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的封建思想那么严重呢?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0 13:28:38
为什么中国的封建思想那么严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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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的封建思想那么严重呢?
为什么中国的封建思想那么严重呢?

为什么中国的封建思想那么严重呢?
儒家伦理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 德治与法治本来就是两个矛盾的个体,而经过中国封建几千年的历史,统治阶级借用儒家思想这一中国独特的媒介把这两个矛盾的个体很好的磨合到了一起,为实现更好的统治.产生了一系列法制思想: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 ;“礼法合一”思想等等.体现在刑事立法方面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十罪重惩原则”. 儒家伦理学的形成 先秦由孔子发端、中经孟子、而荀子集其大成, 先秦儒家建构了以仁义礼智为核心范畴和主要内容、以礼乐教化为基本手段的礼法模式.但是, 礼乐教化并不排斥法律, 更非没有强制性. 孔子的,“仁”“孝”.“仁者爱人”(《论语·颜渊》:“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 “克己复礼”“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为政在人”;孟子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shou我也,我固有之也” 仁义礼智是人类共有之理性,非外界所强加,这种普遍的理性相当与西方的自然法“性善论”;荀子“性恶论”;贾谊继承荀子的“礼法并重”思想,对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做了深入的阐述.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为运用道德教化与刑罚两手治理国家提供了理论武器.、朱熹 三纲五常中国封建道德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组成的规范体系,“三纲”中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忠君”、“孝亲”思想,“五常”中的“仁、义、礼、智、信”,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指仁、 义、礼、智、信. 儒家伦理学说走上政治化、社会化: 先秦之礼 孔子“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 其一, 孔子并不完全排斥法律, 只不过是由于其道德主义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 在法律与道德的比较和选择中更倾向于道德的引导而已.其二, 认为与道德相比, 法律是一种不得已而行之的下策, 治理国家应以道德为主, 以法律为辅.孔子所推崇的德治, 其基本做法是礼乐教化.在德治中, 礼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范畴, 礼在孔子那里泛指礼节、礼仪, 具体指周礼, 即西周的典章礼法.可见, 孔子之礼并不是纯粹的道德范畴, 其作用机制也并非完全靠主观自觉而是带有极大的外在性和强制性, 因而具有某种法律意味.在孟子思想中,礼的精神实质是尊敬, 其作用和价值是使仁和义等道德观念以差等的原则和形式表现出来: “仁之实, 事亲是也; 义之实, 从兄是也.智之实, 知斯二者弗去是也; 礼之实, 节文斯二者是也.” (《孟子·离娄上》)这就是说, 礼在孟子那里的外在性和强制性与在孔子那里一样不容置疑.孟子在仁政中提出的制民之产的井田制和“或劳心, 或劳力”的社会分工等, 更加突出了礼所蕴涵的法律的强制意义.先秦儒家之礼的强制性和法的内涵被荀子发挥得淋漓尽致, 他对礼的起源、作用和原则的阐释无不流露出礼的强制性, 不仅尚礼与隆法对举, 而且有礼法合一之势.正因为如此, 后人对荀子的身份归属———究竟是儒家还是法家争论不休.其实, 这恰好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儒家之礼的强制性以及礼乐教化的法的内涵. 秦后之德治与法治融合 “德主刑辅”思想在封建专制制度历史条件下,人治大于法治,这就造成了客观上道德的地位高于法律.“德主刑辅”思想反映了封建社会中法律与道德各自的客观地位,又便利于当权者打着“圣人之道”的旗帜进行统治,因而受到历代统治者的尊崇. 法礼合一,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卷一《名例》.)、把儒家伦理学说确定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其二,法律必须“一准乎礼”,符合封建礼教和道德的要求.其三,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几乎都上升为法律,实现了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法律对于违背道德的行为处以刑罚.其四,涉及封建伦理关系的犯罪与一般犯罪区别对待. 三国时魏国著名思想家阮籍认为:“刑教一体,礼乐外内也.刑弛则教不独行,礼废则乐无所立.”(《阮嗣宗集·乐论》)强调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的手段,只有二者并用才能达到治国的目的. 儒家伦理学说在刑事立法上的作用: 对于封建法律的儒家化过程,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有一段精彩的概述:“儒家以礼入法的企图在汉代已开始.虽因受条文的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应用经义决狱方面努力,但儒家化运动的成为风气,日益根深蒂固,实胚胎蕴酿于此时,时机早已成熟,所以曹魏一旦制律,儒家化的法律便应运而生.自魏而后历晋及北魏、北齐皆可说系此一运动的连续.前一朝法律的儒家因素多为后一朝所吸收,而每一朝又加入若干新的儒家因素,所以内容愈富而体系亦愈益精密.……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 各封建王朝在立法过程中,既坚决地贯彻了儒家伦理的基本原则,从立法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这一基本要求出发,同时,又根据时局的发展变化,以修律、编敕、编例等形式对前代或当朝的法律尚不完善的地方加以补充或修改.极大地严密了法网,强化了封建伦理道德规范和家族主义统治. 汉代时董仲舒提出的“德主刑辅”主张,受到朝廷的推崇,成为封建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其倡导的“春秋决狱”,实际上是一场封建司法和立法的儒家化运动.“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依据儒家经典,按照“原心论罪”的原则定罪量刑.这一做法得到了最高统治集团的认可,这标志着当时的统治者已开始自觉地推进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各封建王朝特别是曹魏至隋唐各代,注意总结前代的立法经验的同时,并根据实际需要相继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具体立法原则,这对于促进封建伦理道德的法律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一期间提出的“失礼则入刑”(《汉书·陈宠传》)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违犯封建礼教和道德规范的行为被列为刑罚的制裁对象.为了以法律推行道德教化,几乎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都被上升为法律规范.如臣下对君主的不忠、不敬;子女对父母的不孝;上属对长官、妻妾对丈夫的不顺不从;朋友间的不信不义;家族内的不睦等等,几乎无遗漏地被写进了法律.如曹魏时,依照“尊尊、贵贵、亲亲”的封建伦理原则,首创了以“八议”入律.晋时,还从贯彻“尊卑、长幼、亲疏有别”的封建伦理原则出发,制定了依服制定刑罚的新例.所谓服制,即依血缘关系,把亲属按内外亲和身份尊卑划为五个等级,内亲亲而外亲疏,直系亲属亲而旁系血亲疏.在尊长中,以直系尊亲属、特别是父和夫为最尊,祖父母与父母同;然后依次是期亲尊长(旁系血亲中的父系亲属和外亲中的外祖父母)、大功尊长(祖父系亲属)、小功尊长(曾祖系亲属及外亲中的姨舅)、缌麻尊长(高祖系亲属及外亲中的两姨姑舅表兄弟).亲属间犯罪,因亲等尊等不同,处刑也各异.这样,律典中涉及亲属犯罪的所有条文也就伦理化了.北齐时,为了强调贯彻“忠君”、“孝亲”原则,加重对不臣、不孝和严重的不道、不义、不睦罪的惩罚,特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犯“十恶”者,一律施以重刑,罪在不赦. 历代律典都把维护君臣伦理关系作为首要任务,从各个方面对保障君主的尊严、人身安全、权力不可侵犯作了严密的规定..维护君主的尊严和至高无上的权力,涉及到统治集团的根本利益.因此,“忠君” 并被冠于“三纲”之首.由于“忠君”不只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而且首先是属于政治问题,故儒家礼教把君臣界限视为第一大限,强调“正君之位”,“明君臣之义”.臣民严重危害国家安危的行为,如“谋反”(谓谋危社稷)、“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和对君主的“大不敬”,被作为欺君大罪,列为“十恶”之首,处以最严厉的刑罚. 封建国家的统治者非常重视“孝亲”道德规范的实施,历来把家与国、忠与孝联系在一起,认为孝是忠的缩小,忠是孝的扩大.正由于如此,历代刑事立法,从刑名、科刑等方面都注重体现“亲亲之义”,对违背“孝亲”行为的处罚作了详细的严格的规定.对亲属间相犯作了许多特殊的规定.把“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严重败坏人伦的亲属间相犯的行为,列为“十恶”,重加惩处,会赦不原. 同是斗殴罪,但若所殴者为祖父母、父母,则要科以“恶逆”重罪.十恶中还专门列有“不孝”罪,并对其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违者都要被斥为“恶逆”之徒,治以重罪. 可见,儒家伦理学对中国封建法治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推动减免肉刑,创立录囚制度,对减少冤假错案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推行殷恤老幼残疾的原则.另一方面,它又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罪刑不一的刑罚制度,推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而不同朝代,即使同个朝代在不同的时期,其作用也有不同.一般由开明的帝王执政时期或是朝代初期,对人民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尽量轻减赋税徭役,并大力宽省刑法.如汉初出现的“文景之治”,如唐太宗时的“贞观之治”.相反,在朝代末期或昏庸君主执政期,儒家伦理学说成为统治阶级控制镇压人民的工具,且封建社会的绝大部份时期都处在这种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