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5 15:49:16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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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区别是什么?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区别是什么?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区别是什么?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聚众斗殴只有两种主体,一是首要分子,二是其他积极参加者.我国刑法第97条对首要分子作了专门的界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简言之,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中,犯罪活动中起组织作用的人,就是犯罪活动发起人或引诱、串连他人实施犯罪的核心成员.在犯罪活动中起策划作用的人,主要是指在预谋犯罪时首先提出犯意或者主动献计献策的人.在犯罪中起指挥作用的人,通常都是具有一定的“威信”,在斗殴活动中常常冲锋在前、凶狠残暴、起带头和表率作用的人,但也有只是吆喝、催促其成员如何斗,自己则“坐阵指挥”,到关健时刻才亲自出马的人.这类犯罪人是聚众斗殴犯罪的核心,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发动者和聚众斗殴得以继续下去的最主要的、最关健的推动者.上述对首要分子的认识从理论到实践均无异议.
“其他积极参加者”是聚众斗殴罪另一种犯罪主体之一.这里“积极”二字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聚众斗殴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这种对行为人主观态度的明确要求表明,对首要分子之外其他积极参加者,只有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积极参加者是指在参加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即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偏颇之处,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的“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对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根据参加者的主观态度来决定的.积极参加者为该罪主体,一般参加者不是该罪主体,而积极参加者的积极态度是通过他们在聚众斗殴中的积极表现来证明的.如在纠集后出谋划策、制订斗殴或殴打方案,准备器械和车辆,在殴斗中手段凶狠,直接致害对方,配合、协助斗殴中的主犯制造斗殴后果等.持积极态度的斗殴参加者有两种类型,既有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也有未起主要作用的从犯,都是聚众斗殴中不可或缺的人员.主犯型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应是在斗殴中直接致害对方的行为人,或在斗殴活动中十分卖力,十分活跃,在斗殴中居于指挥、协调、起表率作用的人,他们和一般参加者有明显区别.
另一种为从犯型积极参加者,这种虽然在斗殴活动中不是伤害对方直接行为人或起表率作用的人,虽然没有直接造成伤害后果,但配合了伤害后果的发生,或者由于他们参与斗殴,使一方形成殴斗中的优势,或者在殴斗中实施暴力的人等.从犯型的积极参加者以其积极参与殴斗的主观恶性,而区别于一般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系参加聚众斗殴的部分从犯,它有两点特征:一是响应纠集者、召集者、组织者的号召,但不积极、不热情,尾随其后;二是在殴斗中作用不大,表现为虽然参与了殴斗,一般不使用暴力,只是挥拳威胁或站脚助威,无追求伤害后果发生的活跃举动.可见,一般参加者系在斗殴中作用不大的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