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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小狗狗主索赔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2 05:27:45 初中作文
撞死小狗狗主索赔初中作文

篇一:案例分析:宠物狗被车撞主人获精神赔偿

案例分析:宠物狗被车撞主人获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 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它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存在的单一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那么,假如是宠物狗被撞到了呢,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案例:2008年11月25日,自己带宠物狗球球在朝阳区康城花园小区散步,行至小区113栋和105栋之间路口时,赵小姐驾车自西向东快速驶过,将球球当场撞死,并驾车驶出小区。宋女士与赵小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向交通队报案。交通队向小区物业调取了监控录像及被告车辆进出小区记录,可以证实球球是赵小姐驾车撞死的。其后交通队多次找赵小姐处理此事,均遭拒绝。

宋女士认为,赵小姐在小区驾车超出每小时5公里的时速,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对球球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还表示,自己饲养球球已经十余年,球球已经成为其家庭重要成员,相互之间感情深厚。事情发生后,自己非常悲痛,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庭审中,赵小姐否认驾车将狗轧死的事实,并认为自己在小区内行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责任,宋女士所受的财产损害是基于其自身管理不善的过错原因造成的,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此外,赵小姐认为,宋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赵小姐撞死“球球”的事实。法院认为:赵小姐在小区内驾车行驶过程中,对路况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车轮与宋女士的宠物狗“球球”接触,导致“球球”死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宋女士作为养犬人,在携犬外出过程中未牵领“球球”,使“球球”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与赵

小姐驾驶的车辆接触并导致死亡,故宋女士亦具有一定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宋女士已饲养被撞宠物狗“球球”十余年,具有一定感情,因此对于宋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酌情考虑。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相关证据,酌情判处赵小姐赔偿宋女士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如果您想要咨询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鉴定等问题,以及想了解更多的交通肇事相关内容,请上法律直通车【交通事故专家咨询】栏目,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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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车狗相撞,交强险不应赔偿

车狗相撞,交强险不应赔偿

中国保险报 王卫国 尹艳宾

2011-5-23

■争议

车在正常行驶中撞死他人的宠物狗,不构成交通事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不应该赔付。

■案情回顾

2009年10月30日6时左右,陈女士像往常一样一早起来遛狗,溜完狗开车载狗回家,就把车停在了小区对面马路边的停车道上。就在她打开后车门的时候,小狗从后车座跑下车,横穿马路的一瞬间,被一辆行驶而过的车当场撞死。

随后,陈女士将司机和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喂养爱犬的饲料费、人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9.5万元,其中,买狗费5000元,喂养费3万元,人工费2万元,还有精神损失费4万元。

■法院判决

2010年9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因为被告司机程女士的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陈女士500元。此外,被告程女士自愿补偿原告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1.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本案中,交警部门最后认定这是一起因交通意外事件引发的交通意外事故。

那么,车撞死狗是不是交通事故,存在较大争议。2006年5月,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发布最新解释称,车与宠物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受理。2007年1月山东省青岛市下发了《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由此可见,道路交通的参与主体是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行人,动物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一般认为,交通事故都是指车与车,车与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我们认为车撞死狗不应属于交通事故,不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不应该赔付。

2.对“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

(1)“财产损失”的范围界定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又称为“限缩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限缩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

窄的解释;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我们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应该解释为受害人随身携带物品、受害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以及车辆必要附加物的损失,不应包括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以及受害人车上的财产。在本案中,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虽属于个人财产,但当时并非在主人的控制之下,所以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类似宠物狗被机动车撞死案件应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而不能视为交通肇事案件。这类案件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2)限定“财产损失”范围的理由

之所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将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受害人车辆上的财产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会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

在保险实务中,人身损害赔偿是可以预测的,但是车载货物的损失以及其他财物的损失却无法预测。这就使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难以准确地估算出来。此外,上述财物得损失具有极大的随机性,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为了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秩序,应该将上述财物排除在交强险范围之外。

第二,当事人应该自己关爱自己的财物,应该尽全力用合理方式保护自己的财物。 缩小“财产损失”的范围,将极大地提高当事人管理自己财物的注意力和责任心,树立一种责任意识。这对培养良好的习惯具有积极作用。从长远看,对社会是有益的。

第三,从立法目的考虑,应该对“财产损失”进行限制。

设立交强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在于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生命,也就是科学合理地填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扩大“财产损失”的范围,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相左的。如果不分轻重地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统一予以保护,在有限的救助资金面前,交强险的目的难以实现。

第四,应该综合平衡各方的利益,不能让保险公司负担他所不应该负担的义务。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是强势主体,但是如果让保险公司承担不应该承担的风险,不仅会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对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我们坚持的原则是,让保险公司负担合理、合法的义务,让它真正成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

3.司机和车主应不应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法的角度,在本案中,司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司机正常行驶,车速每小时20-30公里,司机在驾驶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是狗突然蹿出来,被车撞死的。司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狗会钻到车底下,况且车撞到狗的位置距离狗主人停车的位置只有1米左右。在这样近的距离,一瞬间的事情,即使看到了也来不及反应。再加上狗是从前后门中间钻进去的,司机根本看不到小狗。所以,更加难以避让。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司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狗主人没有尽到看管好宠物狗的义务,没有拴好狗,让狗自行横穿马路,才导致小狗被撞身亡。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有关规定,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且由成年人牵领,事发时间并不在允许遛狗的时间内。陈女士违规遛狗引发事故,后果应由她自己承担。总之,狗主人在不适当的时间、不适当的地点、没有遵守当地的养犬规定的前提下,导致狗在马路上被撞死的后果,理应由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车狗相撞事故中,司机在驾车行驶时,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避让措施不到位,导致将宠物犬被轧死,给狗主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故司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我们不赞同这种看法。何为谨慎驾驶没有法定的标准,只要造成事故就说不谨慎也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试想,如果任由动物在道路上自由行走,那么车辆就无法通行了。如果要求司机在驾驶时左顾右盼,那么将会分散注意力,会更加危险!在当时情况下,司机已经尽到了谨慎的义务,把责任无端推到司机身上是不公平的。

撞死小狗狗主索赔

4.精神损失费该不该支持

狗主人提出4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要求,是否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用狗主人的话说:“这条小狗跟了我们都10年了,我们一直把它当亲生的子女看待,每天都给它买牛肉和羊肉吃。它很乖很乖的。”陈女士今年已经49岁了,丈夫52岁,两人一直没有生育,10年岁月,都是这条小狗陪伴着夫妻俩度过。不可否认,陈女士夫妇对小狗确实有感情。但是,她的请求必须有法律依据,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小狗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另外,4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也无从谈起。《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司机完全没有责任,所以,不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有责任,还要看是否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动不动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5.法院判决值得商榷

法院对本案非常慎重,为此开展了一系列的建议征集活动,有200多位市民打电话或者写信反映个人看法。同时,法院还邀请了法律专家展开了一次意见征询会,多数法律专家认为按照交通事故来认定,可以依据实际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基于化解矛盾的初衷,作出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陈女士500元的判决。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决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1)违背交强险的立法精神

我们之所以认为车撞狗应按民事纠纷处理。理由是:构成交通事故需要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损害后果这四个要件。道路显然不是狗的自由活动场所,车撞狗基本上都是主人没有拴狗链造成的。另外,有些案件司机不存在过错,也就是不存在任何的违法

行为,而是正常行驶。所以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运行中撞狗不属于交通事故,也就不能适用交强险。

设计交强险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对交通事故中人的伤亡进行及时的、必要的救助,核心是救人。有法学教授甚至提议道交法中财产损失无责赔付规定应当剔除。

(2)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如果认定车撞宠物狗是交通事故、并由交强险进行赔偿的话,那么今后车与猪、牛、马等牲畜,与鸡、鸭、鹅等家禽相撞,都应按交通事故来处理,都要求交强险进行赔付的话,那么会诱发一些人铤而走险。这不仅妨碍了道路通行秩序,而且侵犯了车主以及保险公司的利益,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就会落空。所以,这样的判决还是就此打住为好。

(3)惯例可能被打破

在交通事故处理实务中,往往采取以下做法。如果司机撞了流浪动物,造成车辆损失,警方通常按照单方事故处理,由司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是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因撞击或躲避野生动物而造成严重损失,交管部门也会出具事故证明,由司机向保险公司或高速公路所有方索赔,直至进行法律诉讼。

但是,如果是司机驾车撞死宠物狗,并且没有造成其他人员车辆损失的,交警通常不会出具法律文书,也不会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而是将案件转往当地派出所,由派出所民警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双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管部门一般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的三要素分别是人、车、路,法律只负责协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到动物。

正常行驶中撞死他人的宠物狗,不构成交通事故。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会构成交通事故呢?通常认为,宠物车祸案的责任认定,一般要看司机有没有违法行为,比如闯红灯、逆向行驶等等,此外,宠物的主人有没有把宠物牵在手里,也是判定双方承担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不过,在具体的责任判定时,车主是否要赔偿、赔偿多少,主要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王卫国 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尹艳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迁安支公司)

篇三:狗在街头被撞,保险理赔要看狗证。

王女士的狗突然跑到街上,被汽车撞伤,王女士与司机孙先生之间因为赔偿问题相继找了民警、交警、保险公司。

早上8时许,孙先生正开车路过大连沙河口区石门街附近,突然一只大狗蹿了出来。“不是慢慢走过来的,是突然跑到我车前边去的。好在我急刹车,但还是把狗撞了一下。 ”孙先生说,“被撞后,这狗又蹿了出去,我就开车离开了。 ”结果,孙先生在事故发生地200米远处被狗主人王女士的丈夫开车拦下。王女士和丈夫对孙先生的“冷漠”和“逃逸”感到很气愤,而孙先生称自己并非逃逸。在第二?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⒌匦膛獬ノ薰那榭鱿拢锵壬嗉塘盗嗣窬⒔痪约氨O展尽6馊猛跖扛悠撸谒蠢闯鍪潞笏锵壬Ω枳约页栉锕废嘤Φ墓鼗场?/p>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到后,按程序要求王女士出示狗证,但王女士坚持自己家中有狗证,要求孙先生先给狗治病并阻止其离开。而孙先生称自己的车有保险,只要王女士配合拿出狗证,赔偿钱就不用自己出了。“她的要求太无理,我怀疑对方并没有狗证。 ”孙先生说。而后,王女士说,狗是朋友送她的,她并不确定朋友是否办了狗证。

孙先生称,他本想赔偿100元钱,但王女士不接受。“事发时,我正常行驶,是狗突然蹿到车前的。而且狗主人拿不出养犬证,根据《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此狗应该被执法部门没收,根本不该上路,被撞伤也就无需赔偿。况且当时狗没有被成人用犬链牵着,出了事该由主人负责。 ”孙先生说,“最主要的是就算是我的责任,我还有保险呢,她不能拦着车不让我离开啊。 ”

双方从8时左右一直僵持到下午仍没有达成协议。最后在协商下,孙先生赔付了狗的一半医药费400元。

多方说法

保险公司:

那么对于未牵引的无证狗被撞伤后,保险公司还会不会理赔呢?记者随后联系孙先生车辆的投保公司,业务员罗先生称,他们出现场一般会查看登记养犬证,但是在理赔方面,还是主要依据交警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 “即便是狗主人无养犬证,也没有看管好,要是交警部门还是认定投保车辆有责任,我们还会给予赔付。 ”

交警:

对于“车撞狗”或“狗撞车”事件的具体责任划分,大连市尚未出示过一份这样的事故认定书。对于赔偿问题,通常由车辆驾驶人与狗主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裁决。

律师:

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认为,交通事故通常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尽管宠物为饲养人财物范畴,但狗没有路权,故交警部门无法对车撞狗或狗撞车事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旦发生了车撞狗或狗撞车事件,则应从饲养人是否取得养狗行政许可、是否进行拴养及驾驶人是否存在超载、超速等进行综合考量,并对由此导致的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若驾驶人为正常行驶,对蹿出的狗尽到了紧急刹车等注意与谨慎义务,则驾驶人应予免责,但法律并不禁止驾驶人出于对饲养人的同情而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款。

篇四:被狗咬伤谁赔偿

被狗咬伤谁赔偿

碣石山镇邱馆小学 张忠祥

教学目标:

1.知道《民通》127条的规定,动物致人伤害的案件,动物饲养人、管理人都可以承担赔偿责任。

2.理清复杂案情下的担赔偿责任者。

3.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教学重点:

知道《民通》127条的规定,动物致人伤害的案件,动物饲养人、管理人都可以承担赔偿责任。

教学难点: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理清复杂案情下的担赔偿责任者。

教学过程:

一、课件展示案例。

张某在回家路上拾得一只宠物狗,张某将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一天张某牵着狗外出散步是遇见领着10岁女儿玩耍的李某,于是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某的女儿被狗咬伤,花去医药费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某要求张某承担女儿的医药费500元,赔偿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失费。此时,钩的主人刘某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某认领,李某也向刘某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某自己未照顾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某的请求。

二、探究新知: 提出问题,看题后组内讨论。

1. 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 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

三、汇报讨论结果。教师归纳总结。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1、张某拾得小狗——拾得遗失物

2、张某照顾小狗——无因管理,也可以理解成拾得遗失物以后的附随义务

3、李某女儿被狗咬——动物致人伤害的侵权行为

处理:

张某与刘某之间是拾得遗失物与无因管理关系,张某应当将小狗返还给刘某,刘某应当给付张某对小狗的照顾与管理费用。

张某、刘某与李某之间还存在另一层法律关系,即狗咬人的侵权纠纷,根据《民通》127条的规定,动物致人伤害的案件,动物饲养人、管理人都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二者之间存在一个连带赔偿关系,因此李某可以向二人同时请求赔偿,由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李某本身有疏于照顾女儿的责任,所以对事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张某与刘某的赔偿责任。

张某与刘某向李某赔偿以后,他们二人之间对这次事件的赔偿金额多少按过错大小来划分,因为狗咬人事件发生在张某管理小狗期间,原则上应由张某来承担全部赔偿金额,刘某可就其所负担的部分向张某追偿。

四、知识拓展。

说说自己学到了什么,今后遇到类似问题该怎么办。

篇五:狗咬伤人赔偿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由于乙方管理不到位,导致其家饲养的狼狗,于 年 月 日 时左右跑出来,咬伤在马路上正常行走去学校的甲方的儿子,伤势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门诊部诊断为Ⅲ级。为明确责任,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门诊部注射狂犬疫苗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二、乙方付给甲方 元作为对甲方现阶段的赔偿。

三、如若在 年内甲方的儿子有由于被狗咬所致的后遗症出现,乙方要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遇解决不了,可寻求法律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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