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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帽子企业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2 17:31:28 字数作文
红帽子企业字数作文

篇一:“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研究

“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以温州“鹿运事件”为例,从法律的视角剖析了“红帽子”企业产权中普遍存在的四个问题:企业产权的性质,企业产权的量化,政府干预私有产权的界线和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在对这些问题逐一解答后,笔者得出结论:对“红帽子”企业产权问题的真正解决必须依赖于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从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入手对私有产权进行保护。事前防范应建立产权界定协商机制和政府干预制约机制;事后救济应走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的道路。

关键词:“红帽子”企业财产权法律救济行政法治

Title:Studyonthepropertyrightsof“redcap”enterprise

Abstract:Citing“Lu-yuncase”inillustration,thisarticleexploresonfourbasicissuesthatexistinthepropertyrights(来自:www.sMHaiDa.com 海 达范文网:红帽子企业)of“redcap”enterprise:theownerofthepropertyrights,thequantizationofthepropertyrights,theboundaryofgovernmentalpowertolimittheprivatepropertyrights,andthewaystoprotecttheprivatepropertyrights.Afteranalyzingtheissuesindetails,somesuggestionsareproposedasfollows:Inordertosolvealltheseproblem,weshouldrelyonthefurtherdevelopmentoftheruleofadministrativelaw;somemeasuresshouldbetakeninadvanceorafterwardstoprotectprivatepropertyrights,whichincludethenegotiationmechanismofidentifyingthepropertyrights,restrictionmechanismofgovernmentalregulating,administrativelitigationand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

Keywords:“redcap”enterprise,propertyrights,administrativelitigation,ruleofadministrativelaw

一、背景、困境及问题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一些民营企业主迫于姓“资”姓“社”压力,挂靠在行政单位下属,注册为集体企业,打着集体的旗号经营,形成所谓的“红帽子”企业。这些企业名义上为集体企业,但集体却未出资。这就造成了产权关系和司法解释的混乱,导致了无数的纷争和悲剧。[3]

对此,全国上下总体的解决思路高度一致:明晰产权。也就是,脱掉“红帽子”。因而,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之后,民营企业重新明晰产权的“脱帽”行动蔚然成风。但是,在具体该如何界定产权问题方面却产生了巨大分歧。经济学界的观点主要有:按照工商登记为准,界定为国有;坚持投资为准,界定为私有;依据“让渡利益”的原则,对主管部门让渡当初的政策性收益而换取所有权;本着相互尊重、相互协商的原则,在国家与个人之间按三七开比例分配产权等等。[4]一直以来,经济学界始终都无法达成共识,找到一条实践中可行的有效途径,特别是1995年的温州“鹿运事件”更是将这些争论推到了一个高潮。也就是说,经济学对“红帽子”企业的救赎走入了一种困境。究其原因,在于所有这些思路最终都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那么,走出这一困境自然也就成为了法学界的使命。这也正是本文的写作动因。

“鹿运事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出发点。该案折射出“红帽子”企业产

权方面普遍存在的四个问题。[5]即:界定产权归属的法律标准是什么?量化产权份额的法律标准是什么?政府干预私有产权的理由是什么?如何对私有产权进行法律保护?以上这四个问题,相互关联,环环相扣。第一个问题是后面问题的前提和根源,第二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的延伸和深入,第三个问题是判断是否侵犯私有产权的标尺和界线,而第四个问题是对前面三个问题的必然归属和最终解决。下面,笔者就从法律角度来逐一剖析这四个问题。

二、“红帽子”企业产权的性质

这是所有“红帽子”企业都会面临的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它是产权纠纷和政府干预产生的总根源。“私人资本产权不清,使企业内部交易过程中权责界定困难,因而不负责任的偷懒、不承担责任的获取等投机行为必然蔓延,这种状态发展下去,将从根本上破坏中国私营资本的创业精神和开拓能力。”[6]所以,明晰产权是解决“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的第一环节。

(一)争论:“集体企业”抑或“民营企业”

在“鹿运事件”中,对鹿运公司的性质认定有两种观点。其中争议一方鹿城市工交委认为,该企业是国有企业,其判断依据是企业登记的性质。而另一方则认为,该企业是一个股份制企业,其判断依据主要是它的实质,即资金的投入和分配的形式。[7]其中,第一种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显然早已不再具有正当性。这种确权的方法,其本身就是利用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就更别谈“脱帽”了。第二种观点基本上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产权界定“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本身没有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而且也缺乏法理的支撑,其合法性也值得质疑。[8]

(二)私法的视野:所有权的取得

关于企业产权的性质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判断的标准,我们只能从法学理论上进行探讨。而所有权的归属最终取决定于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关于所有权的取得,民法学界主要有“神授说”、“先占说”、”劳动说”、“人性说”和“法定说”等几种观点。[9]其中,“神授说”、“先占说”早已因时代的局限性而失去了对现实问题的解释能力,本文不再赘言。

1.劳动说。该说为英国学者洛克所创,法国学者卢梭也持此说,目的在于破自然说之简而医先占说之陋。其观点是:所有权是劳动之产物,个人以其劳动加于某物之上,即对该物享有所有权,换言之,劳动即所有权存在之基础,“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0]因此,所有权的本质体现为对于自己劳动所得的认可和保护。这种学说首先就明确地肯定了所有权的排他性,“既然劳动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11]但是其中也包含所有权取得底线的思想。如“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上帝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是神的启示所证实的理性之声。但上帝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呢?以供我们享用为限。……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12]这一点在现今社会已经难以判断。

2.人性说。该说为18、19世纪许多西方学者所主张,其代表人物是蒲鲁东。其观点是:所有权是由人的天性所决定,当人类意识到互相争夺外物将对自身不利时,即要求对财产个安其份、互不侵犯,由此产生所有权的观念。这种观点是“性恶论”在所有权问题上的贯彻。一方面,他们认为追求所有权是符合人性的,“抹杀私有制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剥夺与被剥夺的关系,主张私有制的天然合理性。”[13]另一方面,基于保护自身财产的永久所有,避免财产的不稳定状态,大家共同尊重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3.法定说。该说为当代许多西方法学家所倡导。其观点是:对于人类出于本性而对财产之需要,法律若不予以确认和保护,势必造成人们经常争夺的现象,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因此,为了定分止争,法律创设了所有权制度。显然,所有权是法律的产物,因法律的发生、消灭而发生和消灭,也就是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但是,`这只是所有权产生的表层原因,不是深层原因。因为,法律本身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也就是说,这种学说甚至还未触及所有权的本质。

“劳动说”和“人性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现实仍然具有解释力,但往往很难具体化为可供操作的规则;与之相反,“法定说”虽然未触及所有权的本质,但却比“劳动说”和“人性说”更具有操作性,它对于整理物权关系,确保交易安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积极的意义。事实上,自19世纪欧洲各国从事民法编纂运动以来,各国就已经基本确认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应当以“法定说”作为判断“红帽子”企业产权的最基本的标准。

(三)分析与结论

实际上,前文提到的“企业登记”的标准和“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都是基于“法定说”而产生思路。前者把“企业登记”作为物权产生的法定依据,强调的是形式的合法性;后者把“投资行为”作为物权的取得方式,强调的是实质的合法性。但是,这一标准在这个问题上可能遭遇到两个法律障碍:其一,“红帽子”企业的产生本身就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类型强制”的要求。所谓“类型强制”,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我国有关法规中只规定三种形式的私营企业,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规定“红帽子”企业这一产权形式。[14]“企业登记”本身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它至多也只能是取得物权的一个有效要件,而不可能成为一种物权产生的法律依据,因为它不是“法律”,连“法规”都不是。其二,以“投资行为”来确定产权性质也违背了物权主义“类型固定”的要求。所谓“类型固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相悖的物权”。[15]也就是说,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这种物权类型,所有创设该种类物权的方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红帽子”企业实际上是私营产权的一种异化和扭曲形式。但是无论如何,这一产权形式活生生地出现了。

当然,最基本的解决思路在于制定相关法律来纠正这种扭曲的产权形式。可问题的关键恰恰是相关法律缺位的情形下我们该如何办?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对物权法定主义进行反思。物权法定主义是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而随着社会生活新需要的涌现,势必“引起立法之初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无法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16]这就是该原则固有的局限。而“克服物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实际上是如何解决解释物权法定主义所言的‘法’的范围问题,焦点在于习惯法是否也属于物权法定主义所言的‘法’。”[17]这样我们就可以将自1993

年提出并一直适用于国有产权界定的“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理解为我国整个产权领域的“习惯法”,在正式的法律产生前赋予其一种合法性地位。

但是,这仍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因为“脱帽”过程中的纠纷实质上是一种利益之争。“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的确很清楚地明晰了产权,但并没有解决其中潜藏的利益之争,没有触及到所有权中最本质的问题。这正是“法定说”的根本缺陷。而“劳动说”和“人性说”则提供了一种补充性思路。“劳动说”强调劳动的价值;“人性说”则强调所有权的设置必须符合社会成员追逐利益的本性,调动各方的积极性。那么,在界定产权的过程中就还应当考虑两项基本原则:确认正当劳动成果的原则和促进各方积极性的原则。

综上,笔者认为,当前对于“红帽子”企业的产权界定,应当以“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为主,以“确认正当劳动成果”原则和“促进各方积极性”原则为辅。

三、“红帽子”企业产权的量化

如果不专断地依据企业登记来确定产权,那么,对一个“红帽子”企业进行产权界定可能有三种情形:一是完全私人出资,挂靠的部门未出资,未经营,也没有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一定贡献,那么界定为完全私人所有;二是完全私人出资,挂靠的部门未出资,未经营,但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那么挂靠的部门可能要求参与利益分配;三是私人出资并控股,挂靠的部门也出资,但未经营,那么挂靠的部门必然要求享有股份。“鹿运事件”属于第一种情形;而在后两种情形中,就必然会产生如何对企业中国有产权份额进行量化的问题。

(一)争论:“劳动标准”抑或“资本标准”

关于这个问题,经济学界提出了两种判断的标准:一种观点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认为“谁劳动,谁拥有产权”,甚至在国有企业中可以界定出“企业职工集体股”或“企业集体资产”。[18]既然如此,那么只要主管部门没有参与经营和分配,它就不能享有“红帽子”企业的产权份额。如果该部门为企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也只能理解为对“红帽子”企业享有一定的债权。另一种观点是“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也即“谁出资,谁拥有产权”。[19]根据这一观点,只要主管部门有出资,不论其是否参与经营,该出资份额的所有延伸利益都属于国有资产。但是,这两种观点都不能够彻底地解决问题,如果采纳第一种观点必然导致来自行政机关的阻力,而且还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如果采取第二种观点,则有可能损害公民个人的财产权,违背社会公正。

(二)现有法律中潜含的规则

其实,如果判断企业产权性质的标准已经确定,那么,如何对企业产权进行量化分配也就成为对该标准逻辑演绎的自然结果。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是对该标准演绎出来的结果都是正当的。尽管关于企业资产产权量化的标准,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并不意味着我国现行法律中就没有隐含着一些相关的基本规则。这些隐含的基本规则是对企业产权量化分配时应当遵守的一条底线。

我国法律中对产权量化的规则主要潜含在《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和最高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合伙企业法》确立了出资方式以货币为主的规则,以及

包括劳务在内的其他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的原则。[20]《公司法》第24条、第32条确立了出资以货币为主的规则,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一般不得超过20%。[21]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或私营企业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2]意味着可能共同承担责任,而与共同责任相关联的一个前提是享有了共同的利益,也就是说私人企业与挂靠企业有一种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反过来可以为我们对“红帽子”企业“脱帽”过程中的产权界定提供一种可能的规则:具有利害关系的原则。即如果挂靠的单位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共同承担了责任(主要指诉讼责任),有一种利害关系,就应当在“脱帽”过程中给予这些挂靠单位以适当的产权安排或者让渡一定的利益。总之,这些潜含的规则虽然基本上以“资本”标准为主,但有的也已经突破了“资本”标准。

(三)可供实践中参考的规则

根据中共十五大精神,以及有关法律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笔者认为,以下四个原则可以在实践中予以参考:

1.以货币投资比例为基础、兼顾劳动价值的原则。对于挂靠部门投入了一定资金,但没有参与经营的,应当给予一定的产权份额。但是,考虑到企业主个人劳动的贡献,挂靠部门的产权份额应当低于它原始货币投资的比例。

2.以各方贡献为依据、考虑利害关系的原则。对于挂靠单位没有向“红帽子”企业直接投入资金,也没有参与经营的情形,“要考虑该企业因其“红帽子”而享受的种种特别待遇,如当地政府给予为一般企业不能享受的减免税待遇,无偿使用土地或其他资源的待遇,政府为其担保而获得优惠贷款等因素。”[23]企业通过这些特别待遇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或者在“脱帽”过程中向挂靠单位让渡出一定的利益。

3.以和谐发展为目的、促进各方积极性的原则。产权量化时应充分认识个体、私营企业戴“红帽子”的不同历史背景和其现有资产形成的不同历史原因(如原始投资、政府优待、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智慧、企业职工的贡献等),解决争议时就尽量考虑到各种情况,兼顾各种利益,充分调动各方利益主体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看到过去,着眼未来,和谐发展。

4.以协商调解为手段、实现双方平等博弈的原则。在量化产权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分歧,而往往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时难于找到和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要转变以往量化产权中政府主导的方式,而应以协商调解为量化产权的基本途径。由于行政部门在协商的双方中占据着一种有利地位,为避免它在协商中借助行政干预的力量形成对企业主的压制,所以应当致力于建立一种能够平等博弈的协商机制。

四、政府干预私有产权的界线

当“红帽子”企业的产权完全明晰了以后,那么就涉及到政府干预私有产权的界线问题。“‘鹿运事件’实际上给我们出了一道题:那就是在市场经济环境如何处理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关系?”[24]具体到财产权方面就是:政府主管部门出于什么理由可以干预或限制私有企业的财产权?

篇二:上市案例研习(71):红帽子企业解决之道

上市案例研习(71):红帽子企业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

一、联化科技(002250)

(一)1985年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设立

本公司前身为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 1985年1月19日,原黄岩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以(85)第11号文件《关于同意建立“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等八个工厂的批复》批准筹建;1985年2月16日,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在黄岩县工商局注册成立,黄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黄工商企字11944号营业执照,注册资金3万元,企业性质登记为集体(镇属),企业负责人为俞凤卿。

(二)1986至1998年产权界定前的沿革

1986年12月,黄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换发了营业执照,企业负责人变更为邱彩云,注册资金变更为5.5万元。1989年12月,黄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第01003092号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为黄岩市联合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志华,生产经营范围中主营业务变更为香料、有机化工原料等化工产品,兼营香精,注册资金变更为40万元。1991年8月,黄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第14813673-X号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变更为206.12万元。1992年3月,注册资金变更为445.1万元。1993年4月,注册资金变更为1,442.65万元。1994年11月,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黄岩联合化工厂。1995年6月,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黄岩联合化工集团公司。1995年9月,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2,423万元。

(三)1998年的产权界定及改制为有限公司

1、产权界定的过程

1998年8月25日,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根据中共台州市黄岩区委和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区委发[1998]28号),向黄岩区城关镇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产权量化方案的报告》,请求镇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质和产权进行重新核实和界定,并将公司产权量化到牟金香、王江涛、张有志、东志刚、郑宪平、李展宇、张贤桂、彭寅生、王功新、周汉华、鲍臻湧、徐从海、周均方、陈建郎十四个自然人。

1998年8月10日,为进行产权界定及改制,黄岩区会计师事务所以199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浙江联化集团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黄会评估字[1998]第35号),评估结果为资产评估值136,039,373.67元,负债评估值94,029,296.67元,所有者权益评估值42,010,076.74元。

1998年8月27日,黄岩区城关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产权界定的意见》,同意浙江联化集团公司由镇属集体企业转换为股份制企业,确认公司系由牟金香、王江涛、张有志、东志刚、郑宪平、李展宇、张贤桂、彭寅生、王功新、周汉华、鲍臻湧、徐从海、周均方、陈建郎十四个自然人投资形成;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产权界定原则,同意公司将产权量化至十四位自然人的方案。同时,黄岩区城关镇人民政府以城政(1998)95 号《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转换体制的请示》向黄岩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请示,拟按黄岩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的净资产将浙江联化集团公司由集体企业转换体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原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均由转换体制后的企业负责;原公司的国家扶持基金(减免税)10,083,823.32元,留作企业使用,今后按国家

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上交城关镇部分合计117万元(含1994年前应交利润796,313.52元),转制时先付50万元,余额67万元分二年付清;企业转换体制的具体细则由镇经济委员会与公司签定协议。

1998年9月2日,台州市黄岩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黄体改[1998]16号作出了《关于同意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改制的批复》,同意台州市黄岩区城关镇政府《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转换体制的请示》,同意镇属集体企业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剔除减免税后的原企业资产均归改制后的企业所有,其债权债务亦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具体股权重置方案由镇政府帮助企业确定;国家减免税10,083,823.32元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区委发[1998]28号)执行。

1998年9月2日,黄岩区城关镇经济委员会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签订了《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转换体制协议书》,协议约定以经黄岩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评估基准日为1998年6月30日)结果为公司转制依据,企业转制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风险和享有权益,(转制后一切经济活动)均与镇经委无关。原企业国家扶持基金(减免税)暂留企业使用,今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应上缴城关镇部分117万元(含94年前应交利润796,313.52元),转制时先付50万元,其余67万元分二年付清。协议签订后,公司应在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性质变更手续,不得继续保留原镇属集体性质。

据此,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制定了以下改制方案:根据黄岩区会计师事务所按199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核定的净资产额42,010,076.74元,对产权界定办法确定如下:

(1)上交黄岩区城关镇经委117万元;各种减免税总额10,083,823.32元,不纳入股份分配;提留厂长基金108万元,其余净资产29,676,253.42元全部量化至公司骨干人员,纳入股份分配,以1997年12月为股东产权量化的时间结算点。

(2)鉴于牟金香在公司发展中的重大作用,享有25%股份,当选董事长工龄分每年按0.5%股权计算,职务分按20%股权计算。

(3)其余股东组成人员为公司副厂(部)级以上人员,股份按照在厂年限和现岗位职务相结合的办法量化,其中在厂年限标准按至1997年12月在厂的实足工龄,以每年0.3%股权计算;岗位职务标准为总经理级(含副总经理)为3%股权,部长级(含分厂厂长)为

1.5%股权,副部长级(含分厂副厂长)为1%股权。

1997年12月前已离开公司且已安置的人员不再享受股份分配,特聘人员不参与股份分配。

根据以上方案,纳入股份分配的净资产为29,676,253.42元,股东按以上股份分配办法确定了股权结构。

2、产权界定后现金增资改制为有限公司

以上各股东在产权界定之后,再按各自比例以现金增资20,403,746.58元,经黄岩区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9月10日黄会验字(1998)第211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8万元。1998年9月14日,经台州市工商局核准,发行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浙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牟金香。

3、产权界定的确认过程

在公司历史演变过程中,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在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黄岩区城关镇人民政府根据对当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理解,作出了产权界定,并

于1998年8月27日以《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产权界定的意见》批准了企业改制方案。1998年9月2日,台州市黄岩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作出了黄体改[1998]16号《关于同意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改制的批复》。

公司在2001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台州市乡镇企业局于2001年1月9日出具了《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产权界定问题的意见》,再次确认公司1998年企业转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03年12月25日,公司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申报过程中涉及产权界定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同时并向黄岩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了《关于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申报过程中涉及产权界定等有关问题的报告》,请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产权的形成、演变及其合法性以及1998年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改制方案的合法性再次进行确认和批复。为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组织原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体改、财政等部门,对公司前身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在1998年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有关产权界定及改制量化方案进行了核查,于2004年1月8日以黄政函

[2003]62号《关于浙江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改制过程中涉及产权界定及改制量化方案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对公司原企业出资、产权界定、改制及量化方案等问题再次予以确认。同时,黄岩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黄企改办[2004]1号文件,再次确认公司在1998年由集体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企业的投资者为牟金香,企业并无国家、集体及其他投资,牟金香根据企业高管十三人历年来对企业的贡献,再将其部分股权量化、分配给他们。

2004年1月8日,台州市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出具台上市办[2004]01 号《关于浙江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改制过程中产权界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文件,认为公司前身浙江联化集团公司于1998年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有关产权界定及量化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原企业出资、产权界定、改制及产权量化方案等问题予以确认。

2004年7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浙国资法产[2004]20号《关于浙江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权问题的复函》,确认发行人在改制前为乡镇企业,现为由9位自然人和1家社会法人共同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不涉及国有产权问题。

2004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确认的函》,确认发行人前身为浙江联化集团公司,鉴于当时的国家政策,企业归类为乡镇集体企业,但国家、镇政府及集体无任何投资,实为牟金香个人出资;1998年8月,公司由集体所有制企业变更为股份制企业,企业的出资者牟金香根据企业高管历年来对企业的贡献,将其部分股权量化,分配给王江涛、张有志、东志刚、郑宪平、李展宇、张贤桂、彭寅生、王功新、周汉华、鲍臻湧、徐从海、周均方、陈建郎等 13 人,改制后的公司为牟金香等14位自然人投资控股;经核查,该公司改制情况属实,产权清晰,符合当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森源电气(002358)

公司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隆源投资和隆昌物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总股本为2,322.73万元,其中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分别以其在长葛市开关厂所占的经评估的净资产5,646,032元、3,690,634元、3,690,634元作为出资,隆源投资、隆昌物资分别以现金5,400,000元和4,800,000元作为出资。

(一)挂靠企业产权界定

长葛市开关厂系由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于1992年6月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经过多次的增资长葛市开关厂注册资本为760万元。长葛市开关厂曾先后挂靠到长葛市卫生局和长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性质曾定为集体性质。

2000年4月6日,长葛市地方税务局出具《长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开关厂脱离隶属关系的批复》(长地税发[2000]40号),同意长葛市开关厂脱离隶属关系,长葛市开关厂的人财物由长葛市开关厂(即投资者)所有,长葛市开关厂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长葛市开关厂承担。

2000年4月16日,长葛市卫生局出具《关于长葛市开关厂投资情况的证明》。根据该证明:长葛市开关厂创建时挂靠在长葛市卫生局,但其设立时的原始注册资金30万元均由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三人自筹,长葛市卫生局实际在长葛市开关厂无任何投资;1993年8月,长葛市卫生局将长葛市开关厂挂靠关系转入长葛市地方税务局,与长葛市卫生局脱离挂靠关系,长葛市开关厂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其承担。

2000年4月22日,长葛市地方税务局再次出具《关于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通知》(长地税字[2000]38号)对长葛市开关厂的产权进行界定,确认长葛市开关厂全部资产由原始投资人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三人按原始投资数额及比例拥有,长葛市开关厂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其承担,并解除长葛市地税局与长葛市开关厂的挂靠关系。

2000年4月30日,长葛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出具《关于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批复》(长企改字[2000]6号),确认长葛市开关厂的出资人为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并根据长葛金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对长葛市开关厂的审验,确认截至2000年3月31日,长葛市开关厂注册资金为760万元人民币,楚金甫持有长葛市开关厂出资总额的43.34%,计3,293,840元;周保臣持有长葛市开关厂出资总额的28.33%,计2,153,080元;杨合岭持有长葛市开关厂出资总额的28.33%,计2,153,080元。

2000年10月25日,长葛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再次出具《关于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批复》(长企改字[2000]8号),确认长葛市开关厂的出资人为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其投资额在长葛市开关厂注册资金中的比例分别为43.34%、28.33%、28.33%;并根据亚太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长葛市开关厂出具的评估报告书,确认截至2000年8月31日,长葛市开关厂评估后的净资产为1,302.73万元,楚金甫持有开关厂净资产5,646,032元,周保臣持有开关厂净资产3,690,634元,杨合岭持有开关厂净资产3,690,634元。

2007年11月19日,许昌市财政局向河南省财政厅上报《关于对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请示》(许财企[2007]31号),申请确认长葛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先后于2000年4月和2000年10月出具的长企改字[2000]6号《关于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批复》和长企改字[2000]8号《关于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批复》中认定的长葛市开关厂的产权界定。

2007年12月11日,河南省财政厅出具豫财办资[2007]46号《关于对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前身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批复》,同意2000年长葛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对长葛市开关厂进行产权界定的确认结果。

2008年7月28日,许昌市人民政府以许政文[2008]38号《关于界定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前身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的请示》再次确认长葛市开关厂是由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3位自然人共同投资创建的民营企业,并请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具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确认文件。

2008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文[2008]132号《关于对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前身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批复》同意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意见,确认长葛市开关厂2000年改制时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资设立股份公司

2000年10月25日,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隆源投资、隆昌物资五名股东签订了《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同意共同出资组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322.73万元,其中:楚金甫以其在长葛市开关厂所占的净资产出资564.603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31%;周保臣以其在长葛市开关厂所占的净资产出资369.063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89%;杨合岭以其在长葛市开关厂所占的净资产出资369.063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89%;隆源投资以现金出资5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25%;隆昌物资以现金出资4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67%。长葛市开关厂的债权债务转由股份公司承继。

对于发起人以长葛市开关厂作为出资,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长葛市开关厂系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三位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私营企业,其产权界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三位发起人以长葛市开关厂的净资产出资未损害相关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对股份公司的设立不构成法律障碍,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设立后,长葛市开关厂有关情况说明

长葛市开关厂于2000年9月至10月份在发行人成立前,共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5719工厂等118位债权、债务人的《承诺函》,均同意长葛市开关厂的相关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承接。

基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事先征得相关债权债务人及长葛市开关厂同意的情形下,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三位自然人直接将其在长葛市开关厂中所占有的净资产作价投入了股份公司。长葛市开关厂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业务、人员等全部同时转入了股份公司。此后,长葛市开关厂未进行过任何经营活动。

在股份公司成立后,由于长葛市开关厂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疏忽了长葛市开关厂的注销工作,直至2007年才进行清算工作,并于2007年12月完成清算注销手续。但此项未及时注销事项,未给股份公司及相关债权债务人造成损失。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三位发起股东承诺,“若因此事项而给股份公司及相关债权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均由我等三人承担”。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长葛市开关厂虽因工作的疏忽而其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但是其自股份公司设立后直至2007年12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期间,未进行过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且楚金甫等三人业已承诺,若因此事项而给股份公司及相关债权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均由楚金甫等三人承担。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项未及时注销事项不会给股份公司及相关债权债务人造成损失,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三、亚厦股份(002375)

2001年6月,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委办[1994]39 号)、《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乡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

[1997]32 号)、《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建筑企业改革的若干试行意见》(市委[1998]30 号)等文件,亚厦装饰集团经有关部门批准摘掉镇属集体企业的“红帽子”,完成改制工作,具体如下: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篇三:“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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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研究

湛中乐、韩春晖

内容提要: 本文以温州“鹿运事件”为例,从法律的视角剖析了“红帽子”企业产权中普遍存在的四个问题:企业产权的性质,企业产权的量化,政府干预私有产权的界线和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在对这些问题逐一解答后,笔者得出结论:对“红帽子”企业产权问题的真正解决必须依赖于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从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入手对私有产权进行保护。事前防范应建立产权界定协商机制和政府干预制约机制;事后救济应走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的道路。 “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研究 [1]——从温州鹿运事件出发 [2]

一、背景、困境及问题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一些民营企业主迫于姓“资”姓“社”压力,挂靠在行政单位下属,注册为集体企业,打着集体的旗号经营,形成所谓的“红帽子”企业。这些企业名义上为集体企业,但集体却未出资。这就造成了产权关系和司法解释的混乱,导致了无数的纷争和悲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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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全国上下总体的解决思路高度一致:明晰产权。也就是,脱掉“红帽子”。因而,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之后,民营企业重新明晰产权的“脱帽”行动蔚然成风。但是,在具体该如何界定产权问题方面却产生了巨大分歧。经济学界的观点主要有:按照工商登记为准,界定为国有;坚持投资为准,界定为私有;依据“让渡利益”的原则,对主管部门让渡当初的政策性收益而换取所有权;本着相互尊重、相互协商的原则,在国家与个人之间按三七开比例分配产权等等。 [4]一直以来,经济学界始终都无法达成共识,找到一条实践中可行的有效途径,特别是1995年的温州“鹿运事件”更是将这些争论推到了一个高潮。也就是说,经济学对“红帽子”企业的救赎走入了一种困境。究其原因,在于所有这些思路最终都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那么,走出这一困境自然也就成为了法学界的使命。这也正是本文的写作动因。

“鹿运事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出发点。该案折射出“红帽子”企业产权方面普遍存在的四个问题。 [5]即:界定产权归属的法律标准是什么?量化产权份额的法律标准是什么?政府干预私有产权的理由是什么?如何对私有产权进行法律保护?以上这四个问题,相互关联,环环相扣。第一个问题是后面问题的前提和根源,第二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的延伸和深入,第三个问题是判断是否侵犯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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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产权的标尺和界线,而第四个问题是对前面三个问题的必然归属和最终解决。下面,笔者就从法律角度来逐一剖析这四个问题。

二、 “红帽子”企业产权的性质

这是所有“红帽子”企业都会面临的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它是产权纠纷和政府干预产生的总根源。“私人资本产权不清,使企业内部交易过程中权责界定困难,因而不负责任的偷懒、不承担责任的获取等投机行为必然蔓延,这种状态发展下去,将从根本上破坏中国私营资本的创业精神和开拓能力。” [6]所以,明晰产权是解决“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的第一环节。

(一)争论:“集体企业”抑或“民营企业”

在“鹿运事件”中,对鹿运公司的性质认定有两种观点。其中争议一方鹿城市工交委认为,该企业是国有企业,其判断依据是企业登记的性质。而另一方则认为,该企业是一个股份制企业,其判断依据主要是它的实质,即资金的投入和分配的形式。 [7]其中,第一种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显然早已不再具有正当性。这种确权的方法,其本身就是利用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就更别谈“脱帽”了。第二种观点基本上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产权界定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本身没有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而且也缺乏法理的支撑,其合法性也值得质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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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法的视野:所有权的取得

关于企业产权的性质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判断的标准,我们只能从法学理论上进行探讨。而所有权的归属最终取决定于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关于所有权的取得,民法学界主要有“神授说”、“先占说”、“劳动说”、“人性说”和“法定说”等几种观点。 [9]其中,“神授说”、“先占说”早已因时代的局限性而失去了对现实问题的解释能力,本文不再赘言。

1.劳动说。该说为英国学者洛克所创,法国学者卢梭也持此说,目的在于破自然说之简而医先占说之陋。其观点是:所有权是劳动之产物,个人以其劳动加于某物之上,即对该物享有所有权,换言之,劳动即所有权存在之基础,“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10]因此,所有权的本质体现为对于自己劳动所得的认可和保护。这种学说首先就明确地肯定了所有权的排他性,“既然劳动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 [11]但是其中也包含所有权取得底线的思想。如“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上帝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是神的启示所证实的理性之声。但上帝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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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呢?以供我们享用为限。??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 [12]这一点在现今社会已经难以判断。

2.人性说。该说为18、19世纪许多西方学者所主张,其代表人物是蒲鲁东。其观点是:所有权是由人的天性所决定,当人类意识到互相争夺外物将对自身不利时,即要求对财产个安其份、互不侵犯,由此产生所有权的观念。这种观点是“性恶论”在所有权问题上的贯彻。一方面,他们认为追求所有权是符合人性的,“抹杀私有制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剥夺与被剥夺的关系,主张私有制的天然合理性。”

[13]另一方面,基于保护自身财产的永久所有,避免财产的不稳定状态,大家共同尊重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3.法定说。该说为当代许多西方法学家所倡导。其观点是:对于人类出于本性而对财产之需要,法律若不予以确认和保护,势必造成人们经常争夺的现象,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因此,为了定分止争,法律创设了所有权制度。显然,所有权是法律的产物,因法律的发生、消灭而发生和消灭,也就是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但是,`这只是所有权产生的表层原因,不是深层原因。因为,法律本身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也就是说,这种学说甚至还未触及所有权的本质。

篇四:企业戴“红帽子”的风险及对策

企业戴“红帽子”的风险及对策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所谓“红帽子”企业,就是以集体所有制名义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而企业资产全部或大部分实属私人所有的个体私营企业。

“红帽子”企业出现于20世纪9O年代初期,它曾起过积极的作用。形成、存在“红帽子”企业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戴“帽”企业可享受税费、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二是被挂靠单位受局部利益驱动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三是戴“帽”企业前置准人受益,在土地征用,行业准入等方面获得实惠。

“红帽子”企业的盖头为何如此难被掀开,还它们一个真实的面目?主要来源于行政阻力。当初为了保持“红帽子”企业的假集体性质,一些办事处领导不惜动用暴力,驱赶企业负责人出门,最终强占企业。如果承认“红帽子”企业的假集体性质,这些“官员”们如何清算陈年旧账?

其次,“红帽子”企业多数效益较好,每年可以为基层政府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如果恢复这些企业真实身份,那样一来,不是得由原投资人来经营吗?

这样的话,除了依法纳税外,利润就不归基层政府支配,损失的是基层政府,甚至包括某些领导个人的利益。

因为脱不掉“红帽子”,给业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企业被地方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强占,业主被挨打不说,还蹲过监狱,普遍的罪名便是“贪污”。有的企业创始人无家可归,甚至连户口都上不了。这些昔日红红火火的“红帽子”企业被接收后,好的能够继续维持,差的则使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垮台。

企业何日能够回到原主的手中,既是个产权认定的问题,更是个如何切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敏感问题。有关方面应该正视历史与现实,哪怕忍点“痛”,也要尊重事实,还“红帽子”企业业主一个公道。

早在1991年3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第5条就作出了如下规定:“在所有权界定中,不应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定资产的性质,而要追溯企业初始投资的资金来源,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确定”。

在我们国家进行了多年的企业产权明确和调整工作之后,相当数量的企业基本上做到了产权明晰。

但也有一些特殊的企业,因为种种原因,它们还没有真正地明确自己的产权归属。但是,“红帽子”企业必须坚决予以清理,结束它的历史使命。目前的解决办法通常有如下几种:①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准登记,还企业本来面目;②通过资产管理部门重新界定,明确出资人;③通过诉讼手段明确。

第一、二种手段,求助的对象同属政府管理部门,若这些部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表现出是够的宽容与大度,则处理起来会更方便更快捷,但也因同属政府管理部门,利益联系千丝万缕,顾忌较多,处理起来未必会如预期顺畅,就只能选择第三条路了。

从司法实践来看,进行维权诉讼,几乎所有企业似乎都只能走行政诉讼的路子。但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红帽子”企业的产权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

出资人之间很容易出现产权纠纷,最后也给司法审判带来困难。结果几年下来,挂靠单位和经营者两败俱伤。那么,“红帽子”企业还有没有其他救赎之道呢? 如果以投资为准,不顾挂靠单位的多年关照和挟持,在确定产权时,全部确认为私人所有。这种产权争议比较少。但是,政府干部和职工投诉比较多,认为是政府官员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袒护私营老板,官商勾结。这种情况则可能会被怀疑成以私权损害公权的做法。

面对这种情况,出资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尊重对方的态度,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其实判决并非解决公司危机纠纷唯一的司法手段,尤其在当前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协商可以作为企业处理产权纠纷在救济方式上的首选。协商过程中,企业应结合考虑挂靠的审批因素、资金因素、人才因素、机会等因素,采纳我国专家提出的“让渡利益原则”,与当地政府采取利益分成的办法重构产权。这样,一向为人所惧的“红帽子”就不是“定时炸弹”,而将变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历史发展过程中特定时期的代名词。(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163.com)

篇五:红帽子linux系统安装

1、在vmware中新建一个虚拟机,选中下边我稍后插入操作系统选项

2、选择系统为linux下的

Red Hat Enterprise Linux 5

3、然后在建好的虚拟机的光驱上挂载系统镜像文件

4、挂载后开始启动虚拟机,敲回车选择第一项

5、在询问是否检测安装介质的时候选择skip跳过

6、选择下一步开始安装

7、选择安装语言为中文简体

8、把键盘模式选择默认的美式键盘

9、要求输入序列号,有的话就输入,方便以后体验正版系统的优质服务,没有就跳过。

10、格式化磁盘

字数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