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联邦宪法中的分权和制衡原则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9 06:26:14
如何理解联邦宪法中的分权和制衡原则
如何理解联邦宪法中的分权和制衡原则
如何理解联邦宪法中的分权和制衡原则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国会是国家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总统是政府首脑,也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总统享有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有官吏任免权、军事统率权、外交权和赦免权等;联邦法院法官实行终身制,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干涉.
美国宪法的分权原则不仅表现在联邦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分立上,而且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上.
宪法规定的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在联邦和州的关系上,联邦权力高于州权.宪法以列举方式授予联邦权力,以禁止性条款规定了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并以宪法第10条修正案规定:“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
从宪法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美国联邦中央三机关以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任何一方都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
由前一原则所派生,宪法确立了制衡原则.根据宪法规定,国会通过法律,必须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还有搁置否决权.
总统及其政府的活动经费必须由国会通过预算法案,国会可以2/3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权,国会可以弹劾总统,国会与外国签订条约、任命联邦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
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才能任命,国会可弹劾法官,可通过法律来决定法院的编制,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总统发布的命令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并宣布违宪而使之无效.
美国宪法的制衡原则也和分权原则一样,不仅表现为联邦三机关间的制衡,而且表现在联邦权力和州权力的相互制约上,联邦中央三机关以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中的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完全的、绝对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