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危险驾驶罪
篇一: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一. 概念: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二.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三.处罚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
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
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篇二: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一. 概念: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二.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三.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篇三:危险驾驶司法解释
危险驾驶罪的理解和适用
邵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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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归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章节中,将竞驾和醉驾两种行为方式纳入并分别规定了情节犯和行为犯两种不同的既遂形态,以下就相关内容谈谈自己的看法。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结果等必备要件以及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等选择要件的综合体。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工具等则属于必备要件。道路和机动车都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属于本罪的违法要素,如果不是在道路上竞驾或醉驾,或者在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辆,都不会构成本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法从性质和目的两方面对道路进行了界定,即公共性和通行目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依此,草原和海滩都应被排除在外;而对于机动车,则是从属性和功能两方面进行限定,即以动力装置或牵引的轮式车辆和乘用、货运及工程专项作业之用,上述条件也须同时具备,依此,畜力车和电动自行车均不在此列。
一、追逐竞驶的认定
无论竞驾还是醉驾,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这里的“竞”是从行为人角度而言的,只要行为人具备违规赶超他人的故意即可,并不要求被超越者领受行为人的赶超意图。追逐竞驶既可指竞驾者为逞强好胜而追赶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也可指竞驾者之间为分出高低而互相追逐,在后一种情况下,竞驾者成立共犯,但既有可能区分主从犯,也有可能均为主犯,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以竞驾方式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情节犯,因而情节恶劣的判定便成为本罪成立的关键,前提则是必须准确定位情节恶劣的性质和作用。依通说,罪的构成包括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和主体四大要素,因而情节恶劣绝不可能是四要素之外的第五要素,而只能是四要素的补强性指标,被补强的内容既可能是其中一项,也可能是数项。既然立法将在道路上竞驾作为入罪依据之一,因而道路状况理应成为情节恶劣的考量要素,此时的情节恶劣便成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补强要素;由于惩处重点是竞驾行为的危险性,因而主体的人身危险性也应成为本罪的考量要素,多次实施竞驾行为暴露出行为人较差的规范意识和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此时的情节恶劣便成为犯罪主体的补强性要素。由于本罪不是目的犯,因而不应将竞驾的卑劣目的作为入罪的考量要素而补强到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对象也不是本罪的入罪依据,因而道路上的行人不管是老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都不是入罪的考量要素;由于没有将时间作为入罪依据,因而,无论白天还是深夜对竞驾行为的入罪都没有影响,只有当白天或深夜的客观情势影响到路面状况时才是考量因素,即时间最终还是要通过道路状况发生作用。因而,情节恶劣应从犯罪构成四大要件进行展开并限定,而不能随意类推。
二、醉酒驾驶的认定
有别于竞驾,醉驾的既遂采行为犯,以行为的实施作为既遂标准,既不要求交通事故的危险,更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正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九十一条将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处罚方式做了界分,而在“饮”和“醉”的区分上,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当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时为饮酒驾驶,而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时则为醉酒驾驶;同时还规定了呼气酒精含量和血液酒精含量的换算标准,即呼气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0.0909mg/L时为饮酒驾驶,大于或等于0.3636mg/L时为醉酒驾驶。可见,在醉的判定标准上采用的是客观说而非依行为人酒量而异的主观说。
三、罪数形态的认定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行为,造成数个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的罪数形态,属于实质的一罪,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罚。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同时又齐备其他罪的构成要件时,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这是立法肯定想象竞合犯处断方式的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可能还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时,应以行为对应的刑罚较重的罪名予以确定,而非简单排除本罪的适用。本次修正只把竞驾和醉驾纳入到本罪中,因而吸毒后的驾驶行为仍然只能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吸毒后竞驾且情节恶劣,则仍然构成本罪,不过此时吸毒本身已非入罪要素。
四、刑事责任的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刑种仅限于拘役,相当于只规定了一个刑罚幅度且跨度较小,因为拘役的法定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并处罚金的财产刑制度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章的65个罪名中,除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和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之外,对自然人适用罚金刑的仅有的三个罪名之一。立法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幅度,而是留待法官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状作自由裁量,本罪并非谋财或趋财性犯罪,因此只有准确把握立法意图,才能用足用好这一裁量权。危险驾驶者大多具有赔钱了事的不正常心态,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便对其危险驾驶行为处以罚金,使其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才赔钱了事的心态在危险驾驶行为过程中就得到惩处,只有这样才符合刑罚目的,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由于累犯对前罪和后罪的要求均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而行为人不会因此罪而成立累犯,体现了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2011年04月29日 07:0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9) 【字体:↑大 ↓小】
《刑法修正案(八)》即将从5月1日起实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备受关注的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入刑后,正式有了一项新罪名:“危险驾驶罪”。
今年2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
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从5月1日起,为了和《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更为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危险行为,除处罚金外,还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记者王亦君 何春中)
危险驾驶罪有具体的构成要件
2011-05-15 01:20:00 来源: 武汉晚报(武汉) 有0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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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
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最近关于“醉驾不一定一律入罪”的言论引起舆论强烈反响。
就在副院长发表讲话的前一天,也就是2011年5月9日的晚上,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驶,酿成重大交通事故。因此,一些论者忧心忡忡,认为这个“不一定”可能会导致以刑罚的手段惩治危险驾驶机动车的努力毁于一旦。
其实,“不一定入罪”讲话只是一种提醒,根本原因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分为几种情况:第一,酒后驾车的,暂扣驾证,并处以罚款;再次酒后驾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吊销驾证;第二,醉酒驾车的,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之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修正案的区别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明确了醉酒驾驶的具体构成要件,而且规定了醉驾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这是最高法提醒的由来。
醉酒驾驶和交通肇事犯罪的区别
就在于,醉驾是一种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醉酒驾驶,都有可能构成犯罪;而交通肇事犯罪则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过,在现实生活中醉酒驾驶的表现形式多种
多样,如果在人迹罕至的荒郊野外道路上醉酒驾驶,或者醉酒之后试图驾驶车辆但不具有可能性,那么,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醉酒驾驶行为可认定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应分析醉驾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能将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认定为醉酒驾驶犯罪行为。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危险驾驶罪的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报)
2011年05月18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14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归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章节中,将竞驾和醉驾两种行为方式纳入并分别规定了情节犯和行为犯两种不同的既遂形态,以下就相关内容谈谈自己的看法。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结果等必备要件以及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等选择要件的综合体。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工具等则属于必备要件。道路和机动车都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属于本罪的违法要素,如果不是在道路上竞驾或醉驾,或者在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辆,都不会构成本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法从性质和目的两方面对道路进行了界定,即公共性和通行目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
一、追逐竞驶的认定
无论竞驾还是醉驾,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这里的“竞”是从行为人角度而言的,只要行为人具备违规赶超他人的故意即可,并不要求被超越者领受行为人的赶超意图。追逐竞驶既可指竞驾者为逞强好胜而追赶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也可指竞驾者之间为分出高低而互相追逐,在后一种情况下,竞驾者成立共犯,但既有可能区分主从犯,也有可能均为主犯,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以竞驾方式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情节犯,因而情节恶劣的判定便成为本罪成立的关键,前提则是必须准确定位情节恶劣的性质和作用。依通说,罪的构成包括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和主体四大要素,因而情节恶劣绝不可能是四要素之外的第五要素,而只能是四要素的补强性指标,被补强的内容既可能是其中一项,也可能是数项。既然立法将在道路上竞驾作为入罪依据之一,因而道路状况理应成为情节恶劣的考量要素,此时的情节恶劣便成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补强要素;由于惩处重点是竞驾行为的危险性,因而主体的人身危险性也应成为本罪的考量要素,多次实施竞驾行为暴露出行为人较差的规范意识和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此时的情节恶劣便成为犯罪主体的补强性要素。由于本罪不是目的犯,因而不应将竞驾的卑劣目的作为入罪的考量要素而补强到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对象也不是本罪的入罪依据,因而道路上的行人不管是老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都不是入罪的考量要素;由于没有将时间作为入罪依据,因而,无论白天还是深夜对竞驾行为的入罪都没有影响,只有当白天或深夜的客观情势影响到路面状况时才是考量因素,即时间最终还是要通过道路状况发生作用。因而,情节恶劣应从犯罪构成四大要件进行展开并限定,而不能随意类推。
二、醉酒驾驶的认定
有别于竞驾,醉驾的既遂采行为犯,以行为的实施作为既遂标准,既不要求交通事故的危险,更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正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九十一条将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处罚方式做了界分,而在“饮”和“醉”的区分上,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当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时为饮酒驾驶,而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时则为醉酒驾驶;同时还规定了呼气酒精含量和血液酒精含量的换算标准,即呼气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0.0909mg/L时为饮酒驾驶,大于或等于0.3636mg/L时为醉酒驾驶。可见,在醉的判定标准上采用的是客观说而非依行为人酒量而异的主观说。
三、罪数形态的认定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行为,造成数个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的罪数形态,属于实质的一罪,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罚。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同时又齐备其他罪的构成要件时,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这是立法肯定想象竞合犯处断方式的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可能还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时,应以行为对应的刑罚较重的罪名予以确定,而非简单排除本罪的适用。本次修正只把竞驾和醉驾纳入到本罪中,因而吸毒后的驾驶行为仍然只能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吸毒后竞驾且情节恶劣,则仍然构成本罪,不过此时吸毒本身已非入罪要素。
四、刑事责任的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刑种仅限于拘役,相当于只规定了一个刑罚幅度且跨度较小,因为拘役的法定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并处罚金的财产刑制度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章的65个罪名中,除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和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之外,对自然人适用罚金刑的仅有的三个罪名之一。立法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幅度,而是留待法官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状作自由裁量,本罪并非谋财或趋财性犯罪,因此只有准确把握立法意图,才能用足用好这一裁量权。危险驾驶者大多具有赔钱了事的不正常心态,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便对其危险驾驶行为处以罚金,使其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才赔钱了事的心态在危险驾驶行为过程中就得到惩处,只有这样才符合刑罚目的,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由于累犯对前罪和后罪的要求均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而行为人不会因此罪而成立累犯,体现了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篇四: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三)客体方面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三、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和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 【拘
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再次,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转自:上海法律顾问网
篇五:论危险驾驶罪
毕业论文
题目:论危险驾驶罪
院 系 安大法学院
专 业 法律
姓 名 叶海洋
导 师 陈晓峰
准 考 证 号
身 份 证 号
二0一 年 日月
目录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和特征
1、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2、危险驾驶罪的特征
二、危险驾驶罪入刑的社会背景。
1、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严重增加。
2、人民群众的呼声日益高涨
3、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 三、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取得的效果。
1、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
2、改善了“危险驾驶”处罚较轻的现状。
3、给予危险驾驶犯罪者以严厉的惩罚,同时警示了他人。
四、危险驾驶罪的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1、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需适当增加。
2、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恶劣”没有一个度来作为衡量标准
3、危险驾驶行为的种类需进一步明确
五、危险驾驶罪的完善。
1、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不宜过低
2、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的细化与完善
3、通过总则约束分则,规范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
六、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论危险驾驶罪
【摘要】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施行,第二十二条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得到正式确认。本文具体阐述了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危险驾驶罪入刑的背景,危险驾驶罪入刑是现实的需要,更是民众的呼声。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也给予了他人警示,预防犯罪。但是,在危险驾驶罪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不够,危险驾驶行为和种类需要进一步明确等等。本文针对危险驾驶罪的弊端,提出相对的建议,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的设置不宜过低,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的细化与完善以及通过总则约束分则,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危险驾驶罪的类型。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频繁出现的情况下,如何让危险驾驶罪更好的实施是个很关键的问题。 【关键词】危险驾驶 交通肇事 司法实践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和特征
1、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危险驾驶罪的特征:
(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限定了是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
(2)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交通安全。所谓“交通”,是指航空、铁路、公路和水路交通,即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的交通。所谓“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过程中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基于生活经验,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应当意识到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当采用各种方法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此罪在主观上不可能是过失,即不可能意识不到自己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在醉酒驾驶的情形下,虽然由于醉酒的原因,其在醉酒状态下会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但是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应当知道醉酒后是不能驾驶的,否则将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危险境地,如果其执意饮酒以至于达到酒醉状态,借用“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自己醉酒后驾驶的主观上仍表现为故意。
(4)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那么很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
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所谓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断要依据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进行判断。如果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那么即使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也不构成此罪。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也不构成此罪
(5)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入刑的背景
1、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增势明显,不断发生的危险驾驶案件,严重的危害着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各种醉酒驾车、道路飙车等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2011年5月9日晚,高晓松在东城区驾英菲尼迪越野车与前车追尾,造成四人连撞,四人受伤。最终,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人民币。杭州的胡斌案、南京的张明宝案。此类案件比比皆是,吸引了大量的社会关注,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2010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906164起,同比上升35.9%。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521起,造成65225人死亡、2540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3亿。①其中醉酒驾驶和道路飙车是造成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
2、人民群众的呼声日益高涨。现代社会交通之发达、车流量之多,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候。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数量的大幅增加,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多。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而在我国现行刑法框架下,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的单纯危险驾车行为一般并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只有造成了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定为犯罪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民众对于惩处这类案件的心理要求。为了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基于对民生的保护和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的考虑,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
3、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得到正式确认,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施行,第二十二条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得到正式确认,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公共交通运输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方便,但是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是高居不下的。危险驾驶罪入刑的背景是我国因危险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所导致的交通事故以及因此而死亡的人数逐年攀升,而现有的行政治安手段或者民事手段对这种危险行为已起不到理想的预防震慑作用。危险驾驶罪是社会和立法的需要,危险驾驶罪入刑取得的效果是很明显的,符合了民意,完善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如果等到危害结果发生时再去用刑法来予以规制,这样会不必要的损失。只有将刑法保护提前介入,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的积极预防机能。
三、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取得的效果。
1、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刑法修正案(八) 危险驾驶罪自施行以来,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5月1日至6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4.5万余起,比去年同期下降39%。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8756起,比去年同期下降33.6%;全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34人,比去年同期下降30.2%。其中,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05人,比去年同期下降33.1%。②同时,危险驾驶罪入刑一方面给醉酒驾驶,飙车行为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产生了一系列的警示作用,能够预防犯罪。据此,危险驾驶罪出台之后,对于保护道路安全这一法益起到了非常明显的效用。
2、改善了“危险驾驶”处罚较轻的现状。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对公共安全存在着重大的威胁,尤其是在现在社会我国经济的发展,车辆急剧增加,由此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频发。如果刑法不对此类行为加以规范,则不利于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德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都在其刑法典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各国对“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行为打击力度都是非常之大的,特别是醉驾,各国对此更是毫不手软。例如:新西兰加大对20岁以下和反复酒驾司机打击力度。新西兰政府修改交通法,拟对因酒后驾驶和危险驾驶致人死亡者实施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修改后的交通法加大了对20岁以下司机和有醉驾前科司机的打击力度,规定这两类司机的非醉驾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为零。醉酒驾驶在美国常常被重罪起诉。韩国于2009年4月1日对《道路交通法》中有关“禁止醉酒驾车”的条文重新进行了修订,其主要修订内容是,从2009年10月起,将提高刑罚处罚力度,把原来的“饮酒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处罚规定由此前的两年以下徒刑和500万韩元罚金,提高至3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此次修订的《道路交通法》新增加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相比较而言,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略显薄弱。各国对饮酒或者醉酒驾车在刑法中都进行了严格规范,事实证明,对酒精零容忍的刑事立法是有效的,我国醉驾状况普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故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法网应该更加严密,早就应该出台此特别针对醉驾的法律了,无疑危险驾驶罪严密了我国刑事法网,但仍需完善。③那么,在我国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是势在必行。
3、保护了人民的安全,同时警示了他人。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了社会秩序,即维护了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和保证了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给予危险驾驶犯罪者以严厉的惩罚,保卫了国家的安全。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任务是使用刑法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而刑罚的作用在于特殊预防:即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和一般预防:即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④犯罪是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家对此类行为施以刑罚的惩罚,能够对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和压制,使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从而实现保护人民的权利。
四、危险驾驶罪的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1、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需适当增加:我国的刑法只是将造成损害结果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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