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把英语定作世界普通话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0/08 11: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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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把英语定作世界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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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当前的汉语句法研究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句法分析中通常所面对的“语义”,跟句法有什么样的关系?这种“语义”是否等于语法意义或属于语法意义的范畴?不弄清楚这一问题,会有碍于句法研究的健康发展,对于“三个平面”的正确理解及其在研究实践中的运用,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0.2 句法分析中所说的语义,或者作为“三个平面”之一的语义,其实主要指的是语句内的语义关系,即词语单位的意义在语...

全部展开

0.1 当前的汉语句法研究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句法分析中通常所面对的“语义”,跟句法有什么样的关系?这种“语义”是否等于语法意义或属于语法意义的范畴?不弄清楚这一问题,会有碍于句法研究的健康发展,对于“三个平面”的正确理解及其在研究实践中的运用,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0.2 句法分析中所说的语义,或者作为“三个平面”之一的语义,其实主要指的是语句内的语义关系,即词语单位的意义在语句组合中相互发生的关系。语义特征的分析,孤立来看,好像只是词义的问题,实际上正是为了揭示词与词合理搭配的语义关联依据。至于语义指向,就显然表明,本身涉及不同词语单位意义之间的关联,是语句内词语意义关系的一种表现。因此,语句内的语义关系不仅指施事、当事、受事、方式、位置、工具、说明、述作、支配、限制、修饰、补足,以及同义重复、矛盾、不一致等等,而且包括语义指向和语义特征在内。所有这些都是语义学的研究对象,不过其中一部分也成为句法分析中的语义平面所包罗的现象。语义平面的“语义”,主要指这样的语义关系,应能成为共识。
它所以要加上“语句内”的限定,是因为语义关系本来多种多样,内涵丰富而复杂,表现为多质的情况。比如,在词汇内,存在着词语之间的同义、反义、对比、分割对象、特定搭配、单向依赖等等语义关系(注:刘叔新《汉语描写词汇学》,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276-361页。),大部分是聚合性的;还存在词素与词素间的线性语义关系。在纯粹语法的领域,也有表现一定语法范畴的一系列形态或词法虚词彼此相互对立的聚合性语义关系,有句型系列的语义(结构关系意义)对立关系,等等。而在大于语句的言语片段中,更存在着语句意义之间的、一段话与一段话意思之间的、章节意思之间的、标题与正文意思之间的种种语义关系。所有这些语义关系,都同语句本身的句法分析没有什么关联。存在关联的、而且和句法范围内的语法意义似乎密切纠缠而难以分辨的,只是语句内的语义关系。所以讨论问题,有必要从一开始就明确对象的范围和性质。
为行文方便起见,也由于遵循语法学界使用术语的习惯,下文把语句内的语义关系省称为语义关系,甚至有时就说成语义。
1.1 语义关系具有什么样的性质?是逻辑性的,词汇性的,还是语法性的?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是词汇的或词汇意义的问题。有的把它作为逻辑学对象来看待,即处理为逻辑关系;这大多是逻辑学家或逻辑语义学家所持的观点。现代不少语法学者倾向于把语义关系看作语法现象。从国内来说,范晓、胡裕树两位先生不久前合撰的论文,就很明确地论定“三个平面”的语义(即语义关系)是一种语法意义(注:范晓、胡裕树《有关语法研究三个平面的几个问题》;《中国语文》1992年第4期。)。这似乎代表了相当一部分语法学者的意见。
另外可能有更多的人对语义关系的性质没有明确的看法,或者说,观点表现模糊,不想就此表态或有意回避这一问题。
1.2 问题看来还是不避开好,因为它异常重要。把语义关系定作一种语法意义的观点,似乎没有讲明什么道理,是可以再作推敲和讨论的。笔者好几年前,在第四次现代汉语语法学术讨论会上报告的论文中,曾谈到过词语相互间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自由搭配,其语义关系都并非语法关系,即不能看作语法意义(注:刘叔新《句法语义的几个语义问题》;《语法研究和探索》(四),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266-269页。)。现在,仍抱这样的观点。下面想从另一角度并根据范、胡文所论,对语义关系的性质及其与句法关系的关联问题再作一次分析,就教于胡先生和范先生。
2.1 多年前,语法研究的“三个平面”说提出来后,确实推动了现代汉语句法研究的发展,起了相当大的积极作用。实践表明,“三个平面”的分析较能发掘汉语句法的许多事实和特点,解释一些复杂的现象。它是吸取了国外一些新学派特别是生成语法学的方法论长处的结晶,适用于汉语语法的研究。但是它最初的或本来的精神,是为了使研究深入,应结合或联系语义和语用两方面的现象来分析语法。这意味着“语义”和“语用”都是语法本身之外的现象,但须要联系起来考察。这层意思是清楚明白的。而无论在概念的提法上或理论说明上,也确实是使语义、语用和语法(实际上只指其中的句法)平行而列,三者各处于不同平面,不相混淆。如今,“三个平面”说的倡言者明确指出,三平面之一的语义属于语法意义,这颇使人意外而不解。“三个平面”的立论依据似乎因此而完全动摇;平面会成为两个而不是三个。因为语法(句法)这个平面当然也有意义内涵,就是语法意义(就句法方面的说,即结构关系意义);语义平面若也是语法意义,显然能够而且必定同语法平面的实质相一致。试图以语法是语义的表现形式这种说法,来消除三个平面与实际会成为两个平面的矛盾,似乎牵强,并未达到目的。主要是由于说法未必符合客观事实。这一点,下面再详作分析论证。此处只从一般事理或逻辑来看,认为语法意义(“语义”)成了本身须结合着语法(结构)形式和语法(关系)意义的语法(句法)所表现的意义内容,这就存在不小矛盾而似乎难以说得通,而且有陷入语法意义解释上的循环论之嫌。
2.2 就语法分析中提出语义这个层面来说,思想上和方法上恐怕主要受了生成语法学的影响。而从这个渊源方面看,乔姆斯基确实把语义纳入了语法分析之中,作为解释生成正确句子的能力须要结合分析的一个方面来对待。但是他并没有认定语义是语法意义。诚然,在60年代中期,乔姆斯基在其生成语法学的“标准理论”中,一度把语义当作语法的一个子系统,认为语义学是语法学的一个分支。但是这时,他仍然把句法和语义划分开,只不过认为语义是广义理解的“语法”的一部分,而且句法是语法的基础、是语法生成性的部分,语义只是给句法表达式提供解释的部分罢了。因此这时提出来的生成语法学的构成模式,如下图所示:
音系部分←—句法部分—→语义部分
语义和句子语法结构(句法)的关系,则是如下的模式:
语义表达式←—深层结构—→表层结构
很清楚,按照一般对这两个模式的正常理解,乔姆斯基实际上只是把语义置于语法研究的范围内,即只将它视作语法学须要分析的一个方面。真正属于语法本身的,只能是句法或句子(表层和深层)结构。要说语义属于语法现象,正如把音系看成语法现象一样谬误。要说语义表达式是语法结构中的东西,就无从解释它为何可由箭号与句子结构明显分开。
到了70年代初,乔姆斯基在其“扩充的标准理论”中,只把语义的一小部分还留在语法范围内来研究,而把语义的大部分现象,如句子间的同义关系、近义关系、反义关系、蕴含关系、预设关系、答非所问关系、答为所问关系,句内的属义关系、无意义特点(如说“那是有彩色的敬意”)、个别词的歧义(如说“我爱我的同胞”)、同义反复、不一致、矛盾、自答问题等语义特点,都排除在语法学之外(注:关于乔姆斯基在语义和语法关系上的观点及如何处理这种关系的情况,徐烈炯《语义学》(语文出版社,1990)第十章“语义与语法”有较详论述。这里参考了该章的内容。)。从这里,可以明白,如果语义关系或特点是语法本身的一种意义现象,那么是不容许将其大部分从语法学研究的对象中剔除出去的。
2.3 可见得,乔姆斯基的生成语法学实际上只是把部分语义现象置于语法学研究对象范围之内,并非径将这些语义现象认作语法本身之中的东西。不应对生成语法学在语义和语法相互关系方面上的处理和观点产生误解。
3.1 语义关系就是语义关系,不能因为它往往同句法密切相关而就看成语法意义。语法意义是语法成分、语法结构或语法单位所蕴含的内容,即同语法形式紧密结合着的、对立而又统一的方面,是由语法形式所标示的内涵。它是语言系统内的一种意义。既然如此,它可与言语中的语义关系或语义特点同属于宽泛理解的“语义”(非语法分析中平面之一的语义)范畴;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性质上的重要差异,则是不能忽略的。
事实上,把语义关系看作一种语法意义,并不符合于客观现实。任何语法意义,都须以一定的语法形式为载体,凭之而存在和显示出来。研究者也只能凭靠一定的语法形式去发现和确立相应表现的语法意义。而语义关系通常却看不出具有相应赖以显示出来的语法形式。这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形。
3.2 语句内不相连接的实词之间可能存在某种语义关系,但是并不相应存在表现它的语法形式。例如:
(1)他连忙捧起那碗药大口大口地喝。
(2)桥下穿行着两艘载货的蓬船。
(3)这个固执的孩子很难让他听你的。
(4)你见到过吃生鱼肉的人吧?
(5)多桂点钓饵好让鱼上钩。
例(1)的“喝”和“药”有动作和所及对象的意义关系。例(2)的“蓬船”和“穿行”有施动关系。例(3)的“孩子”,与“他”存在着指同一对象的等义关系,与“听”则存在施动关系。例(4)的“人”和“吃”之间,同样有施动关系。例(5)的“钓饵”指让鱼吃的东西,当然“鱼”同“钓饵”之间就有承受关系。有的学者已经指出,类似例(5)这样的语句中的“鱼”和“钓饵”的意义关联,只是逻辑上的而非语法上的施受(注:参见王希杰《施受、词序、主宾语》;《语法研究和探索》(四),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33-135页。)。而上述例(1)—(4)中的意义关系,和例(5)的实质上也是一致的,差别仅仅在于例(5)的含蓄程度大一些。这就是说,从例(1)至例(5),加圆黑点和圈号的词之间的意义关系都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没有任何相应地把它们表现出来的语法形式。因此它们不属于语法,不是语法性的。
3.3 语句内相连接的实词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语义关系,但是未必同时存在表现它的语法形式。下面的实例是没有相应语法形式的情形:
(6)功劳大家有份。
(7)明日自助餐免费。
(8)在法律面前,全体公民一律平等。
(9)考生都考上重点学校。
例(6),“功劳”所指的事象分属于“大家”所指的人们,可见得“大家”与“功劳”之间存在领属的意义关系。这意义关系显然并无相应的语法形式;因为现代汉语语法领属关系的语法形式是领属者的体词性成分在隶属者体词性成分之前,而例(6)出现的却是相反的序列。例(7)的“明日”只是与“自助餐免费”之间存在着语法的修饰关系,由一定的语法形式(语序、词性)所表明;“明日”同“自助餐”之间却无语法关联,不存在什么语法形式,但是两个词是有意义关系(时间的限制)的。例(8)和例(9)都出现了副词语义双指向的现象,从逆向来看,“一律”和“公民”之间、“都”和“考生”之间的意义关系就不能认为有什么语法形式来表现。
3.4 语句内,同一句法结构往往可以表示不同的语义关系。可知这里的每一种语义关系,并不各有表现自身的、不同的语法形式。例如同一种“前置的体词性成分修饰在后的体词性成分”的句法结构,就存在不同的语义关系:
(10)他们盖了一座木板房子。
(11)经理自行设计少女时装。
(12)大爷蓄着一把山羊胡子。
“木板”与“房子”之间存在“构造材料与构造物”的意义关系;“少女”与“时装”之间,存在的是“适用的人与所用物”的意义关系;“胡子”与“山羊”的意义关系,则是“被比拟的物象如像某物所具有的那种似的”。这三种不同的语义关系,倘概括为一类“性质修饰”关系,这高度抽象的关系才有相因应的一定的语法形式,才是语法意义。
再如汉语表示结果的简单形式补语,同述语之间的语义关系可以有“动作者因自身动作而有感受”(看惯了)、“动作者因成果动作而引起感受”(写腻了)、“受动者因受动动作而在性状方面引起变化”(修好了收音机)、“依从者因使动动作而发生情态变化”(逼急了孩子)等等好几种(注:参考缪锦安《汉语的语义结构和补语形式》,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119-122页。)。而若要认为彼此的语法表现方式相应地各有不同,是与事实乖离的。
3.5 还可以看到,句法结构形式不相同的句子中,构成句子的实词之间却能够出现一致的语义关系。例如:
(13)鸡吃米了。
(14)鸡把米吃了。
(15)米鸡吃了。
(16)米让鸡给吃了。
不论在四个例句中的任何一个里,“鸡”和“吃”都存在着施动关系,“吃”和“米”都有动作支配对象的关系,而“鸡”和“米”之间则总是有着施受关系。可知这四个句子各不相同的结构,不可能是四句内总是一致的语义关系的语法形式。换言之,这些语义关系不存在各相应有其一定语法形式的可能。
3.6 另外,一种消极的、反面的现象也值得注意。学者们常常提到一些合于语法但无意义的或意义上荒谬的句子。比如:
(17)*这男孩买了诚实给我。
(18)*那个电子是绿色的。
(19)*我断定那座山跟着我走。
(20)*Colorless green ideas sleep furiously.(无色的绿色观念在狂怒地睡觉。)(注:此句是乔姆斯基早期认定符合语法而无意义的典型例子,虽然后来一度把这类句子看成不合语法。而“现在绝大多数人又认为”这个句子“并不违反语法”(徐烈炯《语义学》第155页)。)
既然没有意义或意义上荒谬,那就是语义关系不能成立。但是句子在没有语义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仍然具有句法结构,即存在语法形式。这说明,语法形式不是必然因应于语义关系而出现和存在的。
3.7 综合上述各方面实例所表明的情况,可以清楚地知道,语句内的语义关系性质上并非语法意义;后者须有一定语法形式将它显示出来,并以此为特征,而前者没有同语法形式相结合的必然性。把“三个层面”之一的“语义”看作一种语法意义,无疑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4.1 当然,句法上的语法意义——句法关系意义,未尝不可同时也看作是一种语义关系,只不过这种语义关系是被语法所概括和高度类化的,语法化了的。比如“吃螃蟹”“踢足球”这类动宾关系的语法意义,“洗干净”“看清楚”之类述补关系的语法意义,不但可以是某种语义关系,而且还概括着和重合着特定实词之间的具体的语义关系。但是通常说的语义关系并不处处都同语法关系重合。在语句内,往往有一部分语义关系并没有被语法所概括,即没有被语法结构所表现,和句法结构没有直接的因应关联。它们是在语句全部实词被语法组连起来的条件下伴随着出现和存在罢了。这说明了两个事实:其一,语义关系和句法结构有着质的区别,语义关系不是可以同语法意义相当的事象;其二,语句内,语义关系依赖于句法结构而存在。从后一事实看,那种把句法结构看作“语义”的表现形式的观点,是可以成立的。但是附随着句法结构而出现和存在的语义,绝不应该和句法结构本身蕴含的关系意义混而为一。有的学者认为,类似上面例(1)中“喝”和“药”那样的“间接成分”之间存在着的是“隐性语法关系”(注:朱德熙《汉语句法里的歧义现象》;《中国语文》1980年第2期第87页。)。这就难以让人觉得合理。“隐性”不能掩盖或补偿语法形式的欠缺;而没有语法形式,则不论冠以何种修饰限制语的“语法关系”(即语法意义)都不可能是真实的。
4.2 还应该看出,实词与实词的搭配若表现为通常自由的方式的话,那么所形成的语义关系就只具有言语的特性。而语法结构关系或语法意义却是属于语言的现象。两者在言语-语言性质上也根本不同。实词与实词的搭配若表为强制的情形,这时出现的语义关系才属于语言系统,不过,那是语言词汇的事实,也并非语法的现象。如:
(21)映入眼帘的竟是青山绿水。
(22)乐极生悲,不要成天玩得醉生梦死。
(23)算了,你左劝右劝,他还是左推右推。
(24)病人一夜断续呕吐不止,没想到今早一吃药就好了。
“映入眼帘”“青山绿水”“乐极生悲”“醉生梦死”都是词汇中的固定语单位,它们当中,词与词的搭配是固定的。因此“映”与“眼帘”之间的“光的映射与承受处所”的语义关系,“青”与“绿”之间的同义比照关系,“乐”与“悲”、“生”与“死”的反义关系,都是语言词汇特定单位之间稳定的线性语义关联;词汇中词与词的固定搭配组即依赖于这类关联而构成。例(23)的“左”和“右”,例(24)的“断续”与“不止”、“一”与“就”,彼此的搭配也是强制性的,只不过其间接连上什么具体的词及后面再搭配上什么样的词,没有一定。这样强制搭配着的词,形成词汇中的一种结构组织——特定搭配组(注:见拙著《汉语描写词汇学》,第338-340页。)。在特定搭配组内,词与词之间线性的语义关系(如“断续”与“不止”的“行为延伸状态的补充说明”;“一”与“就”的“迅速呼应而连锁发生”)自然是词汇性的,属于语言词汇内部的组织关联现象,不可能、而且实际上从来没有可能把它们作为语法关系来描写。
所以,在语句内,任何某个具体的实词与另外的具体实词的搭配,不论是自由的还是强制的,其具体的词义之间的关联,性质上都不是语法关系。它只能是言语中建立在逻辑基础上的句意内部关联,或是语言词汇内部的语义组合。词语搭配也能出现语法关系,但只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成为现实:成语法类别的、大类小类的词或短语,相互衔接地搭配出现。这时成类词语单位的概括性意义之间的关联,便是语法关系、语法意义;它是概括而抽象的,与个别实词具体的意义无必然的直接关涉,同时它又必凭某种类化的、有一定普遍性和抽象性的形式——语法形式——表现出来。例如“看惯了”“写腻了”“治好了”“逼急了”等等,及物动词与衔接于其后的单音性质形容词的搭配,便有一种语法关系——述语的动作行为引起某种性状结果。它可以不管及物动词是不是“看”或“写”,不管单音形容词是“惯”还是“腻”,只要有“及物动词(在前) + 单音性质形容词(在后)”的语法形式,便存在和表现出来。当然它也可同时是一种特殊的语义关系——被语法所概括和类化了的、高度抽象的语义关系;但是无论如何,它与“看”和“惯”之间的“视觉动作引起习惯的心理状态”、“写”和“腻”之间的“书写动作引起厌腻的心理状态”等语义关系,就不是一回事。
4.3 语法分析中一般所说的“语义”,和语法关系的区别,不仅在于性质、内涵没有语法的抽象性、概括性,而且更在于不具备同它相结合的语法形式。它自然也总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不过那只是不止一个特定的词语单位相连接地或分隔开而互相关联地搭配一起。在通常的情况下,这种搭配形式因词语的自由组合而并无固定性;只当词语强制性地配合关联时,它才同语法形式一样具有稳定的性质,当然这也不能掩盖它和语法形式的重大差别。语法形式总是概括化的产物,是类型性的。说语法像代数几何,正是在很大程度上冲着语法形式的特性来说的。而语义关系的外在形式,却只能是具体地个别性的,很容易看出没有任何与代数几何相近之处。
4.4 因此,形式上的非语法性质,不仅是没有被语法概括的、一般所说的“语义”区别于语法意义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正是这种“语义”不属于语法意义的标志。乔姆斯基处理语义的基本方式显然无可挑剔,他只是把部分语义纳入生成语法学的研究对象范围,并非就把它们看成句法本身当中的东西。和乔姆斯基学说分道扬镳的生成语义学,要彻底地从语义方面来建立生成合语法的句子的规则,摒弃句法结构而完全以语义关系来作它的代替物,即实际上视语义关系为句法的内涵。这样移花接木地来研究生成句子的语法规则,将非语法的现象当作语法本身来研究,是不知如何能得出完满成效的。难怪生成语义学近些年来似乎无人继续研究下去,无声无息地消失了。
5.1 毫无疑问,把语句内的语义关系或“语义”同语法结构关系或语法意义区别开来,绝非意味着要在句法分析中把语义排除在外,而只是为了能更精确和深入地发掘、解释真正的语法现象和规律。句法分析是完全应当把同句法相关的语义现象置于观察、研究的对象范围之内的,或者说,应当使句法分析同有关语义的分析很好地结合起来。因为语法是为概念性的词语意义如何组合成完整的意思服务的,“语法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找出语法结构和语义之间的因应关系”(注:朱德熙《汉语句法里的歧义现象》。),说明什么语法结构表现什样的语义和可能带出何种语义关系。
但是如果把语义关系和语法意义混同起来,则并不利于语法本身的分析研究,严重的话会导致无从得出语法的“真值”,道理是不言自明的。至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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