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有和本质上的不同?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9 06:13:1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有和本质上的不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有和本质上的不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有和本质上的不同?
作用上讲,临时约法的效用在约法颁布后就没有了
临时约法限-制总统,高抬内阁,约法实在扩大总统权力
民国二年(1913年)发生二次革-命,随后袁世凯挟持国-会当选为民国总统之后,在当年十一月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同时以大总统命令将内阁改为政治会-议.政治会-议自民国二年十二月集-会,到次年五月参政院成-立时结束.此段时期,袁世凯咨询修改临时约法.由此政治会-议议定《约法-会-议组-织条例》,成-立约法-会-议.民国三年三月,约法-会-议开-会,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内容[1].修改共七项,全部是增-加总统权力内容.随后,约法-会-议根据袁世凯的意见,通过《中-华民国约法》五月一日由袁世凯公布,即所谓“新约法”.
该约法共10章68条,其内容极大地增-加了总统权力.
1、外交大-权归诸总统,宣战媾和缔约不必经由参政院.
2、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及外交大使,不必经由参政院.
3、采用总统制,取代临时约法之内阁制.
4、正式宪-法应由国-会以外国-民会-议制定,总统公布.宪-法起草权归诸总统及参政院.
5、人-民公权的褫夺回复,总统应自-由行之.
6、总统应有紧急命令权.
7、总统应有紧急处分-权.
立法权归诸新成-立之“立法-院”,其不具备监察权.行政-权则另设诸“参政院” 为总统咨询机-关.参政院及立法-院的组-织,须有约法-会-议议决.后约法-会-议通过参政院和立法-院组-织法,规定参政院参政纯由总统委任.而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权资格同样严酷.而仅隔数日,袁世凯公布总统令,以参政院取代立法-院职权,所以立法-院始终未能成-立.参政院后又公布《大总统选-举法》,将总统选-举变成了变相世袭:总统任期十年,连任无限.大总统选-举之前,参政院参政(总统任命)如果认为政治上有必要,则决议大总统连任.总统继任人由前总统推荐于总统选-举会[2].
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了将来正式宪-法应当由参政院推定起草员10人起草,草案交由“国-民会-议”复决.而国-民会-议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