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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生态乡镇名单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1 21:28:59 字数作文
国家级生态乡镇名单字数作文

篇一: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指标

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指标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建设指标

三、指标说明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两次。要求乡镇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指标解释: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并获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命名或公告;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生态村指标,并获上命名或公告。按照环境保护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考核要求:查看省(区、市)、市(地)环境保护厅(局)的命名文件或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数量和等级不变或有所提高。“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是指乡镇辖区内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

考核要求: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文件或任务书;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滥牧的现象。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通讯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环境状况良好”,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秸秆焚烧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考核要求:(转 载于: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国家级生态乡镇名单)现场检查、考核。

5.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一个。12369环境投诉处理满意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查看环境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采取对乡镇辖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乡镇总人口的0.5%。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

(二)考核指标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乡镇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在乡镇辖区内,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其饮用水水质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2.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大气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声环境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或处于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80%以上的行政村。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篇二:国家级生态乡镇标准【环发〔2010〕75号】

关 于 印 发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的 通 知

环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我部按照转换生态建设示范工作思路的原则,组织修订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并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乡镇,省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更名工作,本着?简便易行、质量优先?的原则,对照《规定》,查漏补缺,明确更名程序;更名后需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加强?国家级生态乡镇?及?国家级生态村?申报、初审的组织领导工作,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加大省级生态乡镇建设的工作力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指导、督促市(地)级环保部门开展市(地)生态村建设。

三、严格监督管理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或?国家级生态村?称号的村镇,确保质量。结合区域特点,将国家关

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融入日常监管工作中。通过开展?国家级生态乡镇?及?国家级生态村?建设,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新模式。

附件: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农村生态乡镇通知

环境保护部2010年6月24日印发

附件: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级生态乡镇示范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组成,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为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1.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再经市(地)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审查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

2.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国

家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3.申报时间。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

四、审查与复核

1.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1)对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提交考核报告。

(2)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乡镇进行复查。

(3)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专家组考核意见、公示情况及复查情况。

2.环境保护部复核

(1)环境保护部收到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复核申请后两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各省级环保部门申报的乡镇按原则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本次所有申报乡镇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省(区、

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家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2)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符合条件的乡镇,将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管理

1.环境保护部对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公告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乡镇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2.环境保护部对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的国家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问题依然存在的,暂停受理该省国家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3.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建立、完善本省(区、市)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复查等制度,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4.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上报本省上一年度国家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5.经环境保护部公告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环境保护部将取消

篇三:2013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工作汇报

建设生态乡镇 打造宜居家园

——XX镇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工作汇报

XX镇位于新安县东北部,东邻XX县与横水镇接壤,西邻正村镇,南与XX镇搭界,北边是著名的“黄河万山湖”风景区。境内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有著名的万山湖鹰嘴山风景区,S314旅游专线、磁五仓路贯穿全境,全镇交通便利、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是一座新兴的现代化城镇。镇域总面积116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63平方公里。镇区规划总面积2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0.9平方公里。全镇辖21个行政村,2.8万余口人,其中镇区常驻人口6000人。耕地面积17880亩。2011年全镇国内生产总值完成10.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0.46亿元;限额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928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完成5859元%;财政收入完成142万元,税收完成339万元。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镇上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努力加快小康建设进程,构建平安和谐新XX,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先后荣获“省级园林乡镇”、“省级环境优美小城镇”、“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河南省卫生镇”等荣誉称号。

一、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XX镇党委、政府坚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项目带动促发展,结构调整做示范,城镇提升树形象,作风转变保平安”的发展思路,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进程中,始终坚持经济与环境相互促进,生态与生活相得益彰的理念,努力建设一个生态乡镇、宜居家园。自提出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目标以来,我们把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作为统筹城镇发展,改善群众人居环境,促进农民增收的又一契机和平台,作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落脚点。为了把创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我们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活动的通知精神,通过大手笔抓环境规划,大投入抓环保设施建设,大动作抓环保管理,大声势抓环保宣传,干群环保意识大为提高,城镇环境面貌进一步优化,环境设施不断完善。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100%,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7.5%;地表水声环境质量均达到环境规划要求;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2.6平方米,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100%,农业生态环境良好,无水土流失现象,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农产品农药残留均控制在标准之内。

(一)抓组织领导,重宣传教育,营造生态建设新氛围。 健全组织领导是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根本保证。为保障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工作的顺利推进,2013年初,镇党委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了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由镇党委书记亲自挂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市政的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专职创建工作人员7名,具体组织实施创建工作。镇政府拨出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创建工作。各村、镇直单位、相关企业也按要求建立了创建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各自辖区的创建工作。全镇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分工负责,整体推进。

广泛宣传教育是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的前提。为营造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一年来,我镇坚持把宣传工作作为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充分利用会议、广播、标语、横幅、宣传车、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强化宣传,把创建意义和任务渗透到全社会,提高创建热情,增强基层干部群众创建工作的主动性。同时,围绕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抓好相关教育和培训,除要求相关领导和工作班子成员应全面掌握环境规划、创建标准、程序等有关内容外,还对各村、部门负责人和工作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热情。在创建工作推进中,镇政府还多次邀请上级环保部门亲临指导业务,形成了全镇上下积极参与创建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抓规划制订,重目标落实,开创生态建设新局面。 制订科学的规划是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的基础。为构建较为完善的生态规划体系,镇政府委托机械工业第四设计院编制了《XX生态镇建设规划》,对全镇农业、工业、旅游、文化、城镇等生态建设以及土地、水资源等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划。在编

制规划中,结合农村“双整治”、“双建设”、卫生村、绿化村、村庄整治、生态家园以及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等现有的创建工作,搞好相互衔接,确保国家级生态乡镇规划的全面有序实施。

狠抓落实是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的关键。围绕规划制订的详细创建目标和任务,镇党委、政府强化分工、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完善了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班子合力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镇党委、政府把创建工作纳入镇环保目标责任书和机关干部年度考核范围,每年进行考核,实行奖优罚劣。镇政府与各村、镇直部门和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等系列生态创建工作责任状,明确各级各单位的目标和任务,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截至目前,全镇80%以上的行政村已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三)抓结构调整,重产业引导,构筑生态经济新优势。

1、加快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按照 “打绿色牌,建生态镇”的总体目标,紧紧围绕“三篇文章”一起做的工作要求,不断壮大以大粒樱桃、薄皮核桃、牡丹、菊花、黄芩、生猪为主的特色农业种养基地。应用现代化生物技术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不断树立自己的绿色品牌。目前为止,全镇已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基地3个,其中:无公害大樱桃、薄皮核桃生产基地5000亩;以黄芩为主的中药材示范基

地10000亩;无公害蔬菜生产及养殖基地5000亩,全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面积达到2万亩。所占面积比重达到69%。围绕推进旧宅复耕,重点实施以土地整理、标准农田以及水利设施等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先后共投入资金1020万元,整治和建成标准农田1200亩。以创建效益农业和绿色农业为抓手,鼓励和引导种养大户走规模化生态种养之路,同时积极抓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防治,坚持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相结合,以开发促保护,以治理促开发,保证农业自然资源的持久供给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2、加快推进绿色环保工业。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环保法规及生态保护规划,多年来未发生重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十五小”关停率、工业污染源排入达标率和“三同时”执行率均为100%。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对能耗大、污染严重、影响生态功能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去年以来,先后关闭拆除烧结锅炉10个,拆除粘土砖厂6个、石灰窑4个。注重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企业,促进全镇工业经济优化升级。严格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加强对工业污染企业的现场执法,强化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做好“审批”、“全程监控”、“三同时”验收三个环节的工作。全镇2家限额以上企业,严格执行烟尘排放标准。加大对环保设施的资金投入,加强企业治污设备设施的检查监管,及时更新、改造。近3年,全镇用于环保

篇四: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注:标 “*”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两次。要求乡镇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指标解释: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并获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命名或

公告;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生态村指标,并获上命名或公告。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考核要求:查看省(区、市)、市(地)环境保护厅(局)的命名文件或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数量和等

级不变或有所提高。“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是指乡镇辖区内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

考核要求: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文件或任务书;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滥牧的现象。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通讯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环境状况良好”,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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