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越位具体事例要求表现明显,尽量是在广东发生的,最好在深圳,时间在2006年-2012年.包括具体事例阐述以及指出错误,最好有反思与改正意见好的话再加悬赏20!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20 02:32:53
政府职能越位具体事例要求表现明显,尽量是在广东发生的,最好在深圳,时间在2006年-2012年.包括具体事例阐述以及指出错误,最好有反思与改正意见好的话再加悬赏20!
政府职能越位具体事例
要求表现明显,尽量是在广东发生的,最好在深圳,时间在2006年-2012年.
包括具体事例阐述以及指出错误,最好有反思与改正意见
好的话再加悬赏20!
政府职能越位具体事例要求表现明显,尽量是在广东发生的,最好在深圳,时间在2006年-2012年.包括具体事例阐述以及指出错误,最好有反思与改正意见好的话再加悬赏20!
政府要谨防公权越位
国内许多媒体都刊登了一则新闻,深圳将查处开发商“变相捂盘”的行为.打击捂盘惜售,是此轮房价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如果打击有效,称得上是利国利民.可是,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必须考虑行政权力的使用边界,如果本着良好的动机,最后造成公权越位,就会对市场经济的公平形成更大的伤害.
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委发布的通报,所谓“变相捂盘”,是指一些开发商在进行价格备案时,将备案价格定得高于当前市场价,再通过逐幢打折的方式,实现分批销售.
必须承认,政府的这一说法,体现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决心.但是,政府部门通过何种方式对这种行为进行“查处”,就需要警惕公权越位.
在《价格法》中,找不到“备案价格”的提法,整部法律提到“备案”二字的只有一处,全文如下:“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这句话中,至少有两个要点值得关注,一是实施调价备案措施的行政主体是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二是实施备案制度的是调价行为,而不是定价行为.现在,我们是市一级的政府部门要对新房定价进行备案,这种行为,本身就在《价格法》中找不到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