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特色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9 22:47:42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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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特色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特色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特色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特色: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柢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讲到无产阶级时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律、道德、宗教,在他们看来全都是掩盖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偏见”.只有社会主义法制,才真正反映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总之,法同国家一样,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社会中,它总是有阶级性的.到阶级消灭时,具有阶级性的法也就不存在了.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首先,取得政权、统治国家的阶级必须把它的胜利果实,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其次,法律由国家制定,还须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四、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的变迁而变迁.剥削阶级的法律都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可以相互模仿沿用,而无产阶级废除了剥削,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则必须创建自己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