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0万元;戊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6 01:58:31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0万元;戊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
提示:①企业分合不影响债务;②部分股东出资未到位,所有股东连带清偿.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戊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3.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是否受影响?
4.乙转让股权时应满足其他股东的什么权利?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是否能将甲、乙、丙、丁、戊列为被告?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0万元;戊
1、戊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27条第一款规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
2、应属公司的分立行为.
3、根据公司法177条,分立前的债务由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新公司设立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根据分立前的约定而不受影响.
4、应满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5、(因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但实际股东出资相加只有170万,不知是什么原因,笔误还是其他).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股东以其他认缴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个人认为,如果设立时虚报注册资本,那么这些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将他们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