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保险先做人读后感范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7 17: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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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之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之旺,男,汉族,1952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大团镇园艺农艺村9组905室。 委托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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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之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之旺,男,汉族,1952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大团镇园艺农艺村9组905室。 委托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常熟路8号。 负责人宁首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开屏,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杨之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上海公司)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4)静民二(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8月,上诉人杨之旺作为投保人与平安人寿上海公司签订《平安长寿(新)保险合同》一份,且附加投保意外伤害和个人住院医疗综合险,并支付平安人寿上海公司1,408元保险费。同年8月26日,平安人寿上海公司交付上诉人杨之旺P021000000888443#保险合同,该合同载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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