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 > 体裁作文 > 教育资讯

开荒地政策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1 23:38:46 体裁作文
开荒地政策体裁作文

篇一:开荒者的权益

开荒者在土地征收中的物权保护

2014-03-31李庆[1] 耿加锋

一、法律政策对荒地开垦的规制

(一)荒地的概述

荒地,是指没有开垦或没有耕种的土地。[2]广义的荒地指可供开发利用和建设而尚未开发利用和建设的一切土地,主要包括宜农、宜林和宜牧荒地等。狭义的荒地通常指宜农荒地。即宜于耕种而尚未开垦种植的土地和虽经耕垦利用,但荒废而停止耕种不久的土地。前者为生荒地,后者为熟荒地,两者均是农业用地中的一项重要后备土地资源。据统计,中国尚有宜农荒地资源3500多万公顷,其中可垦为农田的约为1300多万公顷,主要集中分布于北纬35°以北地区,以东北最多,开发利用潜力较大,次为内蒙古和西北地区。在南方广大红黄壤丘陵山地和滨海地区,分别拥有相当数量的宜农荒山荒地和滩涂资源,有利于开荒和围垦利用。[3]海南岛内荒山荒地及滩涂资源十分丰富,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各类土地资源迅速升值。与此同时,土地相关法律纠纷也大量出现,由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不够完善,给解决此类纠纷带来不确定性。

(二)鼓励开荒和依法保护开荒者权益的法律政策沿革

我国自建国初期至今,鼓励开垦荒地的政策从未变化。1963年8月5日财政部转发国务院([63]财农字第634号)《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为鼓励开荒,免征开荒地地的农业税,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社员个人侵占集体土地或者他人使用的自留地、开荒地、宅基地、坟山等,应当予以制止,令其归还原主,其所用工本费,可协商解决。现行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上述对开垦荒地的鼓励、保护及依法批准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就作出规定,1986年、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仅对国有荒地的使用需要批准作出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荒地未作出规定。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由《土地管理法》所替代,当时及更早期的1958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荒地作出相应规定。

另外,1996月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3号《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在经

过治理开发的“四荒”地上种植的林果木、牧草及其产品等归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治理者拥有使用权,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也鼓励和支持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采取不同方式治理开发“四荒”;国家在征用已治理开发的“四荒”地时,对其治理开发成果要给予合理补偿。2009年5月27日公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内有计划地投资开垦耕地。”二○○六年五月八日公布的《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我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取得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严禁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

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是明确的,一是国家鼓励开垦荒地是建国以来未变化过;二是荒地的开垦要首先用于农业用途;三是荒地开垦法律政策从无到有,从不规范逐步规范。实践中,因没有相应配套实施细则及法律意识等原因,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也未得到较好执行。

二、土地征收中荒地开垦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

(一)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决议侵权的,如何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涉及集体重大利益特别是征地补偿款是否分配及如何分配时,需要经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形式讨论决定。实践中,对于荒地的开垦者是否给予补偿,有的是集体讨论给予,也有的是讨论不给予,甚至有的村干部决定,部分开荒者给予,部分不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当开荒者认为集体讨论的或者村干部决定的事项侵害了其权利的,是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人民法院经审理如果认为侵权存在的情况下,是可以判决撤销或者认定侵权行为无效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村委员改正,如果村委会服从命令依照法定程序重新讨论改正了,自然也就没有争议。相反,如果村委会拒不改正,相关法律并没有进一步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其法律救济途径仍为诉讼。

(二)开荒者取得的土地承包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及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根据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对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而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只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等,由双方协商确定。由此分析,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地被征用时,征地补偿法律是作了区别对待。对其他方式承包的,遇因公共利益国家征用土地,承包合同得以解除,未到期部分的租金当然可以免除,对其投入的损失是否给予相应补偿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笔者仍认为对其损失应给予相应补偿,如果是非公共利益的征用,在未得到相应补偿情况下,承包方甚至有权拒绝解除合同。以上两种形式的承包与荒地开垦后自行使用的情况似都不尽相同,实践中一般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开垦后家庭长期无偿使用土地,也未签订承包合同。该种情形应认定为是一种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关系,是无固定期限无偿的承包合同关系。

(三)开荒未经批准是否不受法律保护

鼓励开荒、保护开荒者权利的政策由来已久,但都是原则性规范。开荒是否需要经过批准,最早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作出规定,但也未有相应配套的实施办法,实践中,农村村民的开荒也都未办理相应批准手续。1996年《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规定:已经开发尚未签订合同的荒山、荒地、荒滩、草地、水面,坚持谁经营谁受益,完善承包合同手续。2006年《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前自发开垦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养的农户,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缴纳承包费。开垦者拒不签订承包合同、缴纳承包费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开垦的土地,依法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综上,我国农村大量开荒者开垦前未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也未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主要原因是我国对此没有相应法律规范。根据海南省的地方法规,1996年以前自行开荒的,自2006年起应签订合同,拒不签订且缴纳租金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土地。该规定也可以理解,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其签订,也就不存在把不签订的情况。由此笔者认为,如果在历史上开荒,实际使用至今的开荒者,特别是经过两轮土地承包未改用状况的,即使没有未经批准也未签订合同,也应认定实际承包关系成立。但如果采取破坏方式开荒利用土地,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情况,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则应另当别论。

(四)对开荒者合理补偿的依据及标准

对开荒者在征地时给予合理补偿,是符合我国政策法律规定的。但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政策依据。笔者认为,在正式法律文件出台以前,以任何理由不给予补偿是错误的。但是,开荒者的补偿与家庭承包的征地补偿应有所区别。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市场价格、开荒者投入资金精力多少、开荒后使用土地期限、承包金交纳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状况

等综合因素,参考家庭承包的征地补偿价给予适当补偿是妥当的。海南省对家庭承包的征地补偿是按征地补偿款不低于70%给被征地农民,可考虑在低于此标准的情况下,酌情给予。

三、开荒者权利被侵害救济途径

开荒者当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行政处理等方式寻求救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够明确,且前后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在新的司法解释或者立法出台以前,笔者认为,此类纠纷首先应由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如果开荒者对村委会的决议仍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村委会本不是行政主体,但在行使征地补偿款分配事项时,其是接受政府委托办理行政行为。因此,开荒者对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服应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由于此前相关司法解释的不明确及混乱,实践中以民事诉讼方式救济的案件较多,为了更好的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按民事案件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的民事案由之一。

综上所述,开荒者与家庭承包户虽然有区别,但仍有权要求取得合理的补偿。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主要是法律规范的缺失和混乱造成,唯一解决的办法是,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中得以完善。

篇二:开荒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法律法规

关于“开荒地”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及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

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

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按照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臵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臵的人员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臵的,安臵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臵的,安臵补助费支付给安臵单位;不需要统一安臵的,安臵补助费发放给被安臵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臵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臵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律,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法规性文件):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臵制度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

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臵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臵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三)妥善安臵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臵。

八、《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10-6-26,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法规性文件,国办发[1996]23号,1996-6-1):

三、治理开发“四荒”的政策

(一)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在经过治理开发的“四荒”地上种植的林果木、牧草及其产品等归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治理者拥有使用权,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也鼓励和支持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采取不同方式治理开发“四荒”。

(三)治理开发“四荒”,应做到公开、公平、自愿、公正。治理开发的规模要适度,既不搞平均主义,又要避免由于规模过分悬殊带来的资源分配和经济利益不合理的矛盾。

(四)治理者对“四荒”享有治理开发自主权。国家依法保护治理开发“四荒”的成果和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治理开发协议的前提下,允许并鼓励治理者在保持水土和培育资源的基础上,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利用“四荒”。

(五)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治理开发“四荒”,都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准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开荒种植农作物,不准破坏植被、道路和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设施。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不得将“四荒”改作非农用途,以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违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约逾期不治理开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无偿收回。

(六)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或转租;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在进行转让、抵押、参股联营时,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国家在征用已治理开发的“四荒”地时,对其治理开发成果要给予合理补偿。

(七)要发挥县以及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土地、农业、林业和供销社等部门的指导、服务作用。要为“四荒”治理开发编制规划,组织技术培训,推广适用科技成果,提供优质苗木、良种,供应生产资料,提供市场信息咨询等保本微利的社会化服务。

篇三:开荒地被征用有征地补偿吗

开荒地被征用有征地补偿吗?——北京征地补偿律师李宁

标签: 北京征地律师 北京征地补偿律师 青苗费 安置费 开荒地

北京征地补偿律师李宁做客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举案说法节目

主持人:康乐 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李宁

问题:河北唐山0940的朋友,我们家在铁路两边开了8亩地,以前这个地是属于甲村的,70年代被征收了,然后变得坑坑洼洼,1976年的时候我父母把地整理出来,开始种庄稼,最近铁路沿线要栽树,甲村说地是他们的,直接就把我的庄稼给拔了,我说让让他们赔我的青苗费,另外再给点补偿费,可他们说地是他们的不给补偿。我们村里给出了个证明,证明地是我父母开荒得来的。去镇政府,他们说开荒他们不管,要么说村里的证明不算数,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我到底能不能要青苗费和一点点征地补偿费?

主持人:因为毕竟他们家也种了好几十年的地。

(来自:www.sMHaiDa.com 海 达范文网:开荒地政策)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李宁律师:这个朋友说得没有太清楚,到底能不能要青苗费和其它的补偿,关键要看这块地是谁的?要想查清楚地到底是谁的,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或者到当地的国土部门去咨询,如果这块地是国家的,除非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否则,这位朋友的父母没有权利进行耕种,那么相应的青苗费也就不会有。如果这块地是甲村的,他们也没有权利进行耕种,这不属于他们村的地,那么相应的青苗费和其它补偿也是不会有的。只有是你们村里的地,村里同意你承包相应的荒地,才会有相应的补偿。这个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分为3块,一块是青苗费,一块是土地补偿费,还有一块是安置费。 主持人:农村的土地也是越来越少了,找到一块荒地,要把它开荒,然后自己拿来耕种,是不是在开荒之前,也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的手续呢?

李宁律师:是的,其实我们国家对土地管理现在是非常严格的,除了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我们国家现在对于荒滩荒地,这些都是鼓励来进行开荒的,但是,听众朋友一定要注意,在进行开荒的时候,一定要办理完善相应的手续,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村里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将来遇到问题是你的权力才会有保障。

主持人:你不能认为这个土地没有人种,你开荒了,他就是属于你的。这个在道理上肯定是说不通的,所以你现在来维权的话,也会遇到困难。

篇四:开荒地转让协议

荒地转让协议

甲方(卖方): 身份证:

乙方(买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原阳县城关镇米庄村西的一块荒地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在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将其位于原阳县城关镇米庄村西侧土地,东西长 米,南北长 米,地面总面积共 平方米( 亩),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格为一次性价格,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转让期限为2014年6月17日至无限期。

4、甲方就开巟地上的附属物必须清除,接收转让款后就要把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5、乙方在使用此地时如遇与此地有相关争议及纠纷的第三人(包括集体组织和其它个人)甲方必须出面及时解决,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用地、用途。

7、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 证人签名:

乙方签名: 执笔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五:土地开荒问题方案

无棣县解决开荒地承包问题有“预案”

发布时间:2010-06-22 作者:徐增虎 访问次数:

66

无棣县埕口、马山子、柳堡、西小王、佘家巷等几个乡镇荒碱地较多,原来(大约10年以前)是村里的包袱,无人问津。现在,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 视、棉花种植效益的不断提高、水浇条件的逐步改善,这些荒碱地被开发利用了起来,成为农民增收的“摇钱树”、集体创收的“生金田”、外商青睐的“香饽 饽”、农业提升的“潜力源”。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农民无序抢地、要求分地现象经常发生,成为近几年影响以上几个乡镇土地承 包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对此,在充分调研和研读政策的基础上,落实政策和创新思路并重,形成了一套有效解决开荒地承包问题的“预案”,切实化解了矛 盾。

预案一:把落实政策,维持稳定作为通常选择。贯彻土地承包的法律和政策精神,把凡是能够平均分包到户的土地都尽量平均分包到户,这是农户应该享 有的权利。这种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方法是群众最容易理解、最容易接受的,但不一定是村干部想要的。在这方面,可以有两种做法选择:一是平均分包到户,农户享 有30年承包性质土地的无偿经营权。这样,对群众有利。二是按照《山东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村集体开荒地在用于新添人口 调整土地之前,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对外发包,与“机动地”一样,三年一包。这样,对村集体有利。

预案二:把创新土地分配方式,兼顾集体和群众的双向利益作为合理选择。在保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实行折股“分配”土地,只向农户“分 股”,不向农户“分地”,

土地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统一招投标发包或对外租赁,收取的承包费或租金按照商定的分配比例,在农户(按地股)和村集体之间分配。 这种方式有两个好处:一是兼顾了群众和集体的双方利益,保护了两个积极性。二是能够较好地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集体经济发展有了更大的空间和载体。当然, 这种方式必须争得群众的同意和支持。

预案三:把鼓励土地流转作为必须选择。当前,土地流转既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牛鼻子”,或者说是“救命稻草”。在家 庭承包土地分散经营的形势下,以规模经营为基础的现代农业发展离不开土地流转为其集中土地,以规模效益为目标的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离不开土地流转为其创造 机会。因此,无论对待哪种性质土地的经营,无论解决哪种性质的土地矛盾,都应当把土地流转作为重要的考虑点和出发点之一,把土地经营制度创新作为当前和今 后解决有关土地承包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点。通过政策宣传、指导服务、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典型示范等措施,积极推动,真正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活起来,让群 众轻松起来,让经营规模大起来。(无棣县农业局)

责任编辑:高波 信息来源:无棣县农业局

体裁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