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和古希腊法的区别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4 01:28:09
古罗马法和古希腊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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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和古希腊法的区别
古罗马法和古希腊法的区别

古罗马法和古希腊法的区别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他域范围而言,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时代)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第一,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
第二,古希腊法多是具体规范的堆积,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也未能形成比较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
第三,古希腊法具有浓厚的哲学基础.
第四,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
第五,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
所谓古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并用汇编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篡》和《新律》等部汇编,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 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关于罗马法的种种分类方法,在历史上有可借鉴之处,发生过重大影响.其中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为完备,将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份,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们,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人法的基本任务是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同时也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罗马法律中的人法将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古化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古化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根据市民法的规定,法律上发生的关系均属个人关系.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
我个人认为:古罗马法在古罗马财产权体系中,罗马人以“物”作为客体范畴,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以所有权形式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建立了以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物法”体系.罗马财产法体系的构建,是以“物”为基础的,它主要是有形的物质客体(有体物),也包括无形的制度产物(无体物).
体现在物,体现在“私”,体现在“有形的物质客体”和“无形的制度产物”.这是对知识产权,“非物质化”的最早法的体现.
我个人观点:(不能做数,只代表自己的想法.!)
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古罗马法中“私法”比公法发达.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古罗马法相对“统一”.
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古罗马法体制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