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权、释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30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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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权、释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
制宪权、释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
制宪权、释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
首先,从事物发展的质量互变规律的角度看,重新制宪模式属于量变中的部分质变,修宪模式属于量变中的突变,释宪模式属于量变中的渐变.其次,三种模式之间具有排斥性.即三种模式不可兼容,用释宪模式可以解决问题的就不要启动修宪模式,用修宪模式可以解决问题的则不必启动制宪模式.也就是说,当宪法不适应社会而有变革必要时,只有一种模式是最优的.最后,从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程度的角度看,在一般冲突下,使用释宪模式即可;当冲突激烈至现实的合理要求完全无法为宪法规范所容纳时,则可以考虑使用修宪模式;只有当宪法的大部分内容与社会现实根本冲突时,才可使用重新制宪模式.总之,选择宪法变革的模式必须平衡宪法的规范性价值(稳定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适应性价值).释宪模式的终点就是修宪模式的起点,而修宪模式的终点就是重新制宪模式的起点.
制宪权、释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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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举措使美国宪法长期保持活力,使之成为“活的宪法”A.参加制宪的代表具有广泛性 B.宪法吸取了人类历史优秀成果 C.麦迪逊具有丰富的学识 D.具有正当的修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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