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如何认定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7 08:25:41
对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如何认定
对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如何认定
对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这一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
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侮辱和诽谤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不公开的.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并不要求范围很大,即使当着一个人的面,对另一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也属于公开侵犯他人名誉权;不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包括在给他人的信件中对该人进行辱骂、诽谤,或者在无第三人在场时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向他人身上泼粪便、用录音机播放叫骂声等.这种侮辱不一定在社会上造成公开影响,但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也构成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三)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绝非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或履行职务的疏忽,也可能造成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如报刊、杂志因审查不严,刊登、发表或转载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又如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公民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亦构成对该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四)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
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客观事实存在,陈述真实,就不构成名誉侵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陈述的内容虚假与否,不是名誉侵权的必要前提,关键在于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如果陈述虚假,但无损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违反法律,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反之,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发表有损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言论,涉及的事实虽然真实,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如故意指责某人不修边幅、暴饮暴食、抽烟酗酒、行为放荡等,虽然可能是真实的,并不存在捏造事实的问题,但若给该公民的社会综合评价和个人正常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则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五)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
所谓造成损害,是指由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使被侵害公民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之所以强调较严重的损害,是因为侵害名誉权行为所造成后果的程度,是民事侵权行为与一般不道德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刑事犯罪行为相区别的一个重要客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