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33和34条疑问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7 09:42:46
保险法33和34条疑问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
保险法33和34条疑问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如果父母故意把自己孩子杀了来骗保,岂不是有这种可能性!
前提是:骗保未被查出来!
保险法33和34条疑问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
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死亡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给付保险金的必要条件.因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应当得到格外的保障,尤其应当防范居心叵测的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
基于血缘亲情与未成年的实际保险需要,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为特例,但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为父母投保之后危害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安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早在99年就发布保监发[1999]043号,明确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实际上,sdjsn001 的担心有一定道理,道德风险会发生,特别是拟制血亲未成年子女及残疾或智力障碍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