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A13岁时在网络上发表不健康文章(涉嫌违法的文章),在A20岁时这篇文章依然可以看到,B受文章影响自杀身亡,两事件构成因果关系吗?B受A的影响啊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8 04:10:57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A13岁时在网络上发表不健康文章(涉嫌违法的文章),在A20岁时这篇文章依然可以看到,B受文章影响自杀身亡,两事件构成因果关系吗?B受A的影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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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A13岁时在网络上发表不健康文章(涉嫌违法的文章),在A20岁时这篇文章依然可以看到,B受文章影响自杀身亡,两事件构成因果关系吗?B受A的影响啊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
A13岁时在网络上发表不健康文章(涉嫌违法的文章),在A20岁时这篇文章依然可以看到,B受文章影响自杀身亡,两事件构成因果关系吗?B受A的影响啊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A13岁时在网络上发表不健康文章(涉嫌违法的文章),在A20岁时这篇文章依然可以看到,B受文章影响自杀身亡,两事件构成因果关系吗?B受A的影响啊
此案中首先要分析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个人认为,A的行为与B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且我认为这个和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太大关系,因为刑法上即使因果关系成立,也不一定能够以有罪进行处理,故而只就事论事分析因果关系就可以了.
刑法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向客观损害结果现实化的过程”,故而判断因果关系的前提是实行行为是否存在,A发表不健康文章的行为能否产生使人死亡的危险呢?我认为是不能的,实际上A的行为并没有在一般认识中对B的生命构成危险,这是一种极其异常、罕见的因果关系进程,出于刑法的片段性性质,应当不予认定.但是,如果A的文章针对性地、尖锐化地指向B,而造成了教唆B自杀的情况,应当另当别论.
因果关系的“条件说”理论虽好,但是不能绝对化了,刑法因果关系中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认识是“外在暴力加之被害人特殊体质造成危害结果的,认定为有因果关系”,而此案一定不能满足这种情况.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宽松,但是也不能过分苛责.如果能够认为A的行为对B构成侵权,那么B的死亡结果一定与A有因果关系,然而这种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也必须建立在A的行为是否针对性地、较为尖锐化地指向B,如果A的文章是宽泛性的、受众不确定的,则不能认定.
举个例子,如果A在网络上散布了危害、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B因此而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是否能够认为A是颠覆罪的间接正犯或者教唆犯呢?答案是:如果A的言论不能认为是尖锐化和指向性的,结论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