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3篇案例分析拜托各位大神1.简述案例内容,并注明案例出处.2.案例要简短精炼.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30 00: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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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考题) (二)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2003年司考) 三、(本题7分) 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答案: 1、 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1分).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2、 应当由女子偿付(1分),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亦可.(1分)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 3、 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1分). 解析: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能请求女子偿付. 4、 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1分). 解析: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由女子偿付.如果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5、 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1分).但但如果女方自愿给予,法律可以接受. 解析: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1分). 解析:据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司考) 论述题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 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答案: 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 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废止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的投资人. 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要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时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时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4)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即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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