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意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6 00:51:21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意义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意义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意义
(一)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来说,由于它是针对非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层次多、范围广、反复性等特征,所以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违法,将会给众多人造成损失.但是,现行行政复议制度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明确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公民权益受到损害,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救济.而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院也无权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只能对其进行一定的监督.因此,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从相对人这一方没有一个启动的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是必要的.
(二)社会现状来看,目前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制的权威和统一.如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法规定审批、发证、罚款、征收、摊派、收费、处罚、以权谋私等侵犯公民利益的问题非常严重,导致管理失控,群众反映强烈.公民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既然抽象行政行为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那就应当给公民一个权利救济的途径,即将抽象性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是必要的.
(三)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来说,也应将抽象性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者作为对行政救济的途径,在宗旨和目的上是相同的,都是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它们不是同一制度的重复,二者有个分工和协作问题.行政诉讼作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一种监督形式,它受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传统和法制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法规和规章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可以不予适用.人民法院没有撤消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广度和深度都受限制.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上的救济制度,它有自己存在的价值,能够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法的范围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