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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普法演讲稿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1 19:37:10 体裁作文
民法普法演讲稿体裁作文

篇一:六五普法演讲稿

成长路上,与法同行

演 讲 人

崔华锋

成长路上 与法同行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

大家好!

我是来自交通一所的崔华锋,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成长路上,与法同行》。

有史以来,多少文人墨客用他们的生花妙笔赞颂那些匡扶正义、刚正不阿的廉吏清官。无论是包龙图怒铡陈世美,还是寇相爷开棺解悬案,这曲曲赞歌颂扬了我们中华民族那些早期的“护法者”,颂扬了他们的明镜高悬、执法如山。可是,我认为无论是铁面无私的包龙图,还是一身正气的寇相爷,他们的故事治标而非治本。要想真正杜绝犯罪的发生(转 载 于:wWW.zw2.Cn 爱作文网),则必须进行正确的引导,与其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 法律是导航,引领我们在无边的海洋中找到正确的方向;法律是明灯,照亮内心的邪恶,指向光明,依法自律。是的,法律,似乎总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才使这个社会变的有序。正是由于有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 法律其实离我们很近。错与不错只是一念之差,守法与犯罪也只是一步相隔。我们常常看到、听到这样的新闻:刘某,由于没钱上网,而把手伸向别人的口袋;王某,由于一时冲动,把同事砍成重伤;陈某,由于自己的无知,一根火柴烧掉了整片森林……而他们最终的结局,无疑是从此跨进了高墙电网的深院之中。

中国有句古语:“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从小,父母就教育我们,做人要诚实,要敢于吃苦,做事情要有恒心。教我们如何与他人相处,如何礼貌待人。然而,随着我们年龄的增长,时光的流逝也带走了童

年的稚趣,长大与成熟,我们的心灵是否依然洁净?我们扪心自问,是否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是否用心去学法、懂法、守法、执法呢?或许你会说:“每一个人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然而,如果我们因此就不去努力做,我们又怎么能够成为合格的交通人呢?

诸葛有言:“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点滴小事,积累成山。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举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当你在过马路的时候,你有没有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呢?“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的规定你有没有铭记在心呢?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体现公民的素质和修养。

唯有了解,才会关心;

唯有关心,才会行动; 人生如画,修养点睛,而法律无疑是润泽流畅的墨汁。这一点对于我们来说是很有用的,正所谓“路不铲不平,事不为不成,人不教不善,钟不打不鸣。”知其行者谨于法,知其法者修其行!汇溪流以成大海,积垒土方成巍峨,让我们共同努力吧,成长路上,与法同行。让守法成为一种修养、一种品格、一种文化,成为我们每个人的一种习惯!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做法制宣传教育的有心人,营造全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制氛围。为加快柘皋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柘皋、实现文明巢湖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最后,我想用一句话结束我今天的演讲:

成长路上,有风有雨,坎坷崎岖,遍布荆棘。

与法同行,阳光满地,周道如砥,前途光明!

谢谢大家,我今天的演讲到此结束,希望大家开开心心,健健康康每一天。

篇二:普法演讲稿

有人说,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时时刻刻都离不开法律。的确,法律和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从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到企业的生产运营、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都离不开法律。法律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它给遵守者带来诸多的“不便”,但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来讲,却给整个社会包括遵守者本人带来毋庸置疑的益处。正如交通公益广告中说的那样:“没有红灯的制约,便没有绿灯的畅通。”

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我们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我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唯有知法才能守法,唯有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社会才能更和谐,人生才能更平安!

法律首先应该被理解为是一个公约,一个关于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如何进行合作、如何解决纠纷、如何建立秩序的社会公约,是一个规定公民可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社会公约。既然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废法行事,那么,即使为了追求良好的目的,即使位高权重,也不能违反法律。

我们敬爱的周总理是守法的典范。有一次,总理去开会,在路上,司机违反了交通规则,交警批评司机却耽误了总理开会的时间。同车去的干部想和交警交涉,总理严厉制止说:“这怎么行?交通规则是政府颁布的,政府总理应该带头遵守。总理不遵守,就是带头破坏制度”。直到交警放行,总理一行才离开。守法必先严于自律,这是一种行为操守,更是一种道德修养。

许衡是我国古代著名的理学家。宋元之际,世道纷乱,许衡外出,因天气炎热,口渴难忍。路边恰有梨树,行人都去摘梨,唯有许衡不摘。有人问“何不摘梨解渴?”他回答:“不是自己的梨,哪能去摘?”那人说:“世道这样乱,管他是谁的梨呢。”许衡正色道:“梨虽无主,我心有主。”

我们国家多年的普法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原来很多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如今都能运用法律来寻求一个说法,就像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样,普通人法律意识的觉醒当然值得欣喜,但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确实还有相当漫长的道路要走。

在现实生活中,像成克杰、胡长清等腐败分子无视党纪国法,恣意践踏法律,给整个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案例,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说。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那些不胜枚举的在不经意间违法的事例吧:让未成年人进网吧是有可能被接受的,个人复印整本出版物也是理所当然的,诸如此类。再让我们反思一下自己,每次过马路,我们是否都走斑马线?每次开车,我们是否都能做到不超速、不抢行?在我们很多人的思想中,遵守不遵守交通法规仿佛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或许正是我国许多城市交通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而在欧洲的一些城市交通状况非常好,少有交通违法事件发生。即便是在无人值守的交叉路口或没有“电子眼”监控的限速路段,汽车和行人各行其道,该停停,该走走,这一切完全出于一种自觉守法的习惯。在这些国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成为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相比之下,我们还相当缺乏这样的守法习惯。

其实,守法习惯,就像每天早晨要刷牙洗脸一样,这种习惯的培养,实际上是一种心智模式的改善过程。教育心理学中有一句经典的名言:“播下一种思想收获一种行为;播下一种行为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收获一种命运。”可见,习惯在思想与命运之间扮演着多么重要的角色。对于守法的习惯,我们也会有一个由陌生到熟悉,从不习惯到习惯,最终熟练运用的深刻体会。意大利哲学家阿奎那说:“习惯具有法律的力量。”守法的习惯,必然会改善我们的心智模式,必然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我们的人生!当“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深深烙进我们每个人心中的时候,我们的国家也必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汇溪流以成大海,积垒土方成巍峨”,让我们共同努力吧,让守法成为一种修养、一种品格、一种文化,成为我们每个人的一种习惯!

发言稿

尊敬各位师生,

大家好!

我是六年级的一名普通学生,通过“五五普法”我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法律知识,现在,我就此向大家汇报学习体会。

“五五普法”像一盏明灯,拨开了我心中法律的迷雾;老师耐心的讲解似涓涓溪流滋润着我们干渴的心田。现在,我可以自豪地说,有了“五五普法”教育,我今后的世界更加充满阳光,用一句流行的话叫做:我的未来不是梦!有了明天的法律保护,我的人生再没有后顾之忧。

过去,我经常想,作为一名学生,只有自己学习成绩好就行了;学习了法律之后,我终于豁然开朗:光有好的文化知识还只是好学生的一部分。在今天全国建设和谐社会、和谐家园的进程中,我们每位学生都有义务为建设和谐社会、和谐校园、和谐班级、和谐人际关系做出自己的努力。学生不但要懂法、知法、还要守法,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还要勇于同违法行为、违法分子作斗争。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无视法律法规、我行我素、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产,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是他们不懂法、不知法、不学法的结果。有了今天的普法教育,我

们今后学习就更有劲头,我们爱国、爱校、爱社会、爱家庭的情感更重,我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勇气更强。我们学校的明天更美好,我们学生的未来更阳光。

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尊敬的各位师生: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的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规则、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样的自由吗?当然不能!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

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讲道理,如果我们人人不讲理,那我们的国家将是怎样一幅场面,这个国家怎能还称其为一个国家呢?所以我们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好好学习它,还要合理的运用,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我想如果人人都能从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学法用法,遵守法律,进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会形成大家都来学法用法,大家都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大大减少,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我们的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健康、文明、法治的国家,这不正是我们普法的目的所在吗?

同学们,为了我们的国家,为了我们的社会,为了我们自己,请记住“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篇三:法制史讲稿总汇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 它主要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 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作用`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 又是史学的一门专史, 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主干课程, 它着重培养学生树立起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 并为他们学习法学理论和部门法提供有关的历史知识, 从而加深他们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理解。

综观中国几千年历史, 历代统治者都运用法律手段, 保障其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调节国家的经济活动及各种社会关系, 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 打击刑事犯罪, 留下了极为丰富的可供后人借鉴的历史资料。中国法制的历史不仅悠久, 而且从未中断, 因此辗转相承, 沿革清晰。 由于民族的和历史条件的不同, 中国法制史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形成了不同的特点。

1、 奴隶制时代法的特点。中国奴隶制时代, 虽有成文法, 但不向社会公布, 以便于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 任意施刑。 奴隶主贵族还竭力假借神意, 执行天罚, 以增加司法镇压的威慑力量。 至西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统治者强调“明德慎罚”, 以刑`德为二柄, 由此而形成的用刑原则, 对以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由于奴隶制时代宗法血缘关系还有着深厚的基础, 而宗法制度又与等级制度`分封制度密切联系, 从而形成了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政治体制。 此外, 奴隶制时代法峻刑残, 毁伤肢体的肉刑是其基本的刑罚手段。

2、 引礼入法, 礼法结合, 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 而强调遵循礼教, 强调维护纲纪伦常。 经过汉儒改造, 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 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 其要旨即是“三纲” 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 “尊尊” 的政治和伦理原则。 在这种原则下, 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

3、 特权法与等级法。 中国封建制的法, 公开确认良贱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良贱既异制, 同罪又异罚, 贵族官僚享有公开的法定特权。 同时又为特权等级设定了特殊的程序, 以确保其权利不受损害。 因此, 封建法律的公平实际就是要求社会各阶级、阶层不得逾越法定的权利。

4、 法自君出, 权高于法。 中国古代法自君出, 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最高立法权。 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 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 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 而法律一直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 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 一切重案`要案`疑案, 以及死刑案件皆需皇帝裁决与批准。 与专制制度日

益强化的过程相适应, 司法权越来越受行政权的掣肘。 在中央, 表现了行政对司法的干预。 在地方, 唐以后虽然强化了地方司法职能, 但司法活动仍受上级行政长官的左右; 省级以下则由府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融司法行政于一体。

5、 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 因此, 以家族为本位, 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 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 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 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家法族规以维护伦理关系特别是家长族长的权力为主要任务, 在这方面与国家制定法具有一致性。

6、 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 汉初经过董仲舒将三纲神秘化, 其后宋儒进一

步将三纲奉为天理, 以论证和鼓吹宗法政治等级制度的永恒性和不可侵犯性。 天理通过国家立法而法律化了。 与此同时, 封建统治提倡执法原情, 为了防止法与情的矛盾, 历代统治者在立法上力图使亲情义务法律化。 在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关系上协调统一。

7、 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在专制主义统治下, 维护国家利益重于维护私人利益, 加上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 决定了中国古代重公权而轻私权, 重刑事而轻民事, 历代主要的法典均为刑法典。 由于重刑, 使得刑法体系严密, 刑罚手段残酷。 重刑轻民使得人们私权的不发达, 也决定了调整私权的法律规范的薄弱, 无法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8、 注重吏治, 职官管理法自成体系。 官是管理国家的群体, 是实现国家职能具有人格的工具, 中国古代所说的人治, 实质就是官治。 为了发挥官治的作用, 就需要治官。 为了以法治官, 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职官管理法, 历代考课官吏均有法定的标准, 以督励其尽职尽责。 此外, 还形成了严密的监察系统和监察法, 以保证官僚队伍的整肃, 维持必要的吏治。

9、 无讼是求, 调处息争。 无讼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的境界。 为了减少诉讼, 一方面提倡明德教化, 另一方面推行调处息争。 由于中国古代宗法血缘关系的深厚和地缘关系的悠久影响, 使得民间发生的诉讼可以经过调处达到息争的目的。 但有些调处特别是族内调处是带有强制性的, 漠视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要求, 也造成了中国人诉讼权利观念的薄弱。

10、 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 的形式。 中国从法经开始到清末一直沿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编纂体例, 其原因是和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 习惯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调整, 以及专制制度的严酷统治分不开的。 尽管在这个漫长过程中, 行政法与民法逐渐趋于法典化, 但在代表性的法典中, 仍然是以刑法为主, 涵盖了民事、行政、经济、司法等各个部门法。

11、 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 中国古代重视国家制定法, 成文的法典是传统法律的主要形式。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适用判例弥补律文的不足。 早在先秦时期便适用判例, 秦简中“廷行事” 就是一种判例形式。 此后, 如汉代的决事比, 宋朝的编例, 明清的律例并用, 都反映了判例法的重要地位。

学习中国法制史, 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法制建设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现实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发展。 中国古代法制, 特别是长期延续的封建法制, 为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许多深刻的历史经验教训。

鸦片战争后一百多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既具有浓重的封建本色, 又带有鲜明的殖民地烙印, 后来又被装入资本主义框架, 最终反映了帝国主义和旧中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但其中也不乏可供反思、可资借鉴的东西。 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 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直接来源, 认真学习和研究人民民主法制, 有助于更好地发扬优良传统, 避免可能的失误, 加深对现行法制的认识和理解。

学习中国法制史, 需要在汉语、历史、法学基本知识有机结合的基础上, 把握历史背景、立法思想、法制内容和司法实践; 进行科学、理性的分析和理解, 从中获得启示。 要善于抓住法律制度这一中心, 置于当时的历史发展阶段进行系统思考。 从总体上看,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是沿着国家、政治发展的轨迹, 受

到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等客观存在的制约而逐步成长的。 具体而言, 由于受中国国情、民族特性、地理环境和历史条件的影响, 以及随着国家的统一或分裂, 政权更替或存亡的长短, 民族的融合或隔阂, 政治的开明或专制,立法思想的先进或保守, 律学兴衰及发展水平的高低等诸多因素的交互作用, 使得中国法

制历史又自成体系, 独具特色, 各朝代或每个历史时期的法制也各不相同, 但却是有规律可循的, 既有共同的规律以相联结, 也有特殊的规律以相区别, 学习时要注意揭示法制发展中的特殊规律性, 以有助于深入地认识不同时期法制的本质及其时代特征。

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 中国古代法制有哪些基本特点?

2、 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性质及其设置的目的要求。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古代法的起源及其形成过程中的特点

由于世界各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具体环境各有特点, 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也不尽相同, 因而其国家与法的具体形成途径又有所不同。 中国国家与法在形成过程中也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些要点。

1、 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

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进行生产和生活, 是人们摆脱原始群体后最早的组织形式, 即氏族组织。 无论是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所形成的父权家长制, 还是此后逐步联结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以至形成国家, 人们的血缘关系不但没有松动、解体, 反而是逐渐被打上阶级烙印, 越来越牢固, 并且这种家国一体的格局, 因国家的形成而越来越明确。 已包括大辟(死刑) 、膑(砍脚) 、宫(毁坏生殖器) 、劓(割鼻) 、墨 (刺面颊或额并涂墨) 五

个刑种, 奴隶制五刑开始初步形成。

(三)夏朝的主要罪名 1、“昏、墨、贼, 杀”。 见于《左传》: “己恶而掠美”为昏, “昏” 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剽窃别人的美名; “贪以败官” 为墨, “墨” 是贪得无厌, 败坏官纪; “杀人不在国家形成之后, 国家组织的发展, 不过是统治者贵族的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日益制度化、法律化的反映。 西周宗法制即是这种历史必然的产物。 这一特点就决定了中国古代法比较强调维护宗法伦常关系。

2、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传说中的三皇五帝, 都曾是为民办了好事的德高望重的部落联盟首领。 从先秦起, 学者提到尧、舜, 大多表示极其崇拜的敬意, 儒家尤其如此。 反映了当时氏族民主制的色彩。 而禹继位后, 随着权威日益扩大, 禹手中已经掌握了凌驾于其他部落首领之上的权力, 说明氏族民主已经走到尽头。 而夏启袭天子之位, 则成了家天下的始祖。 既然没有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 由此走向君主专制, 则是历史的必然。 这个特点 (即由氏族民主向君主专制发展) 就决定了中国古代法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君主拥有立法司法行政大权。

3、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礼的最早涵义是为祭祀而举行的仪式, 是人们自觉自愿遵循的习惯。 氏族晚期, 成员之间权力和财富的差别日益显著, 富贵贫贱的分野日益明显, 掌权者逐渐变成了氏族中的贵族。 贵族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 同时也控制了萌芽状态中的政治权利。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 政权与神权合而为一。 原始状态的礼也逐渐由氏族的习惯演化为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 原来用以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礼, 同时成了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西周的宗法制则是这种事实的总结。 古代法最先是由礼转化而来, 并最终成为法的一部分这一特点, 也就决定了古代法是礼法结合与礼的指导地位。

4、刑起于兵

古人经常兵刑并提, 兵即是战争。 刑起于兵, 就是说刑与战争分不开。 所谓“大刑用甲兵”, 即指最重的刑罚就是实行军事讨伐, 有兴师问罪之意。 国家形成之后, 夏启对有扈氏进行的战争等, 均属于动用甲兵的“大刑”。 而“其次用斧钺; 中刑用刀锯, 其次用钻凿; 薄刑用鞭朴”则是惩治内部人们的重轻不同的刑罚。 刑出于兵, 兵刑同制, 还表现为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的一身二任。 司法官称“士” 或“士师”`“司寇”`“廷尉” 等等, 原来都是军职。 最后, 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 必须有严格的军纪即军法, 因而战争中的军法就是中国 法中最早的一种主要形式。

综上可见, 中国法的起源是由中国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在生产力不断提高, 私有财产出现, 社会逐渐划分为阶级, 以至形成国家的全过程中, 氏族血缘纽带的顽强存在和加固, 对祖先崇拜的礼逐渐具有阶级性, 频繁的战争促进了刑的形成与发展, 氏族首领的权威则随着这些进程的加剧而日益强化。 这些因素在中国法的形成中交互作用, 并决定了中国古代法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强调礼的指导意义, 强调维护宗法伦常, 以及偏重刑法、行政兼理司法等主要特点。

二、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奉“天” 罚罪的法制观

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 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极深的影响, 是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根据。 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朝法的主要形式, 如诰、誓、命等。 部族之间的战争, 也假借天意进行, 政权与神权的密切结合, 体现了浓厚的神权法色彩。

(二)“禹刑” 的内容及其本质 所谓“禹刑”, 最早见于《左传》, 后人大多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禹刑” 主要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下来的各种习惯法或经验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案例, 归纳出一些罪名, 汇成了所谓“夏刑三千条”。 据郑玄的说法, 这三千条是“大辟二百, 膑辟三百, 宫辟五百, 劓`墨各千”,说明夏刑忌为贼”, “贼” 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根据夏代皋陶的刑法, 犯这三种罪行, 都要被处死。

2、“不用命戮于社”。 启在《甘誓》中宣布了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 夏朝还有一条为后世所传诵的刑事政策原则, “与其杀不辜, 宁失不经”。意思是说,宁肯不依常规办事也不要错杀无罪的人。

第二节 殷商的法律制度

一、殷商国家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1、 "率民以事神"商朝奴隶制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使由来已久的神权政治得到充分发展。史载殷商奴隶主贵族极端迷信鬼神。"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所谓听命于神,是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同姓不婚的原则, 主要基于两点: 一是“男女同姓, 其生不蕃”, 二是“娶于异姓, 所以附远厚别也”。附远, 就是加强与异姓贵族间的联系; 厚别, 就是严格区别和维护宗族内的伦常关系, 兼有明显的政治用心。

“六礼” 是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 “六礼”: 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婚姻的解除。 是为“七出”。 所谓“七出者: 无子, 一也; 淫佚, 二也; 不事舅姑, 三也; 口舌, 四也; 盗窃, 五也; 妒忌, 六也; 恶疾, 七也”。 七出之中任何一条都足以成为丈夫把妻子赶出家门的借口。 但是已婚妇女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 即所谓“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继承。商朝后期几代王位己经是嫡长子继承了。 周朝则用宗法的组织形式把它固定下来。 宗法制严格确定了嫡长子的继承权。 在财产方面, 其余庶子也只能由嫡长子分给, 而无所谓继承权; 至于女子, 因被置于附属地位, 所以也无继承权。

第四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

周朝的司法制度已发展得比较完备。 在司法机关方面, 周王是最高裁判者, 重大案件和诸侯间的争讼, 都由他裁决。 周王之下设有专理刑狱的司寇, 司寇下设有士师、士, 分别负责处理司法工作。 地方的司法机关设有士, 受理辖狱

讼; 重大案件经过初审后上交司寇复审, 最后由周王在三公或六卿的参与下作出裁决。各诸候国区内的的司法机关, 制度同于朝廷, 不过规模较小, 也设有司寇、士师等司法官吏。

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己作了区分, 即“狱” 与“讼” 有别。审问重口供, 以原被告双方的供词作为判决的主要根据, 同时并不排除其它显而易见的人证、物证或书证。

在审讯中要求法官察言观色, 注意当事人的表情, 即所谓“以五听狱讼, 求民情”。 五听即“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理屈则面红); “气听”(无理则喘息); “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在此基础上, 结合其陈述, 并核实证据, 然后进行判决。

刑罚的执行。 周朝对犯人的刑杀, 采取“与众共弃” 的原则,, 因此行刑的场所通常是在朝市, 大夫于朝, 庶人于市。 但是, “公族其有死罪, 则磬于甸人”, 甸人 (周礼作甸师), 是管理郊野地区的官吏, 磬是悬缢使死, 这说明有爵位的王族不公开行刑。 周代的监狱, 称为囹圄, 习惯亦称圜土。

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 基本概念: 明德慎罚宗法制周公制礼吕刑非眚 九刑七去三不去 五听

2、 西周法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产生的影响。3、礼与刑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4、西周的婚姻和继承制度对古代社会的影响。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剧烈的社会变革与法制的变化

一、两种社会制度的交替

春秋时期, 是我国历史上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期。 此时的周王朝已失去了对全国进行整体控制的能力, 政治、经济领域及思想文化都发生了剧烈的变革。 井田制遭到破坏, 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 王权旁落, 政权下移, 宗法制日趋衰落, 法治思想逐渐萌芽, 是这一时期的基本特点。

井田制的破坏。各诸侯国相继进行了田制改革, 按亩收税。 井田制己经遭到严重破坏, 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开始瓦解了, 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萌芽。

阶级关系的变动。在统治阶级中, 有的贵族走向没落; 有些拥有较多私田的奴隶主贵族则逐渐豪富起来了。 随着剥削方式的改变, 在出租土地上耕作的劳动者, 身份也改变成了依附农民。 这一部分由旧贵族转化而来的新兴势力, 是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初期代表。 郡县制取代分封制。虽然这时的郡县制还没有明确的统属关系 (地方上的郡县二级制是在战国时期确立的), 但各国通过设置郡县制和任免地方官吏, 开始初步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政治制度。

礼治的衰落, 法治的萌芽。春秋时期的上述社会大变革, 必然在思想文化领域有所反映, 出现了新的法律思想。 产生于春秋末期的儒家, 提出了一系列比较保守的法律思想, 提倡“礼治” 与“德治”;道家针对日趋瓦解的奴隶制社会, 消极地主张避免激化一切矛盾, 实行“无为而治”。 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法家, 其代表人物管仲、子产、邓析等, 适应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 提出了系列“法治” 主张, 为法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可见, 春秋之时奴隶制社会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种变化表明了奴隶制已开始瓦解, 封建制正逐步兴起。 而在法制领域体现这一深刻变化的, 就是各诸侯国先后制定并公布了成文法。

二、儒、法、墨、道各家的法律思想 (一)儒家法律思想简介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发展经历了两大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先秦儒家以孔丘、孟轲、荀况为主要代表。

1、 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将西周奴隶主贵族的旧礼改造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新礼,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为:A."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B."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德刑并用,以刑辅德;注重教化,以德去刑;恤刑慎杀,先教后刑。C."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圣贤决定礼法;"身正"则令行;法先王,顺人情。

2、 孔子思想的基本内容:

A.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即以"爱人"为中心,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忠恕"等为手段,以恢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B.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具体表现为:主张"正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父子相隐",臣为君讳;反对铸刑鼎等。C.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教;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D.立法、司法主要靠贤人:"人存政举",强调由圣贤治国立法;"身正令行",要求执政者带头遵守礼法。E.孔子"德主刑辅"论的基本内容:注重教化,先教后刑;宽猛相济、德主刑辅。

3、孟子的"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

A."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B."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C."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刑。

4、荀子的"隆礼重法"论:

"隆礼"是荀子思想体系的主旨,荀子以"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了批判性的吸收,并在吸收中创造了孔孟之礼。其一、礼是治国的根本,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隆礼""重法"并用,即教化与刑罚结合,先教后刑。其二、论礼的起源,荀子提出"明于天人之分",认为天和人各有自己的职责,因而从人类社会本身来探求礼法等社会现象,而不诉诸于天命神权;在人性问题上,荀子主张"性恶"论,从而推演出礼法是适应"明分使群","化性起伪"的要求产生的。荀子的起源论将礼义和法度相提并论,主张"物"与"欲""相持而长",主张区别贫富、贵贱、贤与不贤的等级。其三、重法的表现,荀子很重视法律根据礼义改造人性的作用:A.认为后天的"礼义之化"不是万能的,还必须依靠法律手段---"刑罚之禁"。B.引法入礼,礼法结合,强调礼是法律的纲纪,法以礼为本。C.主张严于执法,罪刑相称。

(一) 法家法律思想简介

1、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A.概念上区别礼法,确认"法"包括"赏"和"刑"两个方面,而以"刑"为核心。B.法的起源:因"定分止争"的需要而产生,社会是产生"法"的母体。C.法的功能:禁止犯罪,统一言行,消除混乱,驾驭官吏,保持君主集权专制。D."法治"的理论依据:人性"好利恶害",决定了"法治"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E.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F.执法主张:明法,任法,壹法,从法。G.法(法令)势(权势)术(策略手段)三者关系:以法为本,"势""术"确保法治的实现。

2、法家的赏罚原则:A."信赏必罚";B."厚赏重罚";C."赏功罚罪"、"赏勇罚怯"、"赏富刑贫";D."赏誉同轨,非诛俱行";E.少赏多罚,轻罪重罚。

3、商鞅的重刑主张: A.商鞅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B.刑主赏辅:数量上"刑多而赏少",顺序上"先刑而后赏",措施上"刑用于将过",惩罚犯罪动机,"细过不失""大邪不生"。C."刑不善而不赏善"。D."轻罪重刑",以使轻罪不致产生,重罪更无从出现。E.族刑连坐。

4、 慎到的法律思想: A."立公弃私"的"公法"论:慎到认为"法"是"至公"的准则,"法"的最大作用和目的就在于"立公弃私","事断于法"和以法"定分"。B.尊君、贵势与尚法:权势是尊君和尚法的前提,尊君在于强调集中权力,但又反对专制;贵势在于推行"法治",却并非权力至上;尚法在于"立公",坚决反对"行私"。

5、韩非的"法治"思想:A.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B.君主专制的"法治"理论;C.法、术、势的结合。

(二) 道家法律思想简介

1、 道家的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A.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道是宇宙本体,主宰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道能以不变应万变;与仁义礼法规范等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B."无为而治"论,"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无为而治"的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C.废弃仁义圣智说,认为天下大乱是失去自然之道的必然结果,而礼治则是一切祸乱的根源。D.否定人定法,强调"唯道是从","大道无形"。

2、老子反对统治阶级的"有为",表现在:A.抨击统治者骄奢淫逸,提出"去 甚,去奢,去泰"("甚"指极端,"奢"指奢侈,"泰"指过分)。B.反对厚敛,主张薄税;反对暴政苛刑,主张减少刑罚。C.反对战争,主张和平稳定。D."不尚贤",意在去掉人们为了争夺官职而引发的勾心斗角,"使民不争,安分守己"。

3、庄子法律虚无主义主要表现在:A.主张绝对无为,否定仁义礼法。庄子突出了"道"的神秘性和人格性,将无为推向极端;并且揭露仁义、礼法是窃国大盗手中的工具,把矛头指向专制制度。B.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庄子主张超凡脱俗,无心无情,逍遥自适;用逃避现实、精神解脱、逆来顺受的方法求得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绝对自由。

(三) 墨家法律思想简介

1、墨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A."兼相爱,交相利"的法律观。"兼相爱"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亏人自利"。B.法的起源和法制统一论。墨子认为国家和法的产生,是由于"统一思想"

的需要,即统一在"天志"之下,同时主张君主依据"天志"以"兼爱""交利"之义指导司法量刑。C."赏当贤,罚当暴"的刑赏论,即赏罚得当,不枉不纵。D.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 2、尚贤:墨家要求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标准,选任贤者治理国家,他们反 对"世卿世禄"制度,要求打破富贵贫贱的等级界限。

3、 墨家与儒家在法律思想上的主要分歧: A.墨子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孔子 重礼轻法。B.墨家"兼相爱",主张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儒家强调"亲亲",重视亲疏厚薄,主张爱有差别。C.墨家"交相利",把"爱"与"利"结合起来,儒家反对言利。

第二节 成文法的公布

一、“铸刑书” 和“铸刑鼎”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 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铸刑书于鼎, 以为国之常法”。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荀寅率领军队在汝水旁边筑城,同时向晋人征收一定数量的铁,铸造了载有范宣子刑书的铁鼎,史称“铸刑鼎”。这是继郑国“铸刑书”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二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 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

郑国子产铸刑书, 将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晋国奴隶主旧贵族保守势力的代表叔向首先站出来反对, 叔向站在奴隶主旧贵族的保守立场上反对公布成文法的阶级偏见, 极力要求坚持奴隶制的分封制、井田制和宗法等级制, 保护奴隶主贵族的司法特权。 子产站在坚持改革的立场上, 指出铸刑书是为了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 阐明了只有公布成文法, 才能维护郑国的统治。

晋国铸刑鼎, 又同样遭到儒家创始人孔子的强烈反对。 孔子的观点和叔向的信如出一辙, 都把成文法的公布看成是威胁奴隶主贵族政权存续的大事。 孔子认为, 晋国应当永远用晋国的始受封君主唐叔从周天子那里带来的法度 (唐诰) 来统治民众。 现在不要这些法度, 而搞出个刑鼎, 民众就要依鼎办事, 贵贱 的等级秩序破坏了。可见孔子所谓的“度”, 就是指的“贵贱不愆” 的宗法等级制度。 铸刑鼎的活动, 冲破了奴隶制的传统, 实际就是对周礼的否定, 在孔子看来, 当然是不能容忍的。

2、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是新兴地主阶级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项主要成果, 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 也是春秋时期社会深刻变化的反映。

其次,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 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再次,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 结束了法律藏之于官府, 其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 打破了旧贵族的司法垄断, 使法律走向公开, 这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公布成文法自郑、晋开端以后, 其他各国群起仿效, 至魏国李悝集春秋各国立法之精华, 制定出了著名的《法经》。

第三节 各诸侯国的法制改革

一、李悝的《法经》 (一) 《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早已失传, 《晋书。 刑法志》保存了其篇目: “秦汉旧律, 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 悝撰次诸国法, 著《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 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 以为《杂》律一篇。 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 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 《唐律疏议》也有如是记载。 明代董说所著《七国考》曾引用西汉末年桓谭所著《新论》中有关《法经》的论述, 比《晋书。 刑法志》较为详细。 从内容和文字上看, 《晋书。 刑法志》也是引自《新论》。

从篇目结构上来看, 《法经》共有六篇, 分别为: 《盗法》; 贼法》; 《网法》(也称《囚法》); 《捕法》; 《杂法》; 《具法》。

第一篇《盗法》。 “盗” 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盗法》是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 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

第二篇《贼法》。 “贼” 主要指危害他人人身的犯罪, 主要是杀人`伤人等。 《贼法》是保护人身安全, 处罚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

第三篇《网法》, 也称《囚法》, 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捕法》, 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杂法》, 是补前四篇之不足的拾遗补阙之篇, 内容庞杂, 其主要内容是“六禁”。

第六篇《具法》, 《七国考》也称《减律》。 这一篇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 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二) 《法经》的本质和特点  1、《法经》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 李悝认为: “王者之政, 莫急于盗贼”, 故把《盗》法放在六篇之首。《法经》的内容反映了立法者的这种要求。

2、《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 对盗符、盗玺、越城、群相聚等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侵犯君主权威的行为, 《法经》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

3、《法经》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 4、《法经》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 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规范不一的局面。 《法经》设《具法》一篇, 集中规定对所有法律条文具有统帅作用的基本原则, 反映了战国时期立法水平的提高, 它直接影响了秦律及汉律等, 为我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确定了基本模式。

二、 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改法为律, 扩充法律内容

商鞅根据秦国的具体情况及改革的需要, 扩充了新的内容: 一是改法为律, 二是制定新的法律。 随着封建法律的建立和完善, 随着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建设经验的积累, 人们己经不满足于法的公平, 而要求把法普遍适用且有法必行放在更重要的地位。 律正是体现了人们的这种要求。 用“均布” 的律, 代替“平如水” 的法, 其强调的是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行性。

《法经》只有六篇, 它的内容是有限的。 为了调整新的社会关系, 商鞅必须充实法律内容。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看来, 秦的法律内容的确已大大超出了《法经》的范围, 如《金布律》《司空律》《军爵律》等都是《法经》所未有的。

(二) 明法重刑

明法重刑, 是早期法家“事断于法” 和“重刑轻罪” 立法原则的继续和发展。 商鞅的明法, 就是制定法律和法令, 公之于众, 使人人皆知。 另一方面就是“燔诗书而明法令”,即取缔其他各家特别是儒家的礼治学说, 用国家的法律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在专任法治的重刑思想指导下, 商鞅制订的重刑原则主要有: “行刑重轻”。 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 处以严厉的刑罚。 “刑用于将过”。 商鞅认为, 在人们已经犯了罪的情况下加以刑罚, 就不能禁止犯罪。 只有当人们将要犯罪的时候就给予惩罚, 大的邪恶犯罪行为才不会发生。 是“行刑重轻” 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不赦不宥。 为了贯彻重刑原则, 商鞅还反对赦宥, 主张凡有罪者皆受罚。

奖励告奸。 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 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 商鞅还奖励告奸, 明令规定: “不告奸者腰斩, 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

(三) 奖励耕战

商鞅深信欲王天下必先强其国, 而要强国必先富国, 富国的关健是农业生产。 在农业方面的奖惩之法规定, 对于尚未免除奴隶身份的人,如果耕织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其奴隶身份。相反,对那些贪图商贾之末利,不事农作,或懒惰不疾耕作而致贫困的,则罚

为官奴隶。此外还规定:“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为了扩大户赋来源,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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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井田,开阡陌”, 实际上剥夺了奴隶主旧贵族在井田制下所垄断的土地所有权。剥夺旧贵族在政治上的特权主要是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同时,取消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在秦国全境设三十一县,县级行政组织直属国君,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从而从制度上彻底取消了各级奴隶主贵族垄断地方政权的特权,建立和加强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商鞅在秦国进行的法制改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其他诸侯国。不仅给奴隶主旧势力以十分严厉的打击,而且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比较系统、完备。这个改革为秦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四节 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变化

首先,表现在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奴隶制的法一般是同刑联系在一起的,主要是刑事法律。随着封建制度逐步形成,出现了许多新的、非刑事的社会关系需要用法律加以调整,这就导致了非刑事法律的大量出现。同时,法规的增多和法律条款的增多自然使法律对某些社会关系规定的更加具体、细密。其次,是刑罚制度上死刑的执行方法增多,并出现了一些较轻的刑罚方法,劳役刑逐渐规范化。各国的刑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沿用了奴隶制的五刑,这反映了法律发展的连续性。

各国在继续援用奴隶制五刑的同时,开始突破旧的刑罚体系,创造了一些新的刑罚方法。如赀刑,即强制犯罪人向官府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此外,与赀刑相类似的赎刑在这个时期也得到广泛应用, 这些变化已突破了奴隶制的五刑体系,反映了封建法制的进步。

战国时期,在封建立法中逐渐把附属于墨、劓、刖、宫等体刑的劳役抽出,把劳役变成了独立的刑罚种类。如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等。劳役刑的规范化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二、司法制度的变化

战国时期司法制度最突出的变化有两点:一是改罪刑擅断为依法判案;二是剥夺旧贵族的审判权,由封建官僚掌握司法审判权。

封建官僚制度取代世卿制度,中央集权制度取代奴隶制分封制,也给司法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奴隶主贵族的审判权被取消了,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变成了君主及各级官僚。在中央,除君主直接行使审判权外,还设有专门执掌司法的官吏(秦称廷尉,楚称廷理)。地方的司法工作由郡县行政长官兼理,这一方面取消了奴隶主贵族对地方司法权的控制,另一方面,我国历史上延续至清末的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审判制度,就是以战国为开端的。

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 铸刑书、《法经》、商鞅变法 2、春秋时期法制改革与社会变革的关系。 3、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4、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5、商鞅法制改革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改革的意义和影响。 6、法家理论对战国时期及后世封建法制的影响。

第四章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的法制概况

一、法家思想的全面推行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一直奉行法家思想。商鞅的法治主张及其所建立的各项法律制度, 对秦的繁荣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秦始皇执政以后,坚持以法治国,推崇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法家的思想, 主要是商鞅、韩非的学说,是秦的“国家哲学”, 不论是在秦统一中国、建立秦王朝的过程中,还是在秦统一全国之后,都是其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 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二)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三) 法令由一统。

(四) 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二、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 三、秦朝的立法活动

秦朝的立法概况分两个时期:一是统一六国之前,一是统一六国之后。前一个时期是作为与六国相并立的一个诸侯国的立法,在历史分期上属于战国时期;后一个时期是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立法。前一个时期的立法在统一的秦王朝仍然有效,所以也可以把这些立法列入秦朝的法制之中,后一个时期的立法是前一个时期立法的继续。

秦统一中国后的立法活动,除了把统一前己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令推行于全国外,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其中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据《史记.李斯列传》记载,是秦始皇三十四年,在丞相李斯的主持下,“明法度,定律令”。

四、关于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云梦秦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极其丰富。其中有关法律的部分,大致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属于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三种,其中所见律名的法规有三十多种。

第二类是《法律答问》。它是对秦律某些术语及律文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它可以作为下级官吏办理法律事务的根据。

第三类是《封诊式》是一些治狱案例的汇集。其中涉及到办案的程序和要求,提供了诉讼文书的格式。

第四类是《为吏之道》,是官吏应遵守的一些原则要求。

上述法律令文书经过整理,收入《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这些法规反映的年代,是商鞅之后到秦始皇统一六国期间。云梦秦简是迄今我国发现的最早的法律文书,它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五、秦朝的法律形式

1.制诏。制诏就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自秦始皇二十六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2.律。这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商鞅改法为律,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

3.程、课、式。这是在《秦简》中可以看到的秦代特有的几种法律形式。 4.法律答问。是秦代的法律解释形式,《秦简》中的《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法律答问》具有法律效力。

5.廷行事。廷行事即法庭审判的成例。秦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广泛采用廷行事,对许多案件的判决都以廷行事为根据。

六、秦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保护封建政权,打击侵犯皇权和封建国家的行为

《秦简》中多次提到的“群盗”, 即所谓聚众反抗。秦律要求“亭长” 、“求盗” 等收捕贼盗的小吏及郡、县、乡的官吏对“群盗” 要及时捕获或剿杀。秦 始皇三十四年还发布《焚书令》,明确规定:“非秦记,皆烧之。”惩罚思想犯罪,焚书坑儒,箝制言论。

保护皇权是封建法律的首要任务。《秦律》有不少关于侵犯皇权和皇帝本人的身安全等行为的罪名。如谋反、“不忠” 、“不道”, 不仅本人要处死,而且还要“籍其门”。此外还有“诽谤” 的罪名。秦始皇三十五年,侯生、卢生说了批评秦始皇的话,秦始皇便以“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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