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比例及意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7 21:59: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比例及意义
xXkr,@E6^.Vj`x_ Lb-${_|}XA~* _w8AX_;}_ap~8;r.*^pZz?޽QJ] ºU(xJ mTlG~,B~J8[Ӌbpsv~[qϑ;m?uĎ:͓=y8Z焷Ӑ:%W2P"g`$\W[_AEM8VbQ{k ˀ7l uoY)4%ۘK9KQ1c*i70PRjVbP](mSL)>aa݆at#fN 1e)Ix$9h3 X,f7qZ%QNsr!~യ̣xY0☄AL %-[ɋpW$AGo͢U|Uw͎!y%D^Ư(&xrfzGn#AI#VjHz~)46  HСsc7C ֪#['fex*eS![Kcu$W߃8`Weeg,ĀEg@w7'Y2蝹 #ktJSշVFtE&" u(V_߫:+y!>MilZ=O 6 @)~ʳR{}|gv+S0&D jq36,gGL VY˃V %EyaW ?g.=/VO#ҫl&yKx 5'Bϱ[ںen[ ZrENQTҀd~rDc ,4R} $$YRM`:Y)a+UDt2>(:_p,5vM0hg͇5vESsb_굔T7rJP=k!TۍpFk& FfdRNq5/ `XfOb;)P] EQ'p\;%l$if5bfHB#ܽ ##0i NmJ/HkFtjVTwnbTwgH3Op9^syw%[jr`i>f}B|][>R]?X~ %Z0oɞJ7KUD\,kɼǡ _)p_l{)ɍP].moMgԮCVԁ(@KXeuۄ_cUM0%lpg|_2;)<^*ͪ루W۬h=%S0(.3sf2i+ю܉]@.sI^&ːK.N_y}npA^:cX=j@WUm2r@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比例及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比例及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比例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一楼基本正确,详见该法第九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关于农民代表,该法也有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三条 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关于代表的届别结构比例要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党委的《换届选举工作意见》中规定.
  这条原则是我国政治制度安排的最根本的原则,任何其他的原则都应该服从这条原则,对任何其他原则的强调都不应导致对这条原则的削弱、阉割和否定.
  第二,人民通过他们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们“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表明,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是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必须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还意味着,人民选举人民代表,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即把人民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去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全国一级,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其作为国家元首的职权;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既是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这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立法权、监督权、决定重大事项权、选举和任免权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力都由它行使,同时把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赋予了由它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方式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和权力配置,体现了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我国宪法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国家主席的元首权、国务院的行政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和中央军委的武装力量领导权,都作了明确的划分,同时规定,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样,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在他们各自的权力范围内进行工作,贯彻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原则.就工作方式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表决的方式民主决定问题,国务院则实行总理负责制,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应该强调的是,我国国家机构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建立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的,在这个原则指导下,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一种政体的根本特征.
  我们之所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看作是一种政体,不仅仅是因为我们有了人民代表大会这样一个机关,也不是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各项制度,更重要的是因为关于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一系列原则.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体现了对人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人大产生,并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体现了对人民的一种间接责任.因此,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就是一种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代议制、共和制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