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一条鞭法具体指的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7 17:54:16
明朝的一条鞭法具体指的是什么?
明朝的一条鞭法具体指的是什么?
明朝的一条鞭法具体指的是什么?
一条鞭法改革
主要是役法改革,也涉及田赋.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这种徭役制的实行,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针对这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也为这一变革创造了条件.差徭和田赋
对农民来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在未实行一条鞭法以前,差徭之中虽然有一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所占比重很小.实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地的性质.它不只减少了税目,简化了赋役征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赋役性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具体反映了两个过渡,一是现物税和现役制向货币税过渡,一是户丁税向土地税过渡.但除少数府州县外,绝大多数地区的人丁还须承担多寡不等的役银,清代实行摊丁入地后,这一过渡才最终完成.一条鞭法的实行
在役银编征方面打破了过去的里甲界限,改为以州县为基本单位,将一州县役银均派于该州县之丁粮.编征时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即所谓“量地计丁”.据隆庆四年(1570)户部奏:江南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徭,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两项编派,有丁无粮者作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此经批准“著为定例”.可见“量地计丁”是当时编征役银的基本原则.特征 一条鞭法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异.有的固定丁粮编征的比例,如南直隶江宁、庐州、安庆等府,河南邓州(今河南邓县)和新野等县役银按“丁一粮三”比例编征,陕西白水县役银按“丁六粮四”比例编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粮每石或地每亩摊征的银额,如江苏嘉定县每丁摊征役银一分、每亩摊征役银七厘七毫,浙江余姚县每丁摊征役银五分、每亩摊征役银四厘,山东曹县每丁摊征役银七分二厘、每大亩摊征役银七分一厘;也有将役银全部摊派于地亩的,如广东始兴县每粮一石带征丁银二钱六分,山东鱼台县将役银均派于税粮.就役银由户丁摊入地亩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数地区将役银全部摊入地亩,户丁不再负担役银者外,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①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以州县为单位,将役银中的小部分摊入地亩,户丁仍承担大部分役银.②按丁田平均分摊役银,即将州县役银的一半摊入地亩,另一半由户丁承担.③以田为主,以丁为辅,即将州县役银中的大部分摊入地亩,其余小部分由户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