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夏银川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银川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5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及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各统计调查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统计从业资格相关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做好2015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及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将组织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及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试对象及免考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中专、兼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均需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事统计工作。
2、已具备统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于统计从业资格培训与考试,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3、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培训和考试,只参加《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的培训与考试。
二、考试时间与内容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执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的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具体考试时间为:9:00—11:00,《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14:00—16:00《统计法基础知识》两门课程。考试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命题,银川市统计局组织实施。
今年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将继续采用填涂答题卡的方式答卷与计算机阅卷,参加考试的人员需自带正规厂家生产的2B铅笔与橡皮,以保证其答题卡能够准确被计算机阅读。。
根据要求,今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的考场仍然设在银川市,县(市)、区不再另设考场。银川市统计局严格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的有关规定,规范考场设置,严肃考场纪律,保证考试质量。考试期间自治区统计局将派出巡视组到银川市检查考试工作。
三、培训与考试报名
银川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根据实际,采取业余自学、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等形式组织进行,以确保培训质量。集中培训和重点辅导拟定在7月底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报名时间:5月4日-7月10日;
报名地点:宁夏经济技术培训中心(银川市兴庆区公园街国际贸易中心A座412室)。
联系人:史老师 联系电话:5018569
报名时须提交的材料: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各县(市)统计局需将《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报名表》及《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上的相关内容填写完整、准确后,于7月10日前上报银川市统计局法建办,以便市统计局组织安排考场,过期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报名表》电子版请上传至市统计局内网【ftp登陆】法建办“2015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报名表文件夹”中。
四、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成绩合格者,将发放《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成绩通知单》,凭此可申请办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银川市统计局统一打印,自治区统计局认定,各县(市)统计局负责送达。
五、几点要求
1、认真搞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是贯彻落实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组织统计人员积极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持证上岗率,提升统计业务水平。
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015年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列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市统计局各专业处室和各县(市)区统计局要结合统计执法检查,督促各行业的统计人员积极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与培训,确保今年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培训及考试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附件: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2015年4月20日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出 生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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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件号 |
| 文 化 程 度 |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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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
| 单 位 代 码 | ||||||||
联 系 地 址 |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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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材料内容 |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4、( )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注:请在所提交材料选项的括号中划√;第1—3项为必须提交材料;第4项由符合免试一门科目条件者提交。) | |||||||||
受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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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理 人: | |||||||||
|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
| 审 核 人: | |||||||||
|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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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批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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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 |||||||||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注:此表一式两张,承办机关与实施机关各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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