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榉林山二期改造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2 11:32:08 字数作文
篇一:青岛光改建设方案指导意见
2015年青岛联通光改二期建设方案指导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2015年光改二期改造工作,满足用户宽带和视频类业务对带宽的需求,为市场业务的保有和发展提供保障,要求市场部门、维护部门和建设部门加强合作,为2015年光改二期的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做好全面的支撑。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OLT建设原则
1.对于新建OLT,应考虑承载用户数和用户带宽情况,在预计1年内带宽超过4GE的,应考虑采用2*10GE上联。
2.现有OLT按需扩容上联带宽,采用上联板GE口上联时,当OLT上联带宽超4GE时,应考虑采用2*10GE上联。
3.现有OLT MAC表容量和承载用户数问题的解决
(1)与光改二期相关的OLT,OLT性能存在不足隐患的需要更
换主控板或替换设备(如华为OLT H801 SCUL主控板更换成两块SCUN主控板;中兴C220需替换为中兴C300)。列光改二期相关项目投资。
(2)单台OLT上所带宽带和IPTV 用户原则上不超过4000户,超过4000户则需要新建OLT。
4、农村区域OLT主要以乡镇为单位进行设置,对于部分行政村由于距离远不能满足光功率预算的情况,应采用小容量OLT设备适当下移。
二、改造原则
1、现状为PON+DSL和LAN接入的区域全部纳入改造范围。PON+DSL
区域原则上以FTTH方式进行改造。LAN区域原则上以10G PON+LAN或FTTH方式进行改造。
2、PON+DSL区域采用FTTH方式进行改造的,其建设规模应根据现有宽带用户数进行改造,建设宽带端口数与宽带用户数比不大于1.3:1;若同时改造纯语音用户,其建设宽带端口数与宽带用户数和待改造语音用户数之和比不大于1.3:1。
(1)改造区域原有PON+POTS承载的纯语音用户数<=50户的,可采用FTTH或多语音端口ONT改造;同时编制撤缆设计。
(2)改造区域原有PON+POTS承载的语音用户>50户的区域暂不改造。
3、PON+DSL区域具备满足100M用户接入带宽性能的五类线区域,可采用10G PON+LAN方式,或采用可平滑升级为10G PON的设备;
4、PON+DSL区域针对确有高带宽业务(如多路高清、4k电视)需求的高档社区及竞争区域优先采用10G PON设备。
5、小区LAN改造:
(1)采用10G PON+LAN或FTTH进行改造。应优先改造不具备VLAN划分、不能网管以及多级级联的小区LAN。
(2)有正规综合布线,且速率能达到100M以上的,应采用10GPON+LAN方式进行改造。
(3)采用10G PON+LAN时,根据FTTB设备型号选择分光比。
原则上单PON口用户数控制在385户以内。
(4)对原有五类线质量较差,市场竞争激烈、用户对接入方式敏感区域,宽带用户数量较少,用电矛盾突出、入户阻力较小的区域,采取FTTH接入方式改造。
6、采取FTTH方式进行改造时,原则上仍采用GPON方式接入,采用1:64分光进行建设,但应考虑接入主干光缆的适当预留。
7、传统LAN改PON+LAN项目的语音用户全部改造,可使用下表中的设备。
三、单端口造价
四、 农村区域平面图及用户资料提供流程
1、第一步:各网格联系当地派出所(或土地所、广电局、村委等)提供各村庄住户平面图,并复印1份。
2、第二步:自有渠道中心将确定需要实施的项目明细发给各网格,各网格优先考虑2014年FTTH专项资金项目中的乡镇驻地,结合渗透率、宽带用户数和竞争形式等情况进行排序。
3、第三步:各网格组织客户经理、机线员等人员按照改造村庄顺序联系村领导或熟悉村庄住户情况的人员将自有渠道提供的用户明细准确地落到村庄平面图上(宽带用K表示、固话用G表示,宽带+固话用K+G表示),不能确定的用户住址现场落实,新建住房或不齐全的房屋落到平面图上并将门牌号、用户姓名一一对应补齐,覆盖范围内各类养殖厂、工厂等在图上体现并标明距离,形成标准地址表。
4、第四步:用户资料核对,自有渠道中心、维护中心和区域项目组联合抽查各村庄的用户资料,准确率低于95%的退回。准确率差
的暂缓改造或取消改造计划。
5、第五步:机线员(或施工单位复测)把落完客户住址明细的村庄将原有杆路现场丈量数据,杆路图单独画在一张纸上,杆路图上需标注光缆分线箱(用F表示)位置、分光比、现有宽带电话部数,村庄外围有客户需新立电杆的在图中标注;
6、第六步:机线员按照要求填写现有电缆型号、数量明细表。 7、第七步:各网格和机线员标明原有杆路后将新设分纤箱合理分配到全村,将分纤箱位置落到村庄平面图上,并将管辖范围圈定。原则上每个光分路箱覆盖30个住户以上,蝶形光缆150米-300米段长,造价符合要求,在计算的上限范围内。分光器的程式根据其范围内的收敛用户数确定。
8、第八步:各网格将每个光分纤箱管辖范围的客户号码或账号及住户门牌号填写电子表格,形成标准地址及覆盖范围准确的用户明细表。
9、第九步:全部完成后,将平面图、管辖范围、电缆数量表交到区域项目组。公司成立专门检查组对资料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
10、第十步:普查结束后,自有渠道中心每周将周期内新装、移、拆用户明细发各网格,由各网格对用户明细进行动态更新。开局前,各网格提供新的标准九级地址以及老用户新的地址对照表给自有渠道中心。审核通过后,由维护中心资源班更新九级标准地址(务必使用官方命名的村庄名称)。核对无误后,交接给营业厅。
篇二:青岛市旧城改造相关政策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0-11-16
编 号: 青政办发〔2010〕37号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范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以下简称“两改”)土地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严格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也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和加快“两改”进程、促进城市建设科学发展、集约节约用地的重要举措。各级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坚决贯彻按宗地“净地”出让政策;并从我市“两改”和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主动协调配合,落实部门责任,做好“两改”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两改”项目依法供地、依法管地的重要性,结合自身工作明确具体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各区政府作为实施“两改”工作的主体,应统筹“两改”项目的实施,具体负责 “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编报、立项申报、建设规划方案编报、拆迁补偿安置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以下简称“土地开发整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编制、土地配置、储备、供应和管理等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审批工作;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立项、拆迁管理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益管理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有关价格管理工作。
三、规范程序,实施成片土地开发整理
“两改”项目应坚持“集中成片、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政府主导、企业实施”的原则,科学有序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一)编报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做好“两改”项目立项
区政府应会同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等部门对辖区内“两改”项目的改造范围进行调查摸底,摸清需拆迁房屋状况、配套设施建设条件情况、土地状况和规划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两改”项目立项、编报全区“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各区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报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30日内报市政府批准。“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土地储备计划,市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批准的计划使“两改”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开展“两改”工作。
(二)招标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单位,明确权利和义务
“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土地开发整理单位),由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或委托区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招标时可优先选择资金雄厚、实力较强的国有投资公司参与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开发整理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条件,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场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编报等具体工作;区政府统筹负责征地拆迁和开发整理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进度督查、资金筹措和拨付。
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来源可分为政府出资和土地开发整理单位自行垫资两种形式。“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完成后,可按土地开发整理实际成本的一定比例给土地开发整理单位支付开发管理费。政府出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发管理费不高于土地开发整理实际成本的2%,土地开发整理单位自行垫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发管理费不高于土地开发整理实际成本的8%。
(三)核发开发整理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
“两改”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后,土地开发整理单位持《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办《建设用地开发整理批准书》。土地开发整理单位持《建设用地开发整理批准书》向有关部门申办拆迁许可、规划方案论证审查、环评意见和市政配套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优先建设安置房,加快“两改”项目的拆迁安置
“两改”项目拆迁安置方式要坚持“异地安置和就地安置、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安置房的建设。
区政府原则上应优先组织建设安置房,对异地安置的,安置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就地安置的,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时,可以设定土地出让附加条件,明确配建安置房的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建设周期和销售价格等要求,并纳入出让合同。
(五)综合验收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土地统一储备和供应
经过开发整理的“两改”项目用地,在完成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原房地产权属全部注销,达到“净地”条件后,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需经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区政府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由区政府统一交付到市土地储备机构。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以宗地为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后30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储备土地在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具备法定供地条件后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依法统一组织供地。土地供应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指标,配建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四、明确“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补偿政策,加强成本核算管理
“两改”项目中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一般企业单位搬迁的,按照企业单位用地收购补偿政策或拆迁政策进行现状评估后予以补偿;涉及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纳入搬迁计划的企业、破产企业和进入市财政“职工安置资金平台”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按照现行政策办理;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按照征地政策予以补偿和安置。
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严格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和《山东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收购和收回土地的相关费用、配套设施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储备机构或区政府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规划、测绘、评估、审计和出让工作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支付给土地开发整理单位的管理费用。
建立“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成本的审核确认机制。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成立成本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可选取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由审核小组审核确认。
五、搭建“两改”资金平台,加强“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 各区政府要在进一步加强现有的区城市建设基金账户管理的基础上,搭建“两改”资金平台,多渠道筹措“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所需资金。一是区政府自筹资金,由各区政府按照“移丰补欠、综合平衡”的原则,在区城市建设基金中统一筹措。二是市政府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各区资金,“两改”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崂山、黄岛、城阳、李沧四区按照土地出让总收入扣除有关基金后的100%进行返还(含应支付的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下同);市南、市北、四方三区按照土地出让总收入扣除有关基金后的90%进行返还。三是对于区政府筹资确有困难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协助区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应全额纳入区城市建设基金账户,并以区为单位封闭运作,实行区域内拆建分离、移丰补欠、综合平衡、专款专用,剩余资金可用于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六、加强“两改”项目考核和监督,保证“两改”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考核机制。对列入市年度计划的“两改”项目,市政府和区政府签定《“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工、奖惩办法。奖惩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未按照《“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责任书》确定时限完成任务的区,可以在“两改”项目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奖惩资金。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奖惩资金后,再按政策规定向区政府进行资金返还。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区政府、国土资源房管及有关部门“两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合理高效。
对在“两改”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由有关部门查处。
本通知适用于市内七区,五市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市下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篇三: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2008?4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实现产业升级、优化城区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现就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以企业
为主体,以政策为导向,以市场为手段,以四方、李沧两区为重点,对企业实施搬迁、保留、破产分类调整。通过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和改制重组有机结合,实现企业升级改造;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老城区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通过产业集聚,调整工业布局,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和循环经济,为加快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贯彻国家经济调控和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和有序推进;坚持与升级改造、利用外资、产业集聚、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坚持有利于优化城区环境、调整区域功能、发展现代服务业。
二、调整范围和总体目标
(一)调整范围
根据老城区企业不同情况实施以下分类调整:
1.搬迁一部分。搬迁市内四区四类企业:一是影响城市铁路、道路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二是影响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特别是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环保、节能、减排问题且难以治理的企业。三是不符合城市功能规划和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企业。四是因企业自身发展空间需要,在老城区不能满足发展条件的企业。
2.保留一部分。一是就地保留。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
产、节能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现有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与组装、软件开发与制造、钟表眼镜、服装服饰、工艺美术品、旅游品、食品加工等都市工业企业以及发电、供热等重要基础设施企业。二是就地转型。企业可就地利用现有建筑物,转型从事现代服务业。
3.破产一部分。对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破产关闭。
(二)总体目标
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老城区四类企业向指定工业集聚区的转移改造,形成汽车、船舶、纺织、化工等产业集聚区。利用老城区腾出空间发展现代服务业,打造文化旅游、科技开发、商贸服务、现代物流等服务业中心,在保留企业中发展都市工业。实现工业发展科学化、产业发展集群化、县域经济工业化、土地利用集约化、服务产业现代化。
三、搬迁方向及要求
(一)搬迁方向
搬迁企业要依据《青岛市工业布局调整意见》,向五市的省级开发区、北部高新区和新规划的胶州洋河装备制造工业、胶南董家口重化工业、即墨汽车及零部件工业、即墨女岛船舶工业、平度新河化学工业、莱西姜山轻工业等六个功能区以及市指定集聚区转移,其中化工企业要集中向平度新河化学工业功能区转移。继续推进南车集团四方机车、中化集团黄海橡胶、青纺联纺织等3
个工业园的建设。
(二)搬迁要求
企业要通过异地搬迁,同步实现改造升级、合资合作、改制重组,建成一批科技含量高的技改项目,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引进一批国内外大型企业,实现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标。
1.改造升级。鼓励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运用高新技术对现有技术和装备进行改造,实现清洁生产和现有技术、装备升级,扩大规模,做大做强企业。
2.合资合作。鼓励和组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通过引进外来资本和技术,特别是与国内外大公司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企业升级改造。
3.改制重组。鼓励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打破所有制及隶属关系的不同,对产品相近、工艺路线相近、产业关联度高的企业进行重组,国有企业要同时制定改制方案,并与搬迁同步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工作安排及推进模式
(一)工作安排
制定近期、中期、远期搬迁规划,分批实施,滚动推进。1.重点突破。选定“两大板块”企业、其他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列入近、中期搬迁规划。
(1)两大板块。一是以海云庵为中心的城区新功能板块,发展
旅游、文化等特色产业,打造城市新功能区。二是以铁路新客站为中心的商贸服务业板块,发展商贸、宾馆、酒店、购物中心等服务业,打造李沧西部商业圈。
(2)其他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一是纺织行业。通过市内纺织系统企业退城入园,推进国有纺织企业布局调整。二是重点企业。“两大板块”以外区域具备搬迁条件的企业,同时列入近、中期搬迁规划,实施搬迁。
2.推进化工企业搬迁。化工企业是我市企业搬迁工作的重点,要加快平度新河化学工业功能区规划建设,使其尽早具备化工项目落户条件。要做好化工企业搬迁规划,分期分批组织搬迁。
3.老城区功能调整和开发。实施“一带展开、板块发展”的服务业发展战略,调整优化老城区功能。沿胶州湾东海岸发展服务业集聚带,打造文化旅游、科技、商贸居住、物流等服务业板块,建设老城区服务业发展新高地。要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对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老企业,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保护方案,并在企业搬迁中组织实施。
(二)推进模式
企业搬迁按照统一规划,采取成片搬迁和单个企业搬迁相结合的模式进行,成熟一批、审批一批、搬迁一批。
1.成片搬迁开发。成片搬迁区域,土地实行统一补偿、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出让。选定有经济实力和有投融资能力的公司,负责区域内企业搬迁补偿和土地前期整理,由市土地储备中
篇四:青岛市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20141217
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
?
?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5 编 号:青政发〔2014〕3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7日
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等主城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应按照先危后旧、先急后缓的原则,依法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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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并签订委托合同。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积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审计、文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成立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参与和监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意见。
第七条 区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征收办审查后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征求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八条 区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征收办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时,应当接受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征收评估实行“一户一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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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成本,应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从房屋征收成本测算评估机构备选库中按序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测算,房屋征收成本测算报告须经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
第十条 市征收办对区政府提报的房屋征收决定材料进行审查备案后,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政府及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方式。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无房屋所有权证和计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或者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其中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
(二)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增加的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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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本条所称公摊面积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第十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应当从社会上选订不少于应补偿面积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房屋价款和货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清差价款。
第十六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区政府可实行货币补偿,或选订与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非住宅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征收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经与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协商同意后,可实行异地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参照非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按照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一)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层且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用房的;
(二)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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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选择按照住宅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的有关规定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第十八条 征收权属证书注销的析产分户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分户前的证载产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征收房屋应补偿权利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房屋征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应补偿权利人予以补偿,并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奖励费等费用;
(二)分户前的证载产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房屋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区政府应以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房屋的产权和补偿资金予以提存;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应补偿权利人结清补偿房屋差价款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为应补偿权利人出具相关补偿房屋登记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补偿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面积已经确权并能够独立使用且大于房屋占地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将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纳入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土地权属证书未载明土地权属面积或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房屋占地面积的,不应纳入评估。
评估多出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时,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参照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取得方式等因素,采用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并负责做好咨询答复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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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110509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两改字〔2011〕9号)
青岛市城中村和城区 文 旧 件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青两改字?2011?9号
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
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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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青两改字?2011?8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本市七区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以下简称“两改”)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分为项目初审、立项、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安置区供地、安置房建设回迁七个阶段组织实施。
旧城区改造项目分为项目初审、立项、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安置房建设回迁六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 -2-
两改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协调重大问题,指导改造工作稳步推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改办)设在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组织、指导、审核、调度、督查、统计、宣传、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是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的组织主体和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规划编制、土地预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居民回迁等组织协调和具体推进工作,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管理、项目初审、立项和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安置房建设督导、质量安全管理、综合验收等工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土地征收、安置区供地、土地招拍挂和安置房确权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审批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初审、立项和批复
第六条 区政府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群众同意、街区积极、科学论证、有序实施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拟改造城中村和旧城区项目。
拟改造城中村项目应提前完成村庄调查、入户摸底和区域控规编制工作。拟改造旧城区项目除满足城市规划调整更新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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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上应考虑不同历史时期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和现状条件。
第七条 拟改造项目须经多数居民同意改造,符合城市规划、具备实施条件,由区政府在完成调查论证后,编制项目初步改造实施方案,向市两改办申请项目初审立项。
第八条 市两改办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并对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提出初审、立项意见。初审、立项意见作为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申报土地开发整理批准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 拟改造项目经初审、立项通过后,区政府应按规定办理土地预审、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方案、环保评价、征收补偿方案批复、征收决定批复、征收补偿成本核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土地评估备案、项目综合经济测算等工作。其中安置区规划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公告应按规定向被征收人公示。
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应优先审批安置区规划方案和建筑单体方案,同步规划配套设施,优先确定安置区用地范围、规模和用地计划,优先审批安置区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房屋征收成本核算等情况监督落实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建设资 -4-
金。
第十条 上述工作完成后,由区政府编制正式改造实施方案,向市两改办申请正式批复改造实施方案。批复意见作为实施房屋拆除、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安置区用地供应、安置房建设条件审查、安置房建设、土地招拍挂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取得市两改办初审、立项意见或改造批复后,对具备改造实施条件的项目,由区政府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两改办申请下一年度市“两改”项目计划,经市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列入市年度“两改”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对经批准的市年度“两改”项目计划,由市政府和区政府签订《市“两改”项目目标责任状》,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部门职责分工及相关工作要求。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十三条 区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改造项目经初审、立项后,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批复、征收决定批复,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安置房源和安置房建设资金,并按《项目改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的事项做好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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