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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演讲稿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2 09:24:28 体裁作文
法律事件演讲稿体裁作文

篇一:法律故事演讲稿

莫让生命的花朵过早凋零

各位尊敬的评委老师:

您好!

首先感谢老师的信任和支持,给了我这次演讲的机会。我演讲的主题是《莫让生命的花朵过早凋零》。我先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

小王与小朱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朱读初一。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朱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不想小朱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一点颜色看看,由于小王家没人,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了一阵后离开。第二天,小王知道后,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小朱放学刚走出校门,小魏上去对准小朱就是一刀。小朱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小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小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小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砍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小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小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小朱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小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朱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庭,让三朵本该绚丽绽放的花朵过早凋零。

同学们:有人把我们比喻成祖国的“花朵”,也有人把我们比喻成“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在我们这个令人羡慕的黄金年龄段,本应是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展现自身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阶段。然而,有的人却由于种种原因,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在人生的履历表上写下了挥之不去的污点,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人们在对犯罪行为感到深恶痛绝的同时,又不能不对“花儿”的过早凋零扼腕叹惜。

对我们学生来说,让犯罪远离校园,首先应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从而铲除校园犯罪滋生的土壤。许多案例表明,校园犯罪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气候,越是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学生纪律差的学校,发生的事件越多。学校犯罪事件又是一种见不得人的、偷偷摸摸的勾当,因此它只能在黑暗中进行。如果我们让阳光普照校园,那么,参与犯罪者就不敢出现。阳光是什么,阳光就是学校的正气,就是全校同学的正气,这就是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道理。

我坚信,正气的阳光普照下的花朵,必会开出属于自己的精彩!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篇二:法律法规演讲稿

案例综述:

2006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手手)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母亲状告驴友,要求另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一同出游的驴友案。 经过:

2006年7月7日,梁华东用“色狼回心转意”的网名,在南宁时空网休闲生活栏目驴行驿站版块上发帖,邀请驴友到武鸣县赵江(河名)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费用AA,活动费每人60元左右。受人邀请,时年21岁的“手手”于7月8日上午,乘坐团队的车辆到达武鸣县两江镇赵江与梁华东等人一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

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就在赵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其中手手与另一驴友同住一个帐篷。从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雨。

7月9日上午7时许,由于连场的大雨导致赵江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和手手被山洪水冲走。梁华东等12名成员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此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石缝中找到已经遇难的手手的遗体

2006年8月4日向法院起诉小骆的父母将12名驴友告上了法庭,要他们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处理(一审)2006年11月22日

法院酌定受害人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按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判决“驴首”梁华东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163540.35元,其余11名驴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元。

一审法院认为:驴头梁某应承担本案中最大的责任。首先,梁某是此次户外活动的发帖人,具有组织行为的特征,应认定其为组织者。

其次,梁某向每位出行队员收取了60元的活动经费,又不曾退过款给队员,故其行为具有一定违法性。

其他驴友参加者则有连带责任。

《合同法》规定合同就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一个法律行为,结合自助游合同的订立过程,我们可以认定其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成立了一个口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处理(二审)2009年2月25日

12名同行驴友不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尽管上诉人对手手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等相关规定,上诉人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因此,法院酌情确定,驴头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人适当多分担责任,故补偿手手父母3000元,另11名驴友各补偿2000元。

案例分析

? 事件的组织者是谁?

? 上诉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 要求精神赔偿有无法律依据?

事件的组织者是谁?

梁本人并不是该次活动的组织者,梁在某网站上发帖,只是将自己将于2006年7月8日到赵江露营的信息公开告知他人,相约有相同爱好者自费前往,并没有进行鼓励或召集;同时,如果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整个活动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活动方案、计划,组织者的权利义务及财务收支情况预算等特征。但本次户外探险活动均没有这些组织特征,本次活动的“驴头”与“驴友”之间也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是一种平等的“驴友”出行关系,法庭不能轻率认定“驴头”就是活动的组织者。

上诉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要承担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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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如何承担?

手手的遇难是由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属于意外事故,且手手是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溯溪等户外探险活动具有的高危性应该有足够认识,参加活动理应自行承担后果,其他“驴友”不应该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要求精神赔偿有无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原告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完全是一审中某些法官以感情代替理智推定得来,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这一经济责任。

思考:

你觉得要不要赔偿?

你会不会参加这样的活动?

如何避免?(附:保险公司都不愿意接受探险旅游保障险)

延伸一点:我们的旅游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合我们现在的旅游方式了?

篇三:法律知识演讲稿

撑起法律这把伞还校园一方净土

校园,本该是一方净土,文明的殿堂。可是,近年来校园中原本应该朝气蓬勃的阳光少年,却越来越多地和暴力、抢劫、行凶、联系在一起。频频发生的少年暴力事件,把少年和暴力这两个本来应该是远离的词,不断的连接在一起。可以说校园暴力已经严重威胁着中小学生的安全,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6月28日,河北张家口蔚县柏树乡8岁男孩被11名同学围殴致死的新闻,再度刺痛人们的神经。涉事的11名少年均不满14周岁,他们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理由仅仅只是“闲着无事打人玩”。法律意识如此淡薄,对生命如此冷漠,实在让我们震惊。

被害者——8岁的男孩张明阳6岁时被母亲抛弃,跟着75岁的爷爷一同生活,父亲常年在外打工,他本已悲惨的身世在这个夏天以更悲惨的方式戛然而止。在记者进一步调查中发现,张明阳的爷爷同情孩子没有妈妈,经常给他一些零用钱,致使他成了校园中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带头打人的男生东东,其实早前就“欺负”过那位8岁的张明阳。经常向他索要钱财,不给就打,并警告他不许告诉任何人。在面对校园暴力时,弱小的张明阳选择了沉默,这无形中更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直到有一天,张明阳怀揣着自己辛辛苦苦省下的早餐钱奔向心仪已久的玩具时,他的钱再一次被男孩东东抢走。无奈之下,

他将事情告诉了东东的母亲。却因此遭遇了东东为首的11个男孩的残忍报复,最终竟被殴打致死。 人们无法解释一群少年,何以竟残忍无知到视他人的生命如草芥。和此前多起青少年暴力事件一样,这十多名孩子施暴的原因无非是一些琐屑小事,解决之道却是“暴力至上”。对法律的尊崇,对生命的敬畏,似乎从来不存在于这些施暴的孩子心中。

在此之余,我们也不得不反思,是什么导致了这一起悲剧,是什么让这个花样的孩子丧失生命,又是什么使这些年幼的孩子举起了暴力的拳头砸向他们的伙伴?我想,归根究底,应该是他们对法律的无知让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伤害自己,更伤害他人,最终酿成惨剧。

为此,我呼吁,我们的学校要多开设法律课程,将我们的生活纳入法律轨道,并通过一些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让每一个孩子都知晓犯罪的社会危害和法律后果。同时,面对校园暴力,我们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受到侵害时,采取灵活的应急措施,尽量减少被侵害程度,事后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同学们,伟大的邓小平爷爷很早就说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身为小学生的我们,更要认真学法,处处宣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自觉守法的好榜样。慎言行,慎交友,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因为只有撑起法律这把保护伞,我们才能在校园里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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