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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6年颁布)[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7 07:09:09 军转干考试
广东东莞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6年颁布)[1]
广东东莞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6年颁布)[1]军转干考试
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批准退出现役,应当由我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我市实行以政府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财政负担。
第四条 社会各界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含中央、省属驻莞企业,下同),市、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 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工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具体落实本行政 区域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我市监察、组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金融 及武装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章 接 收
第八条 符合由我市接收安置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役证》和行政介绍信,到市民政局报到。
符合由我市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退役证》、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和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安置通知书,到市民政局报到。
符合在我市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按时到市民政局报到。
退役士兵应当在报到时办理服预备役登记手续。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九条 我市户籍退役士兵的安置地为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按退出现役时当地的户籍性质予以落户。
入伍前在外市就读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并在院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我市户籍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持院校出具的不复学证明,以及应征入伍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安置待遇的证明,由入学前其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并按退出现役时当地户籍性质予以落户。
入伍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并在我市应征入伍的非本市户籍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凭《退役证》和院校出具的复学相关证明材料,由我市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符合易地安置到我市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落户;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落户;因特殊情况易地安置到我市的退役士兵,视具体情况予以落户。
符合政策到我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在退役士兵报到时,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具退役军人介绍信,为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开具安置介绍信和《入户证明》。
市公安局凭《退役证》、安置介绍信、《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须注明原户籍登记基本信息,如有户籍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和入户地址的依据材料,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退役证》和退役军人介绍信,到户口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办)报到。
市直接收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凭《退役证》、《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安置介绍信,为符 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办理组织、人事关系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部门凭《退役证》、《组织关系介绍信》和退役军人介绍信,为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市民政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办理残疾退役士兵抚恤关系转入手续。
市交警部门凭市民政局开具的介绍信,为需换领驾驶执照且符合换领条件的退役士兵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应当及时军转干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