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7 06:51:57 军转干考试
重庆江北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1]军转干考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通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江北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令第608号、渝府发[2011)106号文件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重庆市政府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军队发展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安置改革,对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安置难的问题,促进国防和经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全区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建立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全区应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
1.本区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江北区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区民政局接收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民政局接收安置。
2.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属江北户籍的,或本人在江北区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市民政局批准可在我区安置,由区民政局负责接收。
3.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
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四类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由区民政局接收安置。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英学校在江北区的,由区民政局接收安置;其学校不在江北区的,由学校所在地民政局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且入学前户籍为江北区的,原则上由区民政局接收安置。
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入户手续的办理。退役士兵凭区民政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农村籍入伍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办理当地的农业户籍。
5.退役后的报到时限。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30天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区民政局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
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区民政局报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 区民政局或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1.自主就业的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
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自主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区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乡义务兵36000元的标准发放。
对服现役3-7年的复员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服现役满8年(含)以上的复员士官补助标准为每服役一年补助8000元。
对退役时选择政府岗位安置实际按自谋职业安置的“四类人员”。为进一步缓解政府安置压力,继续鼓励该部分人员自谋职业,对服役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选择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为每服役一年12000元。对服役12年以下的烈士子女、五至八级伤残军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纳入政府岗位安置计划但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执行上述按服役年限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0000元的自主就业奖励金。
以上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非江北区籍入伍但配偶或父母或配偶父母已落户江北的、或本人在江北区购房(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的士兵军转干考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通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江北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令第608号、渝府发[2011)106号文件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重庆市政府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军队发展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安置改革,对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安置难的问题,促进国防和经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全区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建立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全区应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
1.本区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江北区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区民政局接收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民政局接收安置。
2.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属江北户籍的,或本人在江北区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市民政局批准可在我区安置,由区民政局负责接收。
3.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
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四类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由区民政局接收安置。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英学校在江北区的,由区民政局接收安置;其学校不在江北区的,由学校所在地民政局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且入学前户籍为江北区的,原则上由区民政局接收安置。
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入户手续的办理。退役士兵凭区民政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农村籍入伍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办理当地的农业户籍。
5.退役后的报到时限。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30天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区民政局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
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区民政局报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 区民政局或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1.自主就业的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
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自主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区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乡义务兵36000元的标准发放。
对服现役3-7年的复员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服现役满8年(含)以上的复员士官补助标准为每服役一年补助8000元。
对退役时选择政府岗位安置实际按自谋职业安置的“四类人员”。为进一步缓解政府安置压力,继续鼓励该部分人员自谋职业,对服役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选择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为每服役一年12000元。对服役12年以下的烈士子女、五至八级伤残军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纳入政府岗位安置计划但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执行上述按服役年限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0000元的自主就业奖励金。
以上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非江北区籍入伍但配偶或父母或配偶父母已落户江北的、或本人在江北区购房(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的士兵军转干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