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济川药业集团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2 05:38:31 体裁作文
篇一:济川药业56亿资产借壳 洪城股份变身医药股
停牌已两月的洪城股份今天披露了资产重组预案,江苏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实现借壳。作为全国制药百强企业,济川药业在2011年、2012年中国制药工业百
强榜单中,分别排名第34位、第32位。交易完成后,洪城股份也将由一家阀门制造
企业转型为医药公司。
重组预案显示,本次交易将分为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三部分。据评估,以2013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6.04
亿元,全部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56亿元。以此次董事会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
价8.18元每股计算,公司需要向济川药业原股份合计发行约6.1亿股,较公司现
1.382亿的总股本将出现较大的扩张。另外,公司还计划以8.18元的底价非公开发行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8亿元(不超过2.2亿股),用于济川药业及其子公司的在建项
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
根据预案,此次拟注入的济川药业前身为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系由泰兴市制药
厂与天亨经贸合并后改制而来,2013年4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主要股东有5
个,其中曹龙祥实际控制的济川控股持股比例为84.6%,曹龙祥直接持有7.604%的股
份,周国娣、华金济天、恒川投资持有剩余7.796%的股份。此次交易完成后,济川
控股将持有上市公司68.99%的股份,曹龙祥另外直接持有6.2%的股权,成为上市公
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济川药业下属包括济源医药、济仁中药、康煦源、天济药业、海源物业等五家全资
子公司及一家银杏产业研究院,另外参股建信村镇银行7.5%的股份、泰兴农商行4%
的股份。经审计,济川药业截止5月31日的总资产为18.58亿元,净资产9.19亿元,
2012年度营业收入19.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38亿元;今年前五个月
营业收入10.5亿元,净利润1.69亿元。据介绍,由于公司去年对部分高管实行了股
权激励,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接近3亿元。
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济川药业曾获得天士力旗下基金的入股,且对公司的估值
高达43.7亿元。资料显示,2012年10月,曹龙祥曾将其持有的济川药业2.286%的股
份以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华金济天。华金济天系天士力集团控制的下属公司。
资料显示,济川药业有110个品规被列入国家医保目录,67个品规入选国家基本药物
目录,9个品种为国内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三个主导产品中蒲地蓝2012年销售额达
到7.6亿元,济诺销售额也接近5亿元。
此次交易中,洪城股份对济川药业原股东发行的股份均将锁定36个月,济川药业原
股东的业绩承诺为2013年至2015年的盈利分别不低于3.39亿元、4.26亿元和5.06亿
元,如达不到该业绩承诺,上市公司将以1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重组方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票以进行补偿,或者将重组方相应股份无偿划转给其他股东。
篇二:原告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
原告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广
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7)万民一初字第26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龙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志勇,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洪霖,万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和美,该公司经理。
(转 载 于: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江苏济川药业集团)委托代理人廖璞,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长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丰省,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被告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原、被告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原告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向被告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供应耳液、胶浆等药品,总计货款141343.20元,合同约定被告销空付款,2007年初被告已将全部药品销空,当原告向其催收货款时,
竟遭拒绝。综上所述,被告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接受了原江西省药品总公司万年县公司的经营承包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药品款141343.2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代理人认为:1、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依法认定。2004年10月23日至2005年4月30日,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承包经营了江西省医药总公司万年县公司,并全权委托黄俊华进行经营管理及参与江西省医药总公司万年县公司的企业改制等事宜。2005年元月10日至2005年4月29日原告分8批次向江西省医药总公司万年县公司供应滴耳液、胶浆等药品,总计货款141343.20元。该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有被告方业务经理吴定华签收的送货凭证,有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证,足以认定。2、原告的141343.20元的债权应由两被告连带偿还。第一被告承包经营期间是以江西省医药总公司万年县公司的名义经营,2005年7月19日,江西省医药总公司进行了改制,整体产权全部转给了胡长炉,2005年8月3日,胡长炉等在所购的江西省医药总公司万年县公司的基础上重新注册设立了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即第二被告,且第二被告已将原告的剩余货款从万年县人民医院领走,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约定债务由第一被告承担与第二被告无关,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应对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3、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被告的药品购销合同约定,销完付款。该约定是指医疗机构的销完,然后被告付款给原告,而医疗机构万年县人民医院最后销完时间是2006年元月份,显见原告的起诉远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没有与江苏济川有限公司有直接联系,我公司与万年医药有限公司是内部关系,应另案处理。第二,该案诉讼时效已过。第三,原告证据不足,仅有合同,没有供货的证明。第四,送货单上的签收人员身份不明,不知是否属医药公司人员。第五,我公司要承担也是承担2005年4月以前的债务。
被告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并没有发生业务关系。另外,我公司在改制前就与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及黄俊华本人解除了租赁经营协议,租赁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均由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及黄俊华本人承担,我公司不承担。
为支持各自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药品供销合同一组,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药品品名、供货价格、运费负担、付款时间等事实。2、送货凭证,证明原告于2005年元月10日至2005年4月29日分8批次向被告供货的事实,有被告工作人员签收字条,共计人民币148351.2元。3、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组,证明2005年元月5日至2005年4月25日开具17张货款金额为148351.20元的增值税发票。4、万年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据一份,证明2004年10月25日至2005年4月底万年县人民医院从万年县医药公司调进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盐酸利多卡因胶浆、滴耳液等药品,药品销完时间是2006年元?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莸仁率怠?、原告单位的财务明细帐,证明原告业务员鞠永文从2005年1月5日至2005年4月25日共从济川公司出货148351.20元,税票号与开具万年医药公司的税票相应证。6、万年法院判决书一份。
被告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1、2004年与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承租协议一份。2、终止协议一份,证明债权债务由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承担。3、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
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证据:我公司与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承租协议一份。
以上证据均经过当庭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全部确认为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3日至2005年4月30日,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承包经营了江西省医药总公司万年县公司,并全权委托黄俊华进行经营管理及参与江西省医药总公司万年县公司的企业改制等事宜。在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期间,
原告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分批向被告万年县医药公司供应滴耳液、胶浆等药品,至今为止,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41343.20元,该药品至2006年元月份由万年县人民医院全部销售完毕。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药款141343.20元。
另查明,1、江西省医药总公司万年县公司系国有企业,2005年7月19日,该企业进行了改制,整体产权全部转让给了胡长炉。2005年8月3日,胡长炉在所购的江西省医药总公司万年县公司的基础上重新注册设立了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2、2004年10月23日,江西省医药总公司万年县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经营协议》,该协议已约定:租赁经营期间的一切应收应付帐款由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清理,万年县医药公司不承担债权、债务;3、2005年4月30日,江西省医药总公司万年县公司(甲方)与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解除《租赁经营协议》,该协议第2条规定:“乙方租赁经营期间的应付帐款由乙方自行支付,与甲方无关”。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等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41343.20元,有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在租赁经营期间的业务员签收的送货单为证,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发生在黄俊华及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租赁经营期间,根据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医药总公司万年县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协议书》、《解除〈租赁经营协议〉的协议》的约定,该笔债务最终承担者应是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理由成立。被告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对该企业改制前的债权债务不能以上协议为依据来对抗债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辩称:1、该案已过诉讼时效;2、送货单上的签收人员身份不明等为理由,拒绝承担此债务的主张,经查,原告销售给被告的这批药品,销完时间为2006年元
月份,根据他们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销完付款,故该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至于送货单上的签收人员,在开庭时被告万年县医药公司明确承认属原黄俊华聘请的人员,是原仓库管理员,据此,本院对被告广东新天然的辩称主张,均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新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欠款计人民币141343.20元,由被告万年县医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7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可春 审 判 员 余良亭 人民陪
审员 陈 平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欢
篇三:江苏省医药企业收入排名(TOP30
篇四:中国制药企业百强
【备注】
①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包含下属:哈药总厂、哈药三精股份、哈药六厂、哈药中药有限公司、哈药生物工程、哈药总厂制剂厂等子公司;
② 石药集团有限公司包含下属:中润制药、中诺药业、欧意药业、维生药业等子公司;
③ 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包含下属:天津药业、天药股份、金耀氨基酸、天安股份等子公司;
④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包含下属:深圳九新、雅安三九、湖南三九南开、山东三九、北京三九、江西三九、三九黄石等子公司; ⑤ 利君制药包含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 出于品牌统一宣传需求,联邦制药国际控股公司和东瑞制药(控股)有限公司要求以其集团名称参与中国制药工业百强排名,两家公司为香港注册企业,参与排名的金额只统计其在中国境内部分。
篇五:工信部2014年医药企业主营收入前500排名
1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2
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4
威高集团有限公司
※
5
石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6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7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
8
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
9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
※
10
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11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
12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13
辉瑞制药有限公司
※
14
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
※
15
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17
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18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
20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1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
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
※
23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
※
24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25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
26
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7
江苏豪森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28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9
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
30
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31
瑞阳制药有限公司
※
32
罗欣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33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34
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5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2014年1-12月全部医药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 No.
60
注:标“※”表示该集团采用合并形式排名。
企业名称
2014年1-12月全部医药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 No.
※
36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7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8
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9
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40
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41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2
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43
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44
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
※
45
费森尤斯卡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46
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7
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
※
48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9
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0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
51
菏泽睿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
52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53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
54
江西青峰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5
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
56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梅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57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58
辰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9
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
※
60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61
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62
迪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63
回音必集团有限公司
※
64
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
65
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66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67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68
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9
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
70
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1
注:标“※”表示该集团采用合并形式排名。
企业名称
2014年1-12月全部医药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 No.
71
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
※
72
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
※
7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4
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75
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
76
体裁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