统计从业资格考试需登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网”(www.tjcyzg.org),报考流程详见网站“报考指南”。

  考生上传照片、身份证和学历证书时,一定要按照要求的尺寸操作,确保上传的资料完整清晰。

  报名时间:2015年6月15日至8月21日。

  考试结束后,考生可以通过报名网查询成绩,成绩合格者请携带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1张,填写《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1份(附件)到所在县(市)区统计局办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免考规定

  1、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只参加《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免考《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如上传资料不够完整清晰,须本人到所在县(市)区统计局提交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A4纸双面复印)。

  2、已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到所在县(市)区统计局交验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A4纸双面复印)、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1张。

  五、教材征订

  教材不再统一征订,由个人自行购买。

  六、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86263526 86263529

  附件:

  1、济南市各报名点联系一览表

  2、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济南市统计局

  2015年5月21日

  附件1

  济南市各报名点联系一览表

  

     

电 话

联系人

济南市统计局

经二路1666602     

86263526

周长顺

历下区统计局

解放东路99号历下大厦行政审批大厅

88151126

杨阳

市中区统计局

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336

82078383

周翔

天桥区统计局

堤口路53号西付楼205

85813784

张重庆

槐荫区统计局

经十西路2750713

87589713

梁宏

历城区统计局

华信路15号凯贝特大楼101001房间

88112844

孙秀宝

长清区统计局

长清区政府办公楼6楼办公室

87225028

许家同

济阳县统计局

济阳县政务中心9楼统计局办公室

84233735

周爱凤

商河县统计局

商河县政府办公楼1楼统计局130

84880340

李 萍

平阴县统计局

平阴县政府办公楼3楼统计局办公室

87883655

赵学民

章丘市统计局

章丘市龙泉大厦一楼1115

83217189

郭保全

高新区统计局

工业南路28号高新区管委会702

88871104

杨超

  附件2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民族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专业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提交申请

材料内容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两张

3、(    )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注:请在所提交材料选项的括号中划√;第12项为必须提交材料;第3项由符合免试一门科目条件者提交。)

受理意见

 

                                           理 人:     (公    章)

                 

审核意见

审 核 人:      (公    章)

                 

认定意见

 

认 定 人: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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