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性质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7 05:53:02
农村土地确权性质是什么?
农村土地确权性质是什么?
农村土地确权性质是什么?
农村土地确权性质是要强化物权性质
长期以来,被征地农民补偿问题引人关注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缺乏,在流转中价格弹性很大,农民获益有限.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缺乏,很多地区为了满足承包商和专业大户的“胃口”,强制成片开发、整村土地流转,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策完成的流转无视部分村民的反对意见.甚至有些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幌子,将农业用地擅自改变为工业用地,出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
在立法中,《土地管理法》部分采纳了物权学说的观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与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相并列的独立物权予以规定,肯定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基本坚持了物权化的观点,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了传统的财产权中的物权体系,只是其区分家庭承包的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地),对前者实行物权保护,而对后者实行债权保护.
《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第11章也集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彰显无遗.据此,部分学者认为,作为绝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可以对抗所有权人,使得发包方无权随意撤回发包,而且可以作为对抗任何企图哄抢、盘剥经营成果,消除和减少侵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为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提供法律保证.
但是,《物权法》并没有突破《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的相关规定,比如权利期限的限制,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地的剩余期限;流转方式的限制,抵押、继承等形式的流转被禁止;面临收回的限制,承包期限内集体对承包地的调整;转让时发包方同意的限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过发包方的同意;使用用途限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等,仍然带有明显的债权性质的特征.
物权是绝对权,所有人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力和排他权力.所以,强化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它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具有自愿性、期限性、契约性和客体的确定性.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将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市场经济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有序地流动起来,让农民种粮务农获得合理利润.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确权,将使土地要素与产业资本、农业企业等有效联系起来,真正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