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进校园
篇一:最高院巡回法庭法官名单、管辖范围及三大核心问题揭秘
最高院巡回法庭法官名单、管辖范围及三大核心问题揭秘
活着的法律
巡回法庭第一任庭长是谁?刘贵祥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
巡回法庭在地方领工资吗?巡回法庭试点的人、财、物仍由最高法统一管理。从最高法选派到地方巡回法庭的人员,依旧保留最高法的编制、工资计算方式等。
巡回法庭法官任期多久?选派人员可能会一次性获得一部分地方补贴,选派人员每一轮任期两年左右。
将有多少个巡回法庭?深圳、沈阳两个巡回法庭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可能在武汉、上海等地陆续设立巡回法庭,全国数量约为8至10个。
巡回法庭的管辖范围?深圳巡回法庭针对广东、广西、海南三省跨省份民事、商事、行政等案件进行查办,而位于沈阳的巡回法庭则针对的是东北三省的上述案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刘贵祥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
二、任命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
三、任命孔祥俊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
四、任命周帆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
五、任命郑学林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
六、任命虞政平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
七、任命金剑锋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八、任命蔚强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九、免去钱晓晨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十、免去梁曙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延伸阅读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庭长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陈菲、罗沙、徐硙)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任免名单,任命刘贵祥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此外,还任命了四位巡回法庭副庭长。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胡云腾此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立巡回法庭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根据相关法规,我国现行四级法院体系中,每一级法院都可以进行巡回审判,但并未作为一项制度来实施。
“通过建立巡回法庭制度,最高法院设立相对稳定的巡回法庭机构,实现重大行政案件、跨区域民商事案件就地审理,方便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胡云腾说。
据介绍,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法官也来自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各业务庭选派,按一定的时间轮流派驻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胡云腾表示,巡回法庭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最高法院办案压力,同时也有利于避免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重大行政案件或跨区域案件放在某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审理,法院有可能受到各种关系影响,不利于公正判决。
“由最高法巡回法庭来审理这些案件,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案件审判更加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最高法本部从繁重的审判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好地行使对
全国各地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胡云腾说。
延伸阅读二:最高法巡回法庭初定本周挂牌 在深圳沈阳率先试点
近日,有消息称最高法决定将把巡回法庭试点落户在深圳和沈阳,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记者从接近最高法的人士处证实,最高法将在深圳和沈阳设立巡回法庭试点,而试点的庭长、审判员等人员正从最高法内部报名选拔,将驻试点地区两年左右。该人士透露,巡回法庭最快在本周公布,并在试点城市挂牌。
此外,最高法未来还可能陆续在武汉、上海等8到10个地区设立巡回法庭,实现全面覆盖。
试点深圳沈阳 每法庭覆盖3省份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最高法巡回法庭将先行设立两个试点,一个在深圳,另一个在沈阳。其中,深圳巡回法庭针对广东、广西、海南三省跨省份民事、商事、行政等案件进行查办,而位于沈阳的巡回法庭则针对的是东北三省的上述案件。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被正式提出后引起广泛关注。日前,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的起草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全国将在若干个地方设立巡回法庭,由最高法的法官轮流去办案,这样将有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权威。而设立巡回法庭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每庭配置25人 设3名庭长8名法官
据透露,近日,最高法已就巡回法庭人选向全院下发通知接受内部报名,目前报名已经结束,正处在审核阶段。预计下周将公布两试点巡回法庭庭长及法官任命名单,还将在当地挂牌。
据介绍,每个巡回法庭试点都将设立3名庭长、8名主审法官、若干工作人员,共计25人左右。而一部分书记员则将由地方法院选拔。
刑法专家洪道德向记者解释,在行政关系上,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与地方高院是上下级关系。民商事、行政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可先向当地中院申请审理,不服可上诉高院,如果终审仍不服判决,则当事人可以上诉到巡回法庭。而巡回法庭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据媒体报道,深圳第一巡回法庭的首任庭长将由最高法审委会一名专职委员担任。胡云腾曾表示,巡回法庭作出的裁判也是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判,也要盖最高法院的大印,而巡回法庭的法官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巡回法庭和地方法院之间是一种审级关系,上下级关系,仍然是最高法院的审级,和地方其他部门没有什么联系。
法官任期两年 人财物由最高法管理
此外,据了解,巡回法庭试点的人、财、物仍由最高法统一管理,即这些从最高法选派到地方巡回法庭的人员,依旧保留最高法的编制、工资计算方式等。
记者获悉,选派人员可能会一次性获得一部分地方补贴,且巡回法庭的法官流动性较强,选派人员每一轮任期两年左右,意味着与地方无稳定的关联,从而也就保证了巡回法庭对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去倾向性。
对此,原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阮齐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立巡回法庭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地方行政编制的禁锢,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阮齐林介绍,巡回法庭的人、财、物均属于最高法院,因此和地方并无关联,这样一来就保证了其独立性,审理案件上也不会出现“难题”。
对此,洪道德也表示,事实上巡回法庭是一个概念,设立巡回法庭就是为了加强法度统一执行,介入当地无法公正审理的案件,防止地方自行其是,因经济利益勾结掩盖真相。
未来设8至10个 武汉上海或入选
今年6月,原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曾提出,最高法可能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巡回法院”。每个分区成立一个巡回法院,巡回法院高于省级高院,未来案子不到最高法院去审理了,可直接在巡回法院审理。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汤维建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巡回法庭应选择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行政诉讼案件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试点。可考虑在长三角和珠三角中选择一个试点,在东北、西北、华北地区中选择一个试点。
如果深圳、沈阳两个巡回法庭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证明这一形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将可能在武汉、上海等地陆续设立巡回法庭,全国数量约为8至10个。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405160920350(1)
贺小荣、何帆、马渊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附规定全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同意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作为改革试点。为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以下简称巡回法庭)的案件受理范围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1月5日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3号,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13条,对巡回法庭的设臵地点、巡回区域、机构性质、受案范围、人员配臵、办案机制、审判管理、廉政监督和当事人提交案件材料的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择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巡回法庭设臵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明确了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设臵地点和巡回区域,即: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案件方面,?规定?使用了“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的表述,而非“管辖”相关案件。这是因为,“管辖”一词主要用来确定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由哪一层级、哪一地区的法院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享有管辖权。而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管辖范围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致。也就是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巡回法庭都应当有管辖权。同理,为避免“管辖区域”和“辖区”等表述引起歧义,?规定?使用了“巡回区”这一概念,侧重从地理区域上界定巡回法庭审理或办理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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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未来将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区域和受案范围。在巡回法庭的设臵上,需要综合考虑全国各类案件的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理位臵、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因此,确定巡回区域时,不一定要与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等原大行政区对应。
二、关于巡回法庭机构性质
考虑到外界对巡回法庭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存在多种解读,?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巡回法庭的机构性质,强调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院,巡回法庭的审级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级。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巡回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办公地点相对固定,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统一归综合办公室负责,不单设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强化监督指导,?规定?第九条进一步提出,巡回法庭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需要注意的是,巡回法庭是一项全新的事物,与建国初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大区分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巡回审判都存在区别:
(一)与最高人民法院大区分院的区别。1950年代初期,对应当时的各大行政区,最高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了东北分院、西南分院、西北分院、中南分院、华东分院和华北分院。1954年,随着大行政区的撤销,大区分院也相继撤销。巡回法庭与大区分院存在以下不同:一是机构地位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是同级大行政区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其领导和监督。而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没有对应的地方同级政府。二是巡回区域不同。大区分院依托的大行政区是革命战争时期全国战区划分的结果,而巡回法庭是根据地理区域、案件数量、国家战略需要等多种因素确定巡回区的。三是工作职能不同。大区分院除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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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可以制定司法解释、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管理下级法院少部分司法行政事务等。而巡回法庭的主要职能是办案,不负责制定司法解释和管理司法行政事务。
(二)与基层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的区别。基层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是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深入乡间地头化解矛盾的一种审判方式,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一个常设性的派出机构,职能定位上更侧重于依法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确保国家法律适用统一,方便群众诉讼只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三、关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
?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从受理的案件和暂不受理的案件两个方面,明确了巡回法庭受案范围。
确定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主要依照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依法原则。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审理或办理的案件必须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所谓受案范围,也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进行的职能分工。
二是价值平衡原则。哪些案件适宜放到巡回法庭审理,哪些适宜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办理,与巡回法庭的功能定位、价值取向和办案保障等存在密切关系。对于由巡回法庭审理更有利于减轻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的,可以放到巡回法庭审理,免去当事人奔波劳苦;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或者不宜由巡回法庭审理的,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办理。
三是稳妥有序原则。改革既要积极探索,又要稳妥有序,必须充分考虑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案件数量和类型、审判资源配臵和内设机构设臵等情况,合理确定本部与巡回法庭的分工,并逐步在改革过程中完善。
关于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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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行政和民商事一审案件。?规定?起草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应当特别慎重。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自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屈指可数,未来也不宜过多。第二种意见认为,在短期内很难设立跨行政区划高级人民法院的情况下,由巡回法庭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符合诉讼法规定,也有利于配合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省级行政区划或涉及省级利益的重大案件,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规定?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在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对巡回法庭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民商事案件范围作出规定。当然,巡回法庭是否受理这类第一审案件,必须综合案件重大复杂程度、社会关注程度、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从严掌握。
(二)关于行政和民商事二审、申请再审案件。?规定?起草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表述,巡回法庭应侧重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多数意见认为,跨行政区域案件总体数量较少,标准也很难确定,试点阶段不宜将受案范围定得过紧。?规定?采纳了多数意见,在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明确:巡回法庭受理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关于刑事案件。死刑复核案件自2007年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办理以来,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综合考虑死刑案件审理现状、刑事法律统一适用情况、巡回法庭审判力量配臵等各方面因素,?规定?第四条明确巡回法庭目前暂不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也不审理刑事一审、二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刑事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特殊假释案件等刑事案件。
但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及时纠正冤假错案,?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巡回法庭受理刑事申诉案件。这里的刑事申诉案件必须是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刑事申诉案件由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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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巡回法庭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巡回法庭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根据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巡回法庭原则上仅受理当事人对刑事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已向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且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书面复查(审查)或再审结论仍不服的案件。对未经巡回区内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巡回法庭申诉的,巡回法庭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四)关于依照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为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是指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巡回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职权主动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五)关于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规定?起草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涉外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意义重大,应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涉外案件目前已比较普遍,多数不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可以由巡回法庭审理。我们认为,普通的涉外民事案件如涉外婚姻、涉外继承等在巡回法庭审理,更有利于便利群众诉讼,而涉外商事案件往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则的统一适用,更适宜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因此,?规定?第四条明确涉外商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需要强调的是,?规定?所指的涉外商事案件是指涉外国的商事案件,并不包括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为了方便港澳台居民诉讼,便于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向港澳台地区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将办理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列入巡回法庭工作范围。其中,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主要包括涉及港澳台的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罪赃移交、裁判认可和罪犯移管(接返)等。
(六)关于程序性事项。?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九)项主要涉及适宜由巡回法庭办理的一些程序性事项,包括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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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2014年徐闻一中法治文化进校园工作亮点
2014年徐闻一中“法治文化进校园”工作
亮点和成效
一、学校文化定位:“儒家和法治”特色文化校园
徐闻一中与儒家文化有深远的渊源。明朝中叶,徐闻人在这兴建文庙。1938年,徐闻人依庙建校,启开徐闻县中学教育之门。76年来的教育中,儒家文化一直熏陶着历届学子。
二、“法治文化进校园”工作亮点
1、普法考试:每年组织一次,全校师生参加县普法办组织的普法考试,共6200人次参加。
2、放映法制电影:每学期一次,邀请县司法局普法宣传车到校放映法制电影,内容来自县内、身边案例,生动可信,效果很好。
3、“巡回法庭”活动:每学期一次,邀请县法院到校进行“巡回法庭”警示教育活动,身边案例,实人实事,警示教育效果好。
4、“检校共建”工作:每学期一次,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到校组织“模拟法庭”活动,新生自导自演,生动有趣,效果好。
5、法制副校长、法制班主任工作:聘请县检察院副院长、徐城派出所所长等领导当法制副校长,检察院法官当初一年级法制办主任。每月到校召开法制主题班会,举办法制宣传讲座,真人真事为内容,教育效果好。
7、公安巡查签到工作:保安室配有《干警巡查签到表》,晚自修警车到校门,保障有力。
8、反恐护校工作:处理突发事件、学生违纪等。已通过县公安局购置伸缩棍、头盔等多种反恐器械,加强了安全防范工作。
9、校园景观建设工作:购置巨石镌刻儒家名言,张挂“木刻论语”,
建设 “论语广场”和大成门,增设儒家特色景观。
(二)“法治文化进校园”工作成效和工作方向
工作成效:
1、师生遵纪守法,一直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发生,教育教学秩序井井有条,安全有序。
2、校风一步一步有起色,近几年来,每年都被评为湛江市高考、中考先进单位。
3、学校综合条件逐步完善,办学综合实力逐步加强,2014年晋升广东省一级学校。
工作方向:
加大投入,拟为儒家和法制历史名人立塑像,进一步加强特色文化设施和氛围建设。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篇四:原创一条微信看懂巡回法庭
原创一条微信看懂巡回法庭
仇少明律师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能够实现重大行政案件、跨区域民商事案件就地审理,方便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那么巡回法庭是如何设立的?可以审理哪些案件?为此,笔者分享以下内容,对巡回法庭的设立进行解读分析,以供参考。
一、设立背景
近些年,最高法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法官办案压力很大,不利于最高法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全国法院审判的职能。
而且我国目前的法院体系分为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这四级,以及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除最高法院、专门法院外,其他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这样的设置,便于明确管辖,容易得到当地党政部门的支持。但同时,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权的运行容易受到地方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而巡回法庭的设立利于最高法缓解办案压力,腾出更多精力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出台司法政策,更好地发挥司法引领社会公正的作用;而且巡回法庭的法官流动性较强,意味着与地方无稳定的关联,从而也就保证了巡回法庭对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去倾向性。
二、基本介绍
1.效力
相当于最高法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2.案件范围
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3.工资发放
巡回法庭试点的人、财、物仍由最高法统一管理,从最高法选派到地方巡回法庭的人员,依旧保留最高法的编制、工资计算方式等。
4.法官任期
选派人员一次性获得一部分地方补贴,每一轮任期两年左右。
5.法庭数量
预计全国设8至10个,现有深圳、沈阳两个巡回法庭试点,计划于2015年年初受理、审理案件,若工作顺利,后续将在武汉、上海等地陆续设立巡回法庭。
6.人员组成
3名庭长、8名主审法官、若干工作人员,共计25人左右。
三、巡回法庭
1.第一巡回法庭
1)地点:深圳
2)管辖区域: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
3)庭长:刘贵祥
4)副庭长:孔祥俊、周帆
2.第二巡回法庭
(转载于:www.smhaida.com 海 达 范 文网:巡回法庭进校园)1)地点:沈阳
2)管辖区域: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区
3)庭长:胡云腾
4)副庭长:郑学林、虞政平
四、审理案件
1、最高法院的范围
因巡回法庭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则其同样可以审理最高法的案件,共包括三类: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3)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四中全会决定,最高法巡回法庭审理的是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1)一审裁判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民商事和行政、要由最高法作出终审裁判的案件。
比如,2014年10月16日由最高法在北京终审落锤的有“互联网垄断第一案”之称的奇虎诉腾讯案。如果有了设立在深圳的最高法巡回法庭,此案广东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奇虎就可以向最高法深圳巡回法庭提出上诉,腾讯就在深圳应诉。
2)已经由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要到最高法申诉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符合最高法启动再审程序的,南方的到深圳,北方的到沈阳。
3)多属于申诉和涉诉信访案件,比如已经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要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
五、操作建议
民商事、行政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可先向当地中院申请审理,不服可上诉高院,如果终审仍不服判决,则当事人可以上诉到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本身能作出裁判的案件,一律放到巡回法庭审理;须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对全国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有指导意义的案件,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建国以来首次设立的制度化、固定化的巡回法庭。其设立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案件审判更加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最高法本部从繁重的审判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好地行使对全国各地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确为我国司法体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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