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一道知识产权法论述题故宫博物院为组织活动于1994年起组织人员从院藏文物中精选900多套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活动后由紫禁城出版社和香港商务印书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8 16:49:49
求教一道知识产权法论述题故宫博物院为组织活动于1994年起组织人员从院藏文物中精选900多套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活动后由紫禁城出版社和香港商务印书
求教一道知识产权法论述题
故宫博物院为组织活动于1994年起组织人员从院藏文物中精选900多套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活动后由紫禁城出版社和香港商务印书馆分别出版.1999年某出版社出版了由天津某大学教授编写的《宋清瓷器图录》一书,均通过新华书店公开发行销售.共计销售1万册,每册定价49元,成本20万元,出版社获利9万元.2001年故宫博物院向法院起诉,告出版社侵权.称其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抄袭文字图片说明,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取得报酬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并称其对社会出租图片资料每张版权费400元,加工制作费400元,其作品系珍贵文物故要求按每张800元乘2倍赔偿.要求:1.你作为故宫博物院代理人写一份代理意见.2、你作为出版社律师写一份答辩状.
求教一道知识产权法论述题故宫博物院为组织活动于1994年起组织人员从院藏文物中精选900多套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活动后由紫禁城出版社和香港商务印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故宫博物院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们诉x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依法出席了庭审调查, 现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x出版社严重侵犯了原告故宫博物院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专属性权利. 理由:(1)被告非法使用的原告790张图片是经过原告故宫博物馆对文物进行摄影,编写文字而成,原告对每一张图片享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原告对900多张图片配以文字,予以整理编辑,拥有对900套图片文字汇编而成的汇编作品即出版物的著作权.原告基于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等活动而自然享有了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但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以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的行为符合该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理由:(1)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图片,不仅是一种剽窃抄袭的侵权行为,而且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权,不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情形.(2)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汇编790张图片,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演绎权中的汇编权.(3)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完整权,原告擅自使用790张图片,编写《宋清瓷器图录》一书,是对包含900张图片的原告出版作品的篡改.(4)被告侵犯了原告取得报酬权.原告向社会出租图片资料版权费400元,加工制作费400元,被告擅自使用图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2、关于版权费.原告公开向社会出租相片,每张400元,有原告的文件为证,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因此也应当支付该笔费用. 3、关于加工制作费.原告为了制作该套照片,花费很大.因为属于珍贵文物,在拍摄的时候对光线等环境要求很大;在制作说明的时候也专门请专家撰写,平均每张花费400元. 4、关于双倍赔偿.由于摄制作品都属于珍贵文物,因此我方要求双倍赔偿.根据《著作权法》等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的作品系珍贵文物,因此被告应按每张800元乘2予以赔偿,应赔偿共计800*2*790元. 答辩状 答辩人:xx出版社,xx省xx市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接受某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出版社的辩护人现就故宫博物院诉我著作权纠纷案提出答辩意见: 如下: 1,出版人未侵犯故宫的著作权,不付赔偿责任,原告的理由有漏洞,我方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我方为了说明宋清瓷器而需要在书中引用照片,并且引用照片不到总照片数的一半,应当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2,该书有作者,出版社只是出版了他人的作品,出版社没有侵权图书的著作权.作者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是作者天津某教授具有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应由出版社承担.原告应起诉作者的侵权行为.2、原告制作加工费于法无据.制作照片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否则原告就没有照片的著作权,因此该费用是原告应当承担的费用,我方不应当承担. 3,故宫博物馆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原告故宫博物馆提出的按每张800元乘2方式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赔偿额显然跟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作为被告的辩护人认为这种赔偿方式是不应该成立的.就赔偿问题来说,这个价格不应该这样计算,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翻两倍的算法,对于赔偿损失范围,《著作权法》规定,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照片不属于稀有文物,不应当使用双倍赔偿规定. 综上所述,我方属于合理使用,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无力请求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日 附:1、答辩状副本两份 2、证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