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法5点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0/03 05:24:28
土地改革法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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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法5点
土地改革法5点

土地改革法5点
第二十三条  为维持农村中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习惯予以保留,不加分配.
  第二十四条  华侨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应本照顾侨胞利益的原则,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一般原则,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五条  沙田、湖田之属于地主所有或为公共团体所有者,均收归国家所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的护路、护堤土地及飞机尝海港、要塞等占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已划定线路并指定日期开辟的铁路、公路、河道及飞机场等应保留土地者,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